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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宿政策 | 江门:《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试行)》:每年民宿扶持资金500万元,鼓励特色精品民宿、民宿集群、星级民宿发展。

开平市人民政府 广东民宿发展研究院
2024-08-31

政策概览

政策文件:《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试行)》开府办〔2022〕4 号

发布单位: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1月29日

实施时间:2022年3月1日

有效时间:3年

条款数量:二十三条

突出特点:鼓励发展特色精品民宿,扶持民宿项目建设和民宿户发展。鼓励成立民宿旅游服务公司,通过连锁、加盟、合资等方式,发展抱团经营模式。鼓励投资者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高标准开发建设民宿。扶持特色精品民宿和民宿集群发展。

扶持特色精品民宿发展

(一)鼓励成立民宿旅游服务公司,通过连锁、加盟、合资 等方式,发展抱团经营模式。对年营业收入达 200 万元以上并按规定升规入统的民宿公司,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按实际年营业收入额的 10%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单个民宿最高扶持 50 万元。本项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二)鼓励投资者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高标准开发建设民宿。对于在建设前提交规划设计方案,经备案同意,且在项目 建成后被认定达到五星级标准,且按规定升规入统的民宿,给予 10 万元的规划设计扶持资金。本项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 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三)扶持特色精品民宿。已备案经营满 1 年,且按规定升规入统的民宿,对经考评验收达到三星级标准的,每间客房扶持 资金 2000 元,单座(栋)最高扶持资金 14000 元;达到四星级 标准的,每间客房扶持资金 4000 元,单座(栋)最高扶持资金20000 元;达到五星级标准的,每间客房扶持资金 5000 元,单座 (栋)最高扶持资金 25000 元。本项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 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四)扶持民宿集群发展。对已开发民宿达 10 栋以上(含 10 栋)且客房总数超 40 间,初具民宿经营规模集聚效应的自然 村或社区,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本条扶持政策采取竞 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本项扶持资金须用于开展民宿聚集区公共服务配套、环境整治、旅游服务 技能培训等工作。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试行)》

开府办〔2022〕4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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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全文





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充分发挥开平市旅游资源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市内外各类经济实体、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到开平市投资开发旅游及有关产业,着力培育和壮大旅游市场主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27 号)、《江门市国际特色旅游目的地全域旅游发展规划(2018-2030 年)》《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9〕1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开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开平市范围内,从事旅游产业活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四上”统计数据库的企业,或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仅限人才优惠政策)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旅游项目包括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旅游饭店、旅馆住宿、旅游车船、休闲康体文化娱乐设施、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文化创意类项目或经开平市重点项目推进领导小组文旅项目组认定的其它旅游项目。

第四条 开平市设立旅游产业促进办法专项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单列安排,主要用于鼓励重点旅游项目建设、旅游企业品牌创建、特色精品民宿开发、新兴旅游项目建设、旅游演艺业态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修缮、盘活农村闲置资源、“首店经济”发展、旅行社开展旅游地接服务、市场营销推 广、旅游人才建设等方面。成立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专项扶持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具体实施按《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试行)实施方案》执行。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发挥引导和激励 作用。

第六条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加大旅游项目用地保障和政策扶持力度。

(一)优先保障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对列入省 重点项目库的旅游项目、成功创建国家 4A 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省级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单位,优先予以用地保障。

(二)鼓励充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镇(街)、村闲置的 旧厂房、旧粮仓、旧校舍等国有资产进行梳理整合,用于旅游配 套设施建设。

(三)旅游项目开发用地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变更后,为旅 游企业的各类证照办理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第七条 建立报批报建绿色通道。为高效推进旅游项目建设,提升行政审批效率,由中共开平市委员会、开平市人民政府 牵头,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统筹协调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建立针对旅游产业项目报批报建的沟通机制与绿色通道。

第八条 鼓励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运用延期还本付息、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加大对文旅项目资金支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建立融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创新担保品种和服务,为文旅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第九条 加大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扶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旅游项目。

(一)社会资本投资额在 10 亿元以上的新增重点旅游项目, 在项目建设用地和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和扶持。

(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列入市级或以上重点项目清单, 经核准或备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其中新建酒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8000 万元以上)的新建或扩建旅游项目,在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核, 正式运营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给予 3%的一次性扶持资金,单个项目补助限额为 3000 万元。本项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市重点旅游项目,对其按规定报建并竣工验收,且正式运营的接待设施项目,对已验收建筑范围内的床位和餐位,按照每配备 1 间客房和 2 个餐位给予 5000 元扶持资金,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为 3000 万元:

1. 建筑总面积达 100000 平方米以上;

2. 总床位(按一张床计算)数量不少于 1000 个,且客房数量不少于 400 间,总餐位数量不少于 2000 个;

3.项目必须完成消防验收;

4. 全额缴纳相关建筑工程税;

5. 在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本项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第十条 加大对旅游景区、饭店、酒店等涉旅企业的发展扶持与品牌创建扶持。

(一)对新增国家 5A、4A、3A 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80 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对通过当年评定性复核的国家 5A、4A、3A 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二)对新增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对通过当年评定性复核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三)对新增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3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对通过当年评定性复核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四)对新增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区,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特色精品民宿,扶持民宿项目建设和民宿户发展。

