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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子:​金融科技、银行服务与银行风险

李广子 农村金融研究 2023-10-24


金融科技、银行服务与银行风险

李广子

作者简介:李广子,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研究员。


引用格式:李广子. 金融科技、银行服务与银行风险[J].农村金融研究,2022(7):38-48.

「摘要」随着金融与科技融合程度的不断加深,金融科技对银行服务和银行风险均产生了深刻影响。作为金融科技的技术载体,底层技术会从产品、机构、金融生态、间接影响等不同维度对银行服务产生影响,进而导致银行风险的变化。在金融科技发展背景下,银行风险的演化特征包括操作风险异化、个人业务风险上升、风险关联性增强、直接风险加大等。针对风险的变化,需要厘清银行与其他机构之间的业务和职责边界,加强对中小银行与外部科技公司合作的监管,同时改进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计量要求。

「关键词」金融科技;银行服务;银行风险;金融生态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金融与科技融合程度的加深,各家银行纷纷加大在科技方面的投入,利用先进技术对自身产品和业务流程进行改造。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银行业平均离柜率从2012年的54.4%上升到2021年的90.29%,意味着现阶段已经有超过90%的银行业务通过互联网等非传统渠道进行办理。技术的应用在提高银行运营效率的同时,也深刻地改变着银行的风险特征,并对银行业风险监管提出新的要求。例如,2019年7月19日,美国第七大银行——第一资本银行(Capital One)发布公告称数据库遭受黑客攻击,约1.06亿银行卡用户及申请人信息泄露。那么,技术的应用对银行服务和银行风险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发生作用的机制是什么?如何完善现有的风险监管框架以应对金融科技的影响?

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深入分析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银行业本身的健康运行,也关系到金融体系整体的稳定。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构建了“底层技术→银行服务→银行风险”的分析框架,首先从产品、机构、金融生态、间接影响等四个维度分析了底层技术对银行服务所产生的影响;在此基础上,从不同维度归纳出金融科技背景下银行风险演化的主要特征及其背后的影响机制,包括操作风险异化、个人业务风险上升、风险关联性增强、直接风险加大等;最后,本文对现有的风险监管框架提出了相应的优化建议。

本文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本文初步构建了底层技术如何影响银行服务进而影响银行风险的分析框架,对底层技术作用于银行服务和银行风险的机制和路径进行了分析。其次,本文从四个维度分析了底层技术对银行服务的影响,丰富了有关金融科技与银行服务之间关系的相关知识。最后,本文从更全面的视角分析了金融科技对银行风险的影响。已有文献或者聚焦于银行信用风险(Wang et al.,2021;黄益平、邱晗,2021)、系统性风险(刘孟飞,2021)等特定类型的风险,或者聚焦于互联网金融(郭品、沈悦,2015,2019;顾海峰、杨立翔,2018)等特定类型的金融科技活动,而本文着眼于一般意义上的底层技术与银行风险,从四个方面总结出金融科技发展背景下银行风险演化的主要特征,分析更为全面。

本文后续结构如下:第二部分分析了底层技术对银行服务的影响;第三部分从操作风险、个人业务风险、风险关联性、直接风险等角度分析了金融科技背景下银行风险演化的主要特征;第四部分是结语和政策启示。


二、底层技术对银行服务的影响

从本质上说,底层技术对银行服务的影响属于金融科技研究范畴。本文所说的银行服务指的是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存款、贷款、结算、理财等金融服务,以及银行为提供上述金融服务而发生的各种支撑性金融活动。不同研究对金融科技的含义给出了不同定义。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认为,金融科技是指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能够创造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产生重大影响,主要涉及支付清算、存贷款与筹资、保险、投资管理、市场设施等五大类金融活动(FSB,2017)。李广子(2020)采用“三分法”将金融科技定义为金融与科技的融合,是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生物识别等底层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包括金融产品、金融机构、金融生态、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功能等方面。由于FSB的定义中所包含的很多金融活动与银行关系不够直接(FSB,2017),本文参照李广子(2020)的界定,把银行视角下的金融科技定义为底层技术与银行服务的融合。考虑到底层技术与金融基础设施、金融功能的融合在银行方面体现得并不明显,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底层技术对银行服务的影响。

