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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20090701)(下)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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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20090701)(上)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2009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71日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22号

言~6 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内容详情请查《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20090701)(上)》


7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按丙类设防的黏土砖墙与钢筋混凝土柱混合承重的内框架、底层框架砖房、底层框架-抗震墙砖房。

7.1.2 现有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时,对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横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应重点检查,并应根据结构类型和设防烈度重点检查下列薄弱部位:1 底层框架和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楼盖类型及底层与第二层的侧移刚度比、结构平面质量和刚度分布及墙体(包括填充墙)等抗侧力构件布置的均匀对称性。2 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屋盖类型和纵向窗间墙宽度。3 7~9度设防时,尚应检查框架的配筋和圈梁及其他连接构造。7.1.3 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 砖墙体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有关规定。2 混凝土构件应符合本标准第6.1.3条的有关规定。7.1.4 现有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抗震鉴定,应按房屋高度和层数、混合承重结构体系的合理性、墙体材料的实际强度、结构构件之间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可靠性、局部易损易倒部位构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的可靠性以及墙体和框架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当房屋层数超过规定或底部框架砖房的上下刚度比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仅有出入口和人流通道处的女儿墙等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7.1.5 对A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 两级评定。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第二级鉴定采用屈服强度系数和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计入构造影响作出判断。对B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应根据所属的抗震等级和构造柱设置等进行结构布置和构造检查,并应通过内力调整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或按照A类房屋计入构造影响对综合抗震能力进行评定。7.1.6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砌体部分和框架部分,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5章、第6章的有关规定。7.2 A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Ⅰ)第一级鉴定7.2.1 现有A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实际的最大高度和层数宜符合表7.2.1规定的限值,当超过规定的限值时,应提高对综合抗震能力的要求或提出采取改变结构体系等减灾措施。7.2.2 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按下列规定检查:1 A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7.2.2的规定,超过时应要求采取相应措施。2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和第二层,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纵横两个方向均应有砖或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每个方向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7度时不应大于3.0,8、9度时不应大于2.0,且均不应小于1.0;当底层的墙体在平面布置不对称时,应考虑扭转的不利影响;2)底层框架不应为单跨;框架柱截面最小尺寸不宜小于400mm,在重力荷载下的轴压比,7、8、9度分别不宜大于0.9、0.8、0.7;3)第二层的墙体宜与底层的框架梁对齐,其实测砂浆强度等级应高于第三层。3 内框架砖房的纵向窗间墙的宽度,6、7、8、9度时,分别不宜小于0.8m、1.0m、1.2m、1.5m;8、9时厚度为240mm的抗震墙应有墙垛。7.2.3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砖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6、7度时不应低于M2.5,8、9度时不应低于M5;框架梁、柱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7.2.4 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底层框架和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8、9度时应为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楼盖;6、7度时可为装配式楼盖,但应有圈梁。2 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圈梁,应符合本标准第5.2.4条第3款的规定;采用装配式混凝土楼盖、屋盖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顶层应有圈梁;2)6度时和7度不超过三层时,隔层应有圈梁;3)7度超过三层和8、9度时,各层均应有圈梁。3 内框架砖房大梁在外墙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且应与垫块或圈梁相连。4 多层内框架砖房在外墙四角和楼梯间、电梯间四角及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7、8度时超过三层和9度时,应有构造柱或沿墙高每10皮砖应有26拉结钢筋。7.2.5 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构件、部件及其连接的构造,可按照本标准第5.2节的有关规定鉴定;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上部各层的第一级鉴定,应符合本标准第5.2节的有关要求;框架梁、柱的第一级鉴定,应符合本标准第6.2节的有关要求。7.2.6 第一级鉴定时,房屋的抗震承载力可采用抗震横墙间距和宽度的下列限值进行简化验算:1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上部各层,抗震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的限值应按本标准第5.2.9条的有关规定采用。2 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横墙厚度为370mm时的抗震横墙间距和纵墙厚度为240mm时的房屋宽度限值,宜按表7.2.6采用,其他厚度的墙体,表7.2.6中数值可按墙厚的比例相应换算。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时,应按表7.2.6中数值采用内插法确定。3 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抗震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的限值,可按底层框架砖房的0.85倍采用,9度时不适用。