(一)鼓励成立民宿旅游服务公司,通过连锁、加盟、合资等方式,发展抱团经营模式。对年营业收入达 200 万元以上并按规定升规入统的民宿公司,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按实际年营业收入额的10 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单个民宿最高扶持50 万元。本项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

(二)鼓励投资者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高标准开发建设民宿。对于在建设前提交规划设计方案,经备案同意,且在项目建成后被认定达到五星级标准,且按规定升规入统的民宿,给予10 万元的规划设计扶持资金。本项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三)扶持特色精品民宿。已备案经营满 1 年,且按规定升规入统的民宿,对经考评验收达到三星级标准的,每间客房扶持资金 2000 元,单座(栋)最高扶持资金 14000 元;达到四星级标准的,每间客房扶持资金 4000 元,单座(栋)最高扶持资金20000 元;达到五星级标准的,每间客房扶持资金 5000 元,单座(栋)最高扶持资金 25000 元。本项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四)扶持民宿集群发展。对已开发民宿达 10 栋以上(含10 栋)且客房总数超 40 间,初具民宿经营规模集聚效应的自然村或社区,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本条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本项扶持资金须用于开展民宿聚集区公共服务配套、环境整治、旅游服务 技能培训等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新兴旅游项目。对带动能力强,符合国家、省、市旅游产业特色发展方向的,在开平市范围内属于新兴项目、创新项目或引导性项目,包括工业旅游项目、影视拍摄基地、文化创意旅游园区、体育旅游项目、研学旅游项目、旅游创客基地、自驾车房车营地等新兴特色旅游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且按规定升规入统的,在《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江文广旅体发〔2019〕915 号)的资金扶持基础上,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本条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文化旅游演艺产品。对以游客为主要对象,体现历史文化和民俗特色的,主题鲜明、健康向上、社会反响好的原创精品舞台剧、实景表演、沉浸式表演等文旅表演项目, 且在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有固定演出场所和时间、演职人员,旅游接待、附属设施和应急保障完善,能够提供安保、灯光等基础 条件,演出时间达到半年以上,每周演出不少于一场,年营业收 入 500 万元以上并按规定升规入统的,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后按年营业额的 10给予创演企业一次性扶持资金。每个企业最高扶持100 万元。本条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完善旅游厕所、旅游交通、停车场等基础设施配套,提升旅游服务功能。

(一)鼓励 A 级旅游厕所品牌创建。鼓励旅游景区、重点旅游购物街区、旅游集散点、乡村旅游点等按标准规范建设与管理旅游厕所,新建旅游厕所经考评验收达到国家 3A、2A 级标准的, 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改(扩)建旅游厕所经考评验收达到国家 3A、2A 级标准的,分别给予 15 万元、8 万元的扶持资金。如新建和改(扩)建的旅游厕所已享受过省级和江门市扶持资金的,不再重复享受本项扶持资金。同一年度, 单个旅游景区(行政村)旅游厕所享受扶持资金不超过 3 个。本项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

(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旅游停车场。对在旅游景区(点)、旅游集散点、景区直径范围 10 公里内的连通景区公路沿线等区域建设对游客开放的停车场,新建小车泊位 200 个或大客车泊位 50 个以上,具备标识标牌、分区、画线等标准的,分别 给予每个小车泊位 1000 元、大客车泊位 2000 元扶持资金,其中新建生态停车场的分别给予每个小车泊位 2000 元、大客车泊位3000 元扶持资金。对原有停车场进行标识标牌设置、分区、画线等标准化建设管理的给予每个泊位 300 元扶持资金。每个企业最高扶持 30 万元。本项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三)鼓励旅游交通公司、景区或旅行社开通旅游景区间的接驳专线。往返于开平市不少于 2 个A 级景区,且常态化(每天至少定期两班)运行满一年的专线,对购车贷款实行 3 年全额贴息,贷款贴息率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项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第十五条   加大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修缮扶持力度。在相关文旅项目范围内对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采取修缮措施的,按验收通过面积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采取修缮措施的,按通过验收面积每平方米 85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采取修缮措施的,按通过验收面积每平方米 7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采取修缮措施的,按通过验收面积每平方米 6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对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公布认定的历史建筑采取修缮措施的,按通过验收面积每平方米55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本条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盘活农村闲置资源用于文旅项目开发。

(一)对农民将闲置房屋以入股、出租等方式,长期委托第 三方统一经营文旅项目,项目正式运营后,对租赁期在 10 至 15年的,给予每户每平方米 15 元一次性扶持资金;租赁期在 16 至20 年的,给予每户每平方米 20 元一次性扶持资金。本项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二)对 25 户以上的空心村(自然村)落实 100农户签约整村出租,用于发展文旅项目的,经核准或备案,在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并正式运营后,给予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50 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本项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发展“首店经济”,围绕零售餐饮、文体娱乐、生活服务等业态,积极招引国内外具有影响力、代表性的知 名品牌和原创品牌开设首店。

(一)对境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在开平市范围内设立中国(境内)首店、广东首店、江门首店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对在开平市范围内新注册的“首店型”总部企业,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引进企业为世界 500 强的,则奖励标准提高到 200 万元。

(三)对成功引进知名品牌在开平市范围内开设中国(境内)首店、广东首店、江门首店,并签订 3 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引进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引进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服务机构、商业场所业主或实际经营单位、将线上品牌引入线下开设实体首店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应奖励只认可 1 家企业为引进主体。本条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十八条 扶持旅行社开展旅游地接服务。依法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开平市范围内旅行社(包括营业部)开展以下经营活动之一的,可以申报招徕游客地接扶持:

(一)过夜游。组织市外游客来开平旅游,行程包含不少于2 个收费景区(点)且在开平市范围旅游饭店或民宿住宿不少于1 晚,年度内组织游客人数达到 5000 人次以上,10000 人次以下的,按每人次 10 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年度内组织游客人数达到10000 人次以上,20000 人次以下的,按每人次 15 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年度内组织游客人数达到 20000 人次以上,按每人次 2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单个旅行社最高扶持不超过 50 万元。年度组织游客人数达到 50000 人次以上的,额外给予 20 万元扶持资金。

(二)一日游。招徕市外游客到开平市开展一日游,游览 2个以上(含 2 个)购票景区,年度内组织游客人数达到 10000 人以上的,按每人次 10 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单个旅行社最高扶持不超过 15 万元。本条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十九条 大力支持旅游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市场营销推广活动。市内旅游企业开展营销推广活动,根据广告内容以及宣传效果,经评审委员会评估通过后,按其实际投入营销推广费用的 20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市内旅游企业在中央媒体、省级媒体、境外、国内重要客源地媒体投放旅游形象宣传广告的, 根据广告内容以及宣传效果,经评审委员会评估通过后,按其实际投入资金的 20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本项扶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条扶持政策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 60 万元。

第二十条 扶持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在开平市范围内落户的文旅企业所引进的文旅领域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本市有关人才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关于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扶持条款和第十二条新兴旅游项目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包含旅游厕所、停车场的,不得与第十四条第(一)(二)项叠加申报资金。除本办法明确规定外,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资金条款的, 可叠加执行。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已获得本级其他财政扶持资金的(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市配套或承担资金的),原则上不得再次享受本级资金扶持,但在符合上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前提 下,可申报上级扶持资金。已享受扶持资金的单位,在以后年度 再获评较高级别称号的,可按较高级别的扶持标准补足差额。

第二十二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享受扶持的对象自行承担。申报主体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扶持:

(一)根据“信用中国”网站和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 申报主体存在被处罚处分或失信行为的;

(二)最近 3 个自然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申报主体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与项目申报相关的 重要信息,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年。 

附件:1.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试行)相关概念和等级 划分评定标准

2. 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3. 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试行)实施方案


附件 1

 

《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试行)》

相关概念和等级划分评定标准

 

本办法所称“旅游产业”范围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为准。

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截至申报时投资者以货币或实物方式投资构建的固定资产额,此额度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审计报告和项目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为依据, 并有正式发票或票据为依据,并经市发展改革局、市统计局核实。

“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和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升规入统”是指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或符合其他入库条件,纳入“四上”企业统计名录范围。

生态停车场是指有绿化停车面或绿化隔离线的停车场, 或者使用生态型或环保型建筑材料修建的停车场。

知名品牌企业是指在中国行政区域(不含香港、澳门、台湾) 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外资零售企业旗下国际品牌以及在中国 行政区域(含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内资零售 企业旗下本土自主品牌,品牌主体企业应注册成立 3 年以上且申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 5000 万元。

首店是指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中国(内地)首店是指国际品牌、本土自主品牌在中国(内地)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广东首店是指国际品牌、本土自主品牌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江门首店是指国际品牌、本土自主品牌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

关于景区(点)的概念和等级划分评定,参照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

关于度假区的概念和等级划分评定,参照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 26358-2010)。

关于旅游饭店的概念与等级划分评定,参照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2010)。

关于民宿的概念与等级划分评定标准,参照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有关行业规定。

关于旅游演艺的开发和运营,需符合旅游业行业标准《旅游 演艺服务与管理规范》(LB/T 045-2015)有关行业规定。


附件 2

 

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专项资金

申报指南


目 录


第一部分 申报须知第二部分 申报项目类别第一项 旅游重点项目扶持第二项 旅游企业发展(品牌创建类)扶持第三项 民宿服务公司扶持第四项 特色精品民宿扶持第五项 民宿集群发展扶持第六项 新兴旅游项目发展扶持第七项 文化旅游演艺产品开发扶持第八项 A 级旅游厕所品牌创建扶持第九项 旅游停车场建设扶持第十项 旅游交通扶持第十一项 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修缮扶持第十二项 盘活农村闲置资源扶持第十三项 “首店经济”发展扶持第十四项 旅行社开展旅游地接服务扶持第十五项 旅游营销推广扶持


第一部分 申报须知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充分发挥开平市旅游资源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市内外各类经济实体、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到开平市投资开发旅游及有关产业,加快将旅游业培育成开平市战略性支柱产业,开平市制定《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旅游产业促进专项资金的申报,现按照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等原则,结合开平市旅游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程序