第一,在产品层面,银行可以利用底层技术对各类产品进行改造。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线上化。即银行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向客户提供存款、贷款、支付、理财等产品。线上化在减少对传统物理网点依赖的同时,也极大地提高了银行服务效率。二是个性化。底层技术的应用使得银行能够根据客户的金融需求特点提供个性化产品。如银行可以结合不同客户的需求和风险特征提供差异化的产品种类、额度、期限、价格等,从而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金融需求。三是场景化。银行可通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等技术或以直接嵌入的方式将金融产品融入到各类消费场景之中,打造开放银行,实现金融产品与特定消费场景的无缝对接。以消费信贷为例,银行可以通过与电商平台、装修公司、医疗美容、汽车销售等厂商或平台合作,将融资或其他金融产品嵌入到上述消费场景,在提升消费者体验的同时也能够对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四是智能化。银行可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客户需求信息进行动态跟踪和评估,在无需人工干预的情况下对产品要素进行实时调整,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如一些银行推出的智能存款产品可根据客户存款余额的变化调整存款期限,帮助客户实现利益最大化。

第二,在机构层面,底层技术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银行的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架构进行改造升级。一是利用底层技术对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改造。具体地,在客户营销环节,银行可以利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技术,采集线上、线下潜在客户数据,从潜在用户中识别出优质客户,建立客户白名单并进行主动授信,变被动营销为主动营销,提高获客能力和有效性。在事前客户准入环节,银行可运用大数据等分析工具,对客户发生违约的概率和损失大小进行评估,形成有效的贷款准入标准。与传统银行利用财务数据和抵押资产进行风险管控不同,银行可以基于大数据风控模型等新技术,利用客户交易、行为等数据对客户风险进行评估,并达到更好的风控效果。比如,Berg et al.(2020)发现,通过数字脚本信息对借款人信用风险进行评价的效果要比征信局的信用评分更精确;黄益平、邱晗(2021)的发现与此类似。他们发现,基于机器学习方法和交易行为数据的模型比传统的信用评估模型能够更好地预测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在事中风险控制环节,银行可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生物识别等技术实现对客户行为的抓取、整合,主动识别其中的异常行为,进行风险预警,降低欺诈风险。在贷后管理环节,银行可利用智能外呼机器人等技术,对不同客群、不同逾期阶段、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制定差异化的催收策略,提高催收效率。二是利用底层技术对内部管理架构进行改造(杨望等,2020)。主要包括: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提高研发人员占比,实现人力资源的重构,在人力资源方面实现从金融机构向科技公司转型;对IT系统进行改造升级,降低业务差错和操作风险,提高系统运行效率;利用最新技术扩大管理半径,实现组织架构的扁平化,提高管理效率;对物理网点进行升级,增加智能设备投放,对人力进行替代,降低网点运营成本;等等。比如,Fuster et al.(2019)基于美国的数据发现,金融科技能够将按揭贷款的速度提高20%,且不会增大贷款违约概率。

第三,在金融生态层面,银行可以利用先进技术打造有机高效的金融生态。金融生态是指各种金融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及内部金融组织之间在长期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徐诺金,2015)。从广义上看,金融生态包括金融服务的供给方、金融服务的需求方、政府主管部门、市场基础设施等等(魏林茜、李广子,2022);从狭义的金融供给角度看,金融生态可分解为产品设计、营销推广、客户准入、风险评估、额度授信、信用増级、贷后管理和催收等不同组成部分,不仅涉及传统金融机构,也涉及其他非金融机构(李广子,2020),如消费场景提供方、客户导流方、数据公司等。场景化、生态化是金融业发展的一大趋势(Chen,2016)。从银行角度看,银行可以利用底层技术将处于金融生态中各个节点的不同机构有机连接在一起,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比如,银行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与场景提供方的有效连接,将金融产品嵌入到特定场景(杨哲、黄迈,2020);银行也可以与助贷机构联合构建生产作业系统,从助贷机构获取客户、资金或风控等方面的支持;此外,部分技术实力较强的大银行也可将自己开发的技术提供给其他银行尤其是科技实力相对薄弱的中小银行,实现对外技术输出。

