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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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合者,不以山海为远——欢迎全国律师加入申浩!

2005年8月11日,上海申浩在港汇恒隆广场一座40层正式成立,开启一群年轻法律人共同的法治梦想之旅,后又迁入上海交通大学校园内沉淀12年。2020年,我们在中国第一高楼上海中心75层创造性地设立申浩上海会客厅。2024年1月5日,申浩北京正式批准成立,落子西黄城根北街乙8号四合院,偕申浩全体系近千位律师共同进京“赶考”,希望能为中国的法治建设贡献更多的申浩力量。2024年5月20日,申浩深圳获批成立,选址于深圳地标建筑——平安金融中心103层。凡是过往,皆为序章,申浩未来故事,我们一起执笔,一起见证。01致力打造一流、专业的优秀品牌申浩律师事务所,一家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化、多领域、全方位、一站式”法律解决方案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也是全国范围内唯一家从中国
7月23日 下午 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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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浩九城办公室向全国法律人免费开放城市地标会客空间

2024年已经过半,全球经济的不确定性依旧显著,经济下行以及对未来预期不确定性的负面对于律师行业的发展影响明显且滞后——疫情刚开始时律师行业未见显著影响,相反这两年逐渐显现。律所的半年财务数据也在证明,往后3-5年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趋势都“存在潜力,预期谨慎”。律所的发展方向和决策必须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于新一阶段律所的发展而言,法律服务市场已从增量市场变为存量市场甚至是缩量市场的客户竞争,律师事务所的竞争也从单纯的提成比例、办公环境、人员数量的竞争发展到下一阶段律所品牌、律所赋能与效率的竞争,律所的管理思维也必然改变。对于申浩而言,早在2017年就已经决定停止通过开办分所的方式实现规模化发展,追求律所的颗粒密度(参见:律所竞争将由规模之争转向密度优先、颗粒度优势之争
7月21日 下午 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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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阅读田庭峰主任原创行业文章

点击下方链接,即可了解:点击下方链接,即可跳转阅读田庭峰主任原创文章: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创始于2005年,是一家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化、多领域、全方位、一站式”法律解决方案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系全国首批同时具有专利、商标双重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申浩晋升为上海市高院企业破产案件二级破产管理人。2022-2024年,申浩律所连续三年荣登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7月19日 下午 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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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大国务学院学生实践团与北京校友代表座谈交流会在申浩北京全球法律服务中心举行 | 申浩动态

申浩动态2024年6月23日-27日,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组织全体2023级本科生赴申浩北京全球法律服务中心开展暑期实践学习活动。本次活动是国务学院本科生贯通式思政育人模式的重要环节,旨在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学生在社会课堂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努力成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以实际行动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6月26日晚,国务学院在申浩全球法律服务中心暨申浩北京律师事务所举办北京校友与实践团师生交流座谈会。国务学院党委副书记李振全,实践团指导教师、国务学院副研究员田旭,在京校友代表出席活动,全体2023级本科生参加座谈交流。活动由国务学院思政教师周秉卿主持。校友顺序按姓氏首字母拼音排序快手Java开发工程师国务19级本科院友艾热帕提·努尔买买提邮储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处长国务07级本科院友丁雯北京市大兴区发改委产业科、规划科科室负责人国务13级博士院友李姚姚中国兵器工业集团人资部(党委组织部)主任助理国务14级本科院友刘星宇北京万诺智检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国务08级MPA院友穆丹清华大学社科学院政治系在读博士生国务18级硕士院友唐蒙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负责人)交大安泰校友田庭峰京浙人才协同发展中心主任国务07级MPA院友王一
7月5日 下午 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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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外交部国际关系学院院长一行莅临申浩参访交流 | 申浩动态

Journal)2022年度卓越律所大奖“备受关注律所”榜单、2023年度卓越律所大奖“国际贸易”领域榜单。2022-2023年,申浩连续两年荣登《The
7月3日 下午 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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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北京校友之家揭牌仪式暨校友座谈交流会在申浩北京全球法律服务中心隆重举行 | 申浩动态

申浩动态2024年5月31日,上海大学北京校友之家揭牌仪式暨校友座谈交流会在申浩全球法律服务中心(西皇城根北街乙八号院)隆重举行。上海大学党委副书记段勇,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党政办主任秦凯丰,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监事长、法务办主任陈敬根,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长、外联处处长陈然,上海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李凤章,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主管姜芬芬,上海大学法律事务办公室主管朱瞳,上海大学党政办公室秘书科副主管潘美瑜,上海大学对外联络处校友工作副主管井晓昌,上海大学法学院人事干事、科研秘书蒋莉莉,上海大学北京校友会会长、高科数聚董事长程杰,上海大学北京校友会常务副会长、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峰,上海大学北京校友会副会长、远盟道康科技有限公司经管部李萌,以及申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田庭峰,申浩(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申岭出席本次会议。首先,申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田庭峰律师致辞,法学教育核心的教育在于实践,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应用紧密结合,是推动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上海大学北京校友会和上海大学法学院校友会联络处在申浩北京揭牌对申浩存在着重要意义,是申浩律师服务全国、为全国企业和机构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支持、不断追求卓越法律服务的有力证明。随后,上海大学党委副书记段勇讲话,他首先对本次合作共建进行了充分的肯定。他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必须平衡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打破高校与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同时段勇副书记表达了上海大学法学院与申浩律师事务所紧密合作的期望,致力于培养卓越的法律人才,并提升教育质量。他进一步展望,未来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实习实践以及就业等多个领域,双方能够开展更广泛、深入的合作,共同推动法学教育与实践的创新发展。上海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李凤章在致辞中向上海大学北京校友之家的成立表达了诚挚的祝贺,他从多个角度深入阐述了自己对法学教育的见解,包括法学教育的目的、方法以及与实践的结合,并对法学院事业发展和校友工作给出了高屋建瓴的建议,希望上海大学法律人不断凝聚精神,在新的平台上共同为母校母院的发展贡献力量。上海大学北京校友会会长、高科数聚董事长程杰向上海大学北京校友之家的成立表达了热烈的祝贺。他从行业实践者的角度,深入探讨了法学教育与现实世界需求的对接,强调了法学教育在培养具有全球视野和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才方面的重要性。他提出校友会应该成为连接校友与学院、校友与校友之间的纽带,通过定期的交流和合作,促进知识的更新和经验的传承。接下来,双方进行揭牌仪式。签约揭牌仪式后,双方就校所合作的诸多细节进行了更广泛的座谈交流,共同展望了合作的美好愿景。一直以来,申浩律师事务所非常重视青年律师的人才培养及储备,此次签约仪式是申浩所与上海大学合作的新起点,未来,双方将携手在学生实践教育、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领域展开更深层次的交流与合作,为社会培养出更多具有高尚品德和卓越才能的法律专业人才,为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贡献力量。最后,双方参会人员合影留念。申浩律师事务所与上海大学北京校友会揭牌仪式为双方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申浩律所期待这一合作能够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为法学教育和实践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共同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创始于2005年,是一家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化、多领域、全方位、一站式”法律解决方案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系全国首批同时具有专利、商标双重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申浩晋升为上海市高院企业破产案件二级破产管理人。2022-2024年,申浩律所连续三年荣登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5月31日 下午 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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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法学院资源能源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座谈会在申浩北京全球法律服务中心顺利举行 | 申浩动态

申浩动态2024年5月31日下午,上海大学法学院资源能源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座谈会在申浩北京全球法律服务中心暨申浩(北京)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中央党校教授、博士生导师刘锐,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席志国,上海大学教授陶鑫良,上海大学教授文学国,上海大学法务办主任陈敬根,上海大学教授李凤章,上海大学法学院强制执行法律研究中心曹凤国,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企业法律事务分会副会长朱广胜,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吴强林,上海大学环化学院副研究员邹权,北京京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真,北京京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佟俊,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葛蕊,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主管姜芬芬,上海大学法律事务办公室主管朱瞳,上海大学党政办公室秘书科副主管潘美瑜,上海大学法学院人事科研干事蒋莉莉,申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田庭峰,申浩(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申岭,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文博出席本次座谈会。
5月31日 下午 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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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整合部:律所发展新引擎

2024年已近过半,律所的业绩表明了今年一定是所有法律同行面临的一场更为艰难的挑战。为了更好地促进所内、所外律师的合作与交流,解决市场专业与律师供需错配的问题,申浩正式将律所中台的品牌文化部升级为价值整合部,展示着申浩迈进下一阶段的决心。一家真正优质的律师事务所,一定具备自身独特的文化、价值观,以及基于基因成长形成的自己独有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特色——申浩品牌文化部正是源于此。结合品牌发展战略,2018年申浩特设品牌文化部,通过中台的统筹和集合效应统一对外,解决包括品牌输出、知识管理、招投标等重点工作,是律所对外统一形象和文化输出的核心。过去6年,法律市场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申浩也与时俱进,将品牌文化部升级为“价值整合部”,价值整合部的重点将从单纯的品牌发展转向更深层次的价值整合,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何为价值整合?申浩曾经在2019年提出律所经营的真正价值:帮助律师获得成长,具体表现在6个维度:是否增加了律师的获客机会;是否增加了律师的获客能力;是否提高了律师的服务质量;是否拓展了律师的专业服务内容;是否提升了律师的议价能力;是否降低了律师的法律服务成本。这六点的集中体现是律师的小时费率和人均创收——远比律所的年创收更能体现律所对于律师的赋能作用。(详见:《行业研讨
5月7日 下午 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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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合者,不以山海为远——欢迎全国律师加入申浩!

2005年8月11日,上海申浩在港汇恒隆广场一座40层正式成立,开启一群年轻法律人共同的法治梦想之旅,后又迁入上海交通大学校园内沉淀12年。2020年,我们在中国第一高楼上海中心75层创造性地设立申浩上海会客厅。19年后,2024年1月5日,申浩北京正式批准成立,落子西黄城根北街乙8号四合院,偕申浩全体系近千位律师共同进京“赶考”,希望能为中国的法治建设贡献更多的申浩力量。2024年5月初,申浩深圳即将成立……凡是过往,皆为序章,申浩未来故事,我们一起执笔,一起见证。01致力打造一流、专业的优秀品牌申浩律师事务所,一家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化、多领域、全方位、一站式”法律解决方案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也是全国范围内唯一家从中国
4月28日 下午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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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律服务公司井喷式增长?——浅谈法律服务市场供需错配

在全国范围内,法律服务公司的总数量已经达到接近20万家,而律师事务所仅有4万家(目前约近70万执业律师)。这一现象的产生似乎极不正常,也不应该,其中有很多原因,外因可能是因为法律服务市场的专属管理缺位所导致的,但律师行业本身的问题才是一切的根源。我们律师行业应该总结反思找到对我们行业发展有价值的新做法,启迪我们如何更好地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并以此为出发点走出一条新的道路。当下,律师行业作为一个典型的专业服务业,被法律服务公司抢占了如此多的市场,折射出我们律师行业存在的诸多问题,更值得引起我们反思。01第一,律师事务所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创新,尤其是需要出现改变律师行业格局的组织创新。创新的最大意义在于价值创造、价值提升,而任何创新都会对现有的格局和平衡造成一定的破坏,也许法律服务公司的大量涌现,可以倒逼我们律师行业的改革与创新。传统的律师行业大多采用民主管理制,即一人一票的平权式管理,其实已经明显不适用于当下法律服务市场的激烈竞争格局。律师事务所若要做出改变,实际上最需要做的就是进行组织变革、管理模式的调整,若没有强有力的组织模式,就无法不断提升律所的品牌化建设,从而无法和法律服务公司进行差异化竞争,在客户端也就无法形成明显的差异化竞争优势。如果律所与法律服务公司的整体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十分相似,又在服务的专业度上没有明显的区别,当事人一定会选择收费更低,服务更快捷的法律服务公司来提供服务——也因此造成了近几年法律服务公司的迅猛发展。我们律师行业不是现在不好过了,是以前的几十年太容易了。律所和法律服务公司作为门口的野蛮人,而相比之下,律所整体的危机意识转化为整体的战斗力动能尚且不足,相对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战斗核心来应对法律服务行业的新变化、新格局,尤其是法律服务供需错配的当下,律所发展还依然过度依赖于传统路径(以规模化发展为主要考量标准)。02第二,律师行业的展业模式创新。我们律师行业传统的展业模式正面临着互联网和高铁的巨大冲击。律师作为一个传统的专业服务行业,我们律师又多认为自己是高级知识分子,知识分子最大特点之一往往是羞于营销,差于谈钱。虽然知识分子也都希望创造财富价值,分享价值创造的收益,但往往不愿意主动地给客户营销,甚至羞于向客户展示自己的专业,普遍会有这样的一种心态:我作为律师,非常专业,客户应该来找我,客户不找我就是客户的损失。因此,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现状大多仍类似于“姜太公钓鱼”(姜太公自己很有才华,周文王看见直钩也会来找他)。实际上,互联网和高铁带来的冲击就相当于织了一张涵盖线上和线下的网,法律服务公司大规模地借此进行捕捞和拦网作业,客户在“游”到律师面前之前,已经被这张“大网”所拦截。律师的技术再高,专业再好,如果没有了舞台,也无从施展。更加可怕的是个别的法律服务公司“不讲武德”,用“电鱼”“毒鱼”(假以律师的头衔做出虚假承诺)的方法去获客。实际上,这种“电鱼”方式会破坏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态圈,而这些“不讲武德”的法律服务公司并不会像传统律师一样长期深耕于此,干一辈子律师,更多地是着眼于短期利益。据笔者了解,法律服务公司的开办负责人很多是来自于教培行业和健康体育行业的销售人员转型(也存在部分律师为了节约成本而成立公司),因此对法律行业的生态圈产生非常负面的影响。如果我们律师不去占领这块阵地,就会被我们不喜欢或者不认同的法律服务公司占领,所以律师应当考虑如何能够在线上更好地展示自己的专业,让客户能够更好地意识到律师的专业度,培育和增加客户判断和遴选专业律师的能力,并且这份专业能够更好地帮助客户维护自身利益,从而占领法律服务市场的高地。03第三,拥抱数字科技,迎接未来。目前法律服务公司所提供的服务虽然对外体现为“个性化”服务,内核实际上通过公司化管理下的标准化内部作业,大大地降低了法律服务成本。对于议价能力不强,又渴望法律服务的普通大众而言,这种方式其实是值得律师行业去思考的。尤其在AI盛行的当下,律师行业是否能够将大数据、大模型转变为法律服务工具,促进律师相互之间的沟通、磨合,以减少律师前期的获客成本和法律服务的成本呢?笔者认为在确保法律服务高质量的前提下,将一些常见法律服务进行标准化,那么客户端的法律服务费用也随之可以降低。04第四,专业服务业,回归专业本身。律师行业以往最大成本是获取客户的信任成本。往往通过两种途径:一种是老律师靠时间和案件的不断累积;另一种捷径就是律所的各种助力,形成律所和律师双品牌相互助力,彼此成就。律所的助力之一就是将办公场所选择在高大上的办公楼。但是,在目前的环境下,如果不通过租甲级写字楼的方式,律所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快速地取得客户信任?放眼望去,在上海、北京、深圳,基本上所有的顶级写字楼里都已经入驻了许多律所,比如深圳的平安金融大厦里已经有了11家律所,上海陆家嘴的金茂、环球和上海中心三幢大楼里应该聚集了不下50家律所,北京朝阳的国贸等地一栋写字楼也往往聚集了10家以上的律所。这种大规模律所“扎堆”地标性甲级写字楼的形式,房屋租赁的成本会通过法律服务费的方式无形中转嫁给客户。而在目前经济形势下,企业的行为决策会变得更加务实,如果律所仍旧按照之前的战略执行,是否会遇到更多的挑战?而当下,律所租大楼所产生的收益真的还能够与几年前起到相同的作用和效果吗?这值得我们律师行业的管理者们认真思考。笔者认为适度做出一定的调整,将更多的律所费用用于法律服务专业本身的提升及增加律师们获客机会的市场活动更加具有意义。05第五,认清法律服务需求变化。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我们的法律需求无法和欧美(判例法国家)相比。法律服务市场已经由一个增量市场变成一个存量市场,甚至变成了一个缩量市场。如何能让社会、尤其是高中生的父母们,不要再盲目大量报考法学专业;让非法本的精英们在选择改行时,更加谨慎地选择是否成为一名执业律师(即便近几年法律资格考试越来越简单);甚至是让现在的法律毕业生认识到法律服务市场已经基本饱和,不再盲目地涌入这个行业,都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律师行业的特点就像“四个人打麻将,但全部都在说自己赢了”,我们不知道赢的人都在哪里?作为一名执业20多年的老律师,最大的感受就是律师行业的人均创收和小时费率大幅度下降,尤其是青年律师生存都堪忧。如果依旧维持这一现状,未来三五年之内,很可能会发生中国的超大型律所一夜之间突然破产、倒闭,甚至负债累累的情况。06第六,中国律师事务所的法定组织形式只能是合伙制,所有的合伙人都要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成为执业律师的前期投入极大,尤其是时间成本(四年本科、三年研究生、近两年实习律师、三年左右跟着师傅学习),基本上成为一名独立的专业律师前期时间投入就要十年以上,因此大多数律师一旦执业,都会将律师这一职业作为终身职业。在这种大背景下,律师之间虚假承诺以及不负责任的行为出现的概率会相对较小,而法律服务公司大多秉着“赚一票是一票,如果生意不行就转行”的心态。可以类比为:一位癌症晚期的患者同时面临两家医院,一家告诉他癌症一定能治好,而另外一家告诉他只能做临终关怀。此时,这位患者选择哪家医院的概率更大?哪怕客户心里明白法律服务公司说的话可能实现不了,但就是愿意花钱去试试。那么,律所该如何不要被个别法律服务公司带歪呢?笔者观察到,近年来,对于律师行业最明显的负面影响就是律师的被投诉率增长非常快。对于已经规模化的律所,首要的目标不是弄清楚我们要干什么,首先要想明白的是我们不可以干什么,以及我们律所的服务边界和底线到底是在哪里?对于律所规模化的边界,律师行业存在一个无法被解决的问题——利益冲突。而一些法律服务公司在没有市场监管的情况下,往往不做利冲审查。没有监管、没有责任就意味着为了收益可以胡作非为。相比律师行业越来越高度严管的情况,法律服务公司的发展势必会更迅速、更容易在短暂时间内能找到更多的市场空间。07第七,律师单打独斗的时代已经结束了,律所单打独斗的时代也结束了。面对互联网以及法律服务公司的冲击,我们全国的法律人,全国的律师事务所应该更多地考虑如何联合在一起,更好地谋求发展。我们始终相信律师是律师最好的客户,律所是律所最好的伙伴,全行业共同集中力量,一定可以从法律服务公司处赢回原属于律师们的市场。我们并不是要限制法律服务公司的发展,而是通过比他们更加强大,来证明法律服务行业的阵地应该主要掌握在专业的律师手里,这才是我们真正的胜利,赢固然重要,但赢的方式更重要,一味限制甚至禁止法律服务公司肯定不可取。正因为出现了这些有思想、有底线、能具体解决问题的法律服务公司,才能让我们律师们更明白自身的不足,也可以让我们变得更加强大。综合以上七点,我们很容易理解法律服务公司为何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这是法律服务市场在互联网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也呼吁国家对专业服务业中明显违规的行为尽快进行整治,对进入法律服务行业的公司必须前置审批,使这个专业服务行业可以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走得更加坚定,少一些起伏和波澜,同时也让专业服务业能够更好地通过专业本身获得更多的市场发展,更好地为依法治国贡献我们律师的专业力量。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田庭峰律师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依据作者个人对法律、案例以及结合自身经验而形成,不对其准确性做完全的保证,不代表申浩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本文为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版权归署名的作者所有,转载须经作者本人同意。本文可通过微信转发功能全文无修改之转发,不允许通过复制等方式全部或部分用于其他账号中的再次发表。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欢迎通过申浩律所官方微信与申浩官网了解更多信息:申浩官网:www.sunhold.com.cn官方微信:
4月20日 下午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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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虑吗?听听法律行业的8句真心话

申浩律所联合法天使一起举办的“十天十城,春天之行”顺利落下帷幕,这个活动在中国农历惊蛰这一天策划启动,从龙年农历二月二龙抬头这一天从深圳开始出发,农历春分节气这一天(2024年3月20日)回到北京。回首2024年第一季度里最有意义的一件事,就是我们突发奇想的这次“春天之行”。十天里我们从南到北,跨越六千多公里,从深圳出发、走过厦门、上海、杭州、合肥、长沙、成都、西安、济南,最后回到北京,在环球深圳、福建信实、浙江天册、大成合肥、建纬长沙、申浩成都、陕西海普睿诚、众成清泰济南、申浩北京与共百来位律所管理者一起探讨了行业内的现状与发展,聊了一些平时不大讨论的话题,用真话对真心,有特别多的朋友说出了一些平时其他场合听不到的“小秘密”,让我们对法律行业有了一些更深的理解和认知。为什么这次学习探索之旅活动能得到这么多律所和律界前辈们的鼎力支持?当下的环境下,无论是企业客户、还是个人客户,都存在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下降的客观情况,当我们的客户不好赚钱的时候,我们律师的法律服务费也势必会不好赚。如果不找到一条新的路(走老路,到不了新地方),大概率只能越来越“卷”,好像也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案。我们整个法律服务行业都在寻找新的方式、新的出路,可能恰好我们的活动契合了这一点。所以在第一季度结束的时间点,也想和大家聊聊这次活动的感触,聊聊律师行业里面的真心话。真心话一:虽然规模型律所的整体创收缓慢增加,但是律师人均创收却难以提高这次走了十个城市,感受到大家的焦虑情绪并没有从2023年的低迷中走出来,很多律师同行说,2024会更难,但是我在深圳场曾说过:2024会很难,但是一定也是往后十年内最好的一年。对于中小律所来说,这几年是决定生存与否至关重要的几年。对于规模所而言,由于市场优胜劣汰的节奏在加快,业务的流转会让规模所的整体创收仍呈现上升趋势。但是律所总创收的增长并不能代表律师人均创收的提升,反过来细究下来,分到各位律师的手里其实并没有多少,不少人感慨2023的工作节奏是“钱少活更多”。——这就是大家这几年一直在提到的高质量规模化的原因,单纯地靠律师执业人数增长带来的整体业务积累,总量是上去了,但是随之而来的是成本大幅上涨,律师人均创收降低,律师的小时费率下降得更快。只有律师人均创收、律师小时费率增长,才是律所高质量地增长。真心话二:青年律师的发展会难上加难客户支付意愿、支付能力的降低,对于超过20年的老律师而言并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最难的是青年律师,尤其是刚刚独立执业的青年律师。一方面,当下的法律服务市场已经不是增量市场,甚至不能说是存量市场,而是缩量市场,整个国内的法律服务市场总盘子在萎缩,与此同时低价竞争的现象更是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原本青年律师的主要业务机会:劳动、婚姻家事、交通等案件,被司法黄牛、咨询公司的线上获客模式大幅冲击,青年律师单打独斗的方式变得更加难以获取客户,青年律师的成长空间被大幅挤压。法律服务行业的良性运转一定是上、中、下都有足够的发展空间,但是眼下的市场挤压、经济下行,导致本就缩水的资源向上移转,金字塔底部的青年律师既需要承担上层传导的压力,也需要参与跨行的平行竞争,不可谓不难。对于律所而言,青年律师是律所发展重要的传承者,扶持、培养、关注青年律师的成长至关重要。这次活动中,问到一年里只做一件事是什么,金诚同达深圳办公室主任刘胤宏提及一个很特别的点,他说今年他要和200位青年律师喝一杯咖啡或者吃一顿饭,了解他们的状态,向他们学习。我们觉得这种想法和心态特别好,值得我们学习。真心话三:律师的小时费率越来越低不可避免很多律师朋友都说,最近越来越难报高价了,为什么?多重原因,一方面不可避免的是大环境的影响,另一方面客户的“意识觉醒”也导致我们不得不“内卷”。大数据时代,信息透明,以往依靠信息不对称和知识能够换到的创收不可避免的减少,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也让知识的获取变得更加容易,客户和律师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也在明显缓和,有的时候客户对我们的了解比我们对客户的了解更加深刻,多方比价加上恶性竞争,报不上价是普遍现象。整体而言,基础的法律服务受到的冲击比较明显,可替代性太强。而那些靠客户信赖、实务经验以及高精尖的业务内容受到的影响较小,这部分存在着更多可探索的空间。真心话四:品牌是所有法律人的生存根基十天十城活动里面,非常有趣的事情之一是建纬所的朱树英老师提到的一个故事。十年前,朱律师出差因为降温,在机场随机进入一家店买了一件外套,付款时才知道一件外套三万多元,但是基于律师的职业素养,合意已经达成,便只能付款。回来才知道,买的是世界名牌爱马仕。由此引发了对品牌的思考,一件普通的外套,要价三万多元,但依然让人心向往之——这就是品牌的力量。对于律所来说,赋能律师从来都不是直接“授人以鱼”。我们一直在强调分工,即:律所做“势”、合伙人做“市”,律师做“事”。律所层面打好、打响品牌,做长远思考,在支付意愿和能力普遍下降的今天,能够帮助律师更容易获客、提高获客率、提高议价能力,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赋能。对于律师个人而言,最重要的打出品牌,即做好律师的差异化,70万律师的竞争,如果你没有特点,没有差异化的竞争优势,泯然众人是必然。树立个人IP
4月9日 下午 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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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开启律所发展的热辣滚烫!