4 多排柱到顶的内框架砖房的抗震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限值,顶层可按本标准第5.2.9条规定限值的0.9倍采用,底层可分别按本标准第5.2.9条规定限值的1.4倍和1.15倍采用;其他各层限值的调整可用内插法确定。5 单排柱到顶砖房的抗震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限值,可按多排柱到顶砖房相应限值的0.85倍采用。7.2.7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符合本节各项规定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足抗震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但应评为不符合鉴定要求并提出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1 横墙间距超过表7.2.2的规定,或构件支承长度少于规定值的75%,或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比不符合本标准第7.2.2条第2款规定。2 8、9度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13。3 仅有非结构构件的构造不符合本标准5.2.8条第2款的有关要求。(Ⅱ)第二级鉴定7.2.8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第二级鉴定,一般情况下,可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房屋层数超过本标准表7.2.1所列数值时,应按本标准第3.0.5条的规定,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并可按照本节的规定计入构造影响因素,进行综合评定。7.2.9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上部各层应按本标准第5.2节的规定进行。2 底层的砖抗震墙部分,可根据房屋的总层数按照本标准第5.2节的规定进行。其抗震墙基准面积率,应按本标准附录B.0.2采用;烈度影响系数,6、7、8、9度时,可分别按0.7、1.0、1.7、3.0采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分别按1.35和2.35采用。3 底层的框架部分,可按本标准第6.2节的规定进行。其中,框架承担的地震剪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有关规定采用。7.2.10 多层内框架砖房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砖墙部分可按照本标准第5.2节的规定进行。其中,纵向窗间墙不符合第一级鉴定时,其影响系数应按体系影响系数处理;抗震墙基准面积率,应按本标准附录B.0.3采用;烈度影响系数,6、7、8、9度时,可分别按0.7、1.0、1.7、3.0采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分别按1.35和2.35采用。2 框架部分可按照本标准第6.2节的规定进行。其外墙砖柱(墙垛)的现有受剪承载力,可根据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砖柱轴向压力、砖柱偏心距限值、砖柱(包括钢筋)的截面面积和材料强度标准值等计算确定。7.3 B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Ⅰ)抗震措施鉴定7.3.1 房屋实际的最大高度和层数不宜超过表7.3.1规定的限值,超过最大限值时,应提高综合抗震能力的要求或提出采取改变结构体系等减灾措施。7.3.2 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 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7.3.2的要求。2 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和第二层,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纵横两个方向均应有一定数量的抗震墙,每个方向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7度时不应大于3.0,8、9度时不应大于2.0,且不应小于1.0;抗震墙宜为钢筋混凝土墙,6、7度时可为嵌砌于框架间的砌体墙;当底层的墙体在平面布置不对称时,应计入扭转的不利影响;2)底层框架不应为单跨;框架柱截面最小尺寸不宜小于400mm,其轴压比,7、8、9度时分别不宜大于0.9、 0.8、 0.7;3)第二层的墙体宜与底层的框架梁对齐,在底层框架柱对应部位应有构造柱,其实测砂浆强度等级应高于第三层。3 多层内框架砖房的纵向窗间墙宽度,不应小于1.5m;外墙上梁的搁置长度,不应小于300mm,梁应与圈梁连接。7.3.3 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砖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6、7度时不应低于M2.5,8、9度时不应低于M5;框架梁、柱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9度时不应低于C30。7.3.4 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底层框架砖房的上部,应根据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按多层砖房的要求检查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设置。多层内框架砖房的下列部位应有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1)外墙四角和楼梯间、电梯间四角;2)6度不低于五层时,7度不低于四层时,8度不低于三层时和9度时,抗震墙两端以及内框架梁在外墙的支承处(无组合柱时)。2 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楼盖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屋盖,应有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板,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盖、屋盖的楼层,均应有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3 构造柱截面不宜小于240mm×240mm,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14,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Ⅱ)抗震承载力验算7.3.5 底层框架砖房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抗震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调整地震作用效应,并按本标准第3.0.5条规定进行截面 抗震验算;当抗震构造不满足本标准第7.3.2~第7.3.4条的构造要求时,可按本标准第6.2节的方法计入构造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价。其中,当构造柱的设置不满足本节的相关规定时,体系影响系数尚应根据不满足程度乘以0.8~0.95的系数。7.3.6 多层内框架砖房各柱的地震剪力,可按下式确定:式中 Vc——各柱的地震剪力设计值;V——楼层地震剪力设计值; ——柱类型系数,钢筋混凝土内柱可采用0.012,外墙组合砖柱可采用0.0075,无筋砖柱(墙)可采用0.005;nb——抗震横墙间的开间数;ns——内框架的跨数;λ——抗震横墙间距与房屋总宽度的比值,当小于0.75时,采用0.75;ζ1、ζ2——分别为计算系数,可按表7.3.6采用。7.3.7 外墙砖柱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1 无筋砖柱地震组合轴向力设计值的偏心距,不宜超过0.9倍截面形心到轴向力所在截面边缘的距离;承载力调整系数可采用0.9。2 组合砖柱的配筋应按计算确定,承载力调整系数可采用0.85。7.3.8 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的划分,底层框架砖房的框架和内框架均可按表6.3.1的框架结构采用,抗震墙可按三级采用。

8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装配式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和混合排架厂房。

注:1 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包括由屋面板、三角刚架、双梁和牛腿柱组成的锯齿形厂房;

