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转让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买受人无权要求办理过户手续|附多地方法律相关规定

2017-09-23 唐青林李舒张烨 民商事裁判规则

👉点击加入“中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律师联盟”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张烨

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阅读提示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出卖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出售存在抵押权的房屋,即所谓“先抵后卖”的现象屡见不鲜。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要想处分抵押财产,一般必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此时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引用的案例认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然合法有效,但在该房屋上负担的抵押权尚未消灭之前,除非买受人同意并能够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否则其请求办理过户手续或者房屋产权证明的,法院将不予支持。此时,买受人仅可请求法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相应损失。


转让抵押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但买受人仅可请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

案情简介

一、2005年5月8日,张桂杰与商建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冠雅苑商品房买卖契约》,约定张桂杰购买商建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价款合计679603元。契约签订后,张桂杰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商建房地产公司向张桂杰交付了房屋。

 

二、因商建公司一直未能为张桂杰办理房屋产权证,双方又于2011年11月签订《协议书》,约定商建公司于2012年2月29日前为张桂杰办理房屋产权证,否则需赔偿张桂杰购房款总价两倍的赔偿金。

 

三、上述协议签订后,商建公司仍未能按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张桂杰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建公司立即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359206元。

 

四、经法院审理查明,诉争房屋已于2001年4月12日被商建公司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现仍存在抵押权。张桂杰表示无法代为偿还相关债务以解除抵押。

 

五、北京市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建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诉争房屋现仍存在抵押权,尚不具备办理所有权证书的条件,因此判决商建公司赔偿张桂杰违约金18万元,驳回张桂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败诉原因

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受人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法院将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同意并能够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本案诉争房屋已经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抵押给建设银行,商建公司将其出卖给张桂杰并未经建设银行同意,属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情况。虽然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在商建公司无法自行清除诉争房屋上的抵押、张桂杰也明确表示无法代为偿还相关债务的情况下,买受人张桂杰无权要求办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因此法院判决商建公司赔偿违约金但驳回张桂杰关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讼请求。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对买受人来说,在选择房屋时应当谨慎检查房屋权状况,特别是确认标的房屋上有无现存的抵押权。对于存在抵押权的房屋应当事先获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宜购买。

 

2、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但买受人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法院将不予支持。此时买受人仅可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但存在的一个例外情形是:买受人享有涤除权,即买受人有权要求代为清偿债务以消灭抵押权,此种情形下则无需抵押权人同意即可办理过户手续。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以下为法院判决中“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冠雅苑商品房买卖契约》和《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依据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商建房地产公司有义务为原告张桂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现被告商建房地产公司长时间逾期未能办理,给原告在行使房屋所有权的权利时带来障碍,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数额,《协议书》约定的明显过高,本院依据原告损失情况、合同履行情况、被告方的过错程度等予以调整。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诉讼请求,因诉争房屋现仍存在抵押权,且原告不同意代为偿还债务以解除抵押,故诉争房屋尚不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条件,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诉争房屋解除抵押后,另行主张。


案件来源

张桂杰与北京商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07871号]。


延伸阅读

地方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八条第一款   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同意并能够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3.2.5设定抵押房屋的转移

房屋已设定抵押的,抵押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交本规范3.2.2规定材料外,抵押权人应当到场,并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一、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1.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维护合同效力。《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受让人因抵押登记未涂销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而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处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10、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因抵押登记仍未涂销,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支持。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可综合考虑合同双方过错、所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确定应予承担的责任。


作者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欢迎联系就文章所讨论的法律问题与我们联系

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

电话:010-59449968

邮箱:bj13366636649@qq.com

手机:18601900636(唐青林律师)18501328341(李舒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3号楼9层(来访请提前预约,否则恐无时间安排接待)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

常年面向全国征集疑难法律问题

为了丰富研究素材,有效解决相关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常年征集疑难复杂案件,我们作为选题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在取得研究素材的同时,协助您解决棘手的问题。

(1)要求提供的案件问题新颖、前沿或者案件系某个行业典型性、代表性的问题。

(2)必须是面临纠纷或诉讼的真实案件。可以由当事个人或企业提供,也可以由代理律师提供。

(3)专业领域: 公司法(公司并购重组、公司控制权争夺)、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4)相关问题请发至:bj13366636649@qq.com

(5)我们承诺对征集到的疑难案件问题进行保密。

延伸阅读:


👉最高法院:保证合同约定禁止债权变更,债权转让时保证人可否免责?

👉最高法院:集体土地能否合作开发房地产?如何约定合同才有效|附相关案例

👉认购书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性质如何确定|附7个真实判例

👉最高法院:境外法人也能取得中国土地?附相关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政策

👉最高法院: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的催收公证被撤销,是否影响催收效果?

👉最高法院:划拨土地能否出租?未经批准的合同是否有效|裁判观点迥然不同

👉最高法院:如何理解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合同仲裁条款对担保合同是否具有约束力?

👉最高法院:转让房地产公司100%股权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附税务部门相关文件

👉最高法院公报:划拨土地上的自有房产能否单独抵押,未经审批合同是否有效|附相反裁判观点

👉最高法院:PPP协议属于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性质如何确定?

👉最高法院:划拨土地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债权人可否主张以划拨土地清偿债务?

👉最高法院:偿还旧贷后立刻再借新贷,是否可认定为借新还旧?保证人可否主张免责?

👉买受人未在检验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标的物不合格,视为符合约定|及时验收很重要!

👉最高法院:采矿权合作合同是否需报批,未报批合同是否生效

👉最高法院:抵押物地址登记错误,抵押人能否主张免责?

👉最高法院:能否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对探矿权予以确权|附相关案例

👉最高法院: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议被确认为无效,是否影响担保合同效力?

👉划拨土地未经批准可否抵债|附相关案例

👉最高法院: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额度违反了相关行政监管政策的规定,借款人可否主张合同无效?

👉最高法院:因企业改制发生债务人主体变更,保证人是否可主张免责

👉最高法院: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是否即可解除合同

👉最高法院:当事人因对合同履行情况发生争议,诉讼过程中可否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最高法院:巨坑!保证人签收有担保要约的催收函,可成立保证合同?

👉在林区可否设置采矿权?国家级公益林地也可开采矿藏|附相关案例

👉最高法院:代物清偿协议未能履行的,债权人可否要求债务人支付欠款及利息

👉收藏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17个裁判规则及26部规定(大结局)

👉收藏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17个裁判规则及26部规定(值得收藏)

👉收藏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17个裁判规则及26部规定(中)

👉收藏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17个裁判规则及26部规定(上)

👉很重要!划拨土地能否强制执行|附11个相关案例

👉最高法院: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认定实际交易价格的直接证据


阅读提示

(一)本公号解读的判决文书案件事实纷繁复杂和证据较多、往往涉及多个法律焦点。为了写作和理解方便,我们可能仅选取某个具体角度、某个焦点问题进行解读和评析,难免挂一漏万。需要完整了解某个案件,请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取判决书原文进行研读。

(二)与此同时,有些案件事实似乎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不一样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这可能是因为案件事实看似相同实际上却存在某些细微但关键的差别,也可能是最高法院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调整裁判规则和思路,甚至可能是法律法规本身出现了变化。判决书一旦做出就固化了,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

(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否则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也并不具有指导另案判决的法律效力。



著作权声明:转载需在文章首部醒目方式注明:作者+单位名称+来源于公众号民商事裁判规则。否则侵权必究。

↓长按二维码1.08秒获取更多精华内容↓

点击“阅读原文”咨询律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