2024开启律所发展的热辣滚烫一场法律人疯狂的春天之旅2024年春节,贾玲的一部《热辣滚烫》引爆电影圈,随之霸榜的是“贾玲怒减100斤”的消息。大家不仅为电影中乐莹充满活力、激情拼搏的故事而感动,也为贾玲的勇气、坚持与蜕变而震撼,热辣滚烫成为了一种新的生活方式。2024年伊始,春天刚到,我们准备开启属于律所的“热辣滚烫”!向内省,看到不足用一个字总结2023年的法律行业,那一定是——“卷”。2023年大家都期待疫情过后律师行业的春天,却未曾想到是持续冰封的寒冬。大家都戏称,同行之间交流业绩,都如当年读书差生遇到差生一般心安:你也考得不好我就放心了。从2020年开始,世界的主题变为“不确定”,不确定未来、不确定突发、不确定可能。这种不确定时代下的各行各业都在面临更大的挑战,推动着行业纷纷迈向转型以求稳定,律师行业也不例外。就眼下来看,2024的法律行业还会存在着几个趋势:一是法律服务的刚需市场还在日益扩大。从2019年到2021年,尽管存在疫情影响,但法律服务市场依旧迎来了快速增长,其中一部分是由于新的业务增长点(例如
3月9日 下午 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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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浩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中心筹建工作正式启动(深港联动)

申浩动态2024年2月23日,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田庭峰律师,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李萍律师,申浩(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朱申岭律师,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贺达律师一行远赴香港助力筹备申浩粤港澳大湾区香港联营所。继2023年申浩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开设申浩全球法律服务中心暨申浩北京律师事务所后,2024年龙马腾驰·连江越海,龙年第一件事即为启动申浩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中心战略,拟通过即将成立的申浩深圳律师事务所联动申浩香港律师事务所,共同助力中国企业参与全球市场竞争,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全面法律服务,保驾护航。申浩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中心将由申浩深圳律师事务所与申浩香港联营所共同组成,通过两家专业机构的共同建设,更好地为中国企业发展助力。同时我们欢迎全国律师同行参与申浩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中心的建设,参与并见证新的未来。我们将尽快为加入此项目专业律师获得香港的居民身份,更便捷地往来深港两地,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全面、高效的跨境法律服务。香港之行期间,申浩律所田庭峰律师一行来到IFC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为申浩大湾区香港联营所考察选址。IFC香港国际金融中心是中国香港作为世界级金融中心的著名地标,面向维多利亚港,现为香港金融管理局所在地。继申浩律师事务所与HLB双方达成深度战略合作后,申浩律所田庭峰律师一行拜访了HLB成员所香港国卫会计师事务所(全港前六大),郑中正主席系香港会计师公会第四十八届会长,香港城市大学客座教授。HLB是全球前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和咨询服务网络,未来,在双方的深度合作中,将为更多的中国企业与境外企业提供法律、财会、税务等多领域的一站式专业服务。律师是律师最好的客户,律所是律所最好的伙伴。申浩律所与Georgiou
2月23日 下午 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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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庆功,就能成功”——年会对律所(组织)的价值和意义 | 行业研讨

电影《年会不能停》在互联网上线继续热映,而许多人发现,自己所在公司今年的年会却已经停了。在律师行业乃至很多公司年会存在电影中反映的年会“变味”了的现状,近期一位律所资深管理者撰文《高大上的律所年会,是少数人的狂欢,还是一群人的寂寞?》,文中直指几个值得思考的共性问题。我们认同需要正视问题并且进行深度思考的意义,但是出现问题就不办了吗?或者说,解决问题的路径一定是停办年会吗?一个组织运营过程中的问题,很少有百益而无一害的事项,大多有利有弊,只能做优劣分析,择最优方案执行。问题出现,应该思考的是如何解决问题,而不是逃避问题本身,不能因噎废食,手上长了疮就要砍掉整只胳膊。我们相信,大家不喜欢的不是年会本身,不是反感和新老律师同仁一起回顾共同奋斗的一年,不是反对分享成功的喜悦、总结经验教训、工作的辛酸苦辣;而是反对变味了的年会,反对“重形式、轻质量”的职场弊病,是“假大空”宣言与现实问题得不到解决的割裂,反感被异化、符号化的职场环境,更是逃脱不了的职场焦虑和信仰迷茫,是面对365天里努力工作,现实生活和美好生活的向往却渐行渐远的残酷。年会,不是“原罪”。对于任何一家快速发展时期的企业或律所,年会的初衷是可以面向全体同仁,高效实现很多目标: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和文化、凝聚所有同仁的共识并形成合力,分工交换、合作共赢、彼此成就等等。同时,同仁间日常工作形成的琐碎矛盾和隔阂,也大多通过举杯相庆、推杯换盏中搭建的沟通桥梁,促进彼此换位思考,达成理解,化为隔阂于无形。更重要的是,工作成果需要共同分享,而非少数分享。年会有助于形成所有同仁的共同记忆,这些美好回忆可以消蚀平淡工作中的疲倦感,更可以在未来风暴来袭时,通过凝聚力共同抵御外来的狂风暴雨和日常侵蚀。年会确实并非少数人刷新存在感的场合,是集体共同的参与感与群体性回忆。申浩律所的年会历来是所有申浩同仁共同的节日,每年年会也是律所中、后台团队的最重要工作之一。它既是申浩律所投放时间、精力、财力最多的一项跨地域的、大型品牌文化活动,可能也是很多忙碌一年的律师们能在全年时间里一次性见到自己如此多的所内同事及其家人的“团聚”活动。近十年来,申浩律所每年同比上一年业务收费大多增长近50%(2022年这个特别的年份除外),2023年我们申浩体系统业务收费同比2022年全年上涨了40%以上。我们认为申浩年会在其中起到很大的作用,现以筹办并操盘多年申浩年会的心得和大家分享,希望对各行各业的组织者,尤其是对律所的管理者有所帮助:一、行动建立信任,成果见证价值,年会增进信念感。当下的律师行业更“内卷”了,各律所之间的竞争维度更加多元,最直接的比拼就是一个律所的组织力,更深层次的比拼是一个律所的价值观和文化。这也意味着在当下,整体律师行业进行到存量搏弈时代,原来的路似乎不好走了,更需要共同找寻一条新路,道阻且长,艰难险峻,大家更需要提振士气。年会就是所有律师的共同道场,通过年会最容易高效凝成、持续加强律所整体价值观与形成新一年的共同目标,目标决定行动方案,可以更好地贯彻执行,形成合力。申浩年会每年都会绞尽脑汁地策划主题,只因主题词需要用尽可能凝练的词语,象征申浩律所对过去一年的总结或是新一年的行动纲领,最好文字中能带来引起共鸣的、继续坚持的信念。历年申浩年会主题词集中起来,形成这样的“思路轨迹”,思路决定出路,更是申浩的成长轨迹:2014年天平宾馆(2015年1月31日):“跑起来,感谢一路有你”;2015年黄浦江游轮(2016年1月9日):“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2016年北外滩一滴水(2017年1月8日):“连接·共享”;2017年日本邮轮(2018年1月24-28日):“新跨越·新梦想”;2018年江苏南京(2019年1月11-13日):“联接聚焦·融合共享”;2019年安徽合肥(2020年1月10日-12日):“合能”;2020年浙江千岛湖(2021年3月5日-7日):“心有所信·攀无止境”;2021年上海中心(2022年2月27日):“纵横交错·知行合一”;2022年浙江太湖(2023年2月17日-19日):“长风入海·千帆竞发”;2023年江苏无锡飞马水城(2024年1月19日-21日):“龙马腾驰·连江越海”。年度主题既与当年的情境息息相关,也能够反映是申浩律师们的价值观和律所文化建设工作的引领导向。例如疫情三年,无论承办风险多大,我们都希望竭尽全力克服困难,保证“年会不能停,年年坚持办”。申浩千岛湖年会是在2021年春节——全国清零14天后,有了一个短暂的时间窗口举行。当时我们有幸看到这样一个短暂的时间窗口,容不得多犹豫,当机立断决定2021年3月6日在千岛湖举行年会,这最终证明是值得的:当律师们分乘16艘快艇驰进千岛湖时,开阔的山色湖光尽在眼前,彻底地放空自己、释放压力,加上心中洋溢重新相聚的喜悦、撑过低谷的坚持,大多数律师都经历了业务缩减、重启、专业能力迭代加速等难关,终于迎来曙光,期待新的增长……这个时间节点,心中曾背负繁重的压力、复杂的思绪交织在一起,是需要一次年会的,需要让全体申浩同仁聚在一起,相互鼓舞士气,将增长之气持续至新的一年。一路向前不能忘记及时复盘,调整脚下前进的方向,律师们坐下来彼此分享曾经的难题、成长的经验、市场需求的变化感受;总结过去一年哪些业务是用户需要的、哪些人才是律师行业最有市场的……通过交流可能带来新的感悟,有助于调整新年目标,也给律师和合作伙伴们一些信心。当申浩同仁们彼此共同的信念是“路是对的,不怕路远”,这才有了今天的星星之火。因此年会也非常适合创始人、管理者分享组织的价值观和文化、分享创业初心、强调律所鼓励的或坚决不能容忍的行为等等。竞争压力与工作疲劳是一个社会普遍共存的问题,但是各行各业中,能挺过低谷的人,更能拥抱高山,韧性也更强;加上人心齐泰山移,没什么难题可以阻挡。这些信念感难能可贵,更需要年复一年的年会持续不间断地共同培养。二、悲观者往往正确,乐观者常常成功,年会凝聚正能量。去年至今,我们申浩的业绩逆势上涨,很多的律师业务营收获得大幅度提升,尤其很多律师在大家普遍认为“日子不好过”的专业领域获得了突破,这些业务大幅上涨的律师一定是做对了什么。带着“年终总结”性质的年会,一来让大家可以放肆庆功,士气延续;二来通过及时的复盘总结告诉大家成功的背后原因,是做对了什么,未来还要继续做什么;三来给我们的客户,也给我们的家人们传递一个信号:大势之下,我们依旧有我们的势,因为我们是一支龙马腾驰、连江越海的团队!正如《繁花》里汪小姐说的,“经常庆功,就能成功”,这句话不仅仅是一句电视剧中的台词,更不是一句敷衍空虚的“鸡汤”,也正如年终总结不是分析对错那么简单。我们都是会经历苦辣酸甜的普通人,之所以需要庆祝自己一年来的成长,庆祝同行的成绩,甚至是庆祝自己及时地认识到哪里没做好,是因为庆祝成功正是培养和凝聚正能量的钥匙之一,是在创造良好的积极正面的感受,是在复盘中对正确的部分或不足的部分给予及时地、正面的有效反馈。我们喜欢汪小姐的这句台词,也正是我们心中坚信:积小胜,得大胜。记得举行合肥“合能”年会时,是申浩在经历2014-2018年连续五年业务创收同比增速逾50%的背景下,第一次出现未完成2019年年初设定的目标。除了在工作总结会议时通过几个关键词句总结接下来需要重点攻克的难题,我在晚会环节还预备了一个原本不在节目单的彩蛋节目。晚宴开始之前(19:00),我照例先向全体同仁致祝酒词,让大家看到我此刻的模样,然后快速跑到会场附近的房间,让理发师即刻剃掉所有头发(理发师是我们提前找到,从16:00就开始等候,专等为我理个光头),再带上“刘欢同款”假发,在晚宴前最后一个节目结束后,我唱着《从头再来》缓步登上舞台:“昨天所有的荣誉,已变成遥远的回忆……看成败人生豪迈,只不过是从头再来”,曲终当众甩掉假发,亮出刚刚剃好的寸头,郑重地说:“今年我们没有完成原定的业绩目标,按照去年年会时的承诺,完不成目标,我作为律所主任理光头证明决心:新的一年,从头再来”。我的发型如实兑现承诺,也是多年来第一次“头发这么短”。这首歌和这个快速理发过程也作为当晚的花絮内容记录下来。通过晚会一首歌,共性的情绪已不再是完不成目标的沮丧失落,而是率先表明态度:我们可以从头再来,新的一年会继续拼搏前进。三、在一起,就会了不起,年会带来更多“被看到的机会”青年律师培养是一个经典话题,而工作本身,亦是实现个体自我价值与成长的必经之路。人们津津乐道《年会不能停》这部电影,是因为都能明白对组织的忠诚与认可并不等于脱离工作能力的盲目服从和追随,而是在认可价值观与文化、遵守规则的前提下,为了实现自我价值与共同的愿景共赢而努力。每个新人都在组织中成长,聚焦在律师行业,资历尚浅的青年律师积累的最新专业知识和运用最新技术的能力强,是未来中坚力量的青苗期;而老人对组织、对公司、客户、市场竞争情况等更熟悉。如果感情深,新老结合好,业务想更上一层楼不是难事。如果“新老脱节”,会加速青年律师的流失,也会让老律师更懈怠。精心筛选回来的新律师,要协助他们在律所里扎下根来,要提供更多的机会让他们更看到。这篇主讲年会,暂且不谈其它工作场景中青年律师如何抓住展示的机会。加上不论i人或者E人,年会都是最快了解和熟悉律所/同事们的场合,而个别变味的年会可能变成了少数人的舞台或者说是只能看到“老同志”的舞台。如果精心营造氛围、设计得好,例如避免总让个人表演节目,别让所有人坐一桌或者是固定成员永远坐一桌,如果打造一个愉快的双向交流的场景,彼此链接,年会就是一个大型价值观展示和新人培训场景,也很适合让组织当中较为优秀的青年才俊们上台展示自己。例如擅长的专业或爱好、有何优点、加入律所的契机或者职业成长的故事等等,“老同志们”也可以上台讲讲自己的成长与经历,分享那些年律所的发展故事,调侃那些年的经典梗……换句话说,可能律所这样特别的行业,与层级非常鲜明的企业不同,我们的人合性有一个天然的优势:与其让不同的人们在各自的世界里分别发展,不如设计流程与内容,有什么想法、观点,甚至是教训、误会、矛盾,我们能更有效地打通更多坦诚的交流渠道,律师们也有相互交流的主观能动性,尤其是让青年律师看到表达的机会与表达的多样性。毕竟,多数愿意表达问题而非“报喜不报忧”的人,初衷都是带着工作的热爱,如果能交谈后云淡风轻,总好过“只有年会节目的歌词在反映问题”这一条路吧。其中,在新人多的律所,新老融合是最难的,最挑战新人、老人的态度和身段。给予老人舞台、尊重、安全感;给予新人机会、信任、同样还是安全感。如果年会能将最核心的要点放在通过流程、内容设计让大家参与感、安全感都获得提升,融合便只是时间问题了。说到融合,可能各个组织亦有自己的办法。在此借由5年前的一个并不相关年会花絮抛砖引玉,希望涉及如何融合“青苗期”与“成熟期”的问题,如何更好地发挥“传帮带”作用、助力青年律师成长,大家可以注意到年会其实是有条件能够做出更丰富的细节设计的,未来可以持续开发新的玩法:2018年南京主题年会是在2019年年初举行,当时即将迎来己亥猪年新春佳节,我和原本已经穿上一身玩偶服辛苦工作的中后台服务团队说好,中途悄悄换成是我在扮成生肖吉祥物,换人后我继续给所有在场的律二代们发糖果,和大家继续打招呼,行动路线的终点是上台一起参加表演。头套摘下的瞬间大家眼神里充满了惊喜,我作为参与其中的人也感到很快乐,这个小设计拉近了平时总是作为工作中严肃认真形象出现的我和大家的心。平时大家有什么想法,可能是家里遇到了什么事,心情不好时,或许更愿意和我说一说,我们共同去想办法解决。说到底,让人想逃的不是年会,是一群不熟的人强行假装熟悉;想停的也不是年会,是毫无营养的浪费时间,曲终人散去,什么问题都没有改变。撰文讨论年会对组织的价值和意义,每件事都有两面性,毕竟,承担年会成本的是组织,开不好,伤害最大的,也是组织。我们希望不为攀比而开年会,不为满足别人的面子开年会,不为一年了应该开年会而开年会。希望此文可以启发大家对年会策划的思考,为了实现发起年会这件事本身的目标,八仙过海,各显其能,方向不要变,方式可以每年推陈出新,不断给大家新的欣喜。年会不能停,经常庆功,就能成功,随着申浩律师执业律师越来越多,申浩的年会还是会越来越大,尤其是我们2023年已经开始把申浩全体系所有律师及家属近千人齐聚飞马水城,龙马腾驰,连江越海,我们相信申浩年会一年一年办下去,不仅会成为申浩一道靓丽的风景线,更是申浩所有律师同仁的共同美好记忆!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田庭峰律师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依据作者个人对法律、案例以及结合自身经验而形成,不对其准确性做完全的保证,不代表申浩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本文为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版权归署名的作者所有,转载须经作者本人同意。本文可通过微信转发功能全文无修改之转发,不允许通过复制等方式全部或部分的方式于其他账号中的再次发表。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欢迎通过申浩律所官方微信与申浩官网了解更多信息:申浩官网:www.sunhold.com.cn官方微信:
2月17日 下午 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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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浩律所与HLB达成深度战略合作 | 申浩动态

申浩动态2024年2月7日,继申浩&HLB系列共10期专业讲座以直播的形式圆满举行后,申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田庭峰律师访问HLB伦敦总部,双方达成深度战略合作。Following
2月8日 下午 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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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老路,到不了新地方 | 新年寄语