第四,间接影响。以上三个方面体现了底层技术对银行服务的直接影响。除上述影响外,底层技术还可以通过影响银行运行所依赖的外部环境中其他主体而间接影响银行服务,与现有的银行服务形成替代或者互补。从实际中看,底层技术通过影响外部环境进而对银行产生间接影响主要通过以下三种路径,为表述方便,本文以外部其他主体中最具代表性的科技公司为例进行说明。

一是对银行负债端的影响。科技公司通过提供具有高流动性和高回报率的理财产品,导致银行存款资金出现分流,使得银行依赖同业拆借等批发性资金(郭品、沈悦,2019;邱晗等,2018),进而降低了银行负债的稳定性;进一步,科技公司对负债端的这种影响又会传导到资产端,导致银行在资产配置方面的风险偏好上升(郭品、沈悦,2019;邱晗等,2018;Wang et al.,2021)。2013年6月“余额宝”的上线是其中的标志性事件。我们可以通过比较“余额宝”上线前后不同类型存款增速的短期变化来反映金融科技对银行负债端的冲击。图1的数据显示,2013年之后,金融机构各项存款同比增速延续了前期的下降趋势,各项存款平均增速从2013年的15%下降到2014年的11%。其中,企业存款平均增速从2013年的13%下降到2014年的8%,下降了5个百分点;储蓄存款平均增速从2013年的15%下降到2014年的9%,下降了6个百分点。储蓄存款增速的下降幅度略高于企业存款,一定程度上说明金融科技对个人存款的分流更加明显。

二是对银行资产端的影响。科技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大幅降低了贷款准入门槛,同时能够以更高的效率向客户提供融资服务,由此导致银行贷款客户的分流(Thakor,2020)。Buchak et al.(2018)的研究发现,金融科技的发展是美国影子银行业务兴起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个人和小微企业金融需求具有小额、分散、高频的特点,这一特点与科技公司的互联网属性高度契合。正因如此,科技公司对银行资产端的替代在个人和小微企业金融方面表现得最为明显。比如,大量个人和小微企业通过P2P网贷平台获取融资。图2的数据显示,2013年以来,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增速呈现稳中有降的态势。从不同类型贷款来看,贷款增速的下降主要由短期贷款增速下滑所引起;与之相比,中长期贷款增速则呈现出稳中有升的趋势。由于个人和小微企业贷款主要为期限较短的贷款,图2说明科技公司对银行个人和小微企业贷款的替代作用更为明显。

三是对银行支付业务的影响。支付清算是银行体系的一项基本功能。从支付角度看,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移动支付已具备收付款、转账汇款、自动分账等支付结算功能,对商业银行的传统支付业务形成替代(Thakor,2020)。数 据 显 示,我国移动支付业务笔数从2013年的16.74亿笔增长到2020年的1232.2亿笔,在支付系统支付业务笔数中占比从2013年的7.1%增加到2020年的16.83% ;移动支付业务金额从2013年的9.64万亿元增长到2020年的432.16万亿元,相应占比也从2013年的0.33%增加到2020年的5.27%。

需要说明的是,以科技公司为代表的外部其他主体与银行之间不完全是一种竞争关系,很多情况下双方也可以形成互补。比如,科技公司可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向银行提供资金、风控、场景等方面的助贷服务,提高银行服务效率,实现互利共赢;再比如,尽管以移动支付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对银行支付产生了巨大冲击,但同时也为银行提供了潜在的新的应用场景,拓展了银行的服务范围。此外,从影响的路径来看,底层技术作用于银行服务大致遵循从间接影响到直接影响的过程,即底层技术首先被外部科技公司广泛使用,进而倒逼银行利用各类技术对自身的产品、业务流程、金融生态等进行改造。


三、底层技术与银行风险的演化

下文将在前文讨论底层技术对银行服务影响的基础上,从不同维度讨论底层技术如何进一步影响银行风险。需要说明的是,银行风险涵盖的范围非常广。如从风险类型看,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从业务类型来看,包括零售业务风险、公司业务风险、金融市场业务风险等。本文的目的不在于分析金融科技对每一种风险的影响,而在于基于前文构建的分析框架归纳现阶段金融科技所带来的银行风险演化的若干主要特征。

