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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开展2018年度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及复查工作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通许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业务操作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按照通许县医保中心工作部署安排,决定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开展2018年度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及复查工作,具体工作部署安排如下:


一、鉴定对象:(以下简称三类人员)

1、新申请2018年度门诊重症慢性病者

2、现为门诊重症慢性病人需增加诊断者

3、现为门诊重症慢性病人[2015年(含)以前鉴定为慢性病病人者)]


二、时间安排:

(一)、2017年9月13日---2017年10月10日


宣传、初筛阶段:

1、各乡镇卫生院要召开会议并做好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组织及宣传发动工作


2、各乡镇卫生院门诊重症慢性病专职医生要严格按照慢性病病种范围、鉴定标准对三类人员做好初筛工作,并抽调相关人员对初筛不合格的人员做好解释工作,组织好现场秩序,确保初筛工作顺利进行。


3、所需材料:


新申请者:需提供一年内(截至到2017年9月)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其它医学资料;

需增加诊断者:应提供新增加病种一年内(截至到2017年9月)住院病历复印件、其它医学资料及门诊重症慢性病处方本第一页复印件;

需复查者:应提供一年内住院病历复印件(截至到2017年9月)或二级以上医院检查、化验、影像等医学资料及门诊重症慢性病处方本第一页复印件; 

❹以上三种情况均需收取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医疗证复印件(以下简称三证),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❺分别填写2018年《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申请表》、《门诊重症慢性病增加诊断申请表》、《门诊重症慢性病复查表》。

(备注:住院病历指县级以上(含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病历、检查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室章或骑缝章);

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或内容详实的门诊病历)、出院记录、长期及临时医嘱。

相关的特殊治疗记录或手术记录。

相关检查及检验报告(含并发症的检查检验报告))

4、将三类人员名单(纸质版和电子版)和档案分类整理并分类编号登记,要求名单上编号与档案上编号一致; 


(二)、2017年10月10日---2017年10月22日


初审、专家鉴定阶段:

1、各乡镇卫生院抽调相关人员,组织好各乡镇三类人员按时到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中心医院重症慢性病门诊集中进行鉴定。(各乡镇具体鉴定医院名单及鉴定日程见附件三)。

2、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中心医院负责做好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工作,并抽调专人组织好鉴定现场秩序,配合门诊重症慢性病专家鉴定工作有序进行。

4、各县级医院鉴定结束后,按照卫生院对档案的编号分类整理,并及时将三类人员鉴定合格和不合格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分类登记汇总上报县医保中心慢病科进行复审。

5、具体鉴定标准详见(附件二)。

3、2017年10月23日---2017年11月


复审、发放阶段

1、县医保中心慢病科组织人员对2018年度门诊重症慢性病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进行复审

2、将合格者编号登记录入报补系统,并由各乡镇卫生院统一领取新鉴定合格人员名单和重症慢性病处方本(卡),同时按照各乡镇门诊重症慢性病人员名单,收老门诊重症慢性病处方本换发新处方本(卡),由各乡镇卫生院集中发放。

3、县医保中心慢病科对2017年度的县域外非直补重慢病报补处方进行复审核算后,报补费用集中拨付到各乡镇卫生院进行发放。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好2018年的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工作,县医保中心慢病科将随时进行检查督导整个鉴定过程,凡在鉴定工作过程中存在重视不够、配合不力、组织混乱的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定点医院,将取消其慢性病定点医院的资格。 

针对在鉴定过程中存在有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专家,按照《通许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及《通许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业务操作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在鉴定过程中参与编造假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医务人员,按照《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汴政办〔2016〕166号)、《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汴人社〔2016〕164号)和通许县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2017年度),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3个月至1年以下城乡居民医保服务资格处理,并上报县卫计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建议定点医疗机构解除其聘用关系,情节恶劣的移交司法机关。


附件:1、鉴定日程表

附件:2、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及鉴定标准标准


通许县医保中心

  2017年9月15日


附件:1、鉴定日程表



   附件2: 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及鉴定标准标准


(供稿:医保科 芦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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