刚刚过去的2023年,是经历了疫情三年之后,工作、生活渐渐恢复正常的一年。在那苦不堪言的三年里,人们经历着始料未及的困难和充满变化的不确定性。2023年初很多人认为可以迅速恢复到往常的样子,下半年才发现很多时候已经物是人非,回不到从前,时间的列车只有单程票,2023年的冬天全国普降大雪,瑞雪兆丰年,是对未来的期许;但各行各业更多的是感受“下雪不冷化雪冷”,很多行业比疫情三年还难。2023年感觉律师行业的非官方论坛非常多,尤其是下半年,律所主任们聚在一起通常会相互打听一下这一年的律所业务,当听到大家都不太好时,似乎自己的心情也能好点,再就是一起想未来,未来的三、五年如何办?律师行业的未来在哪里?2023年各行各业都更强烈地感受着日新月异的挑战与机遇,律师行业概莫能外。随着全球经济的不确定性和不同价值观、力量的较劲,国内经济发展放缓,同时中国律师总人数又急剧增长,导致整个律师行业竞争加剧,法律人们感受着“内卷”。其实,并不是法律行业现在变难了,而是过去太容易了;过去法律行业竞争不够充分——但这个相对容易的阶段即将在2023年结束。虽然法律服务市场整体继续放大,但是供给端律师人数增长速度更快,因此导致整个行业越来越“内卷”,形成存量经济体。同时专业服务业的竞争由于客户端对律师专业度辩识能力持续增强,也将导致律师行业回归专业竞争的主赛道。在这2024年第一天,心中最真的感受是:下一年,走老路,到不了新地方;拿着别人的地图,无法找到自己的路。申浩律师事务所在2023年更深刻地意识到律所规模化发展的红利正在快速衰减,而律师行业的专业红利将日渐凸显。新的竞争更加需要律师们多些锐意进取的精神,更加专注提升专业服务的质量与客户的服务感受。每年岁末是总结过去、展望未来之时。我们总结了2023年对于申浩律所来说最有感触的几句话、几个回忆瞬间:“律师是律师最好的客户,律所是律所最好的伙伴”2023年,全世界的人们都在热议ChatGPT、生成式AI、大数据模型等等对工作机会、对未来生活的影响。我们相信,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受到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模型影响最小的两个行业是医疗和法律——这两个行业高度依赖于经验和专业服务的温度,并非数据和计算可以简单替代的,例如数据替代不了人们面对面深度交流,替代不了双方建立深度信任以后,一起和交易或争议相对方的全过程博弈。而经验与信任就是专业服务的基石。医疗行业有一句俗话“医不叩门,道不轻传”,医生达成患者良好的诊疗效果背后的逻辑,亦是专业服务业共通的逻辑,这意味着实现好的结果并非仅是依靠服务方单一努力,也有赖于接受服务方对专业人士的高度认同和信任,在服务过程中相互配合。但建立信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律师同行之间对于不属于自己专业特长的业务,将客户介绍给律师同行自己信赖的律师同行,律师间信用背书加持后,客户端的信任建立是倍速递增的,所以律师行业未来最大的市场是律师同业协作市场。所以我们更加深刻地意识到“律师是律师最好的客户,律所是律所最好的伙伴”,这将对整个行业产生深远影响。2023年,申浩律所接待新疆律协、广东佛山律协、浙江宁波律协、绍兴律协等多个省级、市级律协率队组织所属地区律所管理层集体到访交流,还有全国近几十家律所的互访交流,2023智合论坛举办特别活动——上海中心75层申浩之夜(有全国近300位律师同行参加),参与法天使第七年的合同大会,线下的申浩沙龙举办了36场同行交流活动,线上申浩视频号发起32场各类主题直播交流,有13万人次法律人与我们一同交流探讨,持续更新的《申浩(上海)律师执业便利手册》……这些极大加强了申浩律师和全国律师同行的交流、分享,未来我们会坚持举行丰富多彩的、覆盖各行业各专业的交流活动。只有律师同行同业互助、分工交换、跨地域合作,才能够彼此成就,合作共赢,共同为整个律师行业带来新的气象,更好的未来。我们同样期待着所有的法律人们携起手来一起共同努力,提高整个社会对法律专业服务业的认可度,捍卫“律师”这个职业在社会各方面的整体职业形象与荣誉,让律师成为全社会更加尊重和认可的职业。2023年12月29日,申浩成都分所正式迁址进驻中国大西南地区地标建筑——成都IFS国际金融中心3号楼43层,作为我们申浩全体系大西南区域的地区总部,成都分所迁址开启申浩全国法律服务的崭新篇章,为2024年展开各项工作布下重要的一环。我们所有的申浩分所已基本上进驻所在城市的地标性建筑,我们相信申浩开放、包容、共享的理念,我们希望申浩各地的城市会客厅未来都能成为全国各地律师们同业交流、互动的会客厅。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试行我们部分办公室可以24小时对律师同行开放。在夜深人静时,夜不能寐时,在城市的某个角落里,总有一处上海申浩的灯光为你点亮,为你停留,在这里法律人们可以得到短暂的休憩,稍作休整奔赴下一城的法律服务战场。我们做这些努力,目标就是贯彻“律师是律师最好的客户,律所是最好的伙伴”。“法治天下”人们常说,人生就是一场漫长的告别。2023年有太多的告别,现在想来,心里仍不免酸楚。年末一则消息传遍了整个法律圈:知识界的良心、法学界的泰斗,为申浩律所题写所名的江平老先生与世长辞,带走了人们无限怀念。江平先生不止一次告诉人们:“如果依法治国是一汪水,律师就是这水里的鱼,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写在中国政法大学的校园里的那块石碑上“法治天下”四个字,是多少法律人们的职业理想与法治信念,是每一位真正法律人的梦想。我们会长存于心,坚持走下去,相信法治前行的路总有些曲折,而时代的车轮滚滚向前,任何人都无法阻挡和阻碍整个时代向着“法治天下”的目标前进,中国的民主和法治进程不可逆转。“呐喊者转身,金石留此声”,作为新时代的法律人们,我们所有人都将接过前辈们的坚守,站在时代的洪流中,共同为职业理想与法治信念而奋斗终生。时局艰虞,民生艰困,命运惶惑,精神逼仄。人之情多矫,世之俗多伪。粗砺的现实之下,有人正经历命运起伏,更多人或将面临人生沉浮。这个年末,最大的不安,并非失业降薪、需求萎缩、消费降级潮流的蔓延。而在于感到,一种有悖于大多数人正常思维和智识(在很多时候,尊重人性和普遍常识的缺席),令我们一贯怵惕的集体记忆,开始隐隐躁动、隐约浮现。中国向上向善的力量很强,向下堕落的力量也很强,两股力量在不断反复较量,我们法律人更应当坚持法治精神,尽可能地占领属于我们的阵地,否则就会劣币驱逐良币,如果不努力奋斗,反噬,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纵横交错,知行合一”中国的律师执业人数即将达到70万人,律师执业人数高速增长的行业进一步推动了业务领域细分,随着客户端的法律需求和法律服务辩识度能力逐步提升,更具竞争力的法律服务内容必将以精准的细分专业和深度理解行业特性相结合的方向发展。这可能需要律师足够“舍得”,主张“一主三副”的专业律师们更有机会深入地研究所属领域的各类细分问题,从而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而另一方面,足够专业可能也不是答案的全部,律师行业专业服务同样适用“纵横交错,知行合一”这一则由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提出的商学院的战略,才能为客户提供更符合当下需求的专业法律服务。这一点,是客户端法律服务需求的客观变化决定的,也是法律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结果。从律所的角度上讲,律师的专业分工越来越细致,律所之于律师的最大价值也产生了新的转变。律所间将比拼组织化、品牌化的建设能力,要求律所在加强专业化建设方面增加更多投入,提供更多的律师展业机会,保障同一专业领域的律师们利冲有效管理,尽可能地减少对专业律师间的利冲影响,并加强专业律师间交流,分享传授心得经验,促进每位律师专业经验的快速积累。相信如果不适应国家对律师行业强监管的要求,客户对律所作为一个组织的服务诉求,律所仍旧仅仅是松散平台、欠缺组织性(申浩全体系所有的分所均是直投、直管、直营的内部管理机制),将难以抵挡市场竞争和突发性事件带来的挑战和冲击,2024年我们律师行业的巨变才刚刚开始,还有更多的律所内部管理冲突会对我们行业带来更大的冲击。律所如果是拧成一股绳的组织,能够更有力地肩负起对律师、对客户的专业服务质量最终保障,也能够加强对律所风险防范能力和信用背书效果。强组织性、高品牌价值的律所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更深得客户的信任,保证所属每一位律师的最低服务质量,最终促使整个律师行业在社会的评价与认可持续提升。前文提到医疗行业有一句俗话“医不叩门,道不轻传”。我们在2023年这个不容易的年份,理解律师们亦在思考竞争激烈的时期“如何获客”的难题,只有持续获客,才能从根本上提升经验积累的效率。我们理解青年律师的难,2023年真的不容易,但有些方式方法也不是最佳的答案。例如我们不太赞成律师在抖音等带着娱乐性质的短视频平台宣传,这里不是抨击平台的意思,是方式方法的探讨。暂且不提简单的答疑是否能够有效解答客户的难题,是否能够有效的实现普法的公益效果,是很难过地看到很多进驻抖音的律师,可能从普法开始,发展的终点是“带货”,用段子调侃事件,猎奇,哗众取宠,而非普法,那么最终客户记住一位律师的到底是什么呢?我们更多的是希望律师们通过专业的内容输出提高全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和契约精神,通过律师的专业输出方式实现在客户端的信任与关注——这原本就是我们这份职业的本职工作。在认可律师的专业之后,客户自然会在遇到难题时想到“这位律师是能帮我的人”,而不是“我看过你的抖音视频”。2023年,做交易的律师越来越难了,做争议解决的律师日子过得相对有滋有味。我们不止在今年看到了“难”,也要看到客户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仍旧在快速下降,这并非短期能够被急速解决的(做好未来三、五年都会很困难的思想准备),我们仍旧要做好如何通过法律科技等方式,在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的同时,又可以有效控制和降低成本。说到降本增效的问题,有人曾说,是否引入资本来解决运营难题。对于资本控制律所这一问题,在行业内已经达成高度共识:律所作为专业服务,中国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当保持自己的独立性。但随着法律科技持续影响到各行各业,律师行业管理细分为前台获客、中台赋能、后台管理和风控三个方面。律师后台管理绝不应当有资本介入控制,亦不应当有数据交易数据互通等方式的介入,以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律所后台的管理和风控也应当通过律所内部的系统化、流程化加强管理,它属于律所内部独立性的问题。但在律所(含全体律师)的前台获客和中台赋能的中前台整合中,应当是律所拥抱法律科技的舞台。律所应当加强和法律科技公司的沟通合作,从客户端需求入手,结合法律科技为客户提供有价值、且更具性价比的专业法律服务。如果说当下的律所间竞争是考验律所的组织化和品牌化,未来律所间的竞争是看谁能够更好的拥抱法律科技。但相信随着2024年经济逐步的回暖,信心逐步提升,春天一定会来临的。“十八成木,可待参天”2023年,申浩律所正式“年满18周岁”,古人云“十八成木,可待参天”,“成年的申浩”想做的事有哪些?我们将在2024年2月份前完成申浩北京全球法律服务中心暨申浩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建立。秉承“适度规模化”与“组织化、品牌化”战略的申浩,之所以谨慎而认真地建设申浩北京全球法律服务中心,是因为我们认为只有北京才能真正代表中国,在中国涉外法律服务的市场中帮助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全球市场竞争,发出中国律师的声音;同时也是全球法治交流的中国最佳实践地,而北京的四合院,则是能代表北京的特色,这一步棋,如何审慎都不为过,安排在成年礼正合适。“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我们选择了西城区一处四合院作为申浩北京全球法律服务中心的基地,在这里联合坐落于国际化前沿的上海总部,即将开启我们从国内法律服务走向国际的第一步。我们相信,新年的序幕即将拉开,中国的经济总量已达到世界第二位,我们需要在制定经济运行相关规则和争议解决等各个端口,能够有中国律师积极发声,为中国的企业提供更具竞争力的法律服务,强有力地陪伴中国企业在世界舞台上交手。四季之所以美丽,源于繁花此消彼长;人生之所以灿烂,来自岁月交相辉映。我们在热爱工作的同时,我们更热爱生活,生命温暖,冬雪中期待春花,坚持简单工作、快乐生活,相信工作是为了生活,生活不是为了工作。但我们的生活本身若剥去理想、梦想、幻想,那生命便只是一堆空架子。我们奋勇向前,不是因为前程似锦,而是身后的万丈深渊。2024年会是对所有人很难的一年,相信对于我们也是,但是我们更坚信:路是对的,不怕路远,坚持长期主义,只要坚持不懈,一件很难的事,走着走着,就不那么难了,如果你希望做好,你就会做好!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田庭峰律师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依据作者个人对法律、案例以及结合自身经验而形成,不对其准确性做完全的保证,不代表申浩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本文为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版权归署名的作者所有,转载须经作者本人同意。本文可通过微信转发功能全文无修改之转发,不允许通过复制等方式全部或部分的方式于其他账号中的再次发表。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欢迎通过申浩律所官方微信与申浩官网了解更多信息:申浩官网:www.sunhold.com.cn官方微信:
1月1日 下午 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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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浩北京全球法律服务中心(筹)正式启程

“申浩律师事务所是“长期主义”的坚守者与实践者。可能当下并非律师行业扩张的最佳时机,但是我们放眼过去与未来,如果律所希望以10年为单位长期发展,确定未来20、30年仍将继续坚持专注提供法律服务,便不会太过执念地等待最有利的时间点出现,而是着眼于当下要做哪些准备。而当下正是申浩律师事务所的高速发展期,我们希望坚持脚下的路,不会过度因外界环境的变化而影响决策,更多的是关注律所内部的发展需要。虽然受到疫情影响,国内整体经济形势遇到一定的困难,大部分的行业可能如同飞机的起降过程——需要足够长的用于起飞、降落的跑道与时间。而律师这一行业的特性却是少有得像汽车一样——启动发动机、加足油门便能迅速启动,关键是车要打磨好,油箱内有足够多的油。我们更加关注的是:申浩律所的发展关键点是否已经来临?申浩非常期待在后疫情时代可以把握发展的良好时机,提升优质的办公环境助力律师们快速展业。申浩律所连江越海,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发出中国声音,为中国企业参与全球市场竞争贡献申浩律师力量,为中国涉外法律服务贡献申浩力量,这都需要一个真正的申浩全球法律服务中心,从这里启航,披荆斩棘、不畏艰险、勇往直前,走向星辰大海。北京,只有北京是最适合的地方,瑞雪兆丰年,在2023年雪天里,我们申浩全球法律服务中心暨申浩(北京)律师事务所正式开始筹建。欢迎全国的优秀专业法律人共襄盛举,加入我们,一起为梦想启程,终有一天我们会为一起做出这个正确的决定而自豪。”申浩北京全球法律服务中心(筹),我们认为律所规模化时代的红利渐渐褪去,律所不仅仅是个平台,更是一个组织、一个品牌,下一场律师行业的比拼是律所组织力的较量。申浩组织力的重要体现就是申浩立志成为一家“类三甲级医院”式的卓越律所。主要体现在:1.专业至上,专业服务业回归专业本身,懂行业的专业律师会更有发展空间。2.没有专业,就没有市场;没有市场,就没有专业。我们必须应对互联网、高铁时代的需求,全国重大法律服务需求将向北京、上海高度集聚,为了适应现实的需求,我们将在2024年上半年完成申浩北京、申浩深圳的组建,完成申浩全体系在全国的最后两块拼图,完成全国布局(形成上海、北京、杭州、南京、天津、成都、西安、合肥、深圳)。3.申浩律师就是申浩品牌,申浩品牌就是申浩律师。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将不断提升申浩律师的专业度,申浩律师的最低服务质量。世上万事,失败多是不改方式、常改方向;成功多是坚持方向不变,改变方式。我们的方向已经明确,虽尚有一些执行方式上的不确定性和变化,我们坚信方向是确定的,我们只会不断地去调整方式,以便适应充满不确定的现实世界所带来的挑战与机遇。现将申浩律所已经确定下来的方向性问题公告如下,欢迎所有拟加入申浩北京的朋友们充分了解,以便寻找更加匹配的律所/律师和我们一路同行、同频共振、共赢未来:第一,申浩北京全球法律服务中心暨申浩(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定位:我们希望申浩北京全球法律服务中心为支撑申浩未来成为一家扎根中国的世界级律师事务所打下坚实的基础。故申浩北京将主要面向在行业内专业度较高、已获得市场与客户认可的专业律师们,和申浩全国近1000位律师的业务联合连接、联接未来。同时申浩律所2024年即将全面开展的“SUNHOLD优先级同业协作系统”营造良好的专业化基础和顶尖专业人才的集聚,充分实现“分工交换,彼此成就”。第二,申浩北京全球法律服务中心的性质及隶属:申浩所有分所均为直投、直营、直管的一体化管理模式,申浩北京全球法律服务中心作为申浩全系统未来3至5年内最重要的战略,为保证高投入、高起点、高标准地建设,初期将由申浩总所全资投入,在三年内逐步引入战略合伙人,一起管理、服务申浩北京。第三,申浩北京全球法律服务中心的办公地址及初始起步规划。“目标决定行动方案”,前文提到定位,办公地址应当与律所定位相匹配,因而申浩决定寻一处最具有中国北京特色的四合院建筑作为申浩北京的办公地址。同时,我们希望在2024年实现申浩北京全球法律服务中心有超过50名专业律师,人均创收不低于北京市律师平均创收,2026年阶段性目标是年创收不低于1亿元。第四,申浩北京全球法律服务中心期待引进的人才:律所的人才引进重在“找人”而不是“招人”(初级合伙人看专业,中级合伙人看创收、高级合伙人看人品),我们希望重点引进以下三类人才:1.专业至上,所有申浩北京的律师应当具备极好的专业背景,懂行业的专业律师更是重中之重,专业律师团队所服务的大客户,衡量的重要标志就是法律服务的地域,越专业的律师法律服务地域就越广,在全国法律服务市场均有竞争力;相对而言,资源型、人脉型律师的法律服务地域就很窄。2.对于在国家各部委,或是行业龙头企业内积累多年法务工作经验的,可以对申浩律所法律服务的内容和法律服务的能级提升起到巨大帮助的专业人才。3.来自国内或国外的顶尖律所团队从事专职律师工作5-7年以上的青年业务骨干。“分工交换,彼此成就”的申浩愿为这部分有专业但没有建立自己的业务市场的专业人才提供充分施展才干的机会。第五,申浩北京全球法律服务中心的分配模式:申浩北京将实行全员合伙人制,即原则上讲要求所有引进专业律师的年平均创收不低于100万元(申浩北京律师人数突破50位后将酌情提高这一标准),在律师行业这个充分竞争的行业中,专业律师的衡量标准有很多维度,但有个客观标准就是客户的认可度,付费意愿。交钱就交心了,客户对专业律师认可最好的表达就是付费。以申浩北京合伙人的方式引进骨干律师或引进专业团队。合伙人所对应的提成比例为固定的,除本人实际独立使用办公室的成本另计外,律师创收仅需承担公摊公共建设成本为5%,其余不足部分由申浩全体系统筹列支,以体现对申浩北京全球服务中心的支持。由此,申浩全球法律服务中心前三年所有的前期建设投入将由申浩总所直接承担,所有申浩北京的合伙人除固定承担公共建设成本外,无需承担其他成本(申浩北京的权益合伙人除外)。第六,申浩北京全球法律服务中心的管理模式:申浩北京实行一体化管理,具体是指管理模式上偏向于公司制,分配模式以传统的提成制为主。因而申浩北京沿袭申浩全体系内扁平化管理(合伙人级别分为:高级合伙人和合伙人),而权益合伙人标准将由申浩北京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第七,申浩北京全球法律服务中心坚持“律所做势、合伙人做市、专业律师做事”的三分原则,前台获客、中台合能,后台管理。主要的方式就是专业输出,内容输出。具体的方式就是大量专业活动和文章撰写,我们相信医不叩门,好的医生应当天天研究专业,研究市场需求定义,开展大量的专业类活动,云彩多了自然会下雨,不用太执念于哪片云彩会下雨,只要把云彩搞得多多的,就行了。我们只管努力,相信天道酬勤,正道而行,走大道一定会是阳光灿烂的未来。高度重视申浩北京全球法律服务中心的专业引领效应。申浩全体系一体化统一管理,故除业务以外的律所管理工作将由专职的非律师运营团队负责,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申浩北京全球法律服务中心将在申浩全体系的专业化建设中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以上问题未完待续,任何一个地方,问题越多,机会越多,没有问题就没有机会了。我们衷心地欢迎和我们“双向奔赴”的法律俊杰加入申浩、成为申浩大家庭的一员,路是对的,不怕路远;从这里启航,披荆斩棘、不畏艰险、勇往直前,与申浩北京共同奋斗和成长,奔赴我们心中的星辰大海。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田庭峰律师【点击以下链接,回顾申浩年度歌曲《和你一样》】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依据作者个人对法律、案例以及结合自身经验而形成,不对其准确性做完全的保证,不代表申浩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本文为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版权归署名的作者所有,转载须经作者本人同意。本文可通过微信转发功能全文无修改之转发,不允许通过复制等方式全部或部分的方式于其他账号中的再次发表。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欢迎通过申浩律所官方微信与申浩官网了解更多信息:申浩官网:www.sunhold.com.cn官方微信: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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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老路,到不了新地方:智合论坛2023特别沙龙活动“申浩之夜”顺利举办

scene灯火点亮城市,勾勒人间星河。申浩会客厅坐落于上海中心75层,俯瞰黄浦江畔,美丽江景尽收眼底。华灯初上,流光溢彩,夜晚的陆家嘴就像一场流动的盛宴。享用茶歇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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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老路,到不了新地方——写在SUNHOLD优先级合作模式上线之际 | 行业研讨