(一)操作风险的异化

如前所述,从风险类型上看,银行风险主要可以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的定义,银行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人员和系统的不充分或失败,或者由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战略和声誉风险(BCBS,2003)。具体划分为以下七个类别(BCBS,2003):内部欺诈,比如故意虚报职位、员工盗窃和员工个人账户的内幕交易;外部欺诈,如抢劫、伪造、开具空头支票和计算机黑客攻击造成的损害;就业制度和工作场所安全,如工人索赔、违反员工健康和安全规则、有组织的个人活动、歧视索赔和一般责任等;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如违背信托责任、滥用客户机密信息、银行账户上的不当交易活动、洗钱、销售未经授权的产品等;实物资产的损坏,如恐怖主义、公物损坏、地震、火灾和洪水等;营业中断和信息技术系统瘫痪,如硬件和软件故障、电信问题、公用事业供应的中断等;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如数据输入错误、抵押品管理失败、法律文件不完整、未经批准的客户账户访问权限、非客户交易对手的不当行为以及供应商纠纷等。

从实际中看,金融科技的应用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形态和演化特征。与之相比,底层技术的应用对银行操作风险的影响则较为明显。从BCBS对操作风险的界定来看,底层技术与部分类型的操作风险直接相关,使得这些类型的操作风险在形态和发生机制上出现了新的变化。具体来看,在内部欺诈风险方面,当银行利用底层技术对产品或内部管理和业务流程进行改造时,发生内部欺诈风险的方式会更加隐蔽,可能需要借助更为先进的技术才能进行甄别。在外部欺诈风险方面,底层技术的应用提高了银行服务的线上化程度,银行在很大程度上通过线上方式借助技术手段对客户信用、交易真实性等信息进行核验,由此改变了外部欺诈风险的形态。在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风险方面,底层技术的应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滥用客户信息的可能性。特别是在现阶段我国隐私保护制度不健全、数据产权界定不清晰的情况下,这一问题尤为突出。此外,底层技术的应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不当交易活动、洗钱等行为的隐蔽性,加大了对此类风险进行甄别和管控的难度。在营业中断和信息技术系统瘫痪风险方面,底层技术的应用使得银行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更高,需要有性能更好、可靠性更高的软件和硬件系统作为支撑。在这种情况下,信息系统故障对银行造成的损失将会更加明显,系统中部分节点的故障将会对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营产生影响,扩大了风险传染的范围。在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风险方面,数据输入错误、未经批准的客户账户访问权限等风险也将表现出不同的形态;特别是当一些本身还不够成熟的技术或模型被应用于银行业务时,会增大银行所面临的操作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底层技术的应用对操作风险的影响是双方面的。一方面,技术的应用会加大欺诈行为的隐蔽性,并增加银行信息系统的脆弱性;另一方面,技术的应用会降低银行对人工的依赖程度,人工干预的减少又会有助于减少操作风险。因此,底层技术的应用对银行操作风险的影响取决于上述两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

(二)个人业务风险的上升

按照客户类型的不同,银行业务大致可以分为公司业务、个人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等,分别主要针对企业、个人和同业金融机构客户。从实际中看,以消费金融为代表的个人业务成为过去一段时期金融与科技融合程度最高的领域之一,也是银行业务增长最为快速的一个领域,大量新技术被应用于个人业务的营销、获客、产品设计、信用评估、风控、客服等环节。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大量个人金融需求具有天然的互联网属性。过去一段时期,我国电商业务迅猛发展。数据显示,2013至2020年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从10.40万亿元增加至37.21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近20%,远高于同期GDP增速。在这种情况下,依托于电商的个人消费所产生的金融需求往往自带互联网属性,包括商品筛选、购买、支付、配送、退货等大多数环节都通过网上完成。相应地,银行需要应用新技术来匹配个人金融需求的这一特征。二是个人客户的长尾特点。与其他业务相比,银行个人业务服务的客户中包含了大量风险较高的长尾客户群体,银行传统的风控模式已经很难适应客户的这种特点,需要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识别等最新技术用于风险控制,进而对个人客户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和管控。三是个人金融需求的小额、分散、高频特征。以消费金融为代表的个人金融需求具有小额、分散、高频的特点,单笔融资需求额度一般比较小,且分散于不同人群、不同地域、不同时间、不同商品类别,同时发生频率非常高。个人金融需求的这种特点也需要银行通过利用最新的技术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四是激烈的市场竞争。由于需求额度较小,提供个人金融服务的门槛相对较低。在个人业务方面,除银行以外,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互联网金融平台等也可以提供与银行类似的金融服务,竞争非常激烈。特别是以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代表的部分新型消费金融机构利用后发优势,将最新技术应用于消费金融业务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短期内实现了业务的快速扩张,给传统商业银行带来较大的冲击。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也需要在个人业务方面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加强对最新技术的应用,以应对激烈的外部竞争。五是个人领域数据的快速积累。数据在科技与金融的融合过程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近年来我国电商交易、个人社交、生活缴费、工商司法等个人领域各类数据迅速增长,为将底层技术应用于个人金融领域提供了数据支撑。

