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双方约定由一方所在地级市当地法院解决,是否应视为即由该方当事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要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则由一方所在地级市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该方当事人所在地级市有多个基层人民法院,无法根据该管辖协议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故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现修订后的民诉法第24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作为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先行立案的情况下,将本案按照对方当事人所居住的上述地级市所辖区/县移送对方基层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辖28号
原告:王华,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马策,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
王华与马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王华起诉称,王华与马策签订《期货交易合作协议》约定,王华一次性向马策交学费10000元、账户操作费10000元,由马策负责操作中衍期货100081910期货交易账户,盈利分配方式为王华占90%,马策占10%。因马策错误操作,致王华遭受严重损失,故诉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期货交易合作协议》、马策退还学费及账户操作费等。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认为,《期货交易合作协议》约定,发生争议在长沙市当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结合王华住所地,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于2020年9月3日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处理。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认为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裁定移送不当,遂层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期货交易合作协议》虽约定由“长沙市当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长沙市下辖多个基层法院,根据《期货交易合作协议》上述条款无法确定本案管辖法院。马策住所地为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本案应当由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管辖。经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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