受三年疫情影响,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势头明显放缓,世界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继续增强。经济环境的变化导致法律服务行业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第一,客户对法律服务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均明显下降,不少习惯采用固定模式支付律师费用的客户也有转变为风险代理的趋势;第二,随着市场经济的竞争加剧,各行各业均呈现出“强者恒强、集中度越来越高”的趋势,法律服务行业也没有例外。律师人均服务客户数呈现明显下降的趋势,但是单一大型客户的法律服务需求会明显增加,包括重大复杂争议解决的案件量会明显增多;第三,中国律师展业虽然没有过去那么容易了,但是相比其他行业,实际上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同时,大量来自于其他行业的人才通过司法考试,并带着丰富的行业经验和问题解决方案涌入法律服务行业,使得法律服务的整体质量大幅度提高,从而推动更多的客户愿意把法律服务委托给“懂行业”的律师。基于以上原因,法律服务行业虽然越来越“内卷”,但伴随而来也有很多好消息:第一,执业律师的人均法律服务客户数量肯定是下降的,但是单一法律服务的标的额明显增加;第二,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兴领域的发展伴随着新的服务机会诞生,例如数据合规、ESG、进出口管制等等;第三,随着每个行业集中度越来越高,头部经济明显,单一大客户每年支付的总律师费用实际上是快速增加的。比如互联网企业,尤其是那些大厂每年对外支付的律师费用大多已是以亿为单位计算;第四,因为争议解决的客户更多地选择风险代理的方式,如果执业律师能把该笔业务高质量完成,满足客户的需求,可能会出现实际收到法律服务费用比原本更多的情况;第五,伴随着互联网法律科技的发展、信息公开及整合程度越来越高,比如威科先行等能够检索大量案例,企查查能够帮助律师快速了解企业各类信用信息等,法天使合同库方便同行们推广合同的标准等等。青年律师和老律师在专业提升、经验累积等方面差距能更快地缩小。以往青年律师成长为有经验的资深专业律师平均需要花7-8年以上的时间,有了这些法律科技后可以缩短至3-5年;第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委托北京、上海的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而不是选择北京、上海等地律所在当地开设的分所,因为他们会把当地分所的律师等同于当地律师。许多律所选择规模化发展的核心思路,其核心目标还是市场营销行为,扩大品牌影响力,带来外部市场和资源的聚集效应,进而同步实现律所律师间内部协作市场的放大。但无论律所如何实现规模化,最终律所的内部市场总是有限的,更多的律师同业合作才能够将律所带入更高质量的发展模样。没有专业就没有市场,没有市场就没有专业,申浩律所为贯彻“律师是律师最好的客户,律所是律所最好的伙伴”这一理念,我们决定启动面向全国、乃至全球律师同行的SUNHOLD优先级合作体系,联合连接,“在一起,就会了不起”。SUNHOLD优先级合作模式我们经常讨论法律行业正在被互联网改造这件事,但实际上很多想法没有真正落地是因为法律服务是无形的产品,如何将无形的服务有形化是关键。如何将法律服务产品工具化,通过软件将这些想法落地执行?律所下一个阶段的竞争不再依靠规模化,规模化只是手段,律所之间的竞争将是谁能更好地拥抱法律科技。因为有了律所OA管理系统,法律服务工具才能嵌入其中,以律所集中采购的方式供全体律师使用,在保证提供更优质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进一步“降本增效”。律所OA管理系统能够整体提升内部管理作业效率,降低流程管理中的时间成本与沟通成本;后续将各类法律服务工具嵌入其中,以律所集中采购的方式供全体律师使用,进一步帮助所内律师展业过程中“降本增效”,将宝贵的时间更专注在业务中、降低法律科技软件的单项投入成本等。申浩律所通过多年的法律行业数字化探索,联合上海必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由申浩律所持续投资成立专项,将推出针对全国中小型(主要针对30-50人规模的律所)的SUNHOLD优先级合作平台,包含基础的标准化OA功能,免费给全国各地的律所共享,结合中小型律所对工具化的需求远远大于管理需求这一现状,我们还将逐步植入威科先行、法天使合同库、企查查等律师业务工具类软件,未来能够让更多人在合作中受益。律师行业缺乏对律师事务所和专业律师的客观评价制度,律师是靠客户的信任和尊重活着,我们通过优先级合作的方式,建立起律师之间优先推荐机制,在同一套系统下就可以实现相关的互相评鉴制度,律师也更愿意彼此信用背书,来加大客户找到优秀律师的概率。同时信用背书能起到无形的监督职能,使承办律师能更好更专业地提供法律服务。通过集约化使用软件和后期工具化的研发,可以让更多人使用,进而平摊采购成本,最终促进让法律科技真正地造福整个行业。而现状下,部分法律科技公司无法取得成功主要原因是没有好的应用场景和法律服务科技产品的持续迭代,因为:(一)法律科技产品研发成本过高,专业技术壁垒过高,尤其需要很多律师行业的专业经验加持,如果没有专业律师提供经验,对法律服务产品进行需求定义和专业支撑,则法律服务产品很容易中看不中用,实际使用起来并不方便,也没有让工作流程提高效率。(二)法律服务产品实际上使用人群有限,导致部分法律科技公司人数较少,投入小,没有实力研发出更加适合市场的法律科技产品,产品升级迭代更加乏力。(三)即使能研发出好的法律科技工具,因为律师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客户的相关商业秘密和律所知识管理问题,如果这个法律科技工具不能由律所进行信用背书和保障,许多律师和律所出于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不敢冒着风险来使用该软件。SUNHOLD优先级合作模式,主要对标的是律师行业的总分所结构下的内部合作机制。优势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是能够解决利冲问题,其次可以保持每个律所之间的独立性,同时又能以同业协作为主导的方式展开深度合作,而不受总分所结构的限制。这种模式下律所之间有了更多的选择,而选择的背后就意味着竞争和市场的自由度,会促进律师的专业化提升和精进,进而对所有参与的律师整体提升法律服务质量有极大的帮助。律师行业已进入“不吃全鱼”的时代变革期,客户的需求亦在与时俱进,为了更好地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我们希望吸引对法律科技有共同认识的各方同行,提升行业内“分工交换,彼此成就”的服务效率,促进业务协作,共同建立新的SUNHOLD优先级合作模式。我们相信“走老路,到不了新地方”,而这或许是律师事务所兼具规模化和律所组织化、品牌化发展的新道路。路是对的,不怕路远。想,都是问题;做,才是答案。2024,我们来了!SUNHOLD优先级合作模式联系人:王晓燕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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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家印23亿美元家族信托能否隔离债务 | 律师实务

“最近,中国恒大集团负债2.8万亿元、许家印个人负债50亿元被列入被执行人,同时许家印被拘捕的消息传遍网络,这个新闻刷新了普通公众对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巨额债务的新认知。另外,据凤凰网报道,许家印在申报恒大财产破产前,已经在美国设立了一个金额高达23亿美元的单一家庭信托基金,信托受益人是他的子女,这也被称为是许家印给他子女的“富二代保护计划”。许家印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应该是非常明确的,就是在其遭遇债务风险时保全家族的财富。那么在目前许家印面临刑事与民事双重责任追索的情况下,许家印设立的家族信托能否隔离其债务,这是我们法律专业人士可以探讨的问题。因许家印的家族信托是在美国设立,故其家族信托是否具有债务风险的隔离功能,以及能否对抗债权人的追索,应当符合信托设立地美国的法律规定。又因在国内设立家族信托的高净值人士更加关注家族信托的债务隔离功能。故而,本文将分别讨论在美国信托法的框架中家族信托的债务隔离问题,以及国内家族信托的债务隔离功能。”一、家族信托隔离债务的原理根据美国《统一信托法典》(The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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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基金退出难点及解决方案分析 | 律师实务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但经过几年的蓬勃发展,私募基金也迎来了退出潮。创业投资基金(下称“创投基金”)系私募基金的其中一种类型,其投资的底层资产一般为非上市企业股权,与股票二级市场相比,其持有的未上市企业股权流动性较差,退出过程相对更为复杂,退出周期也可能较长。创投基金最理想的退出方式就是待被投公司上市并度过限售期,择期一次性或者分批有序退出以实现其投资收益目标。而一旦目标公司未能如期上市或者发展未达预期,就会出现退出难的问题,此时创投基金大多通过股权转让、股权回购、解除投资合同以及清算等方式退出,但以上退出方式存在不同形式的退出难点,笔者通过本文对传统退出方式难点进行了梳理,进而提出新的退出路径,以期为基金退出提供更多可行性思路。”一、传统退出方式(一)股权转让方式如被投公司没有达到投资预期时,基金更多选择传统意义上的股权转让方式退出,一般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对内转让,虽不存在法律障碍,但因转让时点通常为公司发展不达预期时,公司其他股东及实控人此时回购公司股权的意愿较低,导致退出难。另外,因股权转让价格及股权受让对象难以匹配,被投公司实控人或因掌控退出节奏而趁机杀价收回股权。对外转让,即向第三方出售股权时,因交易信息的不对称,股权价值可能被低估,导致交易价格不公允。此外,如股权转让出现在基金即将到期,基金公司不得不低价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同时被投公司又不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将使基金公司的退出陷入被动。(二)股权回购方式股权回购,是指在回购条件成就时,基金有权请求回购义务人按照约定的价格回购基金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从而退出目标公司的一种机制。实践中,股权回购协议通常表现为“对赌协议”,旨在解决股权融资时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等问题。通常股权回购过程中,如公司为回购主体时,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下称《九民纪要》)第5条,未完成减资程序不能回购股权;当关联方为回购主体时,根据《公司法》第71条,需履行股权对外转让的前置通知程序;当控股股东作为回购主体时,往往存在控股股东无资产可供执行的困难境地。以上情形都会导致股权回购存在诸多限制,基金公司与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之间也随之容易引发诉讼纠纷,但现有司法实践显示条款有效≠支持诉请,条款有效+支持诉请≠回购义务可履行。同时,基金还需考虑在冗长的诉讼过程中,目标公司存在资不抵债而破产清算的巨大风险。(三)解除投资合同退出方式解除投资合同,是指发生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时,基金向目标公司或其股东主张解除投资合同,并请求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返还投资款,从而退出目标公司的机制。作为一种兜底性质的退出手段,解除投资合同通常运用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如果基金是以受让股权方式投资的,合同相对方即为公司股东,此时可以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并请求股东返还投资款,但仍会耗费较大的协商成本,更重要的是《九民纪要》第47条以诚实信用原则对约定解除权进行了限制,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成为重点考量因素,从而导致对于基金举证责任要求较高。如果基金以增资方式投资的,合同相对方即为公司,此时基金主张解除增资合同并请求公司返还投资款的,就进入了《公司法》调整范畴,牵涉到了公司资本制度的问题。根据增资程序的完成进度,基金通过解除增资合同来退出公司的难度会逐渐加大,甚至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基金请求公司返还投资款将极有可能受到“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限制而面临失败。(四)解散、清算退出方式清算退出实际上是一种强制退出的方式,清算退出和破产退出都是基金迫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退出方式。当目标公司发生经营困难,创投基金无法通过以上方式进行退出,可考虑与其他股东协商一致自行清算解散被投公司。如被投公司出现清偿能力严重欠缺的情形,基金作为被投公司的股东,可向法院提请破产清算。当目标公司面临解散、破产等情形时,意味着目标公司早已经营困难、资不抵债,即使最后目标公司能够顺利完成清算,因目标公司的债务清偿率往往较低或根本无法清偿,基金投资金额很大可能无法收回。除此之外,清算、破产等过程涉及法律程序较为复杂且周期较长,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成本。//////二、传统退出方式的难点分析对于创投基金而言,基金合同一般约定的存续期,包括封闭投资期和退出期/延长期。根据被投项目的不同,创投基金需要在存续期内逐个推进项目退出流程。综上所示,以上方式退出困难的原因基本可以归类为:(1)项目公司股权价值难以确定;(2)退出节点在基金中后期,投资收益难以确定;(3)基金存续期与低经济周期重合,导致退出难度增加。以上原因导致基金退出拖延至基金到期,会直接影响基金清算进度,导致LP无法正常退出,甚至引发基金内部清算等相关诉讼。//////三、基金退出新途径——S基金随着基金到期及退出期限来临,S基金迎来发展窗口期,为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流动性、投资配置多元化以及风险管理提供了重要补充,创投基金可以尝试该退出路径解决退出困境。S基金可以在帮助创投基金实现市场经济周期跨越的同时,提升资产的流动性的一种新的退出方式。相较于对投资组合公司进行股权直投的一级市场交易,S基金标的是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标的私募基金份额或该等基金的投资组合(底层资产)股权。实践操作中,目前S基金退出模式大致可分为:(1)S基金受让卖方基金份额;(2)S基金与基金卖方共同设立一支新的基金收购GP现有基金底层资产或S基金购买卖方基金标的公司的所有股权;(3)卖方基金将剩余基金权益转让给S基金,锁定基金回报。对于临近或已进入退出期投资期的基金资产,现行S基金主要为份额交易或投资组合交易。创投基金出售资产的动因主要是流动性需求,买方则重点关注底层项目资产未来是否有增值空间、头部基金管理人是否有优秀的管理能力以及转让折扣价格是否提供了足够的安全垫。此外,因创投基金投资赛道多元、项目繁多,对买方的尽调、定价、流程把控能力均有不小挑战。所以目前S基金的退出方式对创投基金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四、基金清算过程中的退出路径——非现金资产分配2022年7月,为完善私募股权基金及创业投资基金非现金分配机制,拓宽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渠道,促进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证监会启动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工作。2022年11月,基金业协会通过资产业务管理综合报送平台向部分管理人发布了《关于接受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申请材料的通知》,该通知中规定有意向参与试点且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向基金业协会申报试点具体操作方案,操作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适用主体情况、减持规则适用情况、信息披露情况、非交易过户情况、防范内部交易和利益冲突方案等。2022年10月,证监会批准了上海临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实物分配股票试点申请,完成了试点通知发布后的“第一单”。因此,清算过程被投项目无法退出,由全体合伙人达成一致将底层资产以非现金的方式分配给投资者是创投基金可以考虑的新的退出路径。实物分配理论上可以有多种操作方式:比如将底层标的股权转让给投资者,即投资者直接持有底层标的并退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层面则减持或退出底层标的持股。再比如基金将所持有的其他资产(如投资者不愿持有底层标的的),如股权(基金所持有的其他股权)、债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作为对价支付给投资者,实现投资者在基金层面对底层标的的退出,但基金层面没有减持或退出底层标的。在这种退出方式下,清算人需要根据基金的特殊性合理安排对于非现金资产的评估,明确非现金分配是否需经过其内部审批等问题;且为了避免日后因分配方案造成纠纷,清算人应尽量注意确保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允地评定如何收取绩效收益(即Carry),并应注意非现金资产是否具有同步转让给多人的可操作性、额外税费、合规性问题,以免留下纠纷风险。//////五、结语随着以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及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为代表的区域性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交易平台试点落地,并成功交易了相当规模的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政策助力创造了新的风口,创投基金退出路径进一步丰富。与此同时,新出现的基金退出方案依然存在很多风险点,比如S基金存在有限合伙财产份额限制或禁止转让的风险、国资背景基金份额转让时的合规风险等。可见,创投基金的退出实操仍存在许多难点,笔者将持续关注政策动态及司法实践动向,并就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及基金清算的实务操作提供更多的参考和借鉴。//////本文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华君律师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依据作者个人对法律、案例以及结合自身经验而形成,不对其准确性做完全的保证,不代表申浩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本文为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版权归署名的作者所有,转载须经作者本人同意。本文可通过微信转发功能全文无修改之转发,不允许通过复制等方式全部或部分的方式于其他账号中的再次发表。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往期回顾:*商标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主客观要件的审查认定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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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主客观要件的审查认定 | 律师实务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抗辩事由有正当使用抗辩、权利冲突抗辩、合法来源抗辩等,其中合法来源抗辩作为销售者较常用的抗辩事由,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合法来源”成立与否仍然有很多不明晰之处,尤其在具体个案中对主客观要件的审查,何以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本文结合笔者代理(最高院再审改判四案-(2022)最高法民再274/275/276/277号)以及相关检索的案例,对商标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适用的主客观要件审查认定标准进行归纳总结,以便更好地在实践中加以运用。”一、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涉及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要件的认定,在笔者代理的(2022)最高法民再274/275/276/277号四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客观要件为被诉侵权商品系由销售者合法取得,主观要件为销售者不存在过错;上述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并且客观要件的举证对于主观要件具有推定效果。”也就是说法院在审查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时,一般先对客观要件进行审查,再看主观要件!1.关于客观要件1.1司法认定客观要件销售者能证明被诉侵权商品系合法取得客观要件销售者要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是指销售者能够提供发票、付款凭证及其他证据以证明该商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说明提供者,是指销售者能够说明该商品的出卖方的姓名、名称、住所或者提供其他线索,并且能够被查实。【1】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法来源”主要指通过合法的商业渠道获得,针对这一观点,争议并不大。最大的争议在于销售者举证应该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认定其“合法来源”成立。【2】在笔者代理的(2022)最高法民再274/275/276/277号四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对于合法来源抗辩客观要件的审查,应当从该制度设计的初衷出发,综合考虑销售者所处的市场地位、权利人维权成本以及市场交易习惯等因素,对于销售者的举证责任作出合理要求,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亦可作为认定该客观要件是否成立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等情形均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据此,对于被诉侵权商品销售者证明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不宜过于苛求证据形式要件的完备,只要其提供的证据符合一般交易习惯,能够指明被诉侵权商品供货商的真实身份信息,以及系通过合法的购货渠道和合理的价格购入被诉侵权商品,就应当认定其所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以274号案为例,笔者代理被告为证明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①众妆向上游商家冠美公司支付货款的发票及付款凭证;②众妆与上游商家冠美公司签订的《商品采购合同书》、向冠美公司支付款项的付款回单及发票。上述证据均为原件。③众妆还提供了冠美公司从上游商家一品妆公司获取纳益其尔芦荟胶商品的证据,包括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等。(复印件)最高院经审查认为,“众妆公司提供的证据中,众妆公司与冠美公司的《商品采购合同书》、众妆公司向冠美公司支付款项的付款回单及发票等证据显示,众妆公司与冠美公司之间就纳益其尔芦荟胶商品存在购销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由冠美公司向众妆公司提供纳益其尔芦荟胶商品,众妆公司向冠美公司支付货款:众妆公司向冠美公司支付了多笔款项,冠美公司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了‘纳益其尔芦荟舒缓保湿凝胶’商品名。上述证据中的商品名称、商品数量、交易时间、交易金额等均能够与合同相对应,可以证明上述合同已真实履行。故众妆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所显示的交易链条完整,交易渠道合法,交易方式符合一般交易习惯,且指明了被诉侵权商品的供货商系冠美公司。鉴于纳益其尔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亦即,众妆公司所举证据已基本符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关于合法来源抗辩客观要件证明责任的标准和要求,能够证明众妆公司系合法取得被诉侵权商品。”客观要件审查通过,众妆公司所举证据已基本符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有关合法来源抗辩客观要件证明责任的标准和要求!1.2笔者结合自身代理案件的心得体会及检索案例归纳总结如下客观要件举证时的两个注意要点:1.2.1证据之间要能够相互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上述笔者代理的众妆公司案件中,证据材料通过分析梳理相对较齐备,而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提供买卖合同、合法发票及财务账册等“完美”证据的情形很少,但如果存在瑕疵的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达到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应当认定可以证明合法来源。在(2022)陕知民终156号案中,法院在审查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时认为:“合法来源抗辩应同时满足销售商所销售产品有合法来源相关证据的客观条件和主观善意的主观条件。本案中,××虽主张所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从案外第三人处购买并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付款记录、供货方聊天记录、供货方经营场所图片,但没有具体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是从营业执照登记的主体处采购,上述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具体供货者,故××的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要证明商品来源,即从何处购得被控侵权产品!其次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图片等说明提供者。在(2019)最高法民申6262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经营部虽然提交了其所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生产厂家的相关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生产厂家证明等证据,但并未提交买卖合同或购货清单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经营部没有完成被诉侵权商品系其合法取得的举证责任。故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本案中也是,即使说明提供者,但不能证明是从提供者处购买的涉案商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没有完成合法来源抗辩的举证责任。在(2020)最高法民申1826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超市虽提交了销售出库单,但没有其主张的进货商的盖章,也未取得该进货商的认可。其提交的微信支付凭证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与销售出库单互相印证,无法证明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作为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者,××超市不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不能免除赔偿责任。”销售者需举证证明涉案商品来源,即转移占有的过程,其次,来源处也即提供者经查证属实。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对于销售商合法取得和说明提供者的证明要求,进行实事求是和符合实际的把握,尤其要结合当地实际和经营惯例确定证明要求,严格而不苛刻。【4】1.2.2销售者举证合法来源,仅需举证并说明直接的商品提供者,即“上一级”或“直接上家”,而无需再层层举证,因合法来源抗辩不是合法授权抗辩。在笔者代理的(2022)最高法民再274/275/276/277号四案中,以(2022)最高法民再277号为例,其中二审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1)冀知民终25号,关于被告是否成立合法来源抗辩,法院说理部分如下:“……顺平县一美购物商店(被告)提供的上述凭证不能证明其上游商家商品来自韩国纳益其尔(原告),也不能证明其具有韩国纳益其尔授权,不能达到证明目的。由于顺平县一美购物商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向上有多级供应商,被告已向法院说明了直接的商品提供者(有来源并说明商品提供者),而二审法院还要求被告证明其上游商家商品来自原告,或具有原告的授权,否则,不能达到合法来源抗辩的目的,在此,笔者认为,法院已经错误地理解并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制度。针对此,最高院也予以了纠正并改判,最高院认为:“一美商店还提供了其上手凯沙公司的上游销售商一品妆公司取得纳益其尔芦荟胶商品的授权书以及相关进口通关证明等证据的复印件。虽然一美商店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并不要求其证明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源于权利人,但其作为终端销售商,在不持有上述证据原件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复印件对于权利人纳益其尔追溯假货源头具有一定帮助,对本院进行主观要件的审查亦具有参考作用,因而,对于一美商店向人民法院积极举证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肯定。”合法来源抗辩无需举证证明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权利人,最高院对我方积极举证的行为表示了鼓励和肯定。针对此点,最高院还认为:“《商标法》设置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系通过免除善意销售者的赔偿责任来激励其批露产品来源信息,促进源头打假。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并不要求销售者证明产品源于权利人;换言之,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所销售的产品源于权利人,则其销售行为本身已不构成侵权,该情形与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法律精神相违背,即无须考虑是否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因此,销售者举证合法来源,仅需举证并说明直接的商品提供者,即“上一级”或“直接上家”,而无需再层层举证至权利人。【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24-125页。【2】张慧.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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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中法官心证的形成——兼评证明责任制度 | 律师实务

“编者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心证是指法官根据所掌握的证据和事实,对争议事实的真伪、证据的可信性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形成的主观判断,是随着案件审理的深入而不断调整和完善的动态过程。因法官内心的确信度无法外化,因此心证的形成需要在裁判文书中进行说理公开。本文作者李高峰律师曾系首批国家员额法官,曾在法院执行局、民三庭、刑庭担任法官十余年,经手刑事和商事案件2000余件,对自由心证有其独到的理解。本文于2016年成文,获得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八届学术讨论会安徽省优秀奖,近期已根据最新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本文已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在民事审判中,法官心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围绕法官心证的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希望此文的再次发布能够抛砖引玉,欢迎批评指正。”法官如何依靠法律获得个案裁判上的“正当性”,始终是一个中心问题。简言之,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通过分析和判断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可采信度,以及法律规范的理解与适用,进而判断该案件事实情况,从而做出相应的裁判。然而在司法实务中,审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脑力、智力活动。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能够比较理性地、逻辑地而不是机械地适用法律,这要求法官具有一定的人文精神,还要求具有审判独立的司法制度保障。由此可知,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可避免地形成自身的心证。心证制度的产生有其必然性,它是符合认识规律并与法律发展的客观规律相适应。心证的研究最早源于欧洲,后由传统自由心证发展为现代自由心证,心证制度成为了“早已具有全世界属性的制度文化”。我国学术界及实务界对此心证制度意见分歧仍然较大。否定者将自由心证贴上了“主观唯心主义”标签,认为法官心证是不确定的,是主观的,任意的。这种对心证制度的偏见影响了我国心证制度的研究和发展,会进而桎梏我国证据制度规则的科学发展。笔者拟从法官在民事审判中心证的形成角度探讨,以求为心证制度的科学正名,试图为推进心证制度乃至证据制度规则的发展抛砖引玉。一、心证自由:心证形成之度按照我国台湾学者邱联恭教授的观点,心证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言之,系指法官在事实认定时所得确信之程度;广义言之,系指法官就系争事件所得或所形成之印象、认识、判断或评价。此种意义的心证,依民事审判所具下述特征观之,系可能包含法官的法律上见解在内,而非仅指将其法律上认识、判断或评价予以完全除外者。”顾名思义,心证是法官在审判时所形成的对案件情形的认识,这种认识是基于法官综合案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有关法律准则以及自身的经验、法律职业良知等形成的。这种认识与判断在案件纠纷处理中是不可避免的,其本体是审判法官合乎法律逻辑思维的结果,是符合常识、常理、常情的。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若干规定)第85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在证据制度中也引入了心证制度。(一)审判独立与心证自由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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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脸识别技术监管体系以及合规要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解读 | 申浩视点