从风险角度看,底层技术之所以导致银行个人业务风险上升主要有两方面原因。首先,个人业务的波动性总体高于公司业务。前文的分析表明,底层技术的应用极大地推动了银行个人业务的发展,使得其在银行业务中的占比不断提升。由于个人业务的波动性总体上高于公司业务,个人业务占比的上升将会导致银行整体风险的上升。其次,底层技术的应用也使得银行个人业务本身的波动性有所加大。这是因为,底层技术的应用使得个人业务的交易更加便捷、迅速,且可以在不同银行之间进行灵活调整,由此导致其自身波动性的上升。作为验证,本文以上市银行数据对近年来零售业务和公司业务的风险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参照已有文献的做法(Faccio et al.,2011;余明桂等,2013),本文以银行贷款增速的波动性来衡量其风险,搜集了33家上市银行2016年至2020年个人贷款以及公司贷款数据,并计算得出各家银行不同年度的个人和公司贷款增速。在此基础上,本文基于上市银行当年及滞后2年共计3年数据计算出各家银行不同年度的个人和公司贷款增速的标准差,作为各家银行不同年度个人和公司业务风险的度量指标。进一步,通过计算33家上市银行的平均值,得到我国银行业各年度个人业务和公司业务风险的度量。上市银行数据取自Wind数据库。具体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到,首先,近年来上市银行个人贷款在全部贷款中占比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从2016年的28.1%上升到2020年的35.7%,增加了7.6个百分点,一定程度上说明底层技术的应用极大地推动了银行个人业务的发展。其次,银行个人贷款业务风险(标准差)总体上高于公司贷款业务。2016至2020年,33家上市银行个人贷款增速平均标准差为0.098,公司贷款增速平均标准差为0.054,前者是后者的近2倍,意味着个人贷款业务的风险远高于公司贷款业务。尤其是2020年,33家上市银行个人贷款增速平均标准差是公司贷款业务的3倍。最后,从趋势上看,近年来个人贷款业务风险有所上升,而公司贷款业务风险则下降明显。具体来看,33家上市银行个人贷款增速平均标准差从2016年的0.087增加到2020年的0.090,反映了这一时期受金融科技冲击我国银行个人贷款业务风险上升,即底层技术的应用使得银行个人业务本身的波动性也呈现出上升趋势;与之相比,33家上市银行公司贷款增速平均标准差则从2016年的0.060下降到2020年的0.030,后者仅相当于前者的一半,下降明显。上述数据总体上表明,近年来我国银行业个人业务风险有所上升,且个人业务风险相对于公司业务上升更为明显。

