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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王召刚:劳动法业务一片红海,客户期待“量体裁衣”的法律服务丨律新调研

郭浩文 律新V品
2024-08-25


作者丨郭浩文出品丨律新社研究中心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15年来,劳动法业务迎来高速增长期。


根据《2022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22年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316.2万件,涉及劳动者341.3万人。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数量上较十年前增长了111.22%。


此外,在全国各省律协中,设置劳动法相关专业委员会的律协占比高达96%,是所有专业委员会设置中占比最高的三大领域之一。而在律新社研究中心长期跟踪的中国100家具有品牌影响力的律所中,设置劳动法相关专业服务的律所数量也较两年前增长了13%。劳动法律服务受到的重视程度正在不断加强。


律新社研究中心在《精品劳动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3)》调研中,通过与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召刚的对话了解到,当前劳动法律服务市场上的客户要求正在不断提高,低价竞争手段正在逐渐失效,是否能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可完全落地的意见才是市场最为关注的。


王召刚

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客户选择有所取舍

专注服务企业客户

从整体来看,虽然劳动法律服务需求正在快速上升,但劳动法律服务市场的“一九效应”明显,资深劳动法律服务团队以企业服务为主,外企和大型科技互联网企业依然是大宗服务采购的主要群体,占据了高端收费市场90%的份额。


王召刚团队同样如此,其客户99%以上为企业,极个别个人客户也均为高管或企业客户的相关人员。谈及原因,王召刚给出了两点考虑:第一是利冲问题,如果代理个人,则其所在企业的劳动法和非劳动法业务可能都无法代理。第二是个人客户的付费能力以及个人履约情况。出于避免产生不必要纠纷的考虑,主要以企业客户为主。



劳动法业务一片红海

客户更关注法律意见是否契合自身情况

对于当前的劳动法律服务市场,王召刚表示,大家这几年老把“卷”挂在嘴边,但在律师行业中,劳动法业务属于一片红海。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缺乏新法律法规的出台及修订,导致整个行业目前已经较为饱和,企业能够独立解决一部分问题。此外,行业内低价竞争现象时有发生,但客户要求已经有了明显提高,往往更关注律师意见的可行性与适用性。


律新社

您认为当前劳动法律服务行业处于哪个发展阶段?

// 王召刚


劳动法律服务行业目前处于较成熟、相对较为饱和的阶段。从立法角度而言,我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出台,15年间没有新的大的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或者修订,缺乏新的业务增长点。无论客户还是同行,对《劳动合同法》都很熟悉。从客户角度而言,对于法律的理解也颇有经验,对律师的依赖性降低。


律新社

从您的执业观察角度看,未来中国劳动法业务的发展趋势如何?

// 王召刚


首先,从客户角度,我认为未来劳动法业务发展趋势是更加关注内资客户。外资客户从付费能力、付费意愿、法律需求的角度看,是很好的劳动法客户。但是由于现在经济发展周期、国际地缘政治因素,以及传统老牌外资企业的本地化程度(例如招聘劳动法律师出身的内部法务人员),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内资企业将成为大家关注的重点。


其次,客户更关注律师本人是否能提供量身定制的意见。《劳动合同法》实施了15年,对于基本规则,律师甚至公司内部的法务或人力资源的从业人员都有一定了解。在此基础上,如何给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更能平衡法律与管理的落地意见,是客户越来越关注的。


市场上一些并非专做劳动法的律师以及部分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出于各种考虑,有时会有低价竞争的做法,导致客户对其工作质量并不满意。所以劳动法律服务市场发展到当前阶段,客户对最终交付的关注点在于律师的意见是否能够落地,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对此,我们团队一直比较关注的是一定不能拿模板应对客户,每一个意见、每一个法律文件都要做到“量体裁衣”,有背景、有事实,要结合具体的事实给出更契合的法律意见。



企业合规存在侥幸心理

平台经济带来的风险可用保险产品解决

面对专业问题,王召刚不仅展现出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也充分站在企业与劳动者的角度,设身处地为双方考虑。关于平台经济与新就业形态,王召刚将网约车司机和外卖员分别与出租车司机和保险代理人相类比,从实务角度提出自己对于该问题的看法与解决方式。


律新社

对于“劳动用工领域是企业合规建设的薄弱环节”这一观点,您有何见解?

// 王召刚


该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我国的立法与执法是静态的法律与动态的法律,存在一定的时空上的“错位”。法律规定要求特别严,但日常执法和司法可能有一定空间,这是大家比较常见的一种现象。大家喜欢让子弹先飞一会。从另一个角度,如果做到完全合规,成本也较高。一些行业本身没有很高的收入水平,也没有那么高的利润。所以两方面原因导致在劳动合规上,更多企业是观察,一些不得不做合规的才做整改。但这个问题不仅仅体现在劳动合规领域,在各个领域可能都有企业存在侥幸心理。


律新社

平台经济与新就业形态对传统劳动关系法律体系产生了哪些影响?

// 王召刚


新业态的出现,最后从法律的角度还是看是否符合劳动关系三要素。滴滴司机、外卖员等,跟两类人较为相似,一类人是出租车司机,另一类人是保险代理人。前述四类人员中,目前看,只有出租车司机比较大规模地认定劳动关系。保险代理人、滴滴司机以及外卖员,现在很难从国家角度推动大规模的劳动关系认定,因为平台经济的出现以及蓬勃发展,是在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假如认定劳动关系,从平台角度会认为是枷锁,也意味着成本的增加,所以在个案中仲裁员、法官或律师都会关注是否符合劳动关系三要素,但劳动关系三要素又较易规避。所以最后认定主体与认定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仍有较大难度。这一点对于劳动关系影响不大,但对于社会生活方面影响较大。前段时间也专门研讨过,既然不能主动大规模地确认劳动关系,就需要解决保险的问题。保险问题第一是涉及工伤,有人提出可以参考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中的做法或是农民工的做法,不认定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或不认定完全是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有单独的工伤保险。第二是相应的意外保险,如外卖骑手,除了对其自身生命安全的威胁之外,对于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影响如何解决。这一方面我认为更多的是保险产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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