“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日益成熟,越来越多的人脸识别场景应用到我们的生活之中,并广泛应用于不同的商业场景,如身份识别,办公门禁,定向营销以及互联网金融支付等等。人脸识别技术的本质是通过生物识别信息确定特定自然人的身份,而生物识别信息又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有关主体应用人脸识别技术的方式不合规,则很容易诱发侵权风险,并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产生隐患。因此,如何确保商业主体在人脸识别技术上的应用行为合法合规成为了亟待法律予以明确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此背景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3年8月8日发布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面向社会征求反馈意见。《管理规定》的发布意味着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将正式进入强监管时代,本文首先就人脸识别技术的重点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性分析,重点分析人脸识别技术的数据合规要点,并对违法后果予以提示以及解读。”一、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监管体系自2021年以来,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要求开始大范围的发展,2021年7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8月公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2022年10月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人脸识别数据安全要求》均涉及到人脸识别的相关条款。但在《管理规定》发布之前,关于如何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我国尚未有正式生效的专门法律文件,而是呈分散式的特点,通过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国家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款规定来约束。具体信息详见下表://////二、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合规要求1.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人脸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管理规定》第四条再次重申了此项原则,“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关于如何判断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识别信息是否必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后半句对“充分必要性”进行了解释,即“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的,应当优先选择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提出了“涉及社会救助、不动产处分等个人重大利益的,不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替代人工审核个人身份,人脸识别技术可以作为验证个人身份的辅助手段。”这一条款直接规定了不得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代替人工审核身份的情况。通过威科先行对人脸识别行政处罚的显示,2021年多地(包括杭州、宁波等)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售楼处通过人脸识别技术获取客户信息而结算佣金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因售楼处并未经消费者同意并作出显著提醒,也未明示其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故售楼处严重违反收集个人信息必要性的原则,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2.应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本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依法取得书面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的除外。”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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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家印“技术性离婚”能否隔离债务? | 申浩视点

一、引子2023年8月15日,中国恒大集团(03333.HK,下称“恒大”)在发布的公告中,对丁玉梅的称呼从“许家印配偶”变成“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联人士的第三方”引起大众热议,因为根据香港上市公司的披露要求,如果许家印与丁玉梅还未离婚,那么在关联关系中必须要披露他们的亲属关系。根据该公告的描述,许家印离婚的消息开始流传,并被质疑此举为“技术性离婚”,许家印与丁玉梅可藉此在财务上进行分割,以规避恒大与许家印的巨大债务问题。据21世纪经济报道9月28日消息,一位公司治理领域的资深观察人士直指,许家印一边高喊口号以欺骗债权人,一边却已经与丁玉梅进行了“技术性离婚”。由于恒大通过“小红筹”架构在香港上市的的协议安排,此前恒大累计分红的900多亿中,由许家印、丁玉梅分别100%控制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的离岸公司,通过恒大拿到了其中的大部分分红,并在出险前后转移到境外,而通过“技术性离婚”的操作最终落到“境外前妻”丁玉梅的口袋里。抛开许家印离婚的真伪,这件存疑的事件却让“技术性离婚”频上热搜。一般公众认为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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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类产品知识产权综合性保护实务问题与拓展——以笔类产品知产侵权案例分析为视角 | 律师实务

“文具用品中的笔类产品在工作学习过程中常见且使用频繁,社会公众往往认为笔类产品是一种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大众化普及型产品。但是,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笔类产品厂商不仅在设计、生产、制造等各个环节不断进行各种技术革新,而且在品牌美誉度、视觉美观性等方面也在逐渐投入较大的成本,并形成一些知识产权成果,所以在笔类产品的生产与流通等环节会产生诸多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本文将以案例分析为视角,对笔类产品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进行研究,并给出适当的建议。”一、笔类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外观设计是一种适用于工业生产的具有美感的新设计,由于产品的装饰设计可以增加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故而受到法律的保护。【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因其具有不实审、审查期限短、授权快等特点,这一保护方式更受欢迎。笔类产品属于均价较低的快消品,面对终端货架上日益激烈的竞争,很多商家通过申报知识产权成果的方式将其产品保护起来,实现一定的专有和垄断。其中,笔类产品的商家选择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是较为常见的,而相应地也产生了更多的侵权纠纷,需要引起行业人士的重视。通过统计我国2022年审结的专利案件数量,其中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占比70%,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基本都会面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问题。本章节以上海晨光案【2】(经典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期(总第267期)第44-48页)为例,阐述笔类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问题。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判断标准是: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在上海晨光案即晨光公司诉得力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得力公司辩称其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是否相同”相对容易,而“是否构成近似”则相对较难判断,判断外观设计是否近似,应当基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综合判断。【3】可见,侵权判断会受到主观因素影响,而无论是从维权还是防止侵权的角度,都有必要对笔类产品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的客观标准进行一定的统一和明确。在笔类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也应遵循一般的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原则,即“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在具体案件中,既应考察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似性,也应考察其差异性;应分别从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出发,就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分别进行客观分析,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法院裁判认为:“……被诉侵权设计在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近似的形状之余所附加的色彩、图案等要素,属于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对侵权判断不具有实质性影响。否则,他人即可通过在授权外观设计上简单添加图案、色彩等方式,轻易规避专利侵权,这无疑有悖于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立法本意。……综上,被诉侵权设计采用了与授权外观设计近似的设计风格,使用了影响授权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设计特征,其与授权外观设计的区别点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即不构成实质性差异。……”未付出创造性劳动,通过在授权外观设计的基础上,改变或添加不具有实质性区别的设计元素以及图案和色彩,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笔类产品具有大众化、小巧轻便、价格较为低廉等特点,但这一品类里也可以挖掘、创造出很多知识产权,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内容,不容小觑。笔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也要注重知识产权的创新,即使在已有设计的基础上简单添加图案或色彩元素,由于这些要素为非实质性设计要素或添附性设计特征,不具备实质影响,将很难获得保护或在维权时也将处于不利地位,如发生侵权纠纷会十分被动。因此,笔者建议笔类产品申报外观设计时,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或做出实质性贡献才能更好地获得保护,从而获得授权,为后续预期取得维权成功做足准备。【1】王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中近似性判断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9.DOI:10.27150/d.cnki.ghdzc.2019.000399.【2】刘军华,朱佳平,张莹.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判断标准及侵权损失计算[J].人民司法,2021,No.937(26):92-95.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1.26.014.【3】刘军华,朱佳平,张莹.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判断标准及侵权损失计算[J].人民司法,2021,No.937(26):92-95.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1.26.014.//////二、笔类产品商标侵权合法来源抗辩浅析合法来源抗辩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是一个较为常见的抗辩事由,其当然也同样适用于笔类产品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在(2020)云民终797号案【4】中,晨光公司诉源联副食店侵害商标权,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源联副食店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在一审法院认定源联副食店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情况下,二审将其推翻,否认了源联副食店的合法来源抗辩。可见,这一问题还是有一定争议的,合法来源抗辩何以能成立?本节将对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的阐释与明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规定,我们可以解读出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销售者主观上并不知悉销售的商品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人的注册商标;二是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必须是合法取得的;三是销售者提供了所销售商品的提供者。【5】销售商免除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要能证明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本案中,源联副食店提供了如下证据用以证明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源联副食店提交的‘昆明尚和友文体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单-学生用品’上所加盖的印章为‘云南省昆明市尚友文体批发部’,经查询工商登记,无此公司,其提交的营业执照为‘昆明尚和友商贸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源联副食店提交合法来源的证据有三个主体,分别是:昆明尚和友文体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单)、云南省昆明市尚友文体批发部(销售单印章)、昆明尚和友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因此,一审法院仅根据名称互不相符的一份销售单就认定源联副食店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不能成立。二、二审中,源联副食店为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又提交了2020年7月4日的‘晨光文具新螺蛳湾经营部销售单’,该销售单无印章和签名,与源联副食店一审提交的销售单不同,源联副食店当庭陈述该销售单是尚和友商贸有限公司的,但无法证实。同时,源联副食店提交了一份昆明尚和友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昆明尚和友商贸有限公司是昆明尚友文体批发部变更而来。源联副食店在二审中提交的销售单显示的地址是‘新螺蛳湾F区’,昆明市尚和友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其地址为‘昆明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一期F区3楼16街616号’,两者的地址不相符。本院在审理中询问源联副食店昆明尚和友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能否出庭说明情况,源联副食店答复无法做到。因此,本院认为,源联副食店一、二审中所提交的销售单、证明、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企业地址、销售单名称互相不对,不能形成一致性证明,故源联副食店不能证明其销售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一审认定有合法来源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笔类产品虽不属于特殊商品,无需尽到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但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笔类产品具有一定的特点,比如单个商品价格低廉,尤其对于个体销售门店而言,在采购数量又不是太多的情况下,往往不注意交易凭证的留存,不加审查或不规范交易流程,导致事后被诉侵权无从应对。笔类产品在流通的过程中,要注意规范交易凭证,销售者要能证明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是指销售者能够提供发票、付款凭证及其他证据以证明该商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说明提供者”,是指销售者能够说明该商品的出卖方的姓名、名称、住所或者提供其他线索,并且能够被查实。【6】故笔者提出相关具体建议如下:1.笔类产品在采购过程中,要具有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审核供应商并关注进货渠道,做到来源清晰可查;2.注意交易凭证的留存,包括购货合同、销售清单、进货发票、付款凭证、收款收据、记账凭证、送货单等,并注意能从中找到准确的提供者信息,通过工商档案查询途径可以确定;3.对于知名度较高的笔类产品,还要注意其进货价格,是否与正常市场价格相符。总之,证据之间要能够相互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尤其要注意相互对应,形成一致性证明,以此证明具有合法来源!【5】姚建军.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要件[J].人民司法,2010,No.607(20):42-45.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10.20.011.【6】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24-125页。//////三、笔类产品外观设计保护与美术作品保护的选择根据WIPO编写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实用艺术品被定义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且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故在保护对象上,实用艺术品与现行法律中的外观设计专利均指向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产品的外观。【7】我国著作权法虽未明确将实用艺术品列为保护客体,但只要实用艺术品中的美感能够与实用功能在物理或观念上分离,从而可以独立存在,就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与实用艺术品在保护对象内涵上的比较:【8】与普通的美术作品不同的是,实用艺术品还可以受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在专利法已经对外观设计专利提供了专利权保护的情况下,实用艺术品若要构成立体美术作品受到保护,应当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否则将导致大量的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高水平保护,从而架空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因此,对于实用艺术品而言,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其认定标准要高于普通的美术作品,即需要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的高度。【9】例如,在案号为(2019)浙民终1545号的笔类产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主要涉及笔/皇冠笔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问题。原告朱功法诉被告晨光公司等侵害其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皇冠笔作品(构成美术作品的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的皇冠笔构成美术作品(中的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晨光公司等构成侵权。在被告的一审答辩及上诉状中,也可看出对原告的涉案皇冠笔是否构成美术作品存在担忧与疑虑,转而用原告不能证明著作权归其所有或损害赔偿额计算有误等进行抗辩或上诉。可见,关于皇冠笔这一实用艺术品是否能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是存有很大争议的,我们来看二审法院的裁判说理部分:涉案“皇冠笔”作为笔具有书写功能的实用性,同时在笔头有螺纹设计,笔顶部的按钮处有皇冠设计,属于实用艺术品。虽然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实用艺术作品的类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实用艺术品本身也由形状、图案、色彩等构成,与美术作品的内涵相重合,若具备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将实用艺术品认定为美术作品时应考虑以下要素:1.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在物理或观念上可分离;2.实用艺术品的艺术设计具有独创性;3.应当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高度。首先,由于实用艺术品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只是满足人们学习、欣赏等精神需求方面的艺术表达部分,而不保护其实用性,如果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和实用性不可分离,容易导致权利人附带地对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性功能”进行垄断,妨碍商业流通,故实用艺术品获得著作权保护首先应满足实用性和艺术性可分离的条件。涉案“皇冠笔”的实用功能主要在于书写功能,笔顶部的皇冠和珍珠设计,以及笔身深蓝色背景上规则点缀浅蓝花样和笔头的螺纹设计,即使对上述造型设计进行改动,也不影响笔的书写功能的实现,故涉案皇冠笔的艺术成分与其实用功能在观念上可以相互分离。其次,涉案“皇冠笔”由金色皇冠、皇冠顶部以小圆柱托起一颗珍珠、彩色笔身、金色螺纹笔头组成,该造型立体,具有可复制性。朱功法一审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独家代理销售合同》《中国笔业》杂志等证据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其独立完成了“皇冠笔”的创作。再次,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涉案“皇冠笔”是否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高度。法院认为,实用艺术品既具备著作权保护客体所具备的特征,又具备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要素,其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出发点在于其外表造型有设计者的情感意识在内,保护的是产品的纯艺术价值,即有独创性的造型艺术。美术作品获得的保护力度和期限远远超过外观设计专利权,若不对实用艺术品的“艺术高度”做出一定的要求,而将美感较低的实用艺术品均给予著作权保护,设计者将不再有动力去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导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制度设计落空。同时,实用艺术品因具备实用功能,与百姓生活贴近、市场流通性强、产品更新迅速,权利人收回创作成本所需期限较短,若将美感较低的实用艺术品给予著作权保护,也不利于经济利益已经用尽的实用艺术品进入公有领域。因此,实用艺术品要构成美术作品,应具备较高的艺术性,能使大众从欣赏者的视角,从审美观的角度认为该作品是艺术上的创作成果,对于没有体现艺术家独特的观点与特殊的创造力,仅体现了大众口味或某种新颖的时尚趋势的设计,则可以依据外观设计专利权加以保护。从涉案“皇冠笔”来看,其笔身呈细长圆柱形、笔头呈圆锥形,上述形状未脱离笔的常规设计,其艺术成分主要体现在笔顶端的皇冠和珍珠部分,笔身表面的图案和笔头螺纹设计的相关线条和色彩。从皇冠和珍珠的造型来看,其虽对笔顶部的皇冠部分进行了一定的设计,但整体形状未脱离皇冠常见的“皿”字形环形设计,皇冠棱上的珠状凸起以及下部的云形、三角形凹陷图案,虽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和美感,但未达到较高的艺术性,笔身的蓝底桃心印花图案和笔头的螺纹设计亦较为简单,从该笔造型的整体而言并未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高度,故法院认为涉案“皇冠笔”不构成美术作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朱功法所主张的涉案“皇冠笔”不构成美术作品,故晨光股份公司和义乌晨兴公司、义乌晨兴杭州分公司、三美公司的被诉行为不构成侵害著作权行为。结合本案例,笔者给出如下建议:1.笔类产品的保护,需要慎重选择是否将其作为实用艺术品的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因实用艺术品要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高度才可以获得认定,尤其在用于维权时,更要选择好用以维权的基础,或者审慎选择案由的选择和设计。结合本案,是用外观设计专利进行维权还是著作权进行维权,将决定案件成败!此外,笔类产品是否真正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立体美术作品,也即笔这一实用艺术品能否成为美术作品,权利人是否真正地享有权利,不以登记的著作权证书为准。2.本案案值较大,无论最终结果如何,最后关键落脚点仍是笔类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选取何种方式进行保护才能经得起推敲和检验是很重要的,权利人维权时也应慎重,享有表面外观权利并非一定足以享有其权利实质,必要时可研究听取专业人士意见,谨慎发起诉讼,赢在战略,而不是在具体战术上着力过猛。3.实用艺术作品所具备的艺术性,以及其中所凝聚的创作者的智力劳动和个性表达,是其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根本原因。【10】基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实用艺术品中的美感设计部分应是源于作者的独立创作,并且具有起码的创作高度,能够表达出作者的思想情感,进而展现出作者的个性。这与外观设计专利所强调的不属于现有设计且“不丑即是美”的新颖性标准具有较大区别。【11】实用艺术的惯常设计是否体现了作者的个性,要排除实用艺术品所属领域要素。本案皇冠笔整体形状未脱离皇冠常见的“皿”字形环形设计,皇冠笔形状未脱离笔的常规设计,未达到较高的艺术性,因此不构成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相较于专利权保护在授权、费用、期限等方面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但其也具有更高的要求,笔类产品要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形式将其保护起来。综上,笔类产品属于常见通用产品,不属于高科技领域,技术创新程度一般,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类型方面涉及专利(发明较少,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较多)、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等方面(甚至包括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权益),如果笔类产品商能够进一步地重视知识产权,将上述知识产权保护类型综合运用,并附加一些整体布局策略,不难实现多领域、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效果的。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红海中,保持有利的态势,不断获取较高利润,最终占据行业领先地位。【7】杨咏梅,王晓.实用艺术品与外观设计专利在保护对象上的内涵比较与范围划分——兼论实用艺术品侵权诉讼审理思路[J].法律适用,2018,No.406(13):76-85.【8】杨咏梅,王晓.实用艺术品与外观设计专利在保护对象上的内涵比较与范围划分——兼论实用艺术品侵权诉讼审理思路[J].法律适用,2018,No.406(13):76-85.【9】杨馥宇.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的条件[J].人民司法,2020,No.904(29):87-89.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0.29.025.【10】张雯.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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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律协会长金尧坤及各律所代表一行50人莅临申浩参观交流 | 申浩动态

申浩动态2023年9月8日,绍兴市律协会长金尧坤、绍兴市律协副会长冯坚、绍兴市律协副会长郭炜、绍兴市律协副会长金顺新、绍兴市律协副会长陈国仁、绍兴市律协副会长张英、绍兴市律协副监事长周利雅及各律所代表一行50人到访上海中心75层申浩会客厅参观交流。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田庭峰律师代表申浩律所热烈欢迎,并就《专业服务业商业逻辑下的律师获客方式与业务定位》这一话题与来宾们展开探讨。申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田庭峰律师向绍兴市律协会长金尧坤一行表示热烈欢迎,并介绍了申浩律所的发展历史与现状。申浩一直坚持党建引领,致力于建设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团队,秉持“行动建立信任,成果见证价值”的服务理念,优化法律服务产品,为客户提供专业化、国际化的法律服务。绍兴市律协会长金尧坤一行听取了田庭峰律师的介绍,并参观了上海中心75层申浩会客厅。绍兴市律协会长金尧坤代表绍兴市律协一行进行开场致辞。田庭峰律师就律师专业服务业的特点、业务模式的种类、业务服务的创新以及如何实现客户转化等问题进行分享。面对法律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田庭峰律师提出,当前法律服务行业的痛点是要解决客户和律师之间的信任问题,高质量的专业化服务和超出客户预期的服务感受是解决当前痛点的有效方案。律师的价值在于专业,专业能力是律师立足的根基,专业化发展是法律行业的必然趋势。活动中,在场的律师们对律师业务的开发、律师商业思维的底层逻辑以及后疫情时代如何实现客户转化展开了热烈讨论,毫无保留地进行思维碰撞。律师是律师最好的客户,律所是律所最好的伙伴,律所经营的真正价值,是帮助律师持续获得成长。律师之间的畅所欲言、经验分享才能促成共同进步。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创始于2005年,是一家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化、多领域、全方位、一站式”法律解决方案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系全国首批同时具有专利、商标双重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申浩晋升为上海市高院企业破产案件二级破产管理人。2022-2023年,申浩律所连续两年荣登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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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律师协会会长张晓峰一行66人莅临申浩参观交流 | 申浩动态

申浩动态2023年8月25日,由佛山市律师协会主办,智合承办的“佛山市律师事务所领导力与发展战略研修班”在上海举行。佛山市律师协会会长张晓峰,佛山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刘涛,佛山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纪建斌,佛山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何万龙,佛山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陈连志,佛山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何宽军,佛山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刘平,顺德区司法局律管科科长田振,黔东南州律师协会会长肖功兵,黔东南州律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吴光妮,湛江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黄伟燕,云浮市律协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陈天成一行66人莅临申浩律师事务所参观交流。申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田庭峰律师代表申浩律所诚挚接待,并就《专业服务业商业逻辑下的律师获客方式与业务定位》和《如何构建卓越律所品牌》的话题与大家进行专业讨论。申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田庭峰律师代表申浩律所向佛山市律师协会会长张晓峰一行表示热烈欢迎,并陪同参观了位于上海中心75层的申浩会客厅。佛山市律师协会会长张晓峰代表佛山市律师协会一行进行开场致辞。佛山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何宽军代表佛山市律师协会一行主持本次活动,并向申浩律师事务所表示感谢。上半场,田庭峰律师就律师专业服务业的特点、业务模式的种类、业务服务的创新以及如何实现客户转化等问题进行分享。面对法律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田庭峰律师提出,当前法律服务行业的痛点是要解决客户和律师之间的信任问题,高质量的专业化服务和超出客户预期的服务感受是解决当前痛点的有效方案。律师的价值在于专业,专业能力是律师立足的根基,专业化发展是法律行业的必然趋势。下半场,田庭峰律师就律所卓越品牌建立的评价标准和要求展开分享,并提出当前律所的发展趋势已从规模化之争变为效率(密度)之争,从平台化之争变为组织化和品牌化之争。律所的发展要有“合能”,即律所做势、合伙人做市、专业律师做事,以专业赋能品牌建设,激发律所发展势能,坚持专业化和国际化的发展之路。活动中,在场的律师们对律师业务的开发、律师商业思维的底层逻辑以及后疫情时代如何实现客户转化展开了热烈讨论,毫无保留地进行思维碰撞。律师是律师最好的客户,律所是律所最好的伙伴,律所经营的真正价值,是帮助律师持续获得成长。律师之间的畅所欲言、经验分享才能促成共同进步。佛山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纪建斌代表佛山市律师协会一行向申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田庭峰律师赠送荣誉证书和纪念品。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创始于2005年,是一家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化、多领域、全方位、一站式”法律解决方案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系全国首批同时具有专利、商标双重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申浩晋升为上海市高院企业破产案件二级破产管理人。2022-2023年,申浩律所连续两年荣登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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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竞争将由规模之争转向密度优先、颗粒度优势之争 | 行业研讨