(三)风险关联性的增强

底层技术对银行风险的另一个影响是风险关联性的增强。底层技术的应用改变了单个银行在整个银行体系中的角色以及与金融生态中其他主体的合作模式,由此增大了不同银行之间、银行与其他机构之间的风险关联性,使得个体风险更容易演变成银行业或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刘孟飞,2021)。从实际中看,底层技术的应用使得个体风险至少可以通过以下几种路径演变成银行业或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一是助贷业务的兴起。得益于金融科技的发展,助贷业务近年来快速发展。助贷业务是将贷款业务链条分解为获客筛选、资金供给、风险控制等多个环节,并由金融机构和助贷机构根据自身在客户、资金、风控、数据、技术、场景等方面的比较优势来分别承担,共同完成整个信贷流程(朱太辉等,2019)。助贷机构主要包括具有大流量互联网公司背景的助贷平台和独立第三方助贷平台两大类,一般具有较强的科技实力。从风险角度看,助贷模式增加了助贷机构与银行之间的风险关联性,特别是当业务模式相同或类似的助贷机构向多家银行同时提供助贷服务时,不同银行之间的风险关联性将会增大。二是金融生态的构建。与助贷业务类似,在更广的层面上,底层技术为银行构建金融生态提供了便利。实际中看,部分先进银行纷纷尝试打造以银行为核心的金融供给生态,通过应用先进的技术链接金融生态中的不同节点和不同机构,实现不同节点、不同机构的有机整合,打造场景化、生态化的金融展业模式。而银行在利用底层技术打造金融生态的过程中,单一机构的风险可能会外溢到金融生态的整个链条上,导致风险由单一机构向整个金融生态传染。三是先进银行对外的技术输出。2015年以来,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部分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等先后发起设立了自己的金融科技子公司。金融科技子公司在成立初期主要以服务本行集团及其子公司为主,随着业务的发展,逐渐向同业机构特别是那些科技实力相对薄弱的中小银行拓展,实现对外技术输出。银行对同业机构的技术输出实质上是把自己转变成了服务于同业机构的助贷机构。相应地,银行自身的风险也通过对外技术输出向其他同业机构传染。

当银行之间的风险关联性足够大以至于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时,这种风险便构成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据FSB的定义,系统性金融风险指的是金融体系部分或全部受损时引发的大范围金融服务失效且可能对实体经济产生严重冲击的风险。对于银行来说,传统意义上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主要涉及那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型银行,这些银行发生的风险会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冲击。但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除那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型银行以外,中小银行的风险演化成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在加大。潜在的传导路径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数量较多的中小银行依托于相同或类似的风控模型或技术。一旦模型参数出现错误或技术本身出现问题,大量中小银行都会受到波及,由此导致中小银行的风险成为一种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来源。二是数量较多的中小银行同时与少数具有市场垄断地位的科技公司合作,形成对第三方的共同依赖。在这种情况下,当第三方科技公司出现风险事件时,其风险会向银行体系传导。当受影响的中小银行范围足够大时,就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四)从间接风险到直接风险

前文的分析表明,底层技术对银行服务的影响可分为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相应地,底层技术对银行风险的影响也可以分为直接风险和间接风险。其中,所谓的直接风险是指银行利用底层技术对自身金融产品、机构运营、金融生态进行改造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而间接风险指的是底层技术通过作用于外部环境中其他主体而间接影响银行服务所产生的风险。与底层技术作用于银行服务的演化路径类似,底层技术对银行风险的影响总体上也经历了从间接风险向直接风险转化的过程。

在金融科技发展的初期,底层技术对银行风险的影响主要体现为间接风险。在这一时期,科技公司是金融科技发展的引领者和主导者,通过开发和应用最新的技术逐步向金融领域渗透,与银行进行竞争。通过提供类银行服务,科技公司在银行体系之外构造出一个与传统银行体系类似的金融中介体系,与传统银行形成竞争。这一时期银行对最新科技的应用比较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底层技术对银行风险的影响主要体现为科技公司对银行服务的替代,形成“金融脱媒”,一定程度上替代了银行的信用中介功能。需要说明的是,在金融科技发展的初期,科技公司所服务的往往是那些传统银行无法覆盖的长尾客户,科技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可能一定程度上是互补的。比如,Erel&Liebersohn(2020)基于美国的数据发现,科技公司所提供的贷款在那些银行分支机构较少、小企业贷款较低的地区更加普遍;Claessens et al.(2018)的跨国研究也发现,一个国家的银行体系竞争程度越低,金融科技信贷活动会越普遍;Tang(2019)基于P2P的研究发现了类似结果。不过,随着科技公司对金融领域渗透程度的加深,科技公司对银行服务的替代程度也会逐步提高。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底层技术对银行风险的影响逐渐从间接风险转变为直接风险。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底层技术在银行中的应用程度不断加深,使得银行本身面临的技术风险即直接风险不断上升。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离柜率快速上升,2012年,我国商业银行平均离柜率仅为54.4%,2016年上升到84.3%,2020年更是升至90.9%,意味着商业银行现阶段绝大多数业务是通过传统柜台以外的渠道办理,凸显了底层技术对银行服务的深度改造。另外,手机银行交易金额也从2016年的141万亿元增长到2020年的439万亿元,增长幅度为211% ;网上银行交易金额从2016 年 的 1299 万 亿 增 长 到 2020年的1818万亿元,增长幅度为40%。可以看到,与网上银行相比,基于移动端的手机银行交易规模增长幅度更为迅猛,具体如图3所示。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强化了对科技公司的监管,使得传统金融业务重新回归到银行体系,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科技公司对银行服务的替代,间接风险有所降低。以P2P网络借贷为例,在经历了前期的快速扩张之后,监管部门开始加强对P2P网络借贷机构的监管。2016年8月24日,银保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将网络借贷机构界定为信息中介机构而非信用中介机构,并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络借贷业务的边界;2017年12月8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网络借贷机构的整改验收和备案登记;2018年8月进一步下发《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P2P都需走完“机构自查、自律检查、行政核查”三道程序。经过整治,全国实际运营的P2P网络借贷机构由高峰时期的约5000家到2020年11月全部清零。

