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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院最终认定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而判决驳回诉求,其申请财产保全也非必然有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 法者心声 2022-12-05

【裁判要旨】原告的诉讼请求权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专业法官尚且有争议,如要求申请人在案件审结之前即知晓该争议法律问题的结论无疑是对申请人苛予了过于严格的注意义务要求。因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时,并不知晓也无从知晓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判断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则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要求过于严苛,将有碍于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62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舟山外代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海韵大厦8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岳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丰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小长山乡。

法定代表人:王义勤,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舟山外代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外代)因与被申请人大连丰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海远洋)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终33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舟山外代申请再审称:(一)丰海远洋申请扣押、拍卖涉案船舶是否有过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过错原则来判断,包括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等多种过错形态。一、二审判决适用过错原则时,将过错限缩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法律规定。丰海远洋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并申请扣押、拍卖涉案船舶具有过失。在舟山外代提出了时效抗辩情况下,丰海远洋仍继续坚持申请拍卖船舶具有重大过失和故意。丰海远洋申请扣押、拍卖涉案船舶时,仅提供了一份大连毅德捕捞公司(以下简称毅德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毅德公司所有的两艘渔船已被抵押给银行,该公司已于2008年11月21日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丰海远洋提供了没有担保能力的公司担保,足以证明其故意错误申请扣押、拍卖涉案船舶。(二)丰海远洋的赔偿请求权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其已经丧失胜诉权。二审判决不顾丰海远洋已经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后果,认定其没有错误申请扣押、拍卖涉案船舶,违反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扣押、拍卖船舶错误的标准,是其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二审判决基于丰海远洋对舟山外代的自然债务,认定丰海远洋没有错误申请扣押和拍卖涉案船舶,违反了法律关于诉讼时效规定的精神。(三)舟山外代已经提供证据材料证明,丰海远洋错误申请扣押、拍卖涉案船舶给申请人造成的各项损失,二审判决以这些证据材料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不予采信,认定事实不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再审申请案件,应当围绕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即主要审查丰海远洋申请扣押、拍卖涉案船舶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

本案系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丰海远洋与舟山外代在(2008)辽民三终字第215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中,丰海远洋请求法院扣押、拍卖舟山外代所有的“盛福”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条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对于如何认定申请是否错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未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因申请保全错误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在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判断保全申请是否存在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依据以上规定,一般侵权行为以过错为归责原则,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才适用过错推定或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并未专门规定适用过错推定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该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客观行为具有违法性、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以及损害事实与申请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依据谁主张谁举证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保全损害赔偿请求人应就申请保全行为具备以上要件进行充分举证。

(2008)辽民三终字第215号判决认定丰海远洋公司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驳回其诉讼请求。舟山外代因此认为丰海远洋的赔偿请求权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却坚持申请扣押、拍卖涉案船舶构成申请保全错误。(2008)辽民三终字第215号案件经过一、二审法院各两次审理,历经多年方作出终审判决,其争议的核心问题即是丰海远洋的诉讼请求权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对于该问题,专业法官尚且有争议,如要求申请人在案件审结之前即知晓该争议法律问题的结论无疑是对申请人苛予了过于严格的注意义务要求。因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时,并不知晓也无从知晓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判断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则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要求过于严苛,将有碍于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2008)辽民三终字第215号判决的认定,舟山外代应承担赔偿责任。丰海远洋提出保全申请系基于舟山外代对涉案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认识,该认识得到了法院生效判决的认可,系具备一定证据和法律支持的合理认识。丰海远洋基于合理的认识,为了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院扣押、拍卖涉案船舶,已尽到了一般人应尽到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丰海远洋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有证据证明丰海远洋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存在明显违法或程序不当。

舟山外代称因丰海远洋为保全申请提供的担保有瑕疵,故丰海远洋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存在错误。毅德公司于2004年出具《担保书》,为丰海远洋申请保全提供担保。即便该公司于2008年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亦不能证明该公司在2004年没有能力提供担保。《担保书》承诺,以毅德公司自有财产承担因保全不当而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舟山外代主张毅德公司所有的两艘渔船已抵押给银行,该主张不足以否定毅德公司以公司自有财产进行担保的能力,故舟山外代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结合以上情况,丰海远洋申请扣押、拍卖涉案船舶不存在过错,二审判决认定涉案诉中财产保全没有错误并无不当。因丰海远洋申请保全没有错误,其无需对舟山外代承担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舟山外代称二审判决未采信证明其损失的证据材料属事实认定不清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综上,舟山外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经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舟山外代货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淑梅
审   判   员  余晓汉
审   判   员  黄西武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赵   珂
书   记   员     肖伯伦
来源: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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