2 混合排架厂房指边柱列为砖柱、中柱列为钢筋混凝土柱的厂房。8.1.2 抗震鉴定时,下列关键薄弱环节应重点检查:1 6度时,应检查钢筋混凝土天窗架的形式和整体性,排架柱的选型,并注意出入口等处的高大山墙山尖部分的拉结。2 7度时,除按上述要求检查外,尚应检查屋盖中支承长度较小构件连接的可靠性,并注意出入口等处的女儿墙、高低跨封墙等构件的拉结构造。3 8度时,除按上述要求检查外,尚应检查各支撑系统的完整性、大型屋面板连接的可靠性、高低跨牛腿(柱肩)和各种柱变形受约束部位的构造,并注意圈梁、抗风柱的拉结构造及平面不规则、墙体布置不匀称等和相连建筑物、构筑物导致质量不均匀、刚度不协调的影响。4 9度时,除按上述要求检查外,尚应检查柱间支撑的有关连接部位和高低跨柱列上柱的构造。8.1.3 厂房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1 混凝土承重构件仅有少量微小裂缝或局部剥落,钢筋无露筋和锈蚀。2 屋盖构件无严重变形和歪斜。3 构件连接处无明显裂缝或松动。4 无不均匀沉降。5 无砖墙、钢结构构件的其他损伤。8.1.4 A类厂房,应按本标准第8.2节的规定检查结构布置、构件构造、支撑、结构构件连接和墙体连接构造等;当检查的各项均符合要求时,一般情况下,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但对本标准第8.2.9条规定的情况,尚应结合抗震承载力验算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定。B类厂房,应按本标准第8.3节检查结构布置、构件构造、支撑、结构构件连接和墙体连接构造等,并应按本标准第8.3.9条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然后评定其抗震能力。当关键薄弱环节不符合本章规定时,应要求加固或处理;一般部位不符合规定时,可根据不符合的程度和影响的范围,提出相应对策。8.1.5 混合排架厂房的砖柱,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的有关规定。8.2 A类厂房抗震鉴定(Ⅰ)抗震措施鉴定8.2.1 厂房现有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8、9度时,厂房侧边贴建的生活间、变电所、炉子间和运输走廊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宜有防震缝与厂房分开;当纵横跨不设缝时应提高鉴定要求。防震缝宽度,一般情况宜为50~90mm,纵横跨交接处宜为100~150mm。2 突出屋面天窗的端部不应为砖墙承重;8、9度时,厂房两端和中部不应为无屋架的砖墙承重,锯齿形厂房的四周不应为砖墙承重。3 8、9度时,工作平台宜与排架柱脱开或柔性连接。4 8、9度时,砖围护墙宜为外贴式,不宜为一侧有墙另一侧敞开或一侧外贴而另一侧嵌砌等,但单跨厂房可两侧均为嵌砌式。5 8、9度时仅一端有山墙厂房的敞开端和不等高厂房高跨的边柱列等存在扭转效应时,其内力增大部位的构造鉴定要求应适当提高。8.2.2 厂房构件的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 现有的钢筋混凝土Ⅱ形天窗架,8度Ⅰ、Ⅱ类场地在竖向支撑处的立柱及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的全部立柱,不应为T形截面;当不符合时,应采取加固或增加支撑等措施。2 现有的屋架上弦端部支承屋面板的小立柱,截面两个方向的尺寸均不宜小于200mm,高度不宜大于500mm;小立柱的主筋,7度有屋架上弦横向支撑和上柱柱间支撑的开间处不宜小于412,8、9度时不宜小于414;小立柱的箍筋间距不宜大于100mm。3 现有的组合屋架的下弦杆宜为型钢;8、9度时,其上弦杆不宜为T形截面。4 钢筋混凝土屋架上弦第一节间和梯形屋架现有的端竖杆的配筋,9度时不宜小于414。5 对薄壁工字形柱、腹板大开孔工字形柱、预制腹板的工字形柱和管柱等整体性差或抗剪能力差的排架柱(包括高大山墙的抗风柱)的构造鉴定要求应适当提高。8、9度时,排架柱柱底至室内地坪以上500mm范围内和阶形柱上柱自牛腿面至吊车梁顶面以上300mm范围内的截面宜为矩形。6 8、9度时,山墙现有的抗风砖柱应有竖向配筋。8.2.3 屋盖现有的支撑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屋盖支撑布置应符合表8.2.3-1~表8.2.3-3的规定;缺支撑时应增设。2 屋架支撑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厂房单元端开间有天窗时,天窗开洞范围内相应部位的屋架支撑布置要求应适当提高;2)8~9度时,柱距不小于12m的托架(梁)区段及相邻柱距段的一侧(不等高厂房为两侧)应有下弦纵向水平支撑;3)拼接屋架(屋面梁)的支撑布置要求,应按本标准第8.2.3条第1款的规定适当提高;4)锯齿形厂房的屋面板之间用混凝土连成整体时,可无上弦横向支撑;5)跨度不大于15m的无腹杆钢筋混凝土组合屋架,厂房单元两端应各有一道上弦横向支撑,8度时每隔36m、9度时每隔24m尚应有一道;屋面板之间用混凝土连成整体时,可无上弦横向支撑。3 锯齿形厂房三角形刚架立柱间的竖向支撑布置,应符合表8.2.3-4的规定。4 屋盖支撑的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7~9度时,上、下弦横向支撑和竖向支撑的杆件应为型钢;2)8~9度时,横向支撑的直杆应符合压杆要求,交叉杆在交叉处不宜中断,不符合时应加固;3)8度时Ⅲ、Ⅳ类场地跨度大于24m和9度时,屋架上弦横向支撑宜有较强的杆件和较牢的端节点构造。8.2.4 现有排架柱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9度时,有柱间支撑的排架柱,柱顶以下500mm范围内和柱底至设计地坪以上500mm范围内,以及柱变位受约束的部位上下各300mm的范围内,箍筋直径不宜小于8,间距不宜大于100mm,当不符合时应加固。2 8度时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阶形柱牛腿面至吊车梁顶面以上300mm范围内,箍筋直径小于8或间距大于100mm时宜加固。3 支承低跨屋架的中柱牛腿(柱肩)中,承受水平力的纵向钢筋应与预埋件焊牢。8.2.5 现有的柱间支撑应为型钢,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不符合时应增加支撑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1 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9度时,厂房单元中部应有一道上下柱柱间支撑,8、9度时单元两端宜各有一道上柱支撑;单跨厂房两侧均有与柱等高且与柱可靠拉结的嵌砌纵墙,当墙厚不小于240mm,开洞所占水平截面不超过总截面面积的50%,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2.5时,可无柱间支撑。2 8度时跨度不小于18m的多跨厂房中柱和9度时多跨厂房各柱,柱顶应有通长水平压杆,此压杆可与梯形屋架支座处通长水平系杆合并设置,钢筋混凝土系杆端头与屋架间的空隙应采用混凝土填实;锯齿形厂房牛腿柱柱顶在三角刚架的平面内,每隔24m应有通长水平压杆。3 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下柱柱间支撑的下节点在地坪以上时应靠近地面处;8度时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下柱柱间支撑的下节点位置和构造应能将地震作用直接传给基础。8.2.6 厂房结构构件现有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不符合时应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1 7~9度时,檩条在屋架(屋面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50mm,且与屋架(屋面梁)应焊牢,槽瓦等与檩条的连接件不应漏缺或锈蚀。2 7~9度时,大型屋面板在天窗架、屋架(屋面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50mm,8、9度时尚应焊牢。3 7~9度时,锯齿形厂房双梁在牛腿柱上的支承长度,梁端为直头时不应小于120mm,梁端为斜头时不应小于150mm。4 天窗架与屋架,屋架、托架与柱子,屋盖支撑与屋架,柱间支撑与排架柱之间应有可靠连接;6、7度时Ⅱ形天窗架竖向支撑与T形截面立柱连接节点的预埋件及8、9度时柱间支撑与柱连接节点的预埋件应有可靠锚固。5 8、9度时,吊车走道板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mm。6 山墙抗风柱与屋架(屋面梁)上弦应有可靠连接。当抗风柱与屋架下弦相连接时,连接点应设在下弦横向支撑节点处。7 天窗端壁板、天窗侧板与大型屋面板之间的缝隙不应为砖块封堵。8.2.7 黏土砖围护墙现有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纵墙、山墙、高低跨封墙和纵横跨交接处的悬墙,沿柱高每隔10皮砖均应有26钢筋与柱(包括抗风柱)、屋架(包括屋面梁)端部、屋面板和天沟板可靠拉结。高低跨厂房的高跨封墙不应直接砌在低跨屋面上。2 砖围护墙的圈梁应符合下列要求:1)7~9度时,梯形屋架端部上弦和柱顶标高处应有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各一道,但屋架端部高度不大于900mm时可合并设置;2)8、9度时,沿墙高每隔4~6m宜有圈梁一道。沿山墙顶应有卧梁并宜与屋架端部上弦高度处的圈梁连接;3)圈梁与屋架或柱应有可靠连接;山墙卧梁与屋面板应有拉结;顶部圈梁与柱锚拉的钢筋不宜少于412,变形缝处圈梁和柱顶、屋架锚拉的钢筋均应有所加强。3 预制墙梁与柱应有可靠连接,梁底与其下的墙顶宜有拉结。4 女儿墙可按照本标准第5.2.8条的规定,位于出入口、高低跨交接处和披屋上部的女儿墙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8.2.8 砌体内隔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独立隔墙的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孔厚度为240mm时,高度不宜超过3m。