参见卫哲《没有效率的增长,是在加速自杀》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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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的司法实践认定路径探析 | 律师实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此即商业诋毁纠纷的请求权基础。结合该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商业诋毁行为即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经营者自行编造并传播或者传播他人编造的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特定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行为。商业诋毁相关的主要法律规定只有一个法律条款以及两个司法解释条款,其定义看似也并不难理解,但商业诋毁的司法实践认定仍有不少争议点,其中主要涉及到诸多构成要件的边界认定。笔者通过大量检索商业诋毁纠纷相关司法裁判案例,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立法目的,试图对商业诋毁核心构成要件的认定进行简要分析,以期为商业诋毁的防范及维权等实务工作提供些许借鉴和参考。”一、行为主体和对象的认定(一)经营者的认定商业诋毁纠纷的适格诉讼主体必须是经营者,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经营者进行了定义,即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为经营者实践中通常并无太多争议,实践中关于商业诋毁的适格诉讼主体判定较易出现争议的主要是自然人,即什么样的情形下自然人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意义上的经营者。常见的情形是自然人本身在直接从事相关经营行为,即可能被认定为经营者。而另一种情况则更具争议性,即公司的员工也有可能以自然人身份被认定为经营者。如在(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29号案件中,法院将被告雷某(S公司员工)认定为经营者,其依据主要是基于两家公司之间竞争关系的博弈结果直接影响被告雷某的工作业绩和经济利益,并综合被告雷某的任职以及其参与企业经营行为的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而认为被告可以视为原告公司的同业经营者。可见,司法实践对经营者的认定尺度相对较为宽松。上述案例同时也引出另一个问题,即作为某个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人员的自然人,其实施诋毁行为后应由其个人还是由其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在前述案例中,员工雷某被认定为同业经营者,进而构成商业诋毁,而其所供职的S公司并未承担用人单位替代责任或共同侵权责任。法院的裁判理由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被告雷某并非法定代表人或股东,身份上不能等同于公司;二是发布相关信息的平台系个人博客,非履行职务行为,也未出现任职公司的相关信息;三是并无证据证明公司存在教唆或帮助行为。可见,法院主要是基于身份、行为性质、意思联络三个方面来进行责任认定,而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应当是认定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核心要件。在(2017)沪0104民初8758号案件中,最终就由被告J公司承担相应的商业诋毁侵权责任,其最重要的原因即是相关员工的受访及发言均有明显的职务行为特征,且相关内容刊发在公司的微信公众号。虽然前述第一个案例中,最终并未让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但在当前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力度进一步加大的情况下,以及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社交平台的个人属性和工作属性进一步混同的背景下(最具代表性的即为微信),该等行为放到当前环境下无法排除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风险。如在(2018)浙01民终7367号案件中,陈某在其个人朋友圈以及相关微信群传播了涉嫌商业诋毁的信息,法院认为陈某及其所在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其个人微信朋友圈与微信群俨然区分公私内容,故最终认定陈某通过其个人微信号实施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相关后果应由其所在公司承担。故在此提醒相关用人单位,应当严格规范员工在社交平台及微信上涉及公司或工作的言论,否则一旦出现不当言论侵犯他人权利,用人单位即存在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二)竞争对手的认定《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业诋毁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损害对象,且由被侵害一方承担其为特定损害对象的举证责任,故我们可以理解为商业诋毁行为是针对特定竞争对手实施的侵害行为,而其中就涉及到竞争对手及特定对象的认定。特定对象的认定其实并无太大争议,即要求相关信息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实践中主要的争议点在于竞争关系的认定,与经营者的认定相似,司法实践对于竞争关系的认定也偏向于比较宽泛的理解。对于竞争关系的认定,最普遍的对比方式是通过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产品类型、服务内容等进行对照,若有一定重合度即可认定为存在竞争关系。此外,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是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故对竞争关系不能狭隘理解为直接竞争关系,还应当将阻碍市场竞争、侵害消费者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间接竞争关系也纳入调整范围,即除生产、销售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的同业竞争者外,经营者之间存在争夺消费者注意力、购买力或其他商业利益冲突的,也可能成为竞争对手。在(2020)京73民终2182号案件中,法院即持前述观点,认为原被告双方虽非直接竞争关系,但在争夺消费者等方面存在商业利益冲突,故认定双方构成竞争关系,符合商业诋毁的主体构成要件。//////二、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的认定(一)虚假信息虚假信息,即为不真实的信息,意味着该等信息系无中生有或恶意篡改,与客观情况并不相符。虚假信息的含义并无太多争议,实践中涉及虚假信息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关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按照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原则上应当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原告一方提出被告所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的主张,原则上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被告所发布信息为虚假信息。例如,被告发布一则信息宣称原告产品的某项指标数值为100,不符合有关产品规范,则原告可以通过相关证据证明其产品的该项数值为500,符合有关产品规范,进而证明被告所发布信息为虚假信息。但在部分场景中,由于被告捏造的虚假信息是某种积极事实,而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话,相当于要求原告证明某种消极事实。例如,被告宣称原告在产品销售过程中进行了某种违法行为,而此时如果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即是要求原告“自证清白”,显然是强人所难。故该等情形中,法院通常会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即由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某种违法行为,否则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2011)二中民终字第12237号案件,即著名的腾讯公司与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在涉及商业诋毁的认定中,法院即是按照前述规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奇虎360公司。该案中,“360网”上的文章内容是以“360隐私保护器”监测到的“QQ软件‘窥视’用户隐私文件”的描述为基础,但奇虎360公司并未证明这一描述的客观性,也即相当于奇虎360公司未能证明“QQ软件‘窥视’用户隐私文件”这一事实,故而认定奇虎360公司构成商业诋毁。显然,法院将证明“QQ软件‘窥视’用户隐私文件”这一积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奇虎360公司,并最终由奇虎360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误导性信息误导性信息有别于虚假信息,虽然虚假信息可能也会存在误导性,但狭义的误导性信息通常是指内容基本真实但不完整或不准确,容易使人引发错误联想的信息。若某种信息存在误导性,但其明显符合虚假信息的定义,通常会将其直接认定为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虽然并非完全捏造,但其通过夸大、截取、拼凑等手段错误引导公众,使其产生错误联想,其危害性并不亚于纯粹的虚假信息。此外,部分信息可能存在界定困难或者真伪不明的情形,即难以将其归入虚假信息,使用误导性信息的概念可以避免这部分信息逃避法律规制。实践中误导性信息的表现形式最为典型的即是在真实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夸大,或者片面截取信息,以使信息传递产生误导作用。如在(2021)最高法民申6512号案件中,原告公司生产激光电视,被告公司片面夸大激光电视机的不足,对原告公司生产的电视机产品使用夸张的用语评价,法院认定被告公司的相关描述存在片面性及不准确性,容易导致消费者对相关商品产生错误认识,进而认定其构成商业诋毁。法院在判决中也着重强调了经营者对他人商品进行对比评论或者批评时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客观、真实、中立地进行评价,不能损害他人商誉,误导公众。实践中还包括一类误导性信息,即相关信息真伪不明或属于司法未决事实,该等信息并非狭义的虚假信息,但可能存在误导性。需要指出的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前,法条还未使用“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表述,而是使用了“虚伪事实”的表述,但司法实践中其实已将误导性信息纳入“虚伪事实”的范畴,即对“虚伪事实”做了扩大解释。如在(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8号案件中,被告公司与原告公司之间存在未决的商业秘密纠纷,即被告在另案中起诉原告侵犯其商业秘密,但在法院尚未就商业秘密纠纷判决的情况下,被告公司向地方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寄送函件,擅自发布对原告不利的否定性评价,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诋毁。该案中所涉“虚伪事实”即为误导性信息。//////三、编造和传播行为的认定(一)编造和传播的关系编造和传播的含义并不难理解,如编造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不存在任何信息基础的情况下进行杜撰,二是在一定存量信息的基础上进行改造;而传播即是指通过一定媒介传递信息的活动。在商业诋毁中,编造和传播行为都是相伴相生的。首先,单纯的编造行为不可能构成商业诋毁,因为没有传播就不可能有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损害的结果;其次,有传播行为必定以编造行为为基础,但是两个行为不一定是同一主体,即传播可分为传播本人编造的信息以及传播他人编造的信息两种情形,《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也特别将“传播他人编造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明确定性为可构成商业诋毁的情形。当然,在传播他人编造的信息的情形中,编造者即便自己没有传播行为,但其仍有可能与传播者构成共同侵权。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传播行为并不要求是对相关信息的首次传播,也包括针对他人已经发布的消息进行转发或者重复传播的行为。(二)传播方式和传播对象的界定商业诋毁信息的传播方式并无特别限定,无论是口头方式还是书面方式都可以成为一种传播方式,但在当前移动互联网极高普及率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是目前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模式,而另一种相对也较为常见的模式则为通过书面函件等形式散布相关信息。之所以将传播方式和传播对象的界定放在一起讨论,原因是传播方式与传播对象具有紧密关联性,传播方式往往决定了传播对象的范围。如在微博等社交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则传播的对象明显是不特定公众;而通过书面函件散布信息则通常是针对特定对象。针对不特定公众的传播方式可以构成商业诋毁似乎并无太大争议,如在前述所提到的在微博等完全开放的社交平台传播相关信息。但随着微信的出现,通过朋友圈、微信群等方式传播可能存在些许争议。朋友圈可以算是一个“半开放”的社交平台,通过朋友圈传播,虽然受众只限于微信好友,但是该种传播模式本质上仍然是针对不特定公众,即不特定公众并不等于不限数量的公众。在前述提到过的(2018)浙01民终7367号案件中,陈某即是在朋友圈和微信群传播了相关信息,最终被认定为构成商业诋毁。又如在(2017)沪0104民初8758号案件中,J公司员工在涉案微信群中发表了针对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贬损竞争对手服务,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商业诋毁。当然,微信群内传播相关信息是否一律均构成商业诋毁,笔者认为可能还是需要结合微信群的性质和人员构成来具体甄别,如前面所提到的案例中,相关微信群均人数众多,且与公司业务推广等可能存在一定关联性,故该等情况下确宜认定为构成商业诋毁。针对特定对象的传播是否构成商业诋毁意义上的传播行为,实践中仍有一定分歧,需要结合特定案例具体分析,但实践中多数案例更偏向于认定为该等传播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如在(2019)京73民终1908号案件中,法院即认为传播行为“既可以是广而告之的散布,也可以是向第三人定向推送的散布”。在(2019)京73民终50号案件中,被告Y公司通过捏造虚假信息向腾讯公司及广东省电影行业协会恶意投诉原告S公司,并向S公司的境外代理商散布不实言论导致其宣传停滞,前述行为即为典型的针对特定对象的传播行为,而最终法院也认定Y公司构成商业诋毁。//////四、损害结果的认定作为商业诋毁构成要件之一的损害结果,即是指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但这种损害是以产生具体损失为标准还是以存在损害可能性为标准,我们认为显然应当是后者。首先,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本身就是一个很难量化的标准。有观点认为损害结果与传播范围和传播对象数量挂钩,但笔者并不认同。如某条虚假信息传播的受众可能只有寥寥数人,但其所引发的损害后果可能极为严重,如前述(2017)沪0104民初8758号案件中,Y公司向腾讯公司及广东省电影行业协会恶意投诉,虽然传播对象仅有两个主体,但是却使得原告S公司的相关产品下线,甚至误导广东省电影行业协会向澳大利亚电影电视局、香港影业协会发送《通知函》,产生了严重后果。可见,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损害程度难以与传播范围及传播对象数量等挂钩,故其本身难以量化,只能结合相关事实情节予以综合评判。其次,正是由于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本身难以量化,使得损失的界定也极为困难,若将产生实际损失作为构成要件,势必将造成大量的商业诋毁案件中原告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不利于规范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再次,良好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建立是经营者通过日积月累形成的,其背后隐藏了巨大的和难以估算的价值投入,而重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又需要有长期的时间积累和高昂的经济投入。所以,虽然在当下可能难以计算经营者的实际损失,但其所受到的损害是不言而喻的,故将存在损害可能性纳入损害结果,而将产生实际损失为确定赔偿金额的考量因素,更具备合理性。最后,从司法实践裁判案例来看,目前主流裁判观点也并未将产生实际损失作为构成要件,虽然司法裁判也并未直接引用“损害可能性”的表述,但基于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本身难以量化,很多损害结果的认定其实也隐含了“损害可能性”的含义。此外,法院在确定赔偿额的时候,通常也会将实际损失作为确定赔偿额的考量因素,若原告无法证明实际损失的,则由法院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本文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侯峰迹律师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依据作者个人对法律、案例以及结合自身经验而形成,不对其准确性做完全的保证,不代表申浩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本文为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版权归署名的作者所有,转载须经作者本人同意。本文可通过微信转发功能全文无修改之转发,不允许通过复制等方式全部或部分的方式于其他账号中的再次发表。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往期回顾:*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法规梳理与实务指引(一)——AI生成物的保护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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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律协副会长陈益亭及各律所主任代表一行30人莅临申浩参观交流 | 申浩动态

申浩动态2023年7月28日,宁波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陈益亭、宁波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马海燕、宁波区域发展委员会秘书陈波及各律所主任代表一行30人莅临申浩律师事务所参观交流。申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田庭峰律师代表申浩律所诚挚接待,并就《专业服务业商业逻辑——律师获客方式、业务定位》这一话题与大家进行专业讨论。申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田庭峰律师代表申浩律所向宁波市律师协会陈益亭副会长及各律所主任代表一行表示热烈欢迎,并陪同参观了位于上海中心75层的申浩会客厅。宁波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陈益亭代表主持本次活动,向申浩律师事务所表示感谢。活动中,在场的律师们对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式、律师商业思维的底层逻辑以及后疫情时代律所的改革与建设展开了热烈讨论,毫无保留地进行思维碰撞。律师是律师最好的客户,律所是律所最好的伙伴,律所经营的真正价值,是帮助律师持续获得成长。律师之间的畅所欲言、经验分享才能促成共同进步。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创始于2005年,是一家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化、多领域、全方位、一站式”法律解决方案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系全国首批同时具有专利、商标双重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申浩晋升为上海市高院企业破产案件二级破产管理人。2022-2023年,申浩律所连续两年荣登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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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法规梳理与实务指引(一)——AI生成物的保护 | 律师实务

模型来模拟人类打分的过程,自动对问题的不同回答打分,模型再根据打分调整参数。即用问题、回答和分值作为数据,用强化学习的方式训练模型。这就是Chat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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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处理法律服务要点解析 | 律师实务

“火灾事故是常见的应急事故之一。大型火灾事故的处理往往涉及消防部门、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等多主体的工作。大型火灾事故处理中,法律服务必不可少。本文旨在复盘笔者处理的多起大型火灾事故,总结分析火灾事故处理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及服务要点。火灾事故处理法律服务的内容按照时间顺序大致可以分为几大块内容:一、火灾事故调查程序中的法律服务;二、保险理赔程序中的法律服务,重点是跟踪保险公估程序;三、诉讼索赔程序,包括民事侵权索赔诉讼和保险人代位追偿权诉讼。以下结合笔者的服务经验详细阐述各个服务模块的注意要点。”一、火灾事故调查(一)火灾事故调查的内容火灾事故调查的重要法律依据是《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修订)(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的内容包括:1、起火原因;2、起火时间;3、起火部位、起火点。其中起火原因、起火部位或者起火点对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及侵权赔偿责任确定具有决定性意义,往往成为诉讼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而当起火原因无法查清时,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当起火原因无法查清时,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的认定又成为至关重要的一环。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往往是法院说理的逻辑起点和基础。(二)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在火灾事实调查环节,还应当关注火灾事故调查程序是否合法。第一,应关注实施火灾事故调查的主体是否为法定机关。根据《规定》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消防机构实施,故火灾原因调查属于消防机构的法定职权范围。司法实践中火灾当事人自行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火灾事故作出的调查报告往往不被法院采纳。第二,应关注火灾事故处置是否由法定级别的机关实施。由于我国对火灾事故实行分级处理制度,按照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火灾划分为不同等级,针对不同等级的火灾事故适用不同的调查处理程序。《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将火灾等级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具体到消防部门内部分工,根据《规定》第六条,(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直辖市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第三,火灾事故调查采用的是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根据《规定》第十二条,同时具有:没有人员伤亡的、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没有放火嫌疑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除前述情况之外均应适用一般程序调查火灾原因。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调查员完成,一般程序火灾事故调查员不得少于两人,相应的调查过程性文件应由两个以上事故调查员签字确认。第四,对事故调查的结论性文件即火灾事故认定书以及事故调查过程性文件如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现场方位图、平面图、现场照片、技术鉴定报告、火灾原因现场勘查意见、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等,应当审查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签章。具体有:1、调查询问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2、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3、现场图应当由制图人、审核人签字;4、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应当由提取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封装痕迹、物品,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和封装痕迹、物品的名称、编号及其提取时间,由封装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第五,火灾事故调查是否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公开征求《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七条,已将此处批准延长调查期限的机关由“上一级消防机构”改为“本级消防机构”。//////二、火灾损失的认定火灾事故损失一般通过保险公估程序和司法鉴定程序两种方式确定。如果火灾事故的当事人投保了财产险,往往优先通过保险理赔中的保险公估程序确定投保财产范围内的损失;如果受损财产不在投保范围或者财产损失大大超出了理赔限额,还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确定火灾损失。(一)通过保险公估程序确定投保范围内的损失实践中,火灾发生后,投保了财产险的当事人往往会优先选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从而启动保险公估定损程序。原因有几点:第一,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保险人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义务。如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人难以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情况,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火灾事故当事人如不履行立即通知义务可能会导致保险人拒赔。第二,保险人一般有更强的履行能力,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实际拿到赔偿款的可能性更大、更有保障。第三,通过保险理赔程序,被保险人可以较快地拿到一笔保险预赔款。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五条,保险人在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起六十日还不能确定赔偿数额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后,时间问题也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保险公估程序一般比法院的司法鉴定程序用时短,保险公估程序可以更快速地确定损失金额。虽然通过保险公估定损有如上诸多优点,但受限于保险法及保险合同条款的约束,保险公估定损方式也有其固有的局限性。首先,通过保险公估定损的只能是直接财产损失,而不包括任何因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比如停产停业损失往往不在委托公估的范围内。而司法鉴定程序既可以确定直接财产损失,也可以处理间接损失,如停产停业损失。其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委托保险公估的范围只限于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此处的投保范围既考虑投保的保险标的,也考虑投保的保险金额。简单地说,不属于保险标的的财产损失不估,超过了每项投保标的的保险金额的损失也不估。一般情况下财产险保险人赔偿的上限是保险金额。这就会导致一个问题:保险公估人只需在投保的保险金额限度内核定损失。当保险公估人通过已有书面资料估算财产损失的金额已大大超出保险金额时,公估人往往只需要确定实际损失金额确定已超过保险金额即可,保险人赔偿的限额就是保险金额,则保险公估人不再需要对总的损失金额作出核定,但根据公估程序保险公估人仍要对全部受损财产进行清点以确定和处理残值。这就会造成一种情况,保险公估人完成了委托事项,为保险人提供了赔偿的依据,但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却并没有查清,而且由于公估程序处理残值导致火灾现场被移动、甚至被处理,很可能导致后续诉讼程序丧失司法鉴定条件。此种情况,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应全盘考虑利弊,积极与保险人及保险公估人沟通协商,妥善处理可能发生的风险。笔者的建议是,考虑到保险赔偿具有很高的确定性,而受限于火灾当事人履行能力、己方保险金被对方当事人查封风险等因素,通过诉讼方式获得足额赔偿的概率相对较低,在火灾当事人估算的全部损失与保险公估定损金额之间的差额仍在当事人可接受范围时,即使有丧失司法鉴定条件的风险,仍然应优先选择快速推进保险理赔程序以尽快获得全部保险理赔款。(二)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确定火灾损失实践中,通过司法鉴定程序定损也是确定火灾损失的主要方式。对火灾损失的司法鉴定程序须注意如下问题:1.司法鉴定申请书应注意不能遗漏重要鉴定事项由于鉴定机构是严格按照法院移交的鉴定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鉴定,所以鉴定申请中清晰、明确说明申请鉴定的事项非常重要。鉴定申请书遗漏重要鉴定事项会造成程序的反复、甚至导致丧失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确定某些财产损失的机会。由于司法鉴定意见书在火灾定损方面具有很强的证明效力,因申请人申请鉴定时遗漏重要财产损失项目,导致最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未将该财产损失项目列入其中,当事人须另行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将加重当事人的诉累,当事人也可能因未能提出强有力的证据导致该项损失无法得到法院支持。鉴定机构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交受损财产清单及相应的书面证据,如合同、发票、火灾现场视频等。虽然鉴定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范围不限定于申请人申报的受损财产清单,但该份受损财产清单大体框定了司法鉴定的范围。2.租金是否为可鉴定事项火灾受损当事人申请将租金损失作为申请鉴定事项列入损失鉴定清单。主张租金损失的前提是存在租金损失,其次才是讨论租金损失金额的多少。而是否存在租金损失是一个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复合问题,属于人民法院依法裁量的范畴,不应由鉴定机构鉴定。再者,法院一旦认定存在租金损失,那么租金损失金额的计算一般也并不复杂,无需专业鉴定人员鉴定。3.司法鉴定机构现场查勘鉴定机构查勘火灾现场是鉴定程序中的重要一环,是鉴定人员取得火灾现场第一手资料并确定相应鉴定方法的重要途径。虽然是鉴定人员的专项工作,但代理人参与现场查勘是火灾处理法律服务中的重要内容。鉴定机构通知火灾当事人进行现场查勘后,代理人应到场参与整个查勘过程。代理人参与现场查勘的并不是可有可无的,某种程度上讲是很重要的。代理人参与现场查勘的重要性体现在:1、代理人参与查勘的作用是隐性的,参与了可能看不出起了什么作用,但是如果代理人不参与,后续就很容易出现问题,等问题产生也于事无补,因为程序不能重来;2、代理人是否参与现场查勘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代理人是否能对鉴定意见提出详细、深入、全面的质证意见,从而最终影响损失的认定。因为代理人参与现场查勘才能掌握司法鉴定程序中的很多细节信息,包括(1)鉴定方法。代理人须询问、熟悉鉴定人员的估算方法,考虑估算方法是否合适;(2)监督鉴定人是否遗漏或者重复计算财产损失项目,己方的哪些财产损失项目还缺少资料需要进一步补强证据,对方的财产损失项目提供了哪些书面材料佐证、这些材料是否有证明力、鉴定人员是如何采用这些资料的,对方未提供哪些关键性的材料,在缺少关键证据时鉴定机构是如何定损的等等;3、代理人还应关注现场查勘笔录的记载是否与实际查勘情况一致,例如现场受损财产的摆放位置、高度、数量是否如实记载,火灾对方当事人在鉴定人询问时是如何回答的,查勘笔录是否如实记载,在后续的庭审程序中对方当事人是否出现与现场查勘时不同的陈述。对查勘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应当及时提出并记录在查勘笔录上后再签字确认,确保最大限度地还原并记录现场查勘情况。4.残值的确定和归属残值是受损财产剩余的价值。残值一般通过市场询价、并考虑清理现场处理残值的费用后,从认定的总损失金额中扣除。//////三、民事侵权索赔诉讼(一)诉讼请求金额的确定诉讼请求金额应尽可能全面考虑依据现有资料和当事人陈述可以估算的所有财产损失金额。一般情况下火灾索赔损失金额在提起诉讼之时只是当事人的预估,尚需通过后续的司法鉴定程序和法庭质证程序由法院最终认定。因此,提起诉讼时,索赔的损失金额是有可操作空间的。虽然索赔金额越小,法院预收的诉讼费就少,向保险公司申请诉讼保全保险时的保险费也越少,有利于在诉讼初期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但从整体来看是弊大于利。1、如果法院最终认定的损失金额大于诉请金额,则当事人须增加诉请金额并相应补交诉讼费;2、此种大型火灾损失索赔案件,诉讼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是常规操作,而法院不得超额保全,申请保全金额须严格根据诉请金额,不能多一分一毫。因此,诉请金额直接决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的金额。诉请金额越小,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先行查封的财产金额就小,对方当事人则有机会以更少的保证金将保全财产置换出来,容易造成脱保,是很危险的。3、如果对方当事人用较少的保证金置换出保全财产,当事人还须通过增加诉请金额、再次申请保全等程序再次查封对方财产,造成诉讼程序的反复、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二)侵权索赔时机的选择当火灾事故当事人均投保了财产险时,选择何时起诉是值得考虑的问题。首先由于保险公司有更强的赔偿能力,所以火灾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快地推进保险理赔程序,并尽可能多地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款,而不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索赔。其次,大的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往往较大,此种情况下的侵权索赔诉讼往往伴随诉讼保全措施。而火灾事故侵权索赔诉讼中,保全的首要目标就是对方当事人对其保险公司享有的保险赔偿款。所以,一旦启动诉讼,同时会触发对方当事人申请冻结我方保险金。如果此时我方的保险理赔程序尚未结束,则会导致我方的保险理赔程序被迫中止。所以,最佳诉讼策略仍然是,在加快推进我方的保险理赔进度、尽可能多地取得保险赔偿款的同时,考虑其他相关因素择机提起诉讼。(三)诉讼保全标的选择在火灾侵权索赔诉讼保全中,除了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等这些常见财产之外,有一类特殊的财产类型容易被忽略,那就是对方当事人可以取得的保险赔偿款。火灾侵权索赔诉讼中,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保全对方当事人的保险赔偿款是通行做法,但也是新手容易忽略的。当被申请人有多项财产可供申请保全时,考虑到法院不得超额保全,申请人会遇到如何选择保全标的的问题。最常见的情况是被申请人享有对其保险公司保险赔偿款给付请求权的同时,名下有价值较大的不动产。那么是选择保全不动产,还是保全保险赔款呢?如果不动产价值足够覆盖保全标的金额的话,建议保全不动产。第一,对方当事人对其保险公司享有的保险赔偿款的金额是不确定的,会因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甚至已经终赔等各种因素而变得高度不确定;第二,实践中价值较大的不动产往往被用于融资,不动产保全措施可能影响对方当事人的融资,从而有希望为双方谈判创造一定空间。(四)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如何约定消防安全责任?实践中出租人(产权人)通过合同笼统地约定所有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承租人负责,试图以此免除自己的消防安全责任。笔者认为这种笼统约定的做法并不可取。消防安全责任是房屋出租人(产权人)的法定义务,不可以通过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约定免除。可行的做法是,通过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的具体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公用区域和设施进行统一管理。通过具体的消防安全责任的分配最大限度防范火灾带来的赔偿风险。(五)侵权索赔诉讼与保险人代位追偿权诉讼的相互影响在火灾当事人投保了财产险的情况下,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后就取得了代位追偿权利。但保险人取得的代位追偿的范围不仅受到其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的限制,同时还受到侵权人实际应承担责任限额的限制。比如,保险人给付了500万元的保险赔偿款,但经法院判决侵权人只应赔偿200万元,则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的范围只能限于200万元。如果火灾当事人均通过保险公司足额拿到了保险赔偿款,且保险赔偿款足以覆盖所受损失,那么就只剩下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诉讼。但实践中往往不是如此理想和简单。对于很多特大、重大的火灾,当事人从保险公司取得的保险赔偿款往往不足以覆盖实际所受的损失,此时,火灾当事人往往需要另行向对方当事人索赔。而这种侵权索赔诉讼与保险追偿权诉讼交织进行的情况下,应特别注意侵权索赔诉讼与保险追偿权诉讼的相互影响。举例说明:如果法院认定甲方实际损失800万元,甲方已取得了500万元保险理赔款,同时甲方不动产被乙方申请保全;乙方实际损失400万元,乙方已取得了70万元预赔款,但乙方的剩余保险赔偿款被甲方申请冻结。法院最终判决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250万元,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250万元。此种情况下,应考虑该侵权索赔诉讼终审判决如何执行,包括如何解除诉讼保全措施,以及对保险人代位追偿权诉讼的影响。如果甲乙双方私下协商相互抵消债务从而解除对方的财产保全的话,此时就会影响甲方投保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金额,也会影响乙方保险公司剩余应赔偿的保险赔偿款金额。比如,甲、乙协商一致,甲方对乙方的250万元债务与乙方对甲方的250万元债务相互抵消,甲方对乙方的债务、乙方对甲方的债务均履行完毕,甲、乙方均申请解封对方的保全财产,至此,甲、乙方之间的侵权索赔诉讼告一段落。但甲、乙方相互抵消债务的操作势必会影响甲方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权诉讼,也会影响乙方保险公司最终赔偿金额。首先分析甲方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诉讼。由于乙方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向甲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乙方已实际履行自己的侵权赔偿责任,则乙方将不再负有向甲方保险公司赔偿的义务,也就是说甲方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将落空。再来分析乙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责任。由于甲方已向乙方赔偿250万元,而乙方的实际损失是400万元,由于财产险的赔偿原则是填平被保险人的损失,被保险人不得从保险事故中获益,乙方已获得320万元赔偿(甲方赔偿了250万元,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了70万元),则乙方还有80万元的损失缺口,那么乙方保险公司应支付的剩余保险赔偿款金额为80万元,这样一来乙方实际获赔150万元。可见,通过侵权索赔诉讼实际能拿到的赔偿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侵权责任比例认定,而在事故处理的初期很难预料最终的裁判结果,但火灾当事人通过保险理赔能拿到的赔偿款却是相对可预测,因此也是更稳妥的。这也再次印证了诸如火灾事故等大型事故的处理中保险理赔程序的重要性,最佳策略仍然是快速推进保险理赔程序拿到全部保险赔偿款,而不是仓促提起侵权索赔诉讼。另外,明确赔偿款对应的是哪些赔偿项目也很重要。因为保险公司是按照投保的财产项目进行分项理赔,不在投保范围内的财产损失会被保险公司拒赔。比如,保险公司可能会提出乙方实际损失金额400万元中的有些部分并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比如停产停业损失,这部分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金额应当从80万元中予以扣除。但乙方可以主张甲方赔付的250万元已经涵盖了停产停业损失等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而剩余的80万元损失对应的财产项目均在投保范围内,故保险公司要求扣除没有依据。同样的道理,在保险人代位追偿权诉讼中,也应关注保险人取得的代位追偿权到底涵盖了哪些财产损失项目及对应损失金额。//////本文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洪诺律师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依据作者个人对法律、案例以及结合自身经验而形成,不对其准确性做完全的保证,不代表申浩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本文为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版权归署名的作者所有,转载须经作者本人同意。本文可通过微信转发功能全文无修改之转发,不允许通过复制等方式全部或部分的方式于其他账号中的再次发表。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往期回顾:*“卖崽青蛙”人偶、玩具是否享有著作权?|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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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崽青蛙”人偶、玩具是否享有著作权? | 律师实务