(一)申请阶段。申报工作每年集中受理 1 次。当年申报上一年度扶持项目。凡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每年 8 月 1 日至 8 月31 日期间(每年申报时间以当年发出的具体通知为准),向项目所在镇(街)、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的纸质版(一 式四份)及电子版扫描件。(二)受理阶段。由所属镇(街)、管委会对照《办法》与《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对项目单位的资格、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申报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的,镇(街)、管委会应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 5 个工作日内补齐,否则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申请。(三)评审阶段。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整理报送至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由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专家评审组或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评审标准进行评 审(评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评审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复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四)公示及拨付阶段。审核通过的,评审结果将在开平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书面异议,同时需提供明确的异议理由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否则视为异议不成立。被提出异议的申报单位,有权对异议进行申辩或发表意见。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重审结果告知申请企业,重审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可继续进行申报程序。公示期满无有效异议的,由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市政府审批。项目审批通过后,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向开平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划拨, 按规定划拨到申报单位。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享受扶持的对象自行承担。

二、监督管理

(一)申报个人与单位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实事求是。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违规行为的,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停止其 3 年内申报资格,列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并追回扶持资金。(二)申报受理部门要切实负责,对申报材料认真把关,严格审查。(三)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使用资金。各单位应建立详细的工作台帐和经费开支台帐, 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附则

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具有就《申报指南》在实际执行 中遇到的问题对内容作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的权利,修改完善后可 形成补充文件另外公布。


第二部分 申报项目类别

 第一项 旅游重点项目扶持


一、申报条件(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工商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开平市范围内,从事旅游产业活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 统计,已纳入开平市“四上”统计数据库;(三)具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专门工作人员、健全的内 部规章制度或章程;(四)项目已正式运营,经营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 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开业以来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五)项目申报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资金使用主体必须一致(母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共同实施的项目视同主体一致);(六)项目符合国家、省、市的旅游产业发展方向,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需提交材料

(一)《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1);

(二)《开平市旅游投资项目情况表》(附件 2);

(三)市发改局出具的立项同意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需查核原件);

(四)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 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选址意见书;

(五)申请客房和餐位建设奖补资金的还需要提供市住建局出具的《开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 六) 提供企业信用证明( 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并打印),新注册企业免予提 供;

(七)本市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八)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在开平市的纳税证明;

(九)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查核原件);

(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基建账、财务支出凭证和相关票据、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等,重大支出还需提供合同;

(十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有本人签字);

(十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项目简介、项目内容、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示范性与创新性、项目实施方案及进度、投资预算及资金筹措、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项目风险分析与控制、食宿配套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等)。

三、评审办法

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聘请专家评审组或第三方 机构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评审,择优选取扶持项目。

审核阶段分为书面审核及实地考察两个阶段。一是书面资料审核,评审小组对项目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二是实地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项目的食宿配套及项目建设运营情况。

评审小组初步评选出扶持项目名单后,报专项扶持资金评审 委员会再次审核。最后,依据专项扶持资金评审委员会意见确定 扶持项目及扶持金额。


第二项 旅游企业发展(品牌创建类)扶持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工商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开平市范围内,从事旅游产业活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 统计,已纳入开平市“四上”统计数据库;

(三)具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专门工作人员、健全的内 部规章制度或章程;

(四)项目已正式运营,经营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 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最近 3 个自然年度内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五)申报主体必须是直接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开平市辖区内的企业单位(含分公司)。

二、需提交材料

(一)《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查核原件);

(三)评定文件通知或证书等证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有本人签字);

(五)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在开平市的纳税证明;

( 六) 提供企业信用证明( 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并打印),新注册企业免予提供。

三、评审办法

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报单位的获奖情况进行审 核。根据实际获得奖项情况拟定扶持企业名单,报专项扶持资金评审委员会复核。最后,依据专项扶持资金评审委员会意见确定扶持企业及扶持金额。


第三项 民宿服务公司扶持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工商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开平市范围内,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民宿经营(服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 统计,已纳入开平市“四上”统计数据库;

(三)具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专门工作人员、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或章程,且公司经营的民宿均已完成民宿备案登记;

(四)经营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规范,开业以来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二、需提交材料

(一)《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1);

(二)《民宿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附件 3);

(三)提供民宿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查核原件);

(四)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一年营业额专项审计报 告(原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有本人签字);

(六)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在开平市的纳税证明;

( 七) 提供企业信用证明( 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并打印),新注册企业免予提 供。

三、评审办法

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聘请专家评审组或第三方 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评审,择优选取扶持项目。

审核阶段分为书面审核及实地考察两个阶段。一是书面资料审核,评审小组对项目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二是实地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民宿公司运营情况。

评审小组初步评选出扶持项目名单后,报专项扶持资金评审 委员会再次审核。最后,依据专项扶持资金评审委员会意见确定 扶持项目及扶持金额。


第四项 特色精品民宿扶持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工商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开平市范围内,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民宿经营(服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 统计,已纳入开平市“四上”统计数据库;

(三)具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专门工作人员、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或章程。且公司经营的民宿均已完成民宿备案登记;

(四)经营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规范,开业以来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二、需提交材料

(一)《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1);

(二)《开平市民宿基本情况表》(附件 4);

(三)提供民宿登记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复印件,需查核原件);

(四)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一年营业额专项审计报 告(原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有本人签字);

(六)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在开平市的纳税证明;

( 七) 提供企业信用证明( 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并打印),新注册企业免予提供;

(八)新建民宿项目设计方案、项目简介、项目验收文件复印件以及完工现场照片(申报民宿规划设计奖补资金的提供);

(九)民宿等级评定文件通知或证书等证明材料(申报民宿 等级培育、高端民宿建设奖补资金的提供)。

三、评审办法

本条款采取专家组评审办法择优选取扶持项目。开平市文化 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聘请专家评审组或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 进行审核和评审,择优选取扶持项目。