2 一般情况下,到顶的内隔墙与屋架(屋面梁)下弦之间不应有拉结,但墙体应有稳定措施;当到顶的内隔墙必须和屋架下弦相连时,此处应有屋架下弦水平支撑。3 8、9度时,排架平面内的隔墙和局部柱列间的隔墙应与柱柔性连接或脱开,并应有稳定措施。(Ⅱ)抗震承载力验算8.2.9 A类厂房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下列情况的A类厂房,应进行抗震验算:1)8、9度时,厂房的高低跨柱列;支承低跨屋盖的牛腿(柱肩);双向柱距不小于12m、无桥式吊车且无柱间支撑的大柱网厂房;高大山墙的抗风柱;9度时,还应验算排架柱;2)8、9度时,锯齿形厂房的牛腿柱;3)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结构体系复杂或改造较多的其他厂房。2 上述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进行纵、横向的抗震计算,并可按本标准第3.0.5条的规定进行构件抗震承载力验算。8.3 B类厂房抗震鉴定(Ⅰ)抗震措施鉴定8.3.1 厂房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厂房角部不宜有贴建房屋,厂房体型复杂或有贴建房屋时,宜有防震缝;防震缝宽度,一般情况宜为50~90mm,纵横跨交接处宜为100~150mm。2 6~8时突出屋面的天窗宜采用钢天窗架或矩形截面杆件的钢筋混凝土天窗架;9度时,宜为下沉式天窗或突出屋面钢天窗架。天窗屋盖与端壁板宜为轻型板材;天窗架宜从厂房单元端部第三柱间开始设置。3 厂房跨度大于24m,或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屋架宜为钢屋架;柱距为12m时,可为预应力混凝土托架。端部宜有屋架,不宜用山墙承重。4 砖围护墙宜为外贴式,不宜为一侧有墙另一侧敞开或一侧外贴而另一侧嵌砌等,但单跨厂房可两侧均为嵌砌式。8.3.2 厂房现有构件的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 现有的屋架上弦端部支承屋面板的小立柱截面不宜小于200mm×200mm,高度不宜大于500mm;小立柱的主筋,6~7度时不宜小于412,8~9度时不宜小于414;小立柱的箍筋间距不宜大于100mm。2 钢筋混凝土屋架上弦第一节间和梯形屋架现有的端竖杆的配筋,6~7度时不宜小于412,8~9度时不宜小于414。梯形屋架的端竖杆截面宽度宜与上弦宽度相同。3 8、9度时,不宜有腹板大开孔或预制腹板的工字形柱等整体性差或抗剪能力差的排架柱(包括高大山墙的抗风柱)。排架柱柱底至室内地坪以上500mm范围内和阶形柱的上柱宜为矩形。8.3.3 屋盖现有的支撑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屋盖支撑符合表8.3.3-1~表8.3.3-3的规定;缺支撑时应增设。2 屋架支撑布置和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8~9度时跨度不大于15m的薄腹梁无檩屋盖,可仅在厂房单元两端各有竖向支撑一道;2)上、下弦横向支撑和竖向支撑的杆件应为型钢;3)8~9度时,横向支撑的直杆应符合压杆要求,交叉杆在交叉处不宜中断,不符合时应加固;4)柱距不小于12m的托架(梁)区段及相邻柱距段的一侧(不等高厂房为两侧)应有下弦纵向水平支撑。8.3.4 现有排架柱的构造与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下列范围内排架柱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最小箍筋直径应符合表8.3.4的规定。当不满足时应加固:1)柱顶以下500mm,并不小于柱截面长边尺寸;2)阶形柱牛腿面至吊车梁顶面以上300mm;3)牛腿或柱肩全高;4)柱底至设计地坪以上500mm;5)柱间支撑与柱连接节点和柱变位受约束的部位上下各300mm。2 支承低跨屋架的中柱牛腿(柱肩)中,承受水平力的纵向钢筋应与预埋件焊牢。6~7度时,承受水平力的纵向钢筋不应小于212,8度时不应小于214,9度时不应小于216。8.3.5 现有的柱间支撑应为型钢,其斜杆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大于55°。柱间支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不符合时应增加支撑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1 厂房单元中部应有一道上下柱柱间支撑,有吊车或8~9度时,单元两端宜各有一道上柱支撑。2 柱间支撑斜杆的长细比,不宜超过表8.3.5的规定。交叉支撑在交叉点应设置节点板,其厚度不应小于10mm,斜杆与该节点板应焊接,与端节点板宜焊接。3 8度时跨度不小于18m的多跨厂房中柱和9度时多跨厂房各柱,柱顶应有通长水平压杆,此压杆可与梯形屋架支座处通长水平系杆合并设置,钢筋混凝土系杆端头与屋架间的空隙应采用混凝土填实。4 下柱支撑的下节点位置和构造应能将地震作用直接传给基础。6~7度时,下柱支撑的下节点在地坪以上时应靠近地面处。8.3.6 厂房结构构件现有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不符合时应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1 有檩屋盖的檩条在屋架(屋面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50mm,且与屋架(屋面梁)应焊牢;双脊檩应在跨度1/3处相互拉结;槽瓦、瓦楞铁、石棉瓦等与檩条的连接件不应漏缺或锈蚀。2 大型屋面板应与屋架(屋面梁)焊牢,靠柱列的屋面板与屋架(屋面梁)的连接焊缝长度不宜小于80mm;6、7度时,有天窗厂房单元的端开间,或8、9度各开间,垂直屋架方向两侧相邻的大型屋面板的顶面宜彼此焊牢;8、9度时,大型屋面板端头底面的预埋件宜采用角钢,并与主筋焊牢。3 突出屋面天窗架的侧板与天窗立柱宜用螺栓连接。4 屋架(屋面梁)与柱子的连接,8度时宜为螺栓,9度时宜为钢板铰或螺栓;屋架(屋面梁)端部支承垫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6mm;柱顶预埋件的锚筋,8度时宜为414,9度时宜为416,有柱间支撑的柱子,柱顶预埋件还应有抗剪钢板;柱间支撑与柱连接节点预埋件的锚件,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宜采用角钢加端板,其他情况可采用HRB335、HRB400钢筋,但锚固长度不应小于30倍锚筋直径。5 山墙抗风柱与屋架(屋面梁)上弦应有可靠连接;当抗风柱与屋架下弦相连接时,连接点应设在下弦横向支撑节点处;此时,下弦横向支撑的截面和连接节点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8.3.7 黏土砖围护墙现有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纵墙、山墙、高低跨封墙和纵横跨交接处的悬墙,沿柱高每隔不大于500mm均应有26钢筋与柱(包括抗风柱)、屋架(包括屋面梁)端部、屋面板和天沟板可靠拉结。高低跨厂房的高跨封墙不应直接砌在低跨屋面上。2 砖围护墙的圈梁应符合下列要求:1)梯形屋架端部上弦和柱顶标高处应有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各一道,但屋架端部高度不大于900mm时可合并设置;2)8、9度时,应按上密下疏的原则沿墙高每隔4m左右宜有圈粱一道。沿山墙顶应有卧梁并宜与屋架端部上弦高度处的圈梁连接,不等高厂房的高低跨封墙和纵横跨交接处的悬墙,圈梁的竖向间距应不大于3m;3)圈梁宜闭合,当柱距不大于6m时,圈梁的截面宽度宜与墙厚相同,高度不应小于180mm,其配筋,6~8度时不应少于412,9度时不应少于414;厂房转角处柱顶圈梁在端开间范围内的纵筋,6~8度时不宜小于414,9度时不应少于416,转角两侧各1m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宜小于8,间距不宜大于100mm;各圈梁在转角处应有不少于3根且直径与纵筋相同的水平斜筋;4)圈梁与屋架或柱应有可靠连接;山墙卧粱与屋面板应有拉结;顶部圈梁与柱锚拉的钢筋不宜少于412,且锚固长度不宜少于35倍钢筋直径;变形缝处圈梁和柱顶、屋架锚拉的钢筋均应有所加强。3 墙梁宜采用现浇;当采用预制墙梁时,预制墙梁与柱应有可靠连接,梁底与其下的墙顶宜有拉结;厂房转角处相邻的墙梁,应相互可靠连接。4 女儿墙可按照本标准第5.2.8条的规定检查,位于出入口、高低跨交接处和披屋上部的女儿墙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8.3.8 砌体内隔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独立隔墙的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2 到顶的内隔墙与屋架(屋面梁)下弦之间不应有拉结,但墙体应有稳定措施。3 隔墙应与柱柔性连接或脱开,并应有稳定措施,顶部应有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梁。(Ⅱ)抗震承载力验算8.3.9 6度和7度Ⅰ、Ⅱ类场地,柱高不超过10m且两端有山墙的单跨及等高多跨B类厂房(锯齿形厂房除外),当抗震构造措施符合本章规定时,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其他B类厂房,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进行纵、横向的抗震计算,并可按本标准第3.0.5条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9 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砖柱(墙垛)承重的单层厂房和砖墙承重的单层空旷房屋。

