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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帛》|杜新宇:説帛書《經法》“匿正”

杜新宇 武大简帛 2022-12-04

説帛書《經法》

“匿正”


杜新宇

(信陽師範學院文學院)



摘  要:馬王堆漢墓帛書《經法·道法》“匿正”、《韓非子·主道》“知動者正”之“正”用法一致,皆當訓爲“法則”,在道家、法家著作話語體系中,“正”與“情”“理”“則”的意義相當,是聖人審察萬物所得到的結果,是應對萬物的依據。


關鍵詞:馬王堆  帛書  《經法》  匿正



馬王堆漢墓帛書《經法·道法》有如下段落:


故執道者之觀於天下殹,无執殹,无處也,无爲殹,无私殹。是故天下有事,无不自爲形名、聲號矣。形名已立,聲號已建,則无所逃迹匿正矣。


本段“匿正”之“正”的訓釋,學界迄無定論,本文試圖做一些探討。馬王堆漢墓帛書《經法》屬思想性非常强的道法家文獻,所以,本文對“匿正”的訓釋涉及到一些思想層面的材料。當然,我們的意見不一定正確,僅供學界參考。

帛書整理小組引《申子•大體》“名者天地之綱,聖人之符,張天地之綱,用聖人之符,則萬物之情無所逃之矣”與之對照,而未對“匿正”進行解説。國家文物局古文獻研究室亦如此處理。平裝本《馬王堆漢墓帛書〈經法〉》説:“逃迹,逃避蹤迹。匿正,隱藏目標。”陳鼓應先生承袭其说。谷斌、張慧姝、鄭開等先生的《黃帝四經今譯·道德經今譯》未注“匿正”,在翻譯中也沒有相關解釋。魏啓鵬先生認爲“正”當借爲“證”。未見有學者信從。《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以下簡稱《集成》)將“匿正”與《韓非子》中的“匿端”聯繫起來考慮,認為“正”當是“端”的誤字:


《韓非子·主道》:“函掩其迹,匿其端。”又《二柄》:“君見惡則群臣匿端。”“匿正”之義不甚明確,疑本當作“匿端”,抄寫者因爲不明此處之“端”並非“正”之避諱字而誤改之爲“正”。


抄寫者因不明“端”並非“正”之避諱字而誤改之爲“正”的可能性恐怕很小,《集成》也未舉出同類的例子,可疑。《集成》出版前,蕭旭先生提出“匿正”之“正”當讀爲“徵”:“正讀為徵,形迹、迹象。《左傳·昭公十七年》‘是其徵也’。杜注:‘始有形象而微也。’”《集成》未録,顯然不同意其説。王挺斌先生贊同蕭旭讀“正”爲“徵”之朔,指出《道法》“匿正”與《韓非子》“匿端”相當,“端”與“徵”都有“行迹、迹象”的意思。其説與《集成》的思考路徑有相似之處。。後來,王挺斌先生在博士論文中説:“我們原來的思路,是結合蕭旭的説法,將‘正’看作‘徵’的假借。然而‘正’古音在耕部,‘徵’在蒸部,論證起來非常相當困難。”王先生放棄了他原來的觀點,認爲《集成》“正”爲“端”的誤字之説有理。 “正”與“徵”,其韻較遠,《集成》不録蕭旭之説,原因或在此。

“匿正”之“正”之義需從其所處段落的語義脈絡上尋求。上引段落大概説了如下幾層意思:首先,執道者應該“无執殹,无處也,无爲殹,无私殹”; 其次,天下之事都有形名和聲號;再次,形名聲號一旦建立,事物將“无所逃迹匿正”。此段顯屬道家形名學説。整理小組所引《申子·大體》“名者天地之綱,聖人之符,張天地之綱,用聖人之符,則萬物之情無所逃之矣”,大意是説“名”是天地之綱要,聖人之符契,使用“名”則萬物之情無所逃,亦“形名”學説。《經法》“无所逃迹匿正”相當於《申子》“萬物之情無所逃之矣”。“正”似可與“情”對照。道家、法家相關著作中,“名”與“情”聯繫非常緊密。“名”是探求物“情”的前提條件。馬王堆漢墓帛書《十六經》云:“欲知得失情,必審名察形。”《吕氏春秋•審分覽》:“正名審分,是治之轡已,按其實而審其名,以求其情。”“説明審察形名可知事之情。知“名”即知“情”。《經法·道法》“形名已立,聲號已建,則无所逃迹匿正矣”説的是,事物之形名已經確立,則無法逃匿蹤迹與“正”,換句話説,知道事物的形名,則知道事物之蹤迹與“正”,“正”亦對應“情”。《韓非子·主道》云:


 道者,萬物之始,是非之紀也。是故明君守始以知萬物之源,治紀以知善敗之端。故虚靜以待〈令〉,令名自命也,令事自定也,虚則知實之情,靜則知動者正。


此段不僅講到了“形名”,講到了“形名”與“情”的關係,還講到了“形名”與“正”的關係。云:君主“虚”能知實者之情,“靜”能知動者之“正”。“虚則知實之情”“靜則知動者正”對文,可知“情”“正”義當近。《道法》先陳述“執道者”“无執殹、无處也、无爲殹、无私殹”的狀態,然後説天下事“无不自爲形名聲號”,有了“形名聲號”,然後事物“无所逃迹匿正”。《韓非子·主道》中的論述模式與之相同,《韓非子·主道》先説明君要虚靜以待,相當於《經法·道法》“无執殹,无處也,无爲殹,无私殹”。“令名自命”相當於《經法·道法》“是故天下有事,无不自爲形名、聲號矣”,《韓非子·主道》“令名自命”其實就是“令物之名自名”,“令名自命”與《經法·道法》“无不自爲形名、聲號”是同樣的意思,都是萬物自己確立自己的“形名”,亦即萬物有形則將自有其名,正是萬物自有形名,那麼根據其形名,則可以知其情實。《韓非子·主道》知“實之情”“動者正”與《經法·道法》“无所逃迹匿正”都是利用“形名”得到的結果。《主道》與《經法·道法》論述“形名”段落的不同在於《主道》從君主角度説,而《道法》則是從物的角度説,《主道》之君主“知動者正”與《道法》萬物無所“匿正”的表述方式一正一反,意義並無不同。如果按照《集成》以“正”爲“端”之誤字的思路,《韓非子·主道》中的“正”也應該解釋爲“端”的誤字。

與《經法·道法》“匿正”之“正”相同,《韓非子·主道》中“正”的訓詁也是個問題。關於《主道》“虚則知實之情,靜則知動者正”,俞樾説:


下“知”字當作“爲”,靜則為動者正,猶下文云“不智而為智者正”也。涉上句而誤作“知”,於義不可通。


按,俞樾改“知”作“爲”似乎是認爲“正”字於此處不可解,改“知”作“爲”則此句作“靜則爲動者正”,文意似乎就很通順了,如此則破壞了原本嚴格的對文,不能令人接受。陳奇猷先生一開始同意俞樾改“知”作“爲”的意見,他説:


俞説是,《韓子》此文蓋本于《老子》四十五章“清靜可以爲天下正”,《老子》作“爲”可證。實猶内也。情讀若誠,此文謂虚則得知人内在之誠,靜則可為彼動者之準則。


陳先生此處將“正”訓爲準則值得注意,但後來他改變意見,不同意俞樾改字,也改變了對“正”的訓釋:


俞説非也。靜是君,動者是臣。情通誠。此文謂明君虚則知臣之功實是否真誠,靜則知臣之動者是否正而不偏。


陳先生的解釋有兩處可以商討,一是“情”的情實義與“誠”的“真誠”義近,“情”改讀爲“誠”没有必要。二是“虚則知實之情”之“情”是名詞,爲“情實”之義,而“靜則知動者正”與“虚則知實之情”形成對文,“正”與“情”相應,也當是名詞,解“正”爲正而不偏即將“正”看作形容詞,勢必與作名詞用的“情”對不上。即使要改讀,也當改讀“正”字,而不是改讀“情”字,故其説不確。

解釋“匿正”之“正”有幾個方向,第一個方向是認爲“正”是某個字的“誤字”,《集成》認爲“正”是“端”的誤字,前文已指出不可信。第二個方向是推測“匿正”之“正”是假借字,蕭旭先生讀“正”爲“徵”從音理上説不通,上引王挺斌先生已經指出。我們認爲應當如字解釋,即“正”與前面説到的“情”有相同及相似之義。此爲第三條路徑。

我們認爲《經法·道法》“匿正”之“正”、《韓非子·主道》“動者正”之“正”皆當訓爲“法則”。“正”有合規範之義,又可引申出常例、常法、法則等義。“正”訓爲法則似乎唐突,但在道家、法家文獻中可以找到綫索。

