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院:委托贷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人违约时由受托人起诉,委托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2017-10-17 唐青林李舒刘思玉 民商事裁判规则

👉点击加入“中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律师联盟”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刘思玉

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阅读提示

委托贷款即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确定贷款条件,委托金融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向借款人发放、监督使用及协助收回贷款,同时受托金融机构有权收取手续费。由委托人享有贷款收益并承担贷款风险。具体来说,即委托人与贷款人形成委托关系;贷款人与借款人形成借贷关系;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不发生直接法律关系。因此,委托贷款合同中往往约定,借款人违约时,由受托人提起诉讼。但是,实践中,因受托人不承担贷款风险,可能会怠于行使权利。此时,委托人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呢?根据本文引用的案例,委托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在借款人违约时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委托贷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人违约时由受托人起诉,委托人仍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裁判要旨

委托贷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人不归还本金及利息,由受托人起诉。但是,根据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可以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的规定,委托人仍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

一、2013年9月27日,长富基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签订《委托借款合同》,约定长富基金委托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向中森华房地产公司贷款6.3亿元。借款分两期发放,第一期发放4亿元,第二期发放2.3亿元,并约定了每期贷款发放前,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第一期贷款,因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履行了《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期发放。第二期贷款,因中森华房地产公司未能履行《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未发放。


三、长富基金提起本案诉讼,主张中森华房地产公司未履行《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长富基金支付违约金。一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其部分诉讼请求。


四、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上诉主张,根据《委托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时,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书面要求以受托人的名义向借款人、担保人及相关联人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不应受理长富基金作为原告直接对中森华房地产公司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败诉原因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与长富基金、兴业银行武汉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的行为及合同内容,表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在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时明知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长富基金之间的代理关系,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委托贷款合同》只约束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和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因此,《委托贷款合同》直接约束长富基金和中森华房地产公司,长富基金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主张权利。


二 、《委托贷款合同》第1.4条受托人承诺中约定,“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时,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书面要求以受托人的名义向借款人、担保人及相关联人提起诉讼”,该约定是受托人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对委托人长富基金的承诺,只约束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和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无关;就约定内容而言,是否以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作为原告对借款人、担保人及相关联人提起诉讼,是该约定赋予长富基金的权利,而非系限制其行为的义务,长富基金既可以自行起诉,也可要求受托人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提起诉讼。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一 、实践中,委托贷款合同中的受托人因不承担贷款风险,可能会怠于行使权利,故对于委托人而言,除了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来维护的自身的合法权利外,建议在委托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人有权直接起诉借款人。关于该约定的效力,本书作者认为该条款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畴,且不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等内容,故应认定为有效。


二、 对于借款人而言,即使委托贷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人违约时,由受托人(贷款人)起诉,也不能以受托人怠于行使诉讼权利为借口,肆意妄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对请示的相关问题答复:

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长富基金是否系本案适格原告问题。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在2013年9月27日与长富基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中森华投资公司、郑巨云、陈少夏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以及与长富基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的行为及合同内容,表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在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时明知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长富基金之间的代理关系,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委托贷款合同》只约束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和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因此,《委托贷款合同》直接约束长富基金和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原审判决认定长富基金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主张权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委托贷款合同》第1.4条受托人承诺中约定,“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时,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书面要求以受托人的名义向借款人、担保人及相关联人提起诉讼”,该约定是受托人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对委托人长富基金的承诺,只约束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和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无关;就约定内容而言,是否以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作为原告对借款人、担保人及相关联人提起诉讼,是该约定赋予长富基金的权利,而非系限制其行为的义务,长富基金既可以自行起诉,也可要求受托人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提起诉讼。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北京长富投资基金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124号]


延伸阅读

委托贷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人违约时,由受托人起诉,委托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山东启德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鑫海投资有限公司、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城西支行、山东三威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辉、张浩委托贷款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131号]该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关于“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的规定,因启德公司知道涉案贷款系鑫海公司委托齐鲁银行城西支行发生的事实,且其间没有关于回收贷款权利由谁行使的特殊约定,鑫海公司依法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启德公司主张权利。

 

案例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青岛海青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普爱老龄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郁士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鲁民终1723号]该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海青公司、普爱公司、农行市南二支行通过签订涉案《委托借款合同》建立了委托贷款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因涉案《委托贷款合同》系三方当事人共同签订,即在订立该合同时普爱公司对海青公司与农行市南二支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应知且明知的,该合同可直接约束海青公司与普爱公司,故一审判决认定海青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普爱公司主张权利,并未额外增加普爱公司承担还款义务的责任。