评审分为集中书评与现场核查两个环节。一是书面评审,评审小组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二是实地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民宿建设完成情况,且根据

《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进行等级标准评定。评审小组评出初步结果后,报专项扶持资金评审委员会复核。最后,依据评审委员会意见确定扶持项目及扶持金额。


第五项 民宿集群发展扶持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开平市范围内的自然村或社区所对应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基础设施齐备,配备游客服务中心等接待设施,且具 有一定的接待能力;

(三)民宿数量 10 栋以上(含 10 栋)且客房总数超 40 间, 具有一定的聚集性;

(四)承诺奖补资金用于本自然村或社区内所获资金将用于本自然村或社区内民宿公共服务配套、环境整治、旅游服务技能培训等工作。

二、申报材料

(一)《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1);

(二)《民宿集聚发展基本情况表》(附件 5);

(三)自然村或社区民宿发展情况报告(图文并茂);

(四)奖补资金使用计划;

(五)提供本自然村或社区内相关民宿的民宿登记证和营业 执照的复印件。

三、评审办法

本条款采取专家组评审办法择优选取扶持项目。开平市文化 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聘请专家评审组或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 进行审核和评审,择优选取扶持项目。

评审分为集中书评与现场核查两个环节。一是书面评审,评审小组对项目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二是实地考察, 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民宿集聚发展情况。评审小组评出初步结果后,报专项扶持资金评审委员会复核。最后, 依据评审委员会意见确定扶持项目及扶持金额。


第六项 新兴旅游项目发展扶持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工商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开平市范围内,从事旅游产业活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 统计,已纳入开平市“四上”统计数据库;

(三)具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专门工作人员、健全的内 部规章制度或章程;

(四)项目已正式运营,经营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 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开业以来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五)项目符合国家、省、市的旅游产业发展方向,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需提交材料

(一)《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1);

(二)《新兴旅游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 6);

( 三) 提供企业信用证明( 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并打印),新注册企业免予提 供;

(四)本市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五)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在开平市的纳税证明;

(六)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查核原件);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有本人签字);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项目简介、项目内容、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示范性与创新性、项目实施方案及进度、投资预算及资金筹措、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项目风险分析与控制等)。

三、评审办法

本条款采取专家组评审办法择优选取扶持项目。开平市文化 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聘请专家评审组或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 进行审核和评审,择优选取扶持项目。

评审分为集中书评与现场核查两个环节。一是书面评审,评审小组对项目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二是实地考察, 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新兴项目发展情况。评审小组评出初步结果后,报专项扶持资金评审委员会复核。最后, 依据评审委员会意见确定扶持项目及扶持金额。


第七项 文化旅游演艺产品开发扶持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工商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开平市范围内,从事旅游产业活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统计,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上并已纳入开平市“四上”统计数据库;

(三)具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专门工作人员、健全的内 部规章制度或章程;

(四)项目已正式运营,经营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 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开业以来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五)项目符合国家、省、市的旅游产业发展方向,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文化旅游演艺产品是指通过相关主管部门验收的,且 演出时间达到半年以上,每周演出不少于一场。

二、需提交材料

(一)《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1);

(二)《开平市旅游演艺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 7);

( 三) 提供企业信用证明( 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并打印),新注册企业免予提 供;

(四)本市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五)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在开平市的纳税证明;

(六)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查核原件);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有本人签字);

(八)开展演艺活动的备案;

(九)项目情况介绍(包含演艺产品策划方案、项目示范性与创新性、投资情况、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演出剧照、演出宣传资料等。)

三、评审办法

本条款采取专家组评审办法择优选取扶持项目。开平市文化 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聘请专家评审组或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 进行评审,评审分为集中书评与现场核查两个环节。

评审分为集中书评与现场核查两个环节。一是书面评审,评审小组对项目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二是实地考察, 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项目运营情况。评审小组评出初步结果后,报专项扶持资金评审委员会复核。最后,依据评审委员会意见确定扶持项目及扶持金额。


第八项 A 级旅游厕所品牌创建扶持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工商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 计关系在开平市范围内,从事旅游产业活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从事旅游产业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申报企业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 条例,依法统计,已纳入开平市“四上”统计数据库;

(三)申报企业需具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专门工作人员、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或章程;

(四)申报单位经营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规范,最近 3 个自然年度内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五)旅游厕所等级参照《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8973-2016)标准。

二、需提交材料

(一)《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1);

(二)《开平市旅游厕所基本情况表》(附件 8);

( 三) 提供企业信用证明( 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并打印),新注册企业免予提 供;

(四)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在开平市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查核原件);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有本人签字);

(七)新建或扩建旅游厕所相关合同、发票、设计图纸、项目验收文件复印件以及完工现场照片。

三、评审办法

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聘请专家评审组或第三方 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评审,择优选取扶持项目。

审核阶段分为书面审核及实地考察两个阶段。一是书面资料审核,评审小组对项目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二是实地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依据《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8973-2016) 对旅游厕所等级标准进行审核。

评审小组初步评选出扶持项目名单后,报专项扶持资金评审 委员会再次审核。最后,依据专项扶持资金评审委员会意见确定 扶持项目及扶持金额。


第九项 旅游停车场建设扶持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工商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开平市范围内,从事旅游产业活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 条例,依法统计,已纳入开平市“四上”统计数据库;