注:单层厂房包括仓库、泵房等,单层空旷房屋指剧场、礼堂、食堂等。9.1.2 抗震鉴定时,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承载力和易倒塌伤人的下列关键薄弱部位应重点检查:1 6度时,应检查女儿墙、门脸和出屋面小烟囱和山墙山尖。2 7度时,除按第1款检查外,尚应检查舞台口大梁上的砖墙、承重山墙。3 8度时,除按第1、2款检查外,尚应检查承重柱(墙垛)、舞台口横墙、屋盖支撑及其连接、圈梁、较重装饰物的连接及相连附属房屋的影响。4 9度时,除按第1~3款检查外,尚应检查屋盖的类型等。注:单层砖柱厂房,6度时尚应重点检查变截面柱和不等高排架柱的上柱,7度时尚应检查与排架刚性连接但不到顶的砌体隔墙、封檐墙。9.1.3 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1 承重柱、墙无酥碱、剥落、明显裂缝、露筋或损伤。2 木屋盖构件无腐朽、严重开裂、歪斜或变形,节点无松动。3 混凝土构件符合本标准第6.1.3条的有关规定。9.1.4 A类单层砖柱厂房,应按本标准第9.2章的规定检查结构布置、构件形式、材料强度、整体性连接和易损部位的构造等;当检查的各项均符合要求时,一般情况下可评为满足抗震鉴 定要求,但对本标准第9.2.7条规定的情况,尚应结合抗震承载力验算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定。B类砖柱厂房,应按本标准第9.4节检查结构布置、构件形式、材料强度、整体性连接和易损部位的构造等,并应按本标准第9.4.7条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然后评定其抗震能力。当关键薄弱部位不符合本章规定时,应要求加固或处理;一般部位不符合规定时,可根据不符合的程度和影响的范围,提出相应对策。9.1.5 单层空旷房屋,应根据结构布置和构件形式的合理性、构件材料实际强度、房屋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可靠性和易损部位构件自身构造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可靠性等,进行结构布置和构造的检查。对A类空旷房屋,一般情况,当结构布置和构造符合要求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对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应结合抗震承载力验算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定。对B类空旷房屋,应检查结构布置和构造并按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然后评定其抗震能力。当关键薄弱部位不符合规定时,应要求加固或处理;一般部位不符合规定时,应根据不符合 的程度和影响的范围,提出相应对策。9.1.6 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的钢筋混凝土部分和附属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根据其结构类型分别按本标准相应章节的有关规定进行,但附属房屋与大厅或车间相连的部位,尚应符合本章的要求并计入相互的不利影响。9.2 A类单层砖柱厂房抗震鉴定(Ⅰ)抗震措施鉴定9.2.1 单层砖柱厂房现有的结构布置和构件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承重山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开洞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超过山墙截面总面积的50%。2 8、9度时,砖柱(墙垛)应有竖向配筋。3 7度时Ⅲ、Ⅳ场地和8、9度时,纵向边柱列应有与柱等高且整体砌筑的砖墙。9.2.2 单层砖柱厂房现有的结构布置和构件形式,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多跨厂房为不等高时,低跨的屋架(梁)不应削弱砖柱截面。2 有桥式吊车、或6~8度时跨度大于12m且柱顶标高大于6m、或9度时跨度大于9m且柱顶标高大于4m的厂房,应适当提高其抗震鉴定要求。3 与柱不等高的砌体隔墙,宜与柱柔性连接或脱开。4 9度时,不宜为重屋盖厂房;双曲砖拱屋盖的跨度,7、8、9度时分别不宜大于15m、12m和9m;拱脚处应有拉杆,山墙应有壁柱。9.2.3 砖柱(墙垛)的材料强度等级和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1 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2 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6、7度时不宜低于M1,8、9度时不宜低于M2.5。3 8、9度时,竖向配筋分别不应少于410、412。9.2.4 单层砖柱厂房现有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屋架或大梁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240mm,8、9度时尚应通过螺栓或焊接等与垫块连接;支承屋架(梁)的砖柱(墙垛)顶部应有混凝土垫块。 2 独立砖柱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8度且房屋高度大于8m或9度且房屋高度大于6m时,在外墙转角及抗震内墙与外墙交接处,沿墙高每隔10皮砖应有2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少于1m。9.2.5 单层砖柱厂房现有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木屋盖的支撑布置,宜符合表9.2.5的规定;波形瓦、瓦楞铁、石棉瓦等屋盖的支撑布置要求,可按照表9.2.5中无望板屋盖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的支撑布置要求,可按照本标准第8章的有关规定。2 木屋盖的支撑与屋架、天窗架应为螺栓连接,6、7度时可为钉连接;对接檩条的搁置长度不应小于60mm,檩条在砖墙上的搁置长度不宜小于120mm。3 8、9度时,支承钢筋混凝土屋盖的混凝土垫块宜有钢筋网片并与圈梁可靠拉结。4 圈梁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7度时屋架底部标高大于4m和8、9度时,屋架底 部标高处沿外墙和承重内墙,均应有现浇闭合圈梁一道,并与屋架或大梁等可靠连接。2)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屋架底部标高大于7m时,沿高度每隔4m左右在窗顶标高处还应有闭合圈梁一道。5 7度时,屋盖构件应与山墙可靠连接,山墙壁柱宜通到墙顶,8、9度时山墙顶尚应有钢筋混凝土卧梁;跨度大于10m且屋架底部标高大于4m时,山墙壁柱应通到墙顶,竖向钢筋应锚入卧梁内。9.2.6 房屋易损部位及其连接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7~9度时,砌筑在大梁上的悬墙、封檐墙应与梁、柱及屋盖等有可靠连接。2 女儿墙等应符合本标准第5.2.8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Ⅱ)抗震承载力验算9.2.7 A类单层砖柱厂房的下列部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进行纵、横向抗震分析,并可按本标准第3.0.5条的规定进行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1 7度Ⅰ、Ⅱ场地,单跨或多跨等高且高度超过6m的无筋砖墙垛、高度超过4.5m的等截面无筋独立砖柱和混合排架房屋中高度超过4.5m的无筋砖柱及不等高厂房中的高低跨柱列。2 7度Ⅲ、Ⅳ类场地的无筋砖柱(墙垛)。3 8度时每侧纵筋少于310的砖柱(墙垛)。4 9度时每侧纵筋少于312的砖柱(墙垛)和重屋盖房屋的配筋砖柱。5 7~9度时开洞的水平截面面积超过截面总面积50%的山墙。6 8、9度时,高大山墙的壁柱应进行平面外的截面抗震验算。9.3 A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Ⅰ)抗震措施鉴定9.3.1 A类单层空旷房屋的大厅,除应按本节的规定进行抗震鉴定外,其他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9.2节的有关规定检查;附属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按其结构类型按本标准相关章节的规定检查。9.3.2 房屋现有的结构布置和构件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大厅与前后厅之间不宜有防震缝;附属房屋与大厅相连,二者之间应有圈梁连接。2 单层空旷房屋的大厅,支承屋盖的承重结构,9度时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当7度时,有挑台或跨度大于21m或柱顶标高大于10m,8度时,有挑台或跨度大于18m或柱顶标高大于8m,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3 舞台后墙、大厅与前厅交接处的高大山墙,宜利用工作平台或楼层作为水平支撑。