《左傳》魯僖公二十八年記楚成王説晉文公:“晉侯在外十九年矣,而果得晉國,險阻艱難備嘗之矣,民之情僞盡知之矣。”所謂“民之情僞盡知之矣”意即對民有客觀的了解。“形名”在一些道家或法家著作中是認識人情、物理的工具。治理國家必要認清人情、物理,其實就是對現實世界的客觀情况有清楚的認識。在道家著作中,要求不背離“民”之情理,或要求知“民理”。馬王堆漢墓帛書《十六經·前道》:“聖【人】舉事也,闔(合)於天地,順於民〖理〗,祥於鬼神。”《文子•上義》:“當於世事,得於人理,順於天地,祥於鬼神。”《淮南子•氾論》:“當於世事,得於人理,順於天地,祥於鬼神。”《十六經·前道》中的“理”原無,劉嬌先生認爲當可根據《文子》《淮南子》相類文句補入。可從。《文子》《淮南子》所謂“得於人理”就是要了解、因順民情。《經法·四度》云:“其主道離人理,處狂惑之位處不悟,身必有戮。”國家文物局古文獻研究室注:“本句其字作亓,疑爲失之誤字。‘失主道’與‘離人理’爲對文。《鶡冠子·天則》:‘斯其離人情而失天節者也。’‘離人理’猶言‘離人情’。” “其主道離人理”之“其”本寫作標準的“亓”,絶非“失”字之誤,但説“離人理”猶言“離人情”却是非常有見地的。《經法·四度》“離人理”正與《十六經·成法》中的“順於民〖理〗”義相反。道家、法家文獻中還有一個與“情”“理”用法相近的“則”字,可供比較。《經法•君正》:


一年從其俗,二年用其德,三年而民有得,四年而發號令,【五年而以刑正,六年而】民畏敬,七年而可以征。一年從其俗,則知民則。二年用【其德】,民則力。三年无賦斂,則民有得。四年發號令,則民畏敬。五年以刑正,則民不幸(倖)。六年而【□□□□□□】。七年而可以征,則勝强敵。


“一年從其俗,則知民則”,帛書整理小組注曰:“民則,當地人民的是非、善惡的準則。”古書中有“民則”,《韓非子•喻老》:“三年不翅,將以長羽翼;不飛不鳴,將以觀民則。”王先慎:“則,法也。”《吕氏春秋•重言》:“其不飛,將以長羽翼;其不鳴,將以覽民則也。”《管子•心術上》:“毋先物動,以觀其則。”《管子•心術下》之“觀其則”與此“知民則”類似。“知民則”意爲知民之法則,“民則”與“民理”之意類似。 “民則”不是統治者制定的讓民遵守的法則、準則。“民則”與“物理”的意思相似,“物之理”是人所以認識物的。“民之則”是民所有,是人所以了解民的。“民則”之“則”與“民理”之“理”,“民情”之“情”皆是“民”所有,是統治者了解民,因而施政的依據。

論及此處,則“匿正”之“正”爲法則義就不難理解了。《經法·道法》“故執道者之觀於天下殹,无執殹,无處也,无爲殹,无私殹。是故天下有事,无不自爲形名、聲號矣。形名已立,聲號已建,則无所逃迹匿正矣”説的是執道者審觀天下,應當虚無,天下之事無不自我生成形名、聲號,它們的形名、聲號既已建立,則其蹤迹、法則將無所逃匿。換句話説,執道者虚無從而利用形名來了解萬物之蹤迹與法則。《韓非子·主道》“故虚靜以待,令名自命也,令事自定也,虚則知實之情,靜則知動者正”所述之意與之類似,首先要虚靜,然後發揮形名的作用,最終目的還是要知“情”與“正”,“正”即動者之法則,與上《韓非子•喻老》“三年不翅,將以長羽翼;不飛不鳴,將以觀民則”、《吕氏春秋•重言》“其不飛,將以長羽翼;其不鳴,將以覽民則也”中楚莊王無所作爲從而以觀民則是相同的,只《喻老》《重言》未提及形名。《經法·君正》所謂“一年從其俗,則知民則”就是不要先有所作爲,目的是“知民則”,上引《管子•心術上》“毋先物動,以觀其則”意思也一樣,與《主道》“虚靜”、《道法》“无執殹,无處也,无爲殹,无私殹”“虚无有”可以合觀。


附記:劉釗、劉信芳、鄔可晶、廣瀨薰雄等先生審閱初稿,謹致謝忱!蒙外審專家提出意見,非常感謝!


本文原載《簡帛》第24輯,引述請據原文。


編輯|張雅昕

審核|魯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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