(三)申报企业需具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专门工作人员、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或章程;

(四)申报单位经营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规范,最近 3 个自然年度内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五)项目已完成验收,停车场须对游客开放(免费或合理 收费),停车管理规范。

二、需提交材料

(一)《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1);

(二)《开平市旅游停车场建设基本情况表》(附件 9);

(三)市发改局出具的立项同意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需查核原件);

(四)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 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选址意见书;

(五)停车场竣工资料、工程现场照片、完工前后对比照片 及工程验收合格文件等材料;

( 六) 提供企业信用证明( 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并打印),新注册企业免予提 供;

(七)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在开平市的纳税证明;

(八)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查核原件);

(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有本人签字)。

三、评审办法

本条款采取专家组评审办法择优选取扶持项目。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聘请专家评审组或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分为集中书评与现场核查两个环节。评审小组初 步评选出扶持项目名单后,报专项扶持资金评审委员会再次审核。最后,依据专项扶持资金评审委员会意见确定扶持项目及扶持金 额。


第十项 旅游交通扶持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工商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开平市范围内,从事旅游产业活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 条例,依法统计,已纳入开平市“四上”统计数据库;

(三)申报企业需具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专门工作人员、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或章程;

(四)申报单位经营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规范,最近 3 个自然年度内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二、需提交材料

(一)《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购置新车的发票;

(四)贷款证明的复印件(复印件,需查核原件);

(五)上一年度景区接驳车运营情况(包括起终点双向发车 时刻表、停靠站点,须往返不少于 2 个 A 级景区);

( 六) 提供企业信用证明( 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并打印),新注册企业免予提 供;

(七)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在开平市的纳税证明;

(八)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查核原件);

(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有本人签字)。

三、评审办法

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聘请专家评审组或第三方 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评审,择优选取扶持项目。

审核阶段分为书面审核及实地考察两个阶段。一是书面资料审核,评审小组对项目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二是实地考察,评审小组对交通专线运行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核。

评审小组初步评选出扶持项目名单后,报专项扶持资金评审 委员会再次审核。最后,依据专项扶持资金评审委员会的意见确 定扶持项目及扶持金额。


第十一项 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修缮扶持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工商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 计关系在开平市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 业;

(二)申报企业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 条例,依法统计,已纳入开平市“四上”统计数据库;

(三)申报企业需具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专门工作人员、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或章程;

(四)申报单位经营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规范,最近 3 个自然年度内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五)修缮的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须在相关文旅项目范 围内。

二、需提交材料

(一)《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1);

(二)建筑修缮合同、发票、设计图纸等复印件以及完工现 场照片(须体现修缮面积);

(三)市住建局出具的《开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查核原件);

( 五) 提供企业信用证明( 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并打印),新注册企业免予提供;

(六)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在开平市的纳税证明;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有本人签字);

(八)项目报告(包含项目简介、项目内容、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示范性与创新性、项目实施方案及进度、投资预算及资金筹措、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项目风险分析与控制等)。

三、评审办法

本条款采取专家组评审办法择优选取扶持项目。开平市文化 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聘请专家评审组或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 进行评审,评审分为集中书评与现场核查两个环节。

一是书面评审,评审小组对项目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二是实地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项目修复情况。评审小组评出初步结果后,报专项扶持资金评审委员会复核。最后,依据评审委员会意见确定扶持项目及扶持金额。


第十二项 盘活农村闲置资源扶持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开平市辖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申报再分发至具体的出租农户;

(二)闲置房屋以入股、出租等方式长期委托第三方统一经营文旅项目;

(三)房屋租赁期需在 10 年(含)以上;且房屋规模需达

到 25 户(含)以上。

二、需提交材料

(一)《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1);

(二)《闲置房屋资源委托经营基本情况表》(附件 10)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委托合同(复印件,需查核原件);

(五)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六)项目报告(包含项目简介、项目内容、项目示范性与创新性、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竣工经营图片)。

三、评审办法

本条款采取专家组评审办法择优选取扶持项目。开平市文化 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聘请专家评审组或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 进行评审,评审分为集中书评与现场核查两个环节。

一是书面评审,评审小组对项目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二是实地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项目建设经营情况。评审小组评出初步结果后,报评审委员会复核。最后,依据专项扶持资金评审委员会意见确定扶持项目及扶持金额。


第十三项 “首店经济”发展扶持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工商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 计关系在开平市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 条例,依法统计,已纳入开平市“四上”统计数据库;

(三)申报企业需具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专门工作人员、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或章程;

(四)申报单位经营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规范,最近 3 个自然年度内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五)“首店经济”的品牌主体企业应注册成立 3 年以上且

申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 5000 万元,且需在对应区域开设首家实体门店。

二、需提交材料

(一)《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1);

(二)《“首店经济”发展基本情况表》(附件 11);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查核原件);

( 四) 提供企业信用证明( 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并打印),新注册企业免予提 供;

(五)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在开平市的纳税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有本人签字);

(七)“品牌首店”落户企业申请落户奖励还需品牌所有权 或代理权证明、品牌授权书或合作经营协议书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和租赁合同复印件、首店证明等相关材料,如申请总部落户奖励还需提供“总部”证明;

