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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残忍!男生表白女同学被拒,凌晨持刀潜入宿舍将她杀害

法者心声 2022-12-05


导读

四川巴中一高中生袁某在复读期间,喜欢上同班的女同学李某并向其表白,李某表示高考后再谈此事。此后,袁某产生不能和李某活在一起就死在一起的想法,于凌晨潜入李某寝室,用水果刀连续捅刺李某的头颈部致其当场死亡。一审被判处死刑后,袁某不服,提出上诉。


11月5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审理期间,袁某确有实际的悔罪表现,据此可酌情对袁某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四川省高院终审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高中男生表白被拒后

凌晨潜入女生宿舍持刀杀人


据此案二审刑事判决书披露,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8年8月,袁某因高考成绩不理想到学校复读。在校期间,袁某喜欢上同班的女同学李某,袁某向李某表白,李某表示高考后再谈此事。此后,袁某无法静心学习,情绪极不稳定,并产生不能和李某活在一起就死在一起的想法。


案发前,袁某携带事先购买的断线钳、锯条和水果刀等作案工具进入学校,并将作案工具隐藏于学校绿化带内。学校熄灯后,袁某藏匿于实验楼教室内。


次日凌晨2时许,袁某来到李某等人所住宿的位于1楼的寝室外,用断线钳、锯条破坏阳台防护栏。5时许,袁某剪断防护栏钢筋条,借助木凳潜入寝室,爬上李某所睡的上铺,用水果刀多次捅刺李某的头颈部,致李某当场死亡。随后,袁某用水果刀割颈自杀,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生还。


案发前还曾割手道歉

同学称其平时很极端


被害人李某的朋友说,班上同学普遍觉得袁某性格有问题,平时说话做事很极端。袁某表白被拒后,还曾在一节体育课上找到李某,李某明确表态不喜欢袁某,袁某不死心,还是一直在说。快要下课时,袁某送李某回教室,还拉她的手说了半天。晚自习前,李某说刚才袁某把她拦到,说对不起,然后拿了一把美工刀割了他自己的手。


袁某供述时则称,自己当时觉得不应该去握李某的手,就想惩罚自己,当着李某的面用同学的美工刀在左手手掌划了两刀,流了血的,并给李某说“我刚才摸了你的手,对不起!”。袁某称自己情绪很低落,觉得自己情商低,把事情整的很糟糕,割手这样的事把李某都吓到了。


袁某割手后,其班主任还曾找袁某谈话开导,并给袁某的父亲打了电话,袁某当时表示这件事从此翻篇了。袁某的班主任称,袁某平时在学校的表现还可以,性格上看不出来有什么问题,没有暴力、过激行为。


袁某的父亲在证言中称,袁某从小跟他一起生活,他在哪里务工就在哪里上学,后来为了学习稳定一点,就把袁某送回老家读初中。袁某有段时间在外面务工,后来回到学校继续读书。其父称,袁某2018年高考时可以上个二本院校,但性格要强,自己说要复读一年。袁某的母亲则称,袁某表现良好,比较听话,只是有时候不知道他心里想什么,他和父母交流的时间比较少。


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袁某在向被害人表白被拒后,产生杀害被害人的想法,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用刀不断捅刺被害人头颈等部位,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袁某趁被害人熟睡没有任何反抗意识情况下使用水果刀不断对被害人头颈要害部位进行捅刺,导致伤口高达几十处,其作案手段残忍;袁某选择作案地点在学校的多人寝室内,当众对被害人实施杀害行为,其作案情节恶劣;袁某的犯罪行为致未满十八周岁的被害人当场死亡,对被害人的亲属、学校等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袁某在被害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蓄谋杀人,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的结果,罪行极其严重,虽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袁某一方上诉提出,称袁某有精神疾病,侦查、起诉、一审均未鉴定;袁某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系初犯、偶犯;本案系感情纠纷引发,因袁某不能正确处理感情问题导致;袁某自愿认罪悔罪;袁某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袁某父母代为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确有实际悔罪表现,二审改判死缓


四川省高院认为,袁某在向李某表白被拒后,产生杀害李某后自杀的想法,并购买作案工具,潜入李某寝室,趁李某熟睡之机,用刀捅刺李某头颈等部位致李某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袁某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严惩。


对于袁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袁某归案后如交代罪行,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袁某系在校学生,因为恋爱,为情所困,糊涂犯下大错,本案系感情纠纷引发,因袁某不能正确处理感情问题导致,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和“袁某有精神疾病,未对袁某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经查,上述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对于“袁某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袁某父母代为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法院审理期间,袁某确有实际的悔罪表现,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可酌情对袁某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最终,四川省高院终审判决,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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