作者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欢迎联系就文章所讨论的法律问题与我们联系

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

电话:010-59449968

邮箱:bj13366636649@qq.com

手机:18601900636(唐青林律师)18501328341(李舒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3号楼9层(来访请提前预约,否则恐无时间安排接待)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

常年面向全国征集疑难法律问题

为了丰富研究素材,有效解决相关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常年征集疑难复杂案件,我们作为选题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在取得研究素材的同时,协助您解决棘手的问题。

(1)要求提供的案件问题新颖、前沿或者案件系某个行业典型性、代表性的问题。

(2)必须是面临纠纷或诉讼的真实案件。可以由当事个人或企业提供,也可以由代理律师提供。

(3)专业领域: 公司法(公司并购重组、公司控制权争夺)、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4)相关问题请发至:bj13366636649@qq.com

(5)我们承诺对征集到的疑难案件问题进行保密。

延伸阅读:


👉最高法院:合同约定的履行顺序很重要!先履行抗辩权应如何行使?

👉最高法院:与街道办、开发区管委会订立的土地出让合同是否有效|附相关案例

👉最高额抵押是不是只能担保未发生的债权|附最高额抵押三条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房产抵押后的新装电梯是否属于抵押财产|区分附合物和从物很重要!

👉最高法院: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维权,有限合伙人可以代表合伙企业起诉

👉借名买房还是借款买房?借名人应证明借名买房的三要素!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是否一定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法院:约定违约金过高时如何调整?法院考虑哪些因素?

👉购房意向书是否具有约束力?买房人可否主张继续履行意向书?

👉最高法院:能否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附相关案例

👉最高法院公报: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五证"登记一方是否享有房屋的全部产权

👉最高法院公报:能否直接依据不动产、动产转让合同诉请确认物权|附相关案例

👉最高法院: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归属于国家还是开发商|附相关地方规定及案例

👉转让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买受人无权要求办理过户手续|附多地方法律相关规定

👉最高法院:保证合同约定禁止债权变更,债权转让时保证人可否免责?

👉最高法院:集体土地能否合作开发房地产?如何约定合同才有效|附相关案例

👉认购书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性质如何确定|附7个真实判例

👉最高法院:境外法人也能取得中国土地?附相关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政策

👉最高法院: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的催收公证被撤销,是否影响催收效果?

👉最高法院:划拨土地能否出租?未经批准的合同是否有效|裁判观点迥然不同

👉最高法院:如何理解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合同仲裁条款对担保合同是否具有约束力?

👉最高法院:转让房地产公司100%股权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附税务部门相关文件

👉最高法院公报:划拨土地上的自有房产能否单独抵押,未经审批合同是否有效|附相反裁判观点

👉最高法院:PPP协议属于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性质如何确定?

👉最高法院:划拨土地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债权人可否主张以划拨土地清偿债务?

👉最高法院:偿还旧贷后立刻再借新贷,是否可认定为借新还旧?保证人可否主张免责?

👉买受人未在检验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标的物不合格,视为符合约定|及时验收很重要!

👉最高法院:采矿权合作合同是否需报批,未报批合同是否生效

👉最高法院:抵押物地址登记错误,抵押人能否主张免责?

👉最高法院:能否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对探矿权予以确权|附相关案例

👉最高法院: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议被确认为无效,是否影响担保合同效力?


阅读提示

(一)本公号解读的判决文书案件事实纷繁复杂和证据较多、往往涉及多个法律焦点。为了写作和理解方便,我们可能仅选取某个具体角度、某个焦点问题进行解读和评析,难免挂一漏万。需要完整了解某个案件,请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取判决书原文进行研读。

(二)与此同时,有些案件事实似乎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不一样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这可能是因为案件事实看似相同实际上却存在某些细微但关键的差别,也可能是最高法院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调整裁判规则和思路,甚至可能是法律法规本身出现了变化。判决书一旦做出就固化了,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

(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否则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也并不具有指导另案判决的法律效力。



著作权声明:转载需在文章首部醒目方式注明:作者+单位名称+来源于公众号民商事裁判规则。否则侵权必究。

↓长按二维码1.08秒获取更多精华内容↓

点击“阅读原文”咨询律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