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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起,这些新规与你密切相关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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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精神损害不同程度的后果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相对应

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在申请人身权赔偿的同时,应一并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或者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规定,认定精神损害有违公序良俗的,可不认定存在精神损害,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可酌情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司法裁判行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和导向作用。

 

相关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24日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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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务院发布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共8章61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资产范围。二是明确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三是明确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四是明确预算管理和基础管理。五是明确资产报告和监督制度。

 

相关推荐: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于2020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2月1日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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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重大突发传染病等有关生物安全事项被立法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为保障生物安全,我国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于2021年4月15日施行。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法:(一)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四)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五)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六)应对微生物耐药;(七)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八)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相关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并公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4


医疗损害鉴定由医学会组织医患双方在专家库中抽取产生鉴定专家组

为规范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保证鉴定工作有序进行,提高鉴定质量,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制定《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本规则规定医疗损害鉴定专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鉴定专家组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二)主要争议问题所涉学科专业的鉴定专家不少于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三)涉及死亡原因、伤残等级等鉴定的,应当有相应的法医学专家参加。同时也对医疗鉴定的委托与受理、鉴定的实施进行规定。

 

相关推荐:

《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由中华医学会于2021年2月25日印发,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5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或备案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出行方式日益丰富,以小微型客车租赁为主的汽车租赁市场不断扩大,服务方式更加多元化,市场对服务能力的需求快速提升。与此同时,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法规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不规范、承租人权益难以有效保障等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关注度较高,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分别为总则、经营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职责。(二)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制度。(三)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活动。(四)强化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活动的监管。(五)对租赁车辆使用性质予以规范。(六)明确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七)合理规范平台公司的活动。


相关推荐: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于2020年12月9日经第35次部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20日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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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做出强拆决定的机关,实施拆除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谁行为,谁被告”原则作了重申,进一步强化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同时,司法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的释明义务,引导当事人及时有效救济,推动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因不动产登记机构对该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不动产权利办理登记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该机构作被告;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项引发的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作被告。

 

相关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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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处理方式,对于经初步审查发现存在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申请再审人或者第三人人数众多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有利于实质性化解纠纷的等情形,在纠纷发生地对纠纷进行诉源治理,更有利于行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更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法院多元解纷的职能作用。

 

相关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高级律师,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担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2020年被辽宁省律师协会评定为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被大连市律师协会评定为2019年度“优秀律师”。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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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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