9.3.3 房屋现有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大厅的屋盖构造,应符合本标准第8章和弟9.2节的要求。2 8、9度时,支承舞台口大梁的墙体应有保证稳定的措施。3 大厅柱(墙)顶标高处应有现浇闭合圈梁一道,沿高度每隔4m左右在窗顶标高处还应有闭合圈梁一道。4 大厅与相连的附属房屋,在同一标高处应有封闭圈梁并在交界处拉通。5 山墙壁柱宜通到墙顶;8、9度时山墙顶尚应有钢筋混凝土卧梁,并与屋盖构件锚拉。9.3.4 房屋易损部位及其连接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8、9度时,舞台口横墙顶部宜有卧梁,并应与构造柱、圈梁、屋盖等构件有可靠连接。2 悬吊重物应有锚固和可靠的防护措施。3 悬挑式挑台应有可靠的锚固和防止倾覆的措施。4 8、9度时,顶棚等宜为轻质材料。5 女儿墙、高门脸等,应符合本标准第5.2.8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Ⅱ)抗震承载力验算9.3.5 A类单层空旷房屋的下列部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进行纵、横向抗震分析,并可按本标准第3.0.5条的规定进行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1 悬挑式挑台的支承构件。2 8、9度时,高大山墙和舞台后墙的壁柱应进行平面外的截面抗震验算。9.4 B类单层砖柱厂房抗震鉴定(Ⅰ)抗震措施鉴定9.4.1 按B类要求进行抗震鉴定的单层砖柱厂房,宜为单跨、等高且无桥式吊车的厂房,6~8度时跨度不大于12m且柱顶标高不大于6m,9度时跨度不大于9m且柱顶标高不大于4m。9.4.2 砖柱厂房现有的平立面布置,宜符合本标准第8章的有关规定,但防震缝的检查宜符合下列要求:1 轻型屋盖厂房,可没有防震缝。2 钢筋混凝土屋盖厂房与贴建的建(构)筑物间宜有防震缝,其宽度可采用50~70mm。3 防震缝处宜设有双柱或双墙。注:本节轻型屋盖指木屋盖和轻钢屋架、瓦楞铁、石棉瓦屋面的屋盖。9.4.3 厂房现有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1 6~8度时,宜为轻型屋盖,9度时,应为轻型屋盖。2 6、7度时,可为十字形截面的无筋砖柱;8度Ⅰ、Ⅱ类场地时,宜为组合砖柱;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边柱应为组合砖柱,中柱应为钢筋混凝土柱。3 厂房纵向独立砖柱柱列,可在柱间由与柱等高的抗震墙承受纵向地震作用,砖抗震墙应与柱同时咬槎砌筑,并应有基础;8度Ⅲ、Ⅳ类场地钢筋混凝土无檩屋盖厂房,无砖抗震墙的柱顶,应有通长水平压杆。4 厂房两端均应有承重山墙。5 横向内隔墙宜为抗震墙,非承重隔墙和非整体砌筑且不到顶的纵向隔墙宜为轻质墙,非轻质墙,应考虑隔墙对柱及其与屋架连接节点的附加地震剪力。 6 7度、8度和9度时,双曲砖拱的跨度分别不宜大于15m、12m和9m,砖拱的拱脚应有拉杆,并应锚固在钢筋混凝土圈梁内;地基为软弱黏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不应采用双曲砖拱。9.4.4 砖柱(墙垛)的材料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2 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9.4.5 砖柱厂房现有屋盖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木屋盖的支撑布置,宜符合表9.4.5的要求。钢屋架、瓦楞铁、石棉瓦等屋面的支撑,可按表中无望板屋盖的规定检查;支撑与屋架、天窗架,应采用螺栓连接。2 钢筋混凝土屋盖的构造鉴定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8.3节的有关规定。9.4.6 砖柱厂房现有的连接构造,应按下列规定检查:1 柱顶标高处沿房屋外墙及承重内墙应有闭合圈梁,8、9度时还应沿墙每隔3~4m增设有圈梁一道,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配筋不应少于412;地基为软弱黏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尚应有基础圈梁一道。2 山墙沿屋面应有现浇钢筋混凝土卧梁,并应与屋盖构件锚拉;山墙壁柱的截面和配筋,不宜小于排架柱,壁柱应通到墙顶并与卧梁或屋盖构件连接。3 屋架(屋面梁)与墙顶圈梁或柱顶垫块,应为螺栓连接或焊接;柱顶垫块的厚度不应小于240mm,并应有直径不小于8、间距不大于100mm的钢筋网两层;墙顶圈梁应与柱顶垫块整浇,9度时,在垫块两侧各500mm范围内,圈粱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Ⅱ)抗震承载力验算9.4.7 6度和7度Ⅰ、Ⅱ类场地,柱顶标高不超过4.5m,且两端均有山墙的单跨及多跨等高B类砖柱厂房,当抗震构造措施符合本节规定时,可评为符合抗震鉴定要求,不进行抗震验算。其他情况,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进行纵、横向抗震分析,并可按本标准第3.0.5条的规定进行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9.5 B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Ⅰ)抗震措施鉴定9.5.1 单层空旷房屋的结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检查:1 单层空旷房屋的大厅,支承屋盖的承重结构,9度时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当7度时,有挑台或跨度大于21m或柱顶标高大于10m,8度时,有挑台或跨度大于18m或柱顶标高大于8m,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2 舞台口的横墙,应符合下列要求:1)舞台口横墙两侧及墙两端应有构造柱或钢筋混凝土柱;2)舞台口横墙沿大厅屋面处应有钢筋混凝土卧梁,其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80mm,并应与屋盖构件可靠连接;3)6~8度时,舞台口大梁上的承重墙应每隔4m有一根立柱,并应沿墙高每隔3m有一道圈梁;立柱、圈梁的截面尺寸、配筋及其与墙体的拉结等应符合多层砌体房屋的要求;4)9度时,舞台口大梁上不应由砖墙承重。9.5.2 单层空旷房屋的结构布置,尚应按下列要求检查:1 大厅和前后厅之间不宜有防震缝,大厅与两侧附属房屋之间可没有防震缝,但应加强相互之间的连接。2 大厅的砖柱宜为组合柱,柱上端钢筋应锚入屋架底部的钢筋混凝土圈梁内;组合柱的纵向钢筋,应按计算确定,且6度Ⅲ、Ⅳ类场地和7度时,不应少于412,8度和9度时,不应少于614。9.5.3 空旷房屋的实际材料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2 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3 混凝土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9.5.4 单层空旷房屋的整体性连接,应按下列要求检查:1 大厅柱(墙)顶标高处应有现浇圈梁,并宜沿墙高每隔3m左右有一道圈梁,梯形屋架端部高度大于900mm时还应在上弦标高处有一道圈梁;其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80mm,宽度宜与墙厚相同,配筋不应少于4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2 大厅与附属房屋不设防震缝时,应在同一标高处设置有封闭圈梁并在交接处拉通,墙体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不大于500mm有2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3 悬挑式挑台应有可靠的锚固和防止倾覆的措施。9.5.5 单层空旷房屋的易损部位,应按下列要求检查:1 山墙应沿屋面设有钢筋混凝土卧梁,并应与屋盖构件锚拉,山墙应设有构造柱或组合砖柱,其截面和配筋分别不宜小于排架柱或纵墙砖柱,并应通到山墙的顶端与卧梁连接。2 舞台后墙、大厅与前厅交接处的高大山墙,应利用工作平台或楼层作为水平支撑。9.5.6 大厅的屋盖构造,以及大厅的其他鉴定要求,可按本标准第8.3节和第9.4节的相关要求检查。(Ⅱ)抗震承载力验算9.5.7 B类单层空旷房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进行纵、横向抗震分析,并可按本标准第3.0.5条的规定进行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10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

10.1 木结构房屋

