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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宿快讯丨肇庆:成立市级民宿等级评定委员会,规范旅游民宿登记工作专项行动启动,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肇庆文广旅体局 广东民宿发展研究院
2024-08-31


近两年,肇庆市顶层设计(十四五规划、党代会报告、2022政府工作报告)均重点提到促进民宿发展的相关要求。为了保障和推动肇庆市民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2022年4月18日,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印发《关于成立肇庆市民宿等级评定委员会的通知》(肇文广旅体发〔2022〕26号),组建了粤港澳大湾区第一个市级民宿等级评定委员会——肇庆市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委员会(简称“市民宿评定委员会”),负责肇庆市旅游民宿等级初审和推荐工作,市民宿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文广旅体局市场管理科。


肇庆市“十四五”规划2021.11.5

优化旅游产品供给。培育发展旅游+演艺、康养、民宿、农业、文创等新业态,提高“肇庆周末”品牌影响力。大力实施环星湖旅游业态提升工程,发挥区位和景观优势,引入民宿、酒吧、文创等业态。

激发乡村发展新动能。促进游憩休闲、健康养生、创意民宿等新产业发展,规范有序发展乡村共享经济。

扩大城乡消费市场。支持利用特色乡村资源发展康养、休闲、度假、体育等新业态,打造乡村旅游景区、度假区、野外竞技场等,配套景点建设民宿、农家乐、生态园、产业园、房车营地等食住娱购一体化的消费场所,拓宽农村旅游消费市场。

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促进非遗和旅游的融合发展,开发非遗主题旅游线路,打造非遗旅游目的地,探索挖掘“非遗+研学”“非遗+康养”“非遗+演艺”“非遗+文创”“非遗+民宿”等市场潜力。


肇庆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报告2021.12.26

要优化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大力推进创A评星工作,打造更多精品旅游景区、旅游线路和星级酒店。推动民宿产业规范化、规模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打造一批特色民宿产业集群


肇庆市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2022.1.11

要打造国内知名旅游目的地。深入挖掘山水、人文、红色、“非遗”等资源,建设一批品牌酒店和特色精品民宿,创建国家旅游度假区和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力争全市接待游客人数和旅游收入“翻一番”。

要加快推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优化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配套,建成一批星级酒店,加快建设环星湖、环鼎湖山、贺江碧道画廊等民宿集聚区


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关于成立肇庆市民宿等级评定委员会的通知

肇文广旅体发〔2022〕26号


各县(市、区)文广旅体局,高新区经科局,市民宿行业协会:

  根据《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工作规程〉的通知》(粤文旅市〔2021〕215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肇庆市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委员会(简称“市民宿评定委员会”),为肇庆市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分会,负责全市旅游民宿等级的培训、初审和推荐工作,市民宿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文广旅体局市场管理科。现将市民宿评定委员会的设置及职责公布如下:

  一、肇庆市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委员会

  主任:文志华(市文广旅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委员:周春怀(市文广旅体局市场管理科科长)

         张  蓉(市文广旅体局资源开发科科长)

         童益南(市文广旅体局产业发展科科长)

      范海继(市文广旅体局市场管理科副科长)

         潘智峰(市旅游服务中心副主任)

  相关行业协会和高校专家(评定检查期间临时聘请)

  市民宿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场管理科,由周春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市民宿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指导全市民宿评定行业标准的宣贯、培训;

  (二)负责执行上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部署的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相关工作;

  (三)负责市内申报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的指导和推荐工作;

  (四)负责市内申报丙级旅游民宿的指导、初审和推荐工作。



  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4月18日

附件

专家名单

1. 黎达文  高级经济师,肇庆学院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省级星评员;

2. 李  勇  肇庆市民宿协会副会长;

3. 卢东辉  广东理工学院副教授;

4. 黎传熙  广东理工学院副教授,中级经济师;

5. 陈东旭  广东理工学院副教授;