底层技术对银行服务及银行风险的影响机制以及大致对应关系如图4所示。首先,底层技术对金融产品和机构层面的影响会进一步使得银行操作风险发生异化;其次,底层技术通过对金融产品、业务流程进行改造,使得银行的客户范围得到了大幅拓展,个人客户数量和个人业务占比大幅增加,由此导致银行个人业务风险上升;再次,底层技术的应用使得银行服务呈现出生态化特点,进而增大了金融风险的关联性;最后,从发展路径来看,在发展初期,底层技术主要通过影响银行运行所依赖的外部环境中其他主体而间接影响银行服务,随着业务的发展,底层技术对银行服务产生了直接影响,由此导致金融风险从间接风险向直接风险转变。


四、结语与政策启示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以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为代表的底层技术对银行本身及外部环境产生了深刻影响,改变了银行服务和银行风险的形态及特征。本文基于“底层技术→银行服务→风险演化”的分析框架,研究了底层技术如何对银行服务产生影响,在此基础上从不同角度分析了金融科技背景下银行风险演化的主要特征。

本文的研究具有较强的政策含义。第一,厘清银行与其他机构之间的业务和职责边界。本文的分析表明,金融科技的发展提高了银行与金融生态体系中其他主体之间的业务关联性。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需要完善相关政策,厘清不同银行之间、银行与其他机构之间的职责边界,减少风险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传染,防止单一机构的风险演变成系统性风险。第二,加强对中小银行与外部科技公司合作的监管。前文的分析表明,当数量较多的中小银行依赖同一家或少数几家外部科技公司时,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与外部科技公司的合作非常重要,需要对中小银行与外部科技公司合作的业务规模设立一定的限额,也需要对外部科技公司与银行合作的数量进行限制,防止风险过于集中。第三,加强对个人业务风险的管理。本文的研究发现,金融科技的发展使得银行个人业务风险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这就要求银行转变传统以公司业务为主的风险管理观念,加强对个人业务风险的研判,提高个人业务在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中的权重,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措施。第四,改进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计量要求。BCBS于2017年12月发布的《巴塞尔协议III》是目前对银行风险进行监管的基本框架,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分别规定了资本计量方法和标准(BCBS,2017)。如前所述,底层技术并未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特征产生实质性影响,金融科技背景下银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计量总体上仍适用于现有的资本监管框架。在操作风险方面,《巴塞尔协议III》规定采取标准计量法进行计量。具体地,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业务规模指数×资本边际系数×内部损失乘数。这些乘数的设定在很大程度上并未充分考虑金融科技的发展。本文的分析表明,金融科技的发展改变了银行业操作风险的特征。因此,有必要根据金融科技在实际中对操作风险的影响程度大小,对操作风险计量模型中的参数进行相应调整,以更好地刻画金融科技发展对操作风险的影响。

原文载于《农村金融研究》2022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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