(Ⅰ)一般规定10.1.1 本节主要适用于屋盖、楼盖以及支承柱均由木材制作的下列中、小型木结构:1 6~8度时,不超过二层的穿斗木构架、旧式木骨架、木柱木屋架房屋和康房,单层的柁木檩架房屋。2 9度时,不超过二层的穿斗木构架房屋、康房和单层的旧式木骨架房屋,不包括木柱木屋架和柁木檩架房屋。注:1 旧式木骨架房屋指由檩、柁(梁)、柱组成承重木骨架和砖围护墙的房屋;2 柁木檩架指农村中构件截面较小的木柁架;3 木柱和砖墙柱混合承重的房屋,砖砌体部分可按照本标准第9章的有关要求鉴定;4 康房系藏族地区的木构架房屋;一般为二层,底层为辅助用房,二层居住。10.1.2 抗震鉴定时,承重木构架、楼盖和屋盖的质量(品质)和连接、墙体与木构架的连接、房屋所处场地条件的不利影响,应重点检查。10.1.3 木结构房屋以抗震构造鉴定为主,可不作抗震承载力验算。8、9度时Ⅳ类场地的房屋应适当提高抗震构造要求。10.1.4 木结构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1 柱、梁(柁)、屋架、檩、椽、穿枋、龙骨等受力构件无明显的变形、歪扭、腐朽、蚁蚀、影响受力的裂缝和弊病。2 木构件的节点无明显松动或拔榫。3 7度时,木构架倾斜不应超过木柱直径的1/3,8、9度时不应有歪闪。4 墙体无空鼓、酥碱、歪闪和明显裂缝。10.1.5 木结构房屋抗震鉴定时,尚应按有关规定检查其地震时的防火问题。(Ⅱ)A类木结构房屋10.1.6 旧式木骨架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 8度时,无廊厦的木构架,柱高不应超过3m,超过时木柱与柁(梁)应有斜撑连接;9度时,木构架房屋应有前廊或兼有后厦(横向为三排柱或四排柱),檩下应有垫板和檩枋。2 构造形式应合理,不应有悠悬柁架或无后檐檩(图10.1.6-1a),瓜柱高于0.7m的腊钎瓜柱柁架(图10.1.6-1b)、 柁与柱为榫接的五檩柁架(图10.1.6-1c)和无连接措施的接柁(图10.1.6-1d);
3 木构件的常用截面尺寸宜符合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4 木柱的柱脚与砖墩连接时,墩的高度不宜大于300mm,且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8、9度无横墙处的柱脚为拍巴掌榫墩接时,榫头处应有竖向连接铁件(图10.1.6-2);9度时木柱与柱础(基石)应有可靠连接。5 通天柱与大梁榫接处、被楼层大梁间断的柱与梁相交处,均应有铁件连接。6 檩与椽、柁(梁),龙骨与大梁、楼板应钉牢;对接檩下应有替木或爬木,并与瓜柱钉牢或为燕尾榫。7 檩在瓜柱上的支承长度,6、7度时不应小于60mm,8、9度时不应小于80mm。8 楼盖的木龙骨间应有剪刀撑,龙骨在大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80mm。10.1.7 木柱木屋架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 梁柱布置不应零乱,并宜有排山架。2 木屋架不应为无下弦的人字屋架。3 柱顶在两个方向均应有可靠连接;被木梁间断的木柱与梁应有铁件连接;8度时,木柱上部与屋架的端部宜有角撑,多跨房屋的边跨为单坡时,中柱与屋架下弦间应有角撑或铁件连接,角撑与木柱的夹角不宜小于30°,柱底与基础应有铁件锚固。4 柱顶宜有通长水平系杆,房屋两端的屋架间应有竖向支撑;房屋长度大于30m时,在中段且间隔不大于20m的柱间和屋架间均应有支撑;跨度小于9m且有密铺木望板或房屋长度小于25m且呈四坡顶时,屋架间可无支撑。5 檩与椽和屋架,龙骨与大梁和楼板应钉牢;对接檩下方应有替木或爬木;对接檩在屋架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60mm。6 木构件在墙上的支承长度,对屋架和楼盖大梁不应小于250mm,对接檩和木龙骨不应小于120mm。7 屋面坡度超过30°时,瓦与屋盖应有拉结;坐泥挂瓦的坡屋面,坐泥厚度不宜大于60mm。10.1.8 柁木檩架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 房屋的檐口高度,6、7度时不宜超过2.9m,8度时不宜超过2.7m。2 柁(梁)与柱之间应有斜撑;房屋宜有排山架,无排山架时山墙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3 瓜柱直径,6、7度时不宜小于120mm,8度时不宜小于140mm。4 檩与椽和柁(梁)应钉牢;对接檩下方应有替木或爬木,并与瓜柱钉牢或为燕尾榫。5 檩条支承在墙上时,檩下应有垫木或卧泥垫砖;檩在柁(梁)或墙上的最小支承长度应符合表10.1.8的规定。6 房屋的屋顶草泥(包括焦渣等)厚度,6、7度时不宜大于150mm,8度时不宜大于100mm。10.1.9 穿斗木构架在纵横两方向均应有穿枋,梁柱节点宜为银锭榫,木柱被榫槽减损的截面面积不宜大于全截面的1/3;9度时,纵向柱间在楼层内的穿枋不应少于两道且应有1~2道斜撑。10.1.10 康房的底层立柱应有稳定措施;8、9度时,柱间应有斜撑或轻质抗震墙;木柱应有基础,上柱柱脚与楼盖间应有可靠连接。注:轻质抗震墙指由承重木构架与斜撑、木隔墙等组成的抗侧力构架。10.1.11 旧式木骨架、木柱木屋架房屋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1 厚度不小于240mm的砖抗震横墙,其间距不应大于三个开间;6、7度时,有前廊的单层木构架房屋,其间距可为五个开间。2 8度时,砖实心墙可为白灰砂浆或M0.4砂浆砌筑,外整里碎砖墙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9度时,应为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2.5的砖实心墙。3 山墙与檩条、檐墙顶部与柱应有拉结。4 7度时墙高超过3.5m和8、9度时,外墙沿柱高每隔1m与柱应有一道拉结;房屋的围护墙,应在楼盖附近和檐口下每隔1m与梁或木龙骨有一道拉结。5 用砂浆强度等级为M1砌筑的厚度120mm、高度大于2.5m且长度大于4.5m的后砌砖隔墙,7、8度时高度大于3m且长度大于5m的后砌砖隔墙和9度时的后砌砖隔墙,应沿墙高每隔1m与木构架有钢筋或钢丝拉结;8、9度时墙顶尚应与柁(梁)拉结。6 空旷的木柱木屋架房屋,围护墙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7度时柱高大于4m和8、9度时,墙顶应有闭合圈梁—道。10.1.12 柁木檩架房屋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1 6、7度时,抗震横墙间距不宜大于三个开间;8度时,不宜大于二个开间。2 承重墙体内无烟道,防潮碱草不腐烂。3 土坯墙不应干码斗砌,泥浆应饱满;土筑墙不应有竖向施工通缝;表砖墙的表砖不应斗砌。4 尽端三花山墙与排山架宜有拉结。10.1.13 穿斗木构架房屋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1 6、7度时,抗震横墙间距不宜大于五个开间,轻质抗震墙间距不宜大于四个开间;8、9度时,砖墙或轻质抗震墙的间距不宜大于三个开间。2 抗震墙不应为干码斗砌的土坯墙或卵石、片石墙,土筑墙不应有竖向施工通缝;6、7度时,空斗砖墙和毛石墙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8、9度时,砖实心墙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分别不应低于M0.4、M2.5。3 围护墙宜贴砌在木柱外侧或半包柱。4 土坯墙、土筑墙的高度大于2.5m时,沿墙高每隔1m与柱应有一道拉结;砖墙在7度时高度大于3.5m和8、9度时,沿墙高每隔1m与柱应有一道拉结。5 轻质的围护墙、抗震墙应与木构架钉牢。10.1.14 康房的围护墙应与木构架钉牢。10.1.15 木结构房屋易损部位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房的挑阳台、外走廊、木楼梯的柱和梁等承重构件应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2 梁上、柁(排山柁除外)上或屋架腹杆间不应有砌筑的土坯、砖山花等。 3 抹灰顶棚不应有明显的下垂;抹面层或墙面装饰不应松动、离鼓;屋面瓦尤其是檐口瓦不应有下滑。4 女儿墙、门脸等装饰和突出屋面小烟囱的构造,宜符合本标准第5.2.8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5 用砂浆强度等级为M0.4砌筑的卡口围墙,其高度不宜超过4m,并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拉结。10.1.16 木结构房屋符合本节各项规定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1 木构件腐朽、严重开裂而可能丧失承载能力。2 木构架的构造形式不合理。3 木构架的构件连接不牢或支承长度少于规定值的75%。4 墙体与木构架的连接或易损部位的构造不符合要求。(Ⅲ) B类木结构房屋10.1.17 B类木结构房屋的结构布置,除按A类的要求检查 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房屋的平面布置应避免拐角或突出;同一房屋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2 木柱木屋架和穿斗木构架房屋不宜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宜超过6m;木柱木梁房屋宜建单层,高度不宜超过3m。3 礼堂、剧院、粮仓等较大跨度的空旷房屋,宜采用四柱落地的三跨木排架。10.1.18 B类木结构房屋的抗震构造,除按A类的要求检查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木屋架屋盖的支撑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8.3节的有关规定的要求,但房屋两端的屋架支撑,应设置在端开间。2 柱顶须有暗榫插入屋架下弦,并用U形铁连接;8度和9度时,柱脚应采用铁件与基础锚固。3 空旷房屋木柱与屋架(或梁)间应有斜撑;横隔墙较多的居住房屋在非抗震隔墙内应有斜撑,穿斗木构架房屋可没有斜撑;斜撑宜为木夹板,并应通到屋架的上弦。4 穿斗木构架房屋的纵向应在木柱的上、下端设置穿枋,并应在每一纵向柱列间设置1~2道斜撑。5 斜撑和屋盖支撑构件,均应采用螺栓与主体构件连接;除穿斗木构件外,其他木构件宜为螺栓连接。6 围护墙应与木结构可靠拉结;土坯、砖等砌筑的围护墙宜贴砌在木柱外侧,不应将木柱完全包裹。