6. 徐晓齐  肇庆学院经管学院副教授,博士。




2022年4月22日,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布了《关于规范旅游民宿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肇文广旅体发〔2022〕28号),并在省内率先整理了《依法依规开展民宿管理的相关依据》,供各地参考。《通知》还公布了肇庆全市首批64家旅游民宿登记名录。


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关于规范旅游民宿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

肇文广旅体发〔2022〕28号


各县(市、区)文广旅体局:

为严格规范我市旅游民宿登记工作,保障民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决定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对旅游民宿登记备案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人 民政府令第260号)规定开展登记工作。民宿登记工作由县 (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受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办理民宿登记工作,登记完成后由镇(街)向县(市、区)旅 游主管部门报备,备案通过后纳入广东省旅游民宿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二、落实民宿申请登记标准。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 与评价》(LB/T 065-2019)及第1号修改单开办要求和程 序,申请登记的民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含“民宿服务”。已办营业执照但经营范围无此表述的,需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补充。二是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严格落实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按照规定对住客进行实名登记并及时上报公安机关。三是涉及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确保食品来源、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卫生安全。四是民宿单幢建筑客房数不得超过14间(围龙屋等客家古民居可适当放宽),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位于镇(不包括县城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 50号)执行。

现有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等经营实体, 自愿申请民宿登记的,必须要符合上述基本条件。民宿经营者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须携带相关证照, 向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同时, 应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给住建、消防、公安等部门。

三、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对不符合《广东省民宿管理暂 行办法》《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规定条件的民宿但已在省旅游民宿管理系统登记的(旅游民宿登记名录附后), 要引导经营业主尽快完善相关缺项部分。若通过整改都无法满足基本条件要求的,不能办理民宿登记,须在广东省民宿管理系统中予以删除,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馈,主动引导经营业主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的“民宿服务”内容。各地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请于4 月28日前报市文广旅体局市场管理科(联系人:李玮、 潘智峰,联系电话:2266055,13822629588,邮箱:zqwgltscglk@zhaoqing.gov.cn)

四、落实常态化服务和监管工作。各县(市、区)文广旅体局要主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民宿行业的指导服务和常态化监督管理工作。文广旅体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治安部门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 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消防部门依法 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及食品卫 生安全日常管理,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城乡建设、规划、卫生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依法依规开展民宿管理的相关依据(供参考)

2.全市旅游民宿登记名录


 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4月22日



附件:
附件1:依法依规开展民宿管理的相关依据(供参考)一、民宿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依据文化和旅游部颁布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本意见所称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套),建筑面积不超 过800平方米,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 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根据所处地域不同,民宿分为城镇民宿和乡村民宿。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符合消防安全相关技术要求。二、民宿登记制度:《广东省旅游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办法》遵循“便利准入、加强监管”的原则,根据民宿的特点与发展实际,在不增加行政审批的前提下,设立了民宿登记制度,明确民宿应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登记制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登记的负责部门,考虑到监管的需要和便利性,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第十九条);二是规定了民宿登记的具体事项, 主要包括登记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客房数、建筑权属及类别、工商营业执照等(第二十条);三 是明确了民宿登记的办理程序(第二十一条);四是明确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民宿的日常巡查工 作,由各相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民宿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五是完善了违反治安要求、无证照经营以及未依法登记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三、监督职能依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以及协调处理。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治安主管部门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消防部门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消防部门可以在国家消防技术要求基础上,制定当地民宿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城乡建设、规划、卫生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四、行政行为实施依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公安部门职责)第三十 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治安 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安装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 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对住客进行实名登记并及时上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开展民宿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无证无照 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开展食品销售或者餐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文广旅体部门职责)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民宿登记时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罚款。
附件2:

全市旅游民宿登记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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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民宿运营实操手册》


来源: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官网:《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成立肇庆市民宿等级评定委员会的通知》。版权归属原单位原作者,转载请注明原文来源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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