“最近萌萌的“卖崽青蛙”火爆网络,大街小巷经常可以看到它的身影,有人提出这一款“卖崽青蛙”的外形与动画片《葫芦兄弟》中的“红蛤蟆”角色非常“近似”。动画片《葫芦兄弟》主创人员吴云初曾表示,“卖崽青蛙”设计者公开承认是从《葫芦兄弟》得到启发,这种行为比较坦率,感谢网友的支持,但自己不准备维权。“卖崽青蛙”火了以后出现非常多的模仿者,设计师童女士表示她不会在版权问题上追究这些人的责任,因为她设计“青蛙”人偶服的最初目的就是想带给人们更多的快乐。【1】“卖崽青蛙”(图源自网络)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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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家族争产之法律分析 | 申浩视点

“2023年2月10日,A股上市公司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股份”)前控制人郑永刚突发心脏病去世,郑永刚生前并没有留下遗嘱。其现任太太周婷和他前妻所生之子郑驹,一度为争夺公司控制权而剑拔弩张。2023年3月23日,郑驹在被选举为杉杉股份董事长时,周婷曾现身公司指责股东大会程序违法,理由是她是郑永刚的配偶和三名亲生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继承杉杉的实际控制权。据公开披露,周婷已于2023年3月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纠纷诉讼【案号:(2023)沪0106民初16610号】,并申请冻结郑永刚名下的宁波青刚投资有限公司51%股权(即杉杉股份原控股股东所持股权)。2023年4月10日,法院批准冻结(见图1)。至此,郑永刚才刚刚离世一个月,各方法定继承人争产宫斗大战就已经拉开。(图1)在遗产数额巨大以及继承人众多的情况下,无论是否有遗嘱,通常大多会产生继承纠纷诉讼,进而引发诸多的家族财富风险。所以,这里笔者就以杉杉股权继承纠纷为例,分析家族财富继承中的法律风险问题,向企业家们提示财富传承风险,以供参考。”一、郑永刚家族基本情况男方:郑永刚,1958年11月24日—2023年2月10日,户籍地(住所地)为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弄*号***室。女方:周婷,1982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同上。结婚时间:2017年**月**日生育情况:男方与女方婚后生育一女二子,共三名子女,目前均未成年。郑永刚婚史:1982年郑永刚与周继青结婚,离婚时间不详。1983年*月*日生育长子郑斌,1991年*月*日生育次子郑驹。郑永刚的法定继承人:周婷与其三名子女、郑斌、郑驹,共六人。(据公开渠道消息,郑永刚的父母已经去世。)//////二、郑永刚名下主要财产的基本情况(一)公司股权1.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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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收购项目的法律风险点梳理 | 律师实务

“随着旅游业的复苏,酒店行业也正进行着品牌升级与资源整合,行业内收购事件陆续发生。酒店行业具有自身的独特性,本文笔者从酒店项目收购的特殊性出发,结合审判实例,对于酒店收购项目需要着重关注的风险点进行梳理。”一、特许经营风险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1】酒店行业,特许经营模式应用得十分广泛。根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CCFA)公布的“2021年中国特许连锁Top100”【2】显示,汉庭、全季、锦江之星、如家、速8酒店、花筑、蔚徕为酒店住宿行业的入选品牌,加盟店数量均达到上千家,酒店品牌对于酒店的价值不言而喻。收购酒店项目时,品牌价值往往是收购方予以重点关注的对象,故合理规避特许经营风险,属于酒店收购中的重要环节。风险点1:股权收购模式下,因受《特许经营合同》限制,收购方无法继续使用加盟品牌,面临拆牌后果案例: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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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校第十七届“金法槌杯”模拟法庭大赛颁奖典礼暨第十八届“金法槌杯”模拟法庭大赛启动仪式成功举行 | 申浩动态

申浩动态2023年6月11日上午,全国高校第十七届“金法槌杯”模拟法庭大赛颁奖典礼暨第十八届“金法槌杯”模拟法庭大赛启动仪式在上海中心75层申浩会客厅顺利举行。上海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会长施伟东,上海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段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田庭峰主任,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本科生书院管理中心主任孟祥栋,上海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部长魏宏,上海大学团委书记冯凌燕,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凤章,本科生场大赛评委组组长洪凌啸,研究生场大赛评委组组长申浩高级合伙人陈敏涛律师,上海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于伟,法学院团委书记林建玲以及获奖选手代表等出席仪式。仪式由上海大学法学院2021级本科生周文博、金娱主持。全国高校第十七届“金法槌杯”模拟法庭大赛由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大学联合主办,上海大学法学院、律舟法律援助社承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协办,经过启动仪式、报名、初赛环节,并于今年4月29、30日顺利进行了决赛。共有来自全国29所高校的50支队伍参加了此次大赛,各参赛队围绕民事案例在初赛中提交了案例分析报告,在决赛中展开了庭审辩论。经过激烈的角逐,中国海洋大学程湘缘、上海大学刘云、武汉大学卢苇、华东政法大学张孜璐四位同学获得本科生场个人最佳风采奖;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周宣妤、上海外国语大学赵博禹、上海交通大学贲一鸣、上海政法学院陈冰然四位同学获得研究生场个人最佳风采奖;武汉大学和上海外国语大学分别获得本科生场和研究生场最佳起诉状奖;浙江大学和东南大学分别获得本科生场和研究生场最佳判决书奖;浙江工业大学和上海政法学院分别获得本科生场和研究生场最佳答辩状奖;武汉大学和上海外国语大学分别获得本科生场和研究生场最佳原告组奖;浙江大学和东南大学分别获得本科生场和研究生场最佳审判组奖;浙江工业大学和上海政法学院分别获得本科生场和研究生场最佳被告组奖。在颁奖典礼上,上海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段勇教授致辞时指出,党的二十大锚定了“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目标,奏响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嘹亮号角,开启了法治中国新的征程。作为华东地区举办最早、影响最大的跨区域实战型模拟法庭赛事,“金法槌杯”为全国高校的法科学子打造了一个体验真实、流程完备、对抗激烈的学习交流平台。“金法槌杯”模拟法庭大赛真正引导青年学子以问题为导向,探索如何利用法律思维解决现实社会问题,提高法科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金法槌杯”模拟法庭大赛已经形成了“体验真实、即时庭审和流程完备”的三大鲜明特色,并且已经形成了越来越强的全国性影响力!段勇寄语法科学子不但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还要主动实践、善于实践,以模拟法庭大赛等为实践平台不断提高自身的实务能力,为投身祖国的法治事业、服务社会服务人民做好充分的准备!随后举行了简洁而隆重的颁奖仪式,与会领导和嘉宾依次为获奖个人和团队代表颁发荣誉证书。浙江大学章钰敏同学、浙江工业大学沈李丽同学、武汉大学向采怡和徐思宇同学、上海交通大学贲一鸣同学以及上海政法学院陈冰然同学作为获奖代表在典礼上交流发言。大家一致表示非常感谢“金法槌杯”模拟法庭大赛提供的宝贵学习锻炼机会,通过比赛,向朋辈学习、向指导老师和评委请教、将所知所学灵活运用,有效提升了实务水平和专业能力。本科生场评委组组长洪凌啸老师和研究生场评委组组长申浩高级合伙人陈敏涛律师分别作了精彩的大赛总结点评。上海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会长施伟东讲话,对获奖单位和个人表示祝贺,对参赛选手、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各位评委、各位指导老师的辛苦付出表示感谢,并在讲话中提出三点希望。希望进一步加强赛事的支持系统,促进大赛成为法律人持续的关注;希望加强赛事中和后期的持续运营,提升办赛质量;上半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希望大家认真学习贯彻相关精神,为法治中国建设做出法律人应有贡献。上海市法学会施伟东专职副会长、上海大学段勇副书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田庭峰主任、上海大学法学院李凤章院长共同推杆启动全国高校第十八届“金法槌杯”模拟法庭大赛。全国高校第十八届“金法槌杯”模拟法庭大赛继续区分本科生场和研究生场,赛程从2024年3月开始,经过初赛后将于2024年4月底举行决赛。即日起接受各高校参赛报名,敬请关注!本文转自:公众号“上海大学法学院”,2023年6月13日推文《动态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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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语境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处置实务 | 律师实务

“实践中,存在许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财产无法分清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1】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2】的规定可知,执行领域的司法实践中,一人公司中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时,股东理应向债权人或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笔者作为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在办理某一人公司破产清算案件时顿生疑惑:如果一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是否有职责查明股东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出现财产混同时,在公司财产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有债权人代为清偿(或垫付)破产费用的前提下,管理人是否有职责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在此,笔者就破产清算实务中一人公司具有财产混同情况时的处置实务作粗浅的探讨。”一、一人公司的概念及特别规定一人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类型,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对一人公司的定义为“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同时,第六十一条规定表明一人公司股东可以直接通过股东决定的形式行使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因此,一人公司具有股东单一、缺少普通公司分权制衡的特点,由此也容易产生股东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条件,将公司财产充作私用,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规避债务的情形。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特别以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一人公司如何证明财产独立?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3】的规定,一人公司应依法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进行年度审计,而不是在诉讼阶段临时单方委托作出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仅仅提供一人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可能还不足以证明一人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股东自己的财产,但这并不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二、财产混同情形下一人公司破产申请法院受理情况(一)法院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案例一:天津市华北实验仪器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2020)津01破终1号]天津市华北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实验”)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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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老板Ed Sheeran为什么能赢?音乐作品抄袭判定难 | 申浩视点

Loud这首歌中的某些元素(注:主要包括melody旋律,rhythms节奏,harmonies和声,drums鼓,bass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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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郑渊洁案看“在先权利”保护的边界 | 申浩视点

“今年4月19日,郑渊洁在微博上发文称自己“认输了”,由于其原创的知名文学角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多家企业注册成商标并使用,且多年来仅有37件商标维权成功,郑渊洁就此决定不再发表作品。4月20日的采访中,郑渊洁的一句:“商标维权根本就是死水一潭,没有变化,甚至倒退。”让很多网友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质疑。那么郑渊洁到底打了多少官司,过去为什么能赢,这次又为什么会输?让我们先来梳理一下郑渊洁这些年的“商标之争”。纵观《童话大王》36年的历史,郑渊洁创作了很多家喻户晓的童话故事,塑造了许多为大家所熟知的著名人物角色,比如最有名的舒克、贝塔、皮皮鲁、鲁西西等。郑渊洁从90年代开始就不断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维权,自那以后,“商标维权”便常常伴随着郑渊洁。从2002年起,郑渊洁就开始商标维权。据有关资料显示,郑渊洁相关作品授权方“北京皮皮鲁总动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皮皮鲁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均为郑渊洁之子郑亚旗。该公司目前已成功注册、登记多个“皮皮鲁”“鲁西西”“舒克贝塔”“罐头小人”等郑渊洁作品相关的商标及著作权。据公开的多条商标文书显示,皮皮鲁公司在21年间曾多次为上述商标维权,共梳理出710个侵权商标,行业跨度从卤腌食品、畜类人工授精,到内衣、鼠食等。”一、以“作品角色名称”维权的法律依据皮皮鲁公司最早申请的商标可以追溯至2009年2月,此前早已有多家企业采用“皮皮鲁”“鲁西西”等角色名作为商标使用。众所周知,我国的商标保护采用的是“注册在先原则”,也就是说即便A企业已经使用某个商标多年,也可能因为注册不及时而丧失该商标的注册专用权。可见,郑渊洁正是吃了这个亏,才开始了从90年代起的漫漫维权路。而郑渊洁之所以能维权成功,大部分采用了我国《商标法》上的一个重要制度:保护“在先权利”。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权利的外延主要包括著作权、肖像、姓名、企业名称。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则明确了“角色形象”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亦构成在先权利。(法条原文: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这条规定的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相当于赋予了知名文学角色以驰名商标的地位。舒克、贝塔、皮皮鲁等的确是郑渊洁童话作品中的角色,也是80、90一代人的童年记忆。如果有公司恶意抢注这些商标,的确会侵犯郑渊洁的在先权利。在江苏舒克服饰有限公司的“SHUKE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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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兰离岸家族信托击穿案——境内家族信托优于离岸家族信托的法律分析 | 申浩视点

“近日,娱乐圈和财富圈闹得最为沸沸扬扬的新闻,是俏江南创始人张兰女士设立的离岸家族信托,被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击穿”事件,张兰女士将为该判决承担一亿四千多万美元的赔偿,这对张兰家族又是一次重大打击。这个案例也直接重创了高净值人群设立家族信托的信心,可能会认为家族信托并非是安全的财富保护和传承方式。几乎所有的客户都认为,境内家族信托不如离岸家族信托可靠,如今张兰的离岸家族信托已经被法院击穿,导致境内的家族信托更没有安全性可言,这一结论其实是非专业法律人士最大的误区。通过对国内外信托法的比较,实际上,国内信托法对信托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保护,远远高于西方国家的法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有人认为中国的法律制度和西方相比,难道不是西方国家的法律更加严密吗?但正是西方严格的信托法律,对信托控制权有着更严格的限制,委托人对信托财产不能保留过多的控制权,否则将视为以信托的名义持有资产,是规避债权的追索,从而被认定为虚假信托。然而,境内家族信托只有二种情况被击穿,一种是信托无效,另一种是撤销信托,国内的信托法并没有虚假信托的规定,也没有委托人是否要放弃或者拥有多少控制权的法律规定。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由于国内的信托法对委托人少了很多限制性规定,这反而让境内家族信托具有远大于离岸信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那么下面笔者就从张兰家族信托击穿案的背景谈起,从法律层面分析境内家族信托,相对于离岸家族信托的优势。”一、张兰家族信托背景2014年6月3日,张兰在库克岛设立了“成功优雅家族信托”(Success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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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融资性贸易保理业务之风险及应对策略 | 律师实务

