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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科学车体痕迹检验规范GA/T 1450-2017(20171031)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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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科学车体痕迹检验规范GA/T 1450-2017(20171031)

法庭科学车体痕迹检验规范GA/T 1450-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7103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体痕迹的检验内容、检验要求及检验意见的表述。

本标准适用于涉案车辆车体痕迹的检验鉴定。其他事故、事件中的车体痕迹检验可参照本标准。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车体痕迹 vehicle mark

在涉车案件(事件、事故)过程中,因车辆与车辆或物体的相互作用,在车体上形成的能反映造痕客体接触面外表结构特征的反映形象。

2.2 线形痕迹 striated toolmark

造痕客体在承痕客体受破坏部位的切线方向作用后,承痕客体部分物质被分离形成的凸起或凹陷线条状塑性变形。

2.3 擦划痕迹 scratch mark

造痕客体在承痕客体接触面上滑动后形成的凹凸线条状塑性变形。

2.4 痕迹面 toolmark surface

造痕客体破坏承痕客体形成痕迹的运行轨迹,包括痕起缘和痕止缘之间的所有部分。


3目 的

通过车体痕迹检验,及时确认车辆与其他车辆或某物体相接触的事实;通过接触部位、接触方式和车体变形痕迹的检验,可以推断碰撞前车辆行驶的方向、以及在道路空间的位置;通过对多处车体痕迹的分布关系检验,可以推断车辆碰撞后的运动状况和终止位置,判断现场是否被变动。


4原 理

车体痕迹的特征分为种类特征和细节特征,其中反映种属特性的为种类特征,反映个体特性的为细节特征。由于车体痕迹源于造痕客体与承载客体相对应接触部位在作用力的相互作用下形成,具有相对稳定性且其具备相对的个体特异性,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造痕客体与承载客体进行检测并加以对应比较后,按照种属认定原理,可以对造痕客体的种属和个体加以鉴别,对形成方式、特点进行分析判断。并进一步认定涉案车辆。


5对检验对象的条件要求

5.1 现场车体痕迹的特征未遭破坏。

5.2 现场车体痕迹的提取规范。

5.3 发案至送检期间,现场车体痕迹加载客体与承载客体的痕迹对应部位没有发生质的变化。

5.4 记录现场车体痕迹原始遗留情况的资料完整,内容翔实、准确。


6器 材

放大镜、相机、测量工具、光源及不能对痕迹特征有质的破坏的除锈试剂、制模材料等。


7检验内容和要求

7.1 分析车体痕迹的形成

7.1.1 了解现场车体痕迹的遗留情况。

7.1.2对现场车体痕迹进行观测。

7.1.3 确定车体痕迹的行驶方向。

7.1.4 按照痕迹在现场车体上的分布关系确定多个痕迹形成的先后顺序及关联性。

7.1.5 对同类现场车体痕迹,按照其形态和特点,确定造痕客体与车体痕迹对应部位的结构特点。

7.2 分析造痕客体形成种类

7.2.1 按照检验内容和要求确定形成方式和车辆行驶方向。

7.2.2 检验造痕客体接触面的形态、范围、深浅、分布特点。

7.2.3 检验造痕客体接触面痕迹的起止缘、鱼鳞纹、堆积物、毛刺等的反映情况。

7.2.4 对造痕客体接触面痕迹逐一进行形态观察、几何测量和位置测量。

7.2.5 综合分析前述检验结果,按照形成痕迹的力学特点、车体痕迹形成方式,应对造痕客体与承痕客体相对的部位进行比对实验、验证。

对车体痕迹的造痕客体与承痕客体相对的部位进行比对检验,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下述方法:

a)放大镜下观察检验法;

b)电脑、视屏图像比对检验法;

c)特征标画重合比对法;

d)对照测量比对检验法。

7.3 综合评断

对车体痕迹反映出种类特征的性质进行评断,对细节特征的产生原因、机理和特性进行确认。对相同种类特征和细节特征的质量进行评价,阐释差异特征的性质,确认做出相应结论的依据是否充分。


8检验记录的方式

检验记录可采用照相、文字描述、描图记录、表格记录等方式。


9检验意见

9.1 分析形成方式意见

9.1.1 车体痕迹反映出形成方式特征时,可表述为“该车体痕迹是由某种方式形成”

9.1.2 车体痕迹没有反映出形成方式特征时,可表述为“不能确定该车体痕迹是由某种方式形成"。

9.2 分析形成车体痕迹种类意见

9.2.1 车体痕迹反映出造痕客体种类特征时,意见表述为“该车体痕迹可以由××客体形成”。

9.2.2 车体痕迹没有反映出造痕客体种类特征时,意见表述为“不能确定形成送检车体痕迹的造痕客体种类”。

9.3 鉴别形成结论意见

9.3.1 认定同一

9.3.1.1 送检的车体痕迹,反映出的造痕客体与承痕客体的种类特征相同、相符细节特征的组合关系具有特定性且没有出现本质差异时,检验意见表述为“送检车体痕迹是××客体与××客体相互作用所形成”。

9.3.1.2 送检车体痕迹与送检造痕客体样本痕迹反映出的种类特征相同、相符细节特征的组合关系具有特定性且没有出现本质差异时,检验意见表述为“送检现场痕迹与送检样本痕迹是××客体与××客体相互作用所形成”。

9.3.2 否定同一

9.3.2.1 送检的车体痕迹,反映出的承痕客体与造痕客体的种类特征不同或细节特征存在本质差异时,检验意见表述为“送检车体痕迹不是××客体与××客体相互作用所形成”。

9.3.2.2 送检车体痕迹与送检造痕客体样本痕迹反映出的承痕客体与造痕客体的种类特征不同或细节特征存在本质差异时,检验意见表述为“送检车体痕迹不是××客体与××客体相互作用所形成”。

9.3.3 不具备鉴定条件

9.3.3.1 送检车体痕迹不明显、细节特征少或痕迹严重变形失去鉴定条件时,检验意见表述为“××送检车体痕迹不具备鉴定条件”。

9.3.3.2 送检车体痕迹的承痕客体或造痕客体已发生本质变化,不能制作样本,检验意见表述为“××送检车体痕迹不具备鉴定条件”。

9.3.4 检验意见不确定的表述

送检的车体痕迹,反映出的承痕客体与造痕客体的种类特征相同、但不能确定细节特征差异的性质,检验意见表述为“不能确定送检车体痕迹是××承载客体与××加载客体相互作用所形成”。

9.3.5 种类认定

送检的车体痕迹,反映出的承痕客体与造痕客体的种类特征相符、相符细节特征不具有特定性且没有出现本质差异,结论表述为“××客体可以形成××客体车体痕迹”。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高级律师,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担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2020年被辽宁省律师协会评定为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被大连市律师协会评定为2019年度“优秀律师”。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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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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