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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京起诉!

据人民法院公告网,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告送达吴京与深圳市前海欣雅恒商贸有限公司、广东省一号酒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市乐食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该案件预计于5月20日开庭审理。内容显示,吴京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其肖像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225万元。
人民法院公告网截图
近年来,在吴京对战狼(北京)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星缘啤酒有限公司、南京奢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浩川雅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中,法院分别判决被告赔偿61.3万元、34.2万元、30.3万元、30.3万元和30.1万元。
不少文艺圈演员都曾遭遇过“被代言”的事件。(此前报道:杨幂,申请强制执行!

他人肖像岂能拿来就用
名人热图,自带流量,具有商业价值。肖像权作为公民人格权之一,不仅名人明星在乎,普通人亦享有正当权益。
我国从法律上加大对肖像权的保护力度,特别是民法典全面确立和保护肖像权。与此前相比,肖像不再限定为个人的面部形象,只要是能够识别出个人身份的外部形象,都属于肖像的范畴。同时,民法典还废除了侵害肖像权的营利性要求,将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规则的扩张有利于个人权利的充分保护,同时也对依法合理利用划定了红线。
虽然因侵犯肖像权被判高额赔偿的案例不少,可为什么肖像权纠纷屡屡发生?

一方面是商业利益驱动,另一方面则是侵权违法成本低。例如,有的商家通过盗用明星照片增强自己产品的说服力,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肖像权,很多商家却存有侥幸心理,有的还企图通过面部遮挡、漫画化处理等方式进行商业推广。此外,从维权角度看,举证麻烦、成本偏高等原因,也导致部分受侵害者对侵权行为“视而不见”。

尊重他人肖像权应是全社会各行业的共识。贪图一时热度,越界而为,信奉“拿来主义”,盗用他人肖像为自己产品“贴金”,不仅面临赔偿,而且自毁招牌,给消费者留下不诚信、不守法的不良形象。究竟是一时的博眼球、求关注重要,还是长远的品牌建设更重要?这是企业需要思考的问题。只有依法合规使用肖像,企业方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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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微信综合经济日报、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

监制:代明      审核:彭金美
编辑:王俊杰   校对:陈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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