“2023年3月1日,国资委官网权威发布了关于《融资性贸易的具体界定标准是什么?》的政务咨询回复意见,【1】引发了实务界的热议。而近年来,随着保理行业的逐渐成熟和保理公司的金融行政监管要求越来越高,风险较低的涉央企、国企和上市公司类保理业务规模也逐渐占据相当大的市场。因此,如何识别、防范和应对此类融资性贸易高发领域的保理业务风险,也成为了保理公司的必备技能。笔者从代理过的融资性贸易和涉融资性贸易保理业务的办案经验中,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裁判的认定规则及审判趋势,梳理、总结这类业务的特点及风险,以期帮助保理公司从业务尽调环节即识别该风险、及业务叙作时的注意事项和操作要求,全方面地防范并应对涉融资性贸易的业务风险。”一、融资性贸易的概念、成因及特点融资性贸易并非法律概念,更非专有的金融工具名称,而对于融资性贸易的界定标准,国资委的回复意见系引用《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的规定,“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其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特征有: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三是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而从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的司法认定层面,目前尚无对融资性贸易/循环贸易予以规范的专门司法解释,结合司法裁判案例,一般将融资性贸易定性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2023年1月10日,刘贵祥在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循环贸易”等,要根据其具体约定和交易场景,判断其是否属于借贷关系,并依法认定其合同效力。【2】亦是对此融资性贸易法律关系的司法认定总结。融资性贸易的存因,即商业逻辑及实务来看,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央企、国企及上市公司资金充足、资信偿债能力佳、银行贷款授信额度盈余多,同时面临经营业绩压力,或是交易资金流和信用评级增信的要求,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及中小微企业存在应收账款账期长、资金被占用或投资扩大再生产,而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渠道遇阻的资金困境,两类主体的融资能力与融资需求之间极不平衡。根据前述分析,结合实务中的爆雷事件及典型司法案例,融资性贸易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参与主体三方以上,一般有央企、国企及上市公司参与;二是“走单、走票、不走货”,循环/连续交易的“货物”不存在或并未真实交付;三是还原整个交易链条后存在循环贸易、自卖自买、低卖高买等违反商业常理的事实;四是交易的“货物”一般为钢材、铝、铜、煤炭、铁矿石、大豆等动产类大宗商品;五是其他参与主体每笔“货物”买进卖出价差(实际为利差)之和,与“低卖高买”方的价差一致。//////二、融资性贸易保理业务之风险涉融资性贸易保理业务,即指基础交易合同系融资性贸易中的某一买卖合同,保理商受让据此形成的应收账款而叙作的保理业务。由于前端基础交易合同存在被认定为“买卖合同”、“借贷合同”以及“无效合同”不确定性,叠加保理公司及保理业务的特殊金融监管要求,涉融资性贸易保理业务亦会联动地产生风险。(一)保理回款风险高在融资性贸易中,作为参与方的保理申请人来说,其低买高卖的合同价差实际为融资利差,就笔者接触的大量融资性贸易业务而言,一般一份销售金额数千万的买卖合同对应的利差为数十万元,因此,保理申请人根据合同记载的销售金额申请保理融资的,其本身即不具备对应的经营能力和资金偿债能力。另外,对应的买方,即应收账款债务人亦不具备对应的交易偿债意愿。据此,保理商据此发放保理融资款的,则存在“两头落空”的保理回款风险。(二)保理合同存在被认定为借贷合同,甚至无效合同的法律风险由于融资性贸易的实践情况复杂多样、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难以举证、司法界定及法律关系认定尚未统一,进而对于涉融资性贸易的合同关系,存在被认定为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如(2014)民二终字第56号、(2020)最高法民申3805号);有效的借贷合同关系(如(2016)最高法民申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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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音瑜伽“爆雷”,预付卡之路何去何从? | 申浩视点

一、梵音瑜伽跑路后,引出消费者对预付卡模式的质疑三年前,梵音瑜伽确定门店扩张政策,在存在疫情影响的三年间仍实现全国60家扩张至80家,门店会员多采用预付卡消费的收费模式。如今,梵音瑜伽一夜之间“崩塌”,导致梵音瑜伽会员办理的预付卡剩余金额无法消费。据上海梵音瑜伽会员不完全统计,数千名上海梵音瑜伽会员预付卡内累计约有千万元预付费未使用。由此,公众把矛头再次对准“预付卡消费模式”。预付卡消费模式在健身、餐饮、教育等行业内备受推崇。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由于商家的商业策略,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后,继续保持在商家消费的可能性大幅提高,一次购卡意味着连续消费,商家多通过消费者购卡的形式“黏住”客户。二是商家受制于如今融资困难的大环境,在缺少资金时,通过消费者提前将资金预付的形式,商家可以快速获得大量资金实施其商业战略。虽然预付卡消费模式现在已成商业拓展模式中较为普遍的模式之一,但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问题。由于预付卡以商家的偿还能力为前提,具有信用消费的属性,如果商家大批量发卡,导致发卡规模严重超出商家的偿还能力,那么未来一旦发生对偿还能力有任何“风吹草动”影响的突发事件,商家抗风险能力极低,可能立即出现“爆雷”无法兑付,从而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再加上前文阐述的预付卡的融资属性,如果不对此种融资方式进行合理监管,会大大增加商家“跑路”或者“爆雷”的概率。//////二、关于预付卡的监管体系我国用于调整预付卡的法律规范散见于不同层级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但客观而言,由于制度设计上的可执行性较低,上述法律规范在规制预付卡中所起的作用是较为有限的。此外,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2018年7月通过了《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上海规定”)。上海规定的核心内容是政府建立统一的预付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归集经营者发卡、兑付、预收资金等信息;经营者应当建立自有业务处理系统或者使用预付卡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建立预付卡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制度,预收资金余额超过风险警示标准的,必须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经营者可以采取履约保证保险等其他风险防范措施,冲抵存管资金。从“上海规定”的内容上看,确实属于一大进步,但从规定出台到现在,实践中仍旧存在如何使得统一监管平台与各企业发卡系统对接的难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统一监管平台中仅对约500家企业进行对接,由此可见这一制度还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梵音瑜伽就是未被纳入监管平台的企业之一。//////三、笔者对预付卡现行监管体系的看法无论如何规定,预付卡消费所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商家实现融资目的后恶意倒闭的“卷款跑路”现象,或是由于经营不当而导致债务无法履行问题的偿还能力危机,因此,保证商家依法履行其向消费者所负担的债务就显得至关重要。截至目前,台湾地区已经建构起较为完善的预付卡消费债务履行机制,既包含基本的金融机构担保,还包括同业中的连带保证与互保,以及信托账户的专款专用形态。上述多样化的担保机制既有助于商家选择适合自身商业模式的保证方式,更有助于通过债务履行之保障措施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预付卡的监管层面,笔者认为,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建构完善的预付卡消费债务履行机制,另一方面,又要针对商家推行预付卡行为进行监管。在商家经营状况恶化的前提下,如果继续“大肆发卡”,或者说发卡总额远超其经营能力可以兑现额度的情况下,需要对商家进行严格限制,防止其对消费者权益、对正常市场秩序的侵犯。从消费者层面,笔者有几点建议。首先,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经笔者调查统计,上海梵音瑜伽会员的充卡金额平均在2万元左右,超过2万元的人数占总人数的40%左右,其中充卡金额在7万元以上占8%左右。从这组数据中可以看出,多数梵音瑜伽会员的充值金额普遍偏高。这虽然离不开商家的“营销套路”,但从侧面反映出消费者在充值办卡时缺乏理性。笔者建议消费者结合自身情况,在充值时可以选择“少额多次”的充值方式,或者单次消费的形式,保护好自己的“钱包”。同时,在办卡前建议调查商家的经营情况。对于商家已经有“被执行”案件或已经在“黑名单”上时,应谨慎办卡。其次,对于已经办卡的消费者,注意保留办卡合同、转账凭证、发票收据、实体卡或电子卡信息等证据材料,如果日后发生纠纷,保留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如果消费者自身证据材料不全的情况下,可能连起诉的依据都没有。这并非危言耸听,笔者在与梵音瑜伽会员的沟通中发现,许多会员缺乏证据意识,并未保留办卡合同、电子卡信息等证据材料。笔者及时介入,协助部分梵音瑜伽会员向梵音瑜伽门店工作人员申请,由门店工作人员通过系统及时调取了办卡合同、电子卡信息等,弥补了证据材料的不足。但幸运儿是少数的,梵音瑜伽系统在闭店后几天就被锁死,门店工作人员也没有办法登录系统调取材料。由此可见及时保留证据材料是至关重要的。另外,建议消费者时刻关注商家的经营状况,在发现商家有经营异常情况时,尽快与商家协商办理退费流程,及时止损。当然,正确引导预付卡之路,还需要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切实履行应有职能,通过调查、审查、裁判等方式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在梵音瑜伽事件中,股东饶秋昱在梵音瑜伽已经背负巨额债务下的情况下,仍旧大肆扩张门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追究股东饶秋昱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商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备兑付能力而大肆发卡,或者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发卡圈钱,卷款跑路的商家,应认定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本文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牛静律师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依据作者个人对法律、案例以及结合自身经验而形成,不对其准确性做完全的保证,不代表申浩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本文为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版权归署名的作者所有,转载须经作者本人同意。本文可通过微信转发功能全文无修改之转发,不允许通过复制等方式全部或部分的方式于其他账号中的再次发表。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往期回顾:*基于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研究识别法律服务场景与风险*『资金+SPV有限合伙』股权信托模式:欧普照明家族信托案例分析*浅谈高阶法院在二审、再审中的裁判考量因素及对策建议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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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研究识别法律服务场景与风险 | 律师实务

“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2020年9月22日,中国向全世界宣布了“3060”双碳目标,即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碳达峰碳中和的实现基本路径是碳减排达峰、全面中和,全面中和又以深度脱碳、碳捕集、林业碳汇为重点。林业碳汇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经国家主管部门进行量化核证后,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它可以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抵销5%的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目前,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林业碳汇方法学有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AR-CM-001-V01)、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AR-CM-002-V01)、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AR-CM-003-V01)、竹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AR-CM-005-V01)四种。我国于2017年3月14日暂停受理温室气体减排项目(CCER)审定备案。截至2021年4月,国家发改委公示的CCER审定项目累计2871个,备案项目861个,进行减排量备案的项目254个,根据碳汇造林方法学开发并完成减排量备案的项目仅有广东长隆碳汇造林项目。随着国家级绿色交易所的启动,CCER有望在年内重启。由于碳汇造林市场广阔、收益率高,碳汇造林项目开发存在碳汇量(碳减排量)计算难度大,计算方法和标准不成熟,计算数值仅是理论值,无法直观感受,从业人员能力参差不齐,审定和核证过程缺乏透明度,监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而碳汇量数据的真实性是碳市场正常运行的生命线,CCER重启后势必进入强监管时代。”一、CCER开发基本流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开发步骤为项目设计、项目审定、项目备案、项目监测、减排量核证、减排量签发,其基本流程如下图。本图来源于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CCER项目开发手册,目前CCER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方法学可能处于完善和修订过程中,如有修订以修订为准。//////二、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AR-CM-001-V01)概述碳汇造林,特指以增加森林碳汇为主要目标之一,对造林和林木生长全过程实施碳汇计量和监测而进行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活动。国内碳汇造林项目需要依据相应的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进行。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AR-CM-001-V01)(以下简称碳汇造林方法学)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有关清洁发展机制(CDM)下造林再造林项目活动的最新方法学为主体框架,参考和借鉴了CDM造林再造林项目有关方法学工具、方式和程序,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和《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优良做法指南》、国际自愿减排市场造林再造林项目方法学和有关方法。//////三、开发碳汇造林项目适应性要求(一)土地合格性要求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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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SPV有限合伙』股权信托模式:欧普照明家族信托案例分析

“家族信托在近年来,受到高净值人群越来越多的关注,很多具有远见目光的客户已经提前规划,纷纷设立自己的家族信托,但绝大多数设立的是资金型的家族信托,股权家族信托还是新事物,很多企业家们还没有意识到它的重要性。实际上对于民营企业家和多数高净值人士,家族企业才是最重要的家族财富,它也是创造家族财富的源动力所在,所以对家族企业的保护和传承,是关系家族基业长青的根本问题。然而,并非所有的家族企业都有合格的接班人,也并非每一代接班人都能胜任家族企业的管理,要防止家族后代出现各种意外,导致家族企业衰落,如何让家族企业安全稳定地世代传承,永续经营,这已成为第一代成功企业家亟待解决的问题。那么在这样的财富保护需求之下,股权家族信托逐渐浮出水面,成为解决该问题的重要法律工具,目前国内试水股权家族信托的家族企业确实不多,对于已经实操落地的股权家族信托,一般都采用『资金+SPV有限合伙』的信托架构模式设立,具体方式可从下图直观了解。最近有一起公开报道且比较典型的案例是欧普照明实控人马秀慧女士设立的股权家族信托。我们根据公开报道的信息,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以及探讨股权家族信托对家族企业的重要意义。”一、欧普照明家族信托案例2022年9月10日,欧普照明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增加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对外披露实际控制人马秀慧女士,基于资产规划需要,将其所持欧普照明的1.01%的股份,转让给上海峰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这家合伙企业就是马秀慧设立的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根据公告中的持股变动情况,我们看一下欧普照明在家族信托成立前后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成立家族信托前:成立家族信托后:图里的光大信托就是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具体信托架构大致如下图所示:欧普照明股权家族信托设立的大致流程分为三步:第一步:先由马秀慧作为委托人、光大信托作为受托人,设立一个资金型信托,信托文件规定信托资金用来收购指定的目标资产,也就是马秀慧名下的上海峰岳99.9983%的合伙份额,信托受益人是马秀慧的家庭成员,主要是二名子女。(上海峰岳的背景情况:上海峰岳原来是马秀慧占99.9983%、中山欧普占0.0017%,中山欧普的实控人也是马秀慧和王耀海夫妇,详见上文图表。)第二步:信托设立之后,光大信托按照信托文件,与马秀慧签订上海峰岳99.9983%的合伙份额的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上海峰岳99.9983%的合伙份额就成为了信托财产。虽然光大信托持有上海峰岳99.9983%的合伙份额,中山欧普只持有0.0017%,但是光大信托是有限合伙人,中山欧普是普通合伙人,所以上海峰岳的实际控制权还是在马秀慧手中。第三步:上海峰岳置入信托架构完成之后,马秀慧与上海峰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马秀慧将其名下欧普照明1.01%股份转让给上海峰岳,这就是上面公告披露的股权变动信息。到这里为止,上市公司欧普照明1.01%的股权就置入了家族信托,这样一个完整的上市公司股权家族信托就实操落地了。后面运行家族信托的方式,就是欧普照明把股息红利分配给上海峰岳,光大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利益分配给受益人。从这个案例看,设立股权家族信托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将家族企业的股权置入家族信托,实控人的后代只需通过信托受益权,就可以获得企业经营的收益,这样可以避免因为后代婚姻变化、法定继承等原因,导致家族企业股权分散、家族财产外流的问题,从而确保家族企业永续传承和经营。//////二、『资金+SPV有限合伙』的信托架构模式那么我们重点要探讨一下『资金+SPV有限合伙』的信托架构模式有哪些突出的优势,通过『资金+SPV有限合伙』家族信托模式,可以解决家族客户关心的家族信托合法性问题和企业管理控制问题,达到家族信托合法有效运行的预期结果。一、由于我们目前对于非现金资产直接装入信托,存在信托登记的障碍,因为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股权信托登记的具体规定,实践中也没有具体的部门进行股权信托登记,通过『资金+SPV有限合伙』很好地解决了该问题,因为资金信托可以进行信托登记,这直接受到银保监会的监管,但是根据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处分信托财产所获得的其他财产和收益,同样归于信托财产。所以通过先设立资金信托,利用信托资金购买的目标企业股权,在法律上就归于信托财产了。这样通过多种交易形式装入家族信托项下SPV控制的实体,就解决了目前信托登记的问题,也就解决了股权家族信托的合法性问题。二、由于家族企业的实控人是SPV的普通合伙人,虽然只持有少量合伙权益,但却能实际控制的经营性实体进行投融资、并购、重组、增发等各种经营行为,而不需要信托公司的同意。信托公司虽然持有绝大部分的合伙权益,但是由于它是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实际经营管理,这样免除了信托公司对股权家族信托的事务性管理的义务,也解决了信托公司被经营纠纷与诉讼牵连的风险。三、通过受托人信托公司与委托人或其指定经营团队的授权、指派及反聘,解决了非资金资产信托后的实际经营控制问题。家族企业的二代、三代实控人可通过将股权家族信托从财产所有人向职业经理人身份的转换,既能轻松行使经营管理权,又不担心因债务、婚变和继承产生的风险。SPV所控制下的经营实体产生的利润分红最终会回到资金信托里,通过对资金信托方案的巧妙设计,能够解决家族成员的生活需求、健康保健、子女教育、公益慈善等信托目的,更能满足家族传承的需要。四、对于企业股权之外的其他家族财富,『资金+SPV有限合伙』信托模式,可以轻松装入包括现金、房产、汽车、珠宝字画古玩等各种可流通动产、不动产及无形资产,实现家族资产的最大范围保护。比如,对于家族的不动产资产,如果直接设立家族信托,将负担高昂的税费,通过SPV模式间接持有的不动产,可以通过交易架构和税务筹划设计,绕开直接交易,无论是交易税费还是持有税费都大大降低,且能够规避限购政策,这样就可以把不动产资产也归入家族信托。//////三、结语『资金+SPV有限合伙』信托模式的运用,对于中国大陆家族信托和财富保护传承事业的发展会起到极大的助推作用。就像美国信托业权威斯考特先生所说的: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笔者完全同意他的观点,不要怀疑家族信托功能的强大,我们要做的就是通过对家族信托的深入研究和灵活运用,去解决我们在财富保护和传承中遇到的问题,只要我们愿意。展望未来十年,很多家族企业,例如宗庆后、曹德旺、王健林等商业大佬,都将面临接班人安排的问题,如何挑选合格的接班人,或者在家族成员无力接班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家族企业的基业长青,肯定是首选股权家族信托,股权家族信托虽然不是完美无缺的传承方式,因为本来就不可能有完美无缺的事情,但股权家族信托无疑是家族企业传承的最佳方式。//////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郁忠律师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依据作者个人对法律、案例以及结合自身经验而形成,不对其准确性做完全的保证,不代表申浩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本文为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版权归署名的作者所有,转载须经作者本人同意。本文可通过微信转发功能全文无修改之转发,不允许通过复制等方式全部或部分的方式于其他账号中的再次发表。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往期回顾:*浅谈高阶法院在二审、再审中的裁判考量因素及对策建议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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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降低法律服务成本 | 律师展业系列沙龙

(本文系2022年9月29日晚上19:45申浩律师事务所同名直播课程文字稿,根据主讲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田庭峰律师直播录音整理编辑。)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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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律师协会会长耿宝建一行莅临申浩律师事务所指导交流 | 申浩动态

申浩动态2023年2月19日,新疆律师协会会长耿宝建,新疆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副处长、新疆律师协会秘书长李文博,新疆律师协会副会长、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会长金小孟,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秘书长赵东海,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司法局副局长王雅洲一行莅临申浩律师事务所指导交流。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田庭峰律师、高级合伙人朱申岭律师、高级合伙人林铮辉律师、合伙人李玉奇律师、合伙人黄新伟律师,任学强律师、邵长鹏兼职律师一同诚挚接待。申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田庭峰律师向新疆律师协会会长耿宝建一行表示热烈欢迎,对新疆律师协会表示诚挚感谢,并汇报了申浩律所的发展情况,希望未来可以参与“一带一路”的法治建设,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申浩力量。双方关于新疆“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与涉外法律服务领域问题进行了探讨和交流。相信本次交流一定会极大地促进与拓展申浩律师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内的发展方向和思路,再次感谢新疆律协各位领导的莅临,为申浩的发展助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创始于2005年,是一家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化、多领域、全方位、一站式”法律解决方案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系全国首批同时具有专利、商标双重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申浩晋升为上海市高院企业破产案件二级破产管理人。2022-2023年,申浩律所连续两年荣登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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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点提示 | 律师实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一般侵权行为构成具备的加害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要件外,笔者处理相关案件时发现,经营场所范围不清、安全保障权责不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责任承担是该类型案件的争议焦点,因此本文将从公共场所界定、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及第三人的介入导致的责任承担进行详细阐述。”争议焦点一:公共场所该如何界定?场景一:某日雨天早晨,客户A去早点铺消费,路滑失足在店铺门口的阶梯摔倒受伤。店铺门口的阶梯是否属于其经营场所涵盖的范围?公共场所与私密空间相对,现行法律对“公共场所”的界定往往是根据其规制目的、对象和性质等采取不同的列举方法,而不是进行抽象定义。正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所列举责任主体: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该条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为下列两类人:第一,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从该条内容可以反映出,公共场所包括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也包括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除了本条列举的这些场所外,码头、公园、餐厅等也都属于公共场所。第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如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人才招聘会等活动。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公共场所的理解并不应做扩大解释,并非所有露天开放的场地都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公共场所,在界定时应从场所地点、性质和路径上进行区别判断。在地点上,判断其是否向外对公众开放;从性质上,判断其是否对外提供服务或承办活动;从路径上,判断是否是公众日常活动行走的必经之路。根据检索分析,经营场所范围的认定并不必然与其持有的产权或租赁的区域范围一致。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法院通常认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根据管理人事发时的营业范围或实际的管理范围而非物理范围进行确定,该范围相较产权或租赁面积范围较大。回到上述场景一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事发阶梯的位置系出入早点铺的必经台阶,早点铺铺设的防滑地垫,应尽的管理场地义务虽有不足,但客户A应承担主要责任,早点铺为次要责任。【参考案例1】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1号)裁判内容:2017年1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卢沟桥派出所接李某某110报警,称支某3外出遛狗未归,怀疑支某3掉在冰里了。接警后该所民警赶到现场开展查找工作,于当晚在永定河拦河闸自西向东第二闸门前消力池内发现一男子死亡,经家属确认为支某3。发现死者时永定河拦河闸南侧消力池内池水表面结冰,冰面高度与消力池池壁边缘基本持平,消力池外河道无水。支某3遗体被发现的地点为永定河拦河闸下游方向闸西侧消力池,消力池系卢沟桥分洪枢纽水利工程(拦河闸)的组成部分。永定河卢沟桥分洪枢纽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和运行由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负责。北京市水务局称事发地点周边安装了防护栏杆,在多处醒目位置设置了多个警示标牌,标牌注明管理单位为“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消力池属于禁止公众进入的水利工程设施,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消力池的管理人和所有人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造成自身损害,请求管理人和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性质上看,消力池系永定河拦河闸的一部分,属于水利工程设施的范畴,并非对外开放的冰场;从位置上来看,消力池位于拦河闸下方的永定河河道的中间处;从抵达路径来看,抵达消力池的正常路径,需要从永定河的沿河河堤下楼梯到达河道,再从永定河河道步行至拦河闸下方,因此无论是消力池的性质、消力池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