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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债权人放弃对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其他保证人能否主张免责?

2017-08-09 唐青林李舒李元元 民商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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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李元元

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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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债权人放弃对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不能免责

裁判要旨

对于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连带保证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债权人放弃对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在实体上并未加重其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不能主张免责。


案情简介

一、2013年3月14日,孔林才(出借人)与李青春(借款人)、保证人宁夏龙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泰公司、青春贸易公司、青春地产、姜新生、朱凤华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青春向孔林才借款2000万元整。金泰公司以面积1277.29平方米营业房做抵押提供担保,并对抵押合同仅向了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


二、李青春逾期未还款,孔林才向甘肃高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李青春还本付息,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2、确认孔林才对本案担保物享有抵押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孔林才于2014年2月28日向甘肃高于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保证人宁夏龙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新生、朱凤华的起诉。


三、甘肃高院一审判决李青春还本付息,青春贸易公司、青春地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孔林才对本案担保物享有抵押权。


四、青春地产不服,以孔林才放弃对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加重其担保责任为由向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二审判决驳回该上诉请求。


败诉原因

本案中青春地产败诉的原因在于债权人放弃对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并未加重其担保责任。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担保本案债权履行的担保为六个主体的共同保证和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而在六个主体提供的共同保证中,因未决定约定具体的担保份额,也未约定担保的方式,因此六个主体担保债权的方式应被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基本特征为,每一个保证人都不分份额的对全部主债权提供担保。因此,在连带共同保证中,每一个保证人都应当预见到其提供担保时即有可能承担全部的担保责任。正是基于以上理由,最高法院才最终认定债权人在一审中撤回对部分保证人的起诉,其债权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加重青春地产的担保责任。青春地产以此主张部分免责没有法律依据。青春地产因此败诉。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1、在存在多个保证人的场合,如果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就担保的份额进行约定,应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任何一个保证人都负有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的义务。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如果仅是内部约定了各自分担保证责任的份额,不能以该约定对抗债权人。因此,连带共同保证是一个责任极重的保证形式。

 

2、由于连带共同保证的每一个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的义务,因此债权人既可以选择向全部保证人主张权利,也可以主张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甚至可以放弃对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免责。

 

3、虽然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各保证人不分份额的对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但单个或者部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其他未承担或者未足额承担保证责任的人追偿。追偿的比例按照如下原则确定:(1)保证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保证人之间未作约定的,平均分担。


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以下为最高法院在该案二审“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本案《借款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作出约定,依据《担保法》第十九条关于“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应认定青春地产等八个保证人对诉争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连带保证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孔林才作为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哪个保证人主张权利,其在本案一审中撤回对其中四个担保人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准许孔林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上并无不当,实体上并未加重青春地产的保证责任。因《抵押借款合同》是经依法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孔林才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故一审法院未确认金泰公司的担保责任并无明显不当;再加之孔林才已申请通过非诉程序执行《抵押借款合同》,兰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已向李青春发出(2014)兰铁中执字第8号执行通知书,在李青春清偿债务或者金泰公司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后青春地产相应的保证责任应予免除,故一审判决结果并不加重青春地产的保证责任。


案件来源

孔林才与宁夏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78号]。


延伸阅读

关于免除部分连带共同保证人责任后其他保证人责任承担问题的判例


一、债权人明确表示放弃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相应减免责任(与主文引用案例的裁判观点相反)


案例一:梁自强与唐永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兴化市人民法院(2013)泰兴民一再初字第0002号]该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同一债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虽然本案为保证责任,但参照上述规定,原告放弃第三人杨荣的保证责任,应视为其放弃杨荣最终应承担的保证份额,被告唐永琰仅应承担一半的担保责任7.5万元。借条约定借期两个月,被告还应承担利息,原告主张利息从逾期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债权人有权选择仅起诉部分保证人


案例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与安阳长江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终337号]该院认为:“关于长江公司上诉所称中原银行农业路支行放弃对杨玉清的主张是否损害其他保证人利益问题,因本案中原银行农业路支行与玉瑞公司、长江公司、杨玉清、段兴瑞签订的是《最高额保证合同》,各保证人均为玉清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中原银行农业路支行不主张杨玉清及其继承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长江公司的该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三:丁昌军与王金文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五莲县人民法院(2014)莲民一初字第957号]该院认为:“被告王金文对原告只起诉担保人王强,而未起诉担保人王绪伟、陶瑞文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中,各担保人系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选择追偿的对象,其放弃对王绪伟、陶瑞文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应予认可。


作者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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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一)本公号解读的判决文书案件事实纷繁复杂和证据较多、往往涉及多个法律焦点。为了写作和理解方便,我们可能仅选取某个具体角度、某个焦点问题进行解读和评析,难免挂一漏万。需要完整了解某个案件,请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取判决书原文进行研读。

(二)与此同时,有些案件事实似乎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不一样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这可能是因为案件事实看似相同实际上却存在某些细微但关键的差别,也可能是最高法院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调整裁判规则和思路,甚至可能是法律法规本身出现了变化。判决书一旦做出就固化了,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

(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否则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也并不具有指导另案判决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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