10.2 生土房屋(Ⅰ)一般规定10.2.1 本节适用于6~8度(0.20g)未经焙烧的土坯、灰土、夯土墙承重的房屋及土窑洞、土拱房。注:1 灰土墙指掺石灰等粘结材料的土筑墙和掺石灰土坯砌筑的土坯墙;2 土窑洞包括在未经扰动的原土中开挖而成的崖窖和由土坯砌筑拱顶的坑窑。10.2.2 抗震鉴定时,对墙体的布置、质量(品质)和连接,楼盖、屋盖的整体性及出屋面小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部位,应重点检查。10.2.3 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 墙体无明显裂缝和歪闪。2 木梁(柁)、屋架、檩、椽等无明显的变形、歪扭、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等。3 各类生土房屋的地基应夯实,墙脚宜设防潮层;土墙的防潮碱草不腐烂。10.2.4 生土房屋以抗震构造鉴定为主,可不作抗震承载力验算。(Ⅱ) A类生土房屋10.2.5 现有生土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房屋檐口高度和横墙间距应符合表10.2.5的规定:2 墙体布置宜均匀,多层房屋立面不宜有错层;大梁不应支承在门窗洞口的上方。3 同一房屋不宜有不同材料的承重墙体。4 硬山搁檩房屋宜呈双坡屋面或弧形屋面;房屋应采用轻屋面材料,平屋顶上的土层厚度不宜大于150mm;坐泥挂瓦的坡屋面,其坐泥厚度不宜大于60mm。10.2.6 现有房屋土墙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房屋的土坯宜采用黏性土湿法成型并宜掺入草苇等拉结材料;土坯应卧砌并宜采用黏土浆或黏土石灰浆砌筑,泥浆要饱满;土筑墙不宜有竖向施工通缝。2 内、外墙体应咬槎较好,土筑墙应同时分层交错夯筑。3 生土房屋的外墙四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墙体不应被烟道削弱,沿墙高每隔300mm左右宜有一层竹筋、枝条、荆条等材料编织的拉结网片;砖抱角的土墙,砖与土坯之间应有可靠连接。4 灰土墙房屋,内、外山墙两侧的内纵墙顶面宜有踏步式墙垛。5 多层生(灰)土房屋每层均应有圈梁,并在横墙上拉通;木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80mm,钢筋砖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4皮砖。10.2.7 房屋的楼、屋盖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木屋盖构件应有圆钉、扒钉或钢丝等相互连接。2 梁(柁)、檩下方应有木垫板,端檩应出檐;内墙上檩条应满搭,对接时应有夹板或燕尾榫。3 木构件在墙上的支承长度,对屋架和楼盖大梁不应小于250mm或墙厚,对接檩和木龙骨不应小于120mm。4 楼盖的木龙骨间应有剪刀撑,龙骨在大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80mm。5 7、8度时,对土结构屋盖尚应检查竖向剪刀撑和纵向水平系杆的设置情况,以免竖向剪刀撑的下端没有着力点。10.2.8 房屋出入口或临街处突出屋面的小烟囱应有拉结;其他易损部位的构造宜符合本标准第5.2.8条第2款的规定。(Ⅲ) B类生土房屋10.2.9 B类生土房屋的抗震鉴定,除按A类的要求检查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1 生土房屋宜建单层,6度和7度的灰土墙房屋可建二层,但总高度不应超过6m;单层生土房屋的檐口高度不宜大于2.5m,开间不宜大于3.2m;窑洞净跨不宜大于2.5m。2 房屋每开间均应有横墙,不应采用土搁梁结构。3 土拱房应多跨连续布置,各拱脚均应支承在稳固的崖体上或支承在人工土墙上;拱圈厚度宜为300~400mm,应支模砌筑,不应无模后倾贴砌;外侧支承墙和拱圈上不应布置门窗。4 土窑洞应避开易产生滑坡、山崩的地段;开挖窑洞的崖体应土质密实、土体稳定、坡度较平缓、无明显的竖向节理;崖窑前不宜接砌土坯或其他材料的前脸;不宜开挖层窑,否则应保持足够的间距,且上、下不宜对齐。10.3 石墙房屋(Ⅰ)一般规定10.3.1 本节适用于6、7度时单层的毛石和不超过三层的毛料石墙体承重的房屋。注;砂浆砌筑的料石墙房屋,可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原则按专门的规定进行鉴定。10.3.2 抗震鉴定时,对墙体的布置、质量(品质)和连接,楼盖、屋盖的整体性及出屋面小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部位,应重点检查。10.3.3 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1 墙体无明显裂缝和歪闪。2 木梁(柁)、屋架、檩、椽等无明显的变形、歪扭、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等。10.3.4 石墙房屋以抗震构造鉴定为主,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Ⅱ)A类石墙房屋10.3.5 现有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房屋檐口高度和横墙间距应符合表10.3.5的规定。2 墙体布置宜均匀,多层房屋立面不宜有错层;大梁不应支承在门窗洞口的上方。3 同一房屋不宜有不同材料的承重墙体。4 硬山搁檩房屋宜呈双坡屋面或弧形屋面;平屋顶上的土层厚度不宜大于150mm;坐泥挂瓦的坡屋面,其坐泥厚度不宜大于60mm。5 石墙房屋的横墙,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大于总截面面积的1/3。10.3.6 房屋的石墙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层的毛石墙,其毛石的形状应较规整,可为1:3石灰砂浆砌筑;多层的毛料石墙,实际达到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干砌甩浆时砂浆的饱满度不应少于30%并应有砂浆面层。2 内、外墙体应咬槎较好,多层石墙房屋墙体留马牙槎时,每隔600mm左右宜有26拉结钢筋。3 房屋每层的纵横墙均应设置圈梁,混凝土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宽度宜与墙厚相同,纵向钢筋不应小于410,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木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80mm,钢筋砖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4皮砖。10.3.7 房屋的楼、屋盖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木屋盖构件应有圆钉、扒钉或钢丝等相互连接。2 梁(柁)、檩下方应有木垫板,端檩宜出檐;内墙上檩条宜满搭,对接时宜有夹板或燕尾榫。3 木构件在墙上的支承长度,对屋架和楼盖大梁不应小于250mm或墙厚,对接檩和木龙骨不应小于120mm;4 楼盖的木龙骨间应有剪刀撑,龙骨在大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80mm。7、8度时,尚应检查竖向剪刀撑和纵向水平系杆的设置情况,以免竖向剪刀撑的下端没有着力点。 10.3.8 房屋出入口或临街处突出屋面的小烟囱应有拉结;其他易损部位的构造宜符合本标准第5.2.8条第2款的规定。(Ⅲ) B类石墙房屋10.3.9 B类石墙房屋,在8度设防时可有二层。10.3.10 B类石墙房屋的抗震鉴定,除按A类的要求检查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1 多层石房的层高不宜超过3m,总高度和层数不宜超过表10.3.10-1规定的限值。2)抗震横墙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大于全截面面积的1/3。3 多层石墙房屋整体性连接的检查,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外墙四角和楼梯间四角,6度和7度隔开间及8度每开间的内外墙交接处,应有钢筋混凝土构造柱;2)房屋无构造柱的纵横墙交接处,应采用条石无垫片砌筑,且应沿墙高每隔500mm左右设拉结钢筋网片,每边每侧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3)多层石墙房屋宜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盖、屋盖。4 其他有关构造要求,可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执行。10.3.11 石墙的截面抗震验算,可按本标准第5.3节的规定执行;其抗剪强度应根据试验数据确定。

11烟囱和水塔

11.1 烟囱

(Ⅰ)一般规定11.1.1 本节适用于普通类型的独立砖烟囱和钢筋混凝土烟囱,特殊形式的烟囱及重要的高大烟囱应采用专门的鉴定方法。11.1.2 烟囱的筒壁不应有明显的裂缝和倾斜,砖砌体不应松动,混凝土不应有严重的腐蚀和剥落,钢筋无露筋和锈蚀。不符合要求时应修补和修复。11.1.3 烟囱的抗震鉴定包括抗震构造鉴定和抗震承载力验算。当符合本节各项规定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不符合时,可根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不符合的程度,通过综合分析确定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对策。(Ⅱ) A类烟囱抗震鉴定11.1.4 A类烟囱的抗