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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外汇法的管控范围 | 日本商事法律实务专栏 · 第1期

李强 杜歆 郭君扬 申浩律师事务所
2024-08-26

专栏寄语


日本商事法律实务专栏,是由李强顾问、杜歆律师、郭君扬律师负责运营,通过对日本国内法律规定、行业标准、交易惯例、政策及相关司法案例的梳理与研究,以期为中国企业赴日投资的商业实践提供法律实务思路。

选择这个领域制作专栏系列文章,起初是成员源自于共同的日本留学经历:共感于中日文化的相互影响之深刻,又对两国一衣带水邻邦关系的未来图景秉持共识。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们看到,日企在国内的扎根发展已经使得“日系品牌”成为消费语境下不能缺失的选项;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进入后疫情时代,在全球经济缩水的浪潮中,中国大陆对日投资仍呈上升趋势。在中日主导签署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这一区域自贸机制建设的大背景下,两国经济往来必然会呈现更加密切的倾向。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深知,在中国企业走向日本开拓商业计划的过程中,对日本的法律及政策的理解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关键决策,并最终左右商业成果。

因此,我们将目光投向了日本商事法律及相关实务的研究,希望能为赴日投资的中国企业梳理法律上的困惑。若能对读者有些不经意的启发,或为法律行业的同仁提供探讨之用,则深感荣幸之至。

请多多指教!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李强、杜歆、郭君扬

引言

恰逢中日邦交五十周年之际,2021年5月18日,中国驻日本大使孔铉佑接受日本共同社专访时曾表示,“中日作为世界第二、第三大经济体,经济互补性强,是东亚和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重要组成部分,2022年又值中日邦交正常化50周年重要节点,也是进一步强化中日关系的重要契机,中日两国之间或将迎来新一轮“并购”热潮。”国内投资者如何在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建设的大背景,“走出去”的同时走得稳而顺畅,投资前对日本规范境外投资者投资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做好详尽而周全的合规调查就显得格外重要。

在日本,规范境外投资者投资行为的主要法律是昭和24年(1949年)实施的「外国為替及び外国貿易法」(下称“外汇法”)。外汇法适用于日本和非日本国之间的资金、财产、跨境服务等对外交易,以及居民之间的外币交易。其目的为“以自由进行外汇、外贸及其他对外交易为基础,对对外交易进行必要的最低限度的管理或调整,以求得对外交易的正常发展,实现我国和国际收支平衡及货币稳定,同时有利于经济的健全发展”(日本外汇法第1条)。

随着近年来大量境外投资者的涌入,日本逐渐意识到了对境外投资者进行限制的重要性和急迫性,在2002年、2004年修订的基础上,又分别在2017年和2019年对外汇法进行了修改。

简而言之,日本外汇法管控的是:由“外国投资者”进行的“对内直接投资”行为。但仅通过上述抽象定义很难厘清相关法律内涵——究竟何种行为落在外汇法的管控范围内。本期我们将简析日本外汇法的管控范围,希望可以为大家提供实践参考。


何为“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听上去是一个简单的概念,但实际上要判断某个法律主体是否属于外汇法规制的对象,并非易事。因为除了外国个人以及依照外国公司法设立的法人之外,由外国个人实际控制管理的日本法人、合伙企业(GP、LP)(①非在日居民等的出资比例占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非居民等担任业务执行合伙人达到过半数的经营投资事业的合伙或投资事业有限合伙,②非在日居民担任管理层或拥有代表权限的管理层过半数的日本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情况也会被认定为“外国投资者”。

(详见:日本财务省于2020年4月24日公布的《外国為替及び外国貿易法の関連政省令・告示改正案について》,以下简称“财务省资料”)

网址链接:https://www.mof.go.jp/policy/international_policy/gaitame_kawase/press_release/20200314.htm

在判断是否符合“外国投资者”时,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 判断是否属于外国投资者并不基于设立公司所在国家或区域。例如,外国法人通过在日本设立子公司进行投资的情况下,如该子公司超过50%股权由外国法人持有,或者非在日居民占董事成员过半数以上的,该子公司也会被认定为外国投资者。


2.在2019年外汇法修订前,非在日居民的个人或外国法人直接持有日本公司或其子公司50%股权的情况下会被判定为外国投资者,而修订后的外汇法采用了“穿透式监管”的方式,只要是通过日本公司或公司法意义上的子公司间接持股达到50%即属于“外国投资者”。


3.判断非日本居民或外国企业是否拥有实质决策权是重要的参考依据,所以理论上通过代持协议等方式并不能实质规避外国投资者的身份。


何为“对内直接投资”

根据外汇法26条2项以及对内直接投资等的政令2条16项1~7号,所谓“对内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进行的交易或行为,上述对“外国投资者”的定义进行了介绍,但是条款中并未具体明确到底哪些投资行为构成“对内直接投资”。

对此,日本银行总行国际收支部外汇法程序组(日本銀行国際局国際収支課為替法手続グループ)在2021年10月公布的Q&A修订版(网站链接:https://www.boj.or.jp/about/services/tame/faq/data/tn-qa.pdf)中进行了如下解答:

从上述对内直接投资行为的具体解释可以看出,受外汇法约束的投资行为范围特别广。除了一般的投资概念外,还包括设立分公司、工厂及其他事务所以及满足一定条件的贷款及公司债券的取得。外国投资者应着重注意理解此类看似并非直接投资行为,但最终被认定为“对内直接投资”的事项。此外,前述判断规则中许多内容涉及“密接关系者”,理解此概念的具体判断规则相对复杂,不过根据日本财务省公布的「密接关系者」图表可以将该定义简单理解为:与进行对内直接投资的人有持续性的经济关系、亲属关系以及其他类似的特别关系。


结语

日本外汇法2019年修订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对赴日投资的管控,但同时日本外汇法引入了事前审批制度、审批豁免制度,对正常的、非敏感行业的赴日投资进行了保护和促进,其中关于上述制度我们将在下期进行进一步介绍。

对于赴日投资者而言,虽然面临的合规审查将可能更为严格,但严格同时也意味着风险可预见性、风险可控性,只要提前做好法规及政策研究并有所规划,我们认为日本外汇法的修订对赴日投资活动不会产生过大限制影响。

如果对日投资行为触发上述“外国投资者”“对内直接投资”,那么投资者需要向财务大臣及事业主管大臣进行事前审批,下一期我们将介绍“事前审批”和“审批豁免”的相关情况。



本文源自:微信公众号“日本商事法律实务”,原文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李强顾问、杜歆律师、郭君扬律师



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依据作者个人对法律、案例以及结合自身经验而形成,不对其准确性做完全的保证,不代表申浩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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