(八)“品牌首店”引进企业申请招引奖励需首店证明、场地租赁协议或入驻协议等相关材料。

三、评审办法

本条款采取专家组评审办法择优选取扶持项目。开平市文化 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聘请专家评审组或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 进行评审,评审分为集中书评与现场核查两个环节。

一是书面评审,评审小组对项目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二是实地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首店店面情况。评审小组评出初步结果后,报评审委员会复核。最后,依据专项扶持资金评审委员会意见确定扶持项目及扶持金额。


第十四项 旅行社开展旅游地接服务扶持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工商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 计关系在开平市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 业;

(二)申报企业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 条例,依法统计,已纳入开平市“四上”统计数据库;

(三)申报主体必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开业一年以上的旅行社(具备有效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申报单位经营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规范,最近 3 个自然年度内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二、需提交材料

(一)《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查核原件);

( 三) 提供企业信用证明( 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并打印),新注册企业免予提 供;

(四)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在开平市的纳税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有本人签字);

(六)旅游合同(旅行社)、业务合同等材料;

(七)团队行程表,在市内产生的团餐发票或市内收费景区(点)门票、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八)申报过夜游扶持的还需提供入住市内酒店或民宿发票、 结算单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评审办法

本条款采取专家组评审办法择优选取扶持项目。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聘请专家评审组或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 进行评审,根据旅行社实际接待情况拟定扶持企业名单,评审小组评出初步结果后,报评审委员会复核。最后,依据专项扶持资金评审委员会意见确定扶持项目及扶持金额。


第十五项 旅游营销推广扶持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工商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 计关系在开平市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 业;

(二)申报企业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 条例,依法统计,已纳入开平市“四上”统计数据库;

(三)申报单位经营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规范,最近 3 个自然年度内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二、需提交材料

(一)《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查核原件);

( 三) 提供企业信用证明( 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并打印),新注册企业免予提 供;

(四)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在开平市的纳税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有本人签字);

(六)举办旅游节庆活动或投放媒体广告的方案;

(七)合同书及付款发票复印件;

(八)对应的活动、广告图片或视频材料。

三、评审办法
本条款采取专家组评审办法择优选取扶持项目。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聘请专家评审组或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 进行评审,根据营销推广情况拟定扶持企业名单,评审小组评出 初步结果后,报评审委员会复核。最后,依据专项扶持资金评审 委员会意见确定扶持项目及扶持金额。
附件: 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专项资金申请表


1. 开平市旅游投资项目情况表2. 民宿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3. 开平市民宿基本情况表4. 民宿集群发展基本情况表5. 新兴旅游项目基本情况表6. 开平市文旅演艺项目基本情况表7. 开平市旅游厕所基本情况表8. 开平市旅游停车场建设基本情况表9. 闲置房屋资源委托经营基本情况表10. “首店经济”发展基本情况表




附件 3

 

《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试行)》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旅游扶持政策,进一步规范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以及实施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按照《办法》明确的范围和标准,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一、主要目的

规范和加强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优化旅游投资环境,培育发展优质旅游项目,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做大做强旅游产业,促进我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二、资金来源及用途

开平市设立旅游产业促进办法专项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单列安排。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市文广旅体局报送的专项资金预算方案安排落实资金,用于扶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企业或组织, 主要用于扶持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旅游企业品牌创建、特色精品民宿、新兴旅游项目、文化旅游演艺业态、旅游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修缮、盘活农村闲置资源用于文旅项目开发、“首店经济”发展、旅行社开展地接服务、旅游市场营销推广活动、旅游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


三、管理原则

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阶段。申报工作每年集中受理 1 次。当年申报上一年度扶持项目。凡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每年 8 月 1 日至 8 月31 日期间(每年申报时间以当年发出的具体通知为准),向项目所在镇(街)、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的纸质版(一 式四份)及电子版扫描件。

(二)受理阶段。由所属镇(街)、管委会对照《办法》与《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对项目单位的资格、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申报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的,镇(街)、管委会应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 5 个工作日内补齐,否则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申请。

(三)评审阶段。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整理报送至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由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专家评审组或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评审标准进行评 审(评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评审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复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四)公示及拨付阶段。评审结果将在开平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审核通过的,对申报项目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书面异议,同时需提供明确的异议理由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否则视为异议不成立。被提出异议的申报单位,有权对异议进行申辩或发表意见。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重审结果告知申请企业,重审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可继续进行申报程序。公示期满无有效异议的,由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市政府审批。项目审批通过后,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向开平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划拨,按规定划拨到扶持单位。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享受扶持的对象自行承担。


五、评审机构及职责分工

成立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专项扶持资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旅游工作的市领导任主任,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科工商务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对各镇街初审的扶持资金申请材料及专家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明确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及重点, 发布申报指南,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组织专家评审组或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提出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专项资金预算方案;实施项目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公开专项 资金信息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负责对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专项资金安排及下达;组织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组织对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的抽 评;公开专项资金信息。

(三)市金融工作局

负责制定具体的金融支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文旅项目的支持。

(四)市审计局

根据职能对申报企业资料进行审核,对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结合部门职能对申报企业是否存在违规违法情况提供意见;负责核定市级登记权限内企业登记变动情况,如有无外迁、注销等。

(六)市科工商务局

负责指导推动商业品牌首店落户开平;结合部门职能做好对开平市行政区域内品牌首店认定的统筹指导工作。

(七)市统计局

结合部门职能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升规入统的情况提供意见,指导申报企业升规入统,并对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查核实。

