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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的法官助理承办2.3亿执行案件 收取30万

佚名 法者心声 2022-12-05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1〕18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41988********,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南宁市**人民法院原法官助理,户籍所在地:南宁市**区**大道**号**栋**单元**号房。因涉嫌受贿罪,2021年5月14日被南宁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源(另案处理)与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某(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柳州**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先后经南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宋某某均胜诉。2019年12月27日,宋某某向南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安排**公司原项目经理雷某某(另案处理)找南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陆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协调关系,尽快将案款执行到位。陆某某遂在该案立案后与雷某某宴请被告人唐某某(当时是该案执行案件承办人的法官助理),请其加快执行,尽快将款项执行到位。被告人唐某某予以应允。随后,被告人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加快该案执行程序的办理。2020年1月6日,宋某某收到执行款人民币236973750.17元202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在南宁市**路**饭店附近收受雷某某送给其现金30万元。2020年5月、8月,陆某某、雷某某凯先后被南宁市监察委员会调查。被告人唐某某害怕罪行暴露,遂于2020年9月的一天,约雷某某的儿子雷某甲见面将上述30万元现金退还给雷某甲。雷某甲将上述30万存入其个人银行卡作为家庭生活开销。2021年7月5日,雷某甲将上述30万元退缴至南宁市监察委员会。
2021年5月14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查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其敏
2021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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