(八)市税务局

结合部门职能对申报企业是否存在重大涉税违规违法情况 提供意见。负责审核企业有关的涉税数据。

(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指导全市历史建筑修缮;结合部门职能对申报《办法》第十五条关于申报历史建筑修缮的企业提供意见。

(十)市委组织部

负责制定具体的文旅产业高层次人才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一)各镇(街道)、管委会

协助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发动辖区内企业申报奖励扶持资金;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申报资料报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十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

负责按照职责分工,为符合条件的重点文旅项目建立报批报 建绿色通道,做好项目招商及落地对接服务等工作。

六、监督管理

(一)申报单位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实事求是。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停止其 3 年内申报资格,列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并追回扶持资金。

(二)申报受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申报材料认真把关,严格审查。

(三)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使用资金。各单位应建立详细的工作台帐和经费开支台帐, 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政策解读



《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近日,开平市出台了《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二十三条具体的扶持政策,加大对文旅产业的扶持力度,现以问答的形式对《办法》制定情况进行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开平市第十四次代表大会提出,要将开平打造成为“先进制造强市、文化旅游名城、山水生态家园”。伴随着赤坎古镇华侨文化展示旅游项目顺利推进,全域旅游的发展不断走向纵深,旅游正成为推动乡村振兴、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之一。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开平市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旅游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市内外各类经济实体、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到我市投资开发旅游产业,推动我市旅游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27号)、《江门市国际特色旅游目的地全域旅游发展规划(2018-2030年)》《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9〕1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一)围绕增动能,强化重大项目建设。《办法》加大旅游重点项目的建设扶持力度,对固定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旅游项目进行奖补,以吸引更多优质旅游项目落地,构建文旅产业发展新动能。同时《办法》还支持民宿等小企业发展壮大,鼓励其通过连锁、加盟、合资等方式,通过成立民宿旅游服务公司,抱团经营,壮大企业体量,扶持企业升规入统。

(二)围绕树品牌,强化精品项目培育。《办法》提出加大对旅游景区、饭店、酒店等涉旅企业的发展扶持与品牌创建扶持,做大做强文旅品牌,提高我市文旅企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三)围绕铸链条,补齐短板项目发展。为适应大众旅游时代与日俱增的自驾游停车、交通接驳、旅游厕所等需求,同时丰富夜间娱乐,吸引过夜游客,《办法》将从停车场建设、景区交通接驳、旅游厕所建设、民宿发展、演艺产品开发等方面进行扶持。

(四)围绕激活力,推动碉楼活化利用。我市登记在册的碉楼有1833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处,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6处,开平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3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300多处。为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活化,《办法》将对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依法修缮进行扶持,以撬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


四、《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开平市范围内,从事旅游产业活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四上”统计数据库的企业,或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仅限人才优惠政策)等。


五、《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办法共有二十三条,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阐述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办法》的扶持范围及扶持内容,专项扶持资金的来源,扶持资金管理使用的原则等内容。第六条至第二十条主要从加大旅游用地保障、建立报批报建绿色通道、鼓励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创建旅游企业品牌、发展特色精品民宿、发展新兴旅游项目、开发文化旅游演艺产品、发展“首店经济”、建设旅游服务基础设施、修缮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盘活农村闲置资源用于文旅项目开发、开展旅游地接服务、开展旅游市场营销推广活动、旅游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提出具体扶持条件和办法;第二十一条阐述《办法》各条款间、以及各级扶持资金是否可以叠加执行的情形;第二十二条主要阐述办法实施的工作要求和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第二十三条明确实施期限。


六、如何申报扶持资金?

(一)申请阶段。申报工作每年集中受理1次。当年申报上一年度扶持项目。凡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每年申报时间以当年发出的具体通知为准),向项目所在镇(街)、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的纸质版(一式四份)及电子版扫描件。

(二)受理阶段。由所属镇(街)、管委会对照《办法》与《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对项目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申报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的,镇(街)、管委会应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否则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申请。

(三)评审阶段。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整理报送至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由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专家评审组或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评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评审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复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四)公示及拨付阶段。审核通过的,评审结果将在开平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书面异议,同时需提供明确的异议理由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否则视为异议不成立。被提出异议的申报单位,有权对异议进行申辩或发表意见。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重审结果告知申请企业,重审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可继续进行申报程序。公示期满无有效异议的,由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市政府审批。项目审批通过后,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向开平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划拨,按规定划拨到扶持单位。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享受扶持的对象自行承担。


七、申报《办法》的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是什么?

(一)申报个人与单位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实事求是。保证所申请的项目不对其他单位及个人构成侵权,如有侵权,申报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停止其3年内申报资格,列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并追回扶持资金。

(二)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使用资金。各单位应建立详细的工作台帐和经费开支台帐,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不予受理及扶持情况

申报主体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扶持:

(一)根据“信用中国”网站和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申报主体存在被处罚处分或失信行为的;

(二)最近3个自然年度内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申报主体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与项目申报相关的重要信息,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图片版文件:




来源: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官网,开平发布公众号。原文标题《关于印发《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图看懂《开平市旅游产业促进办法(试行)》》。《重磅 !开平史上最大力度旅游产业扶持政策正式出台!》版权归属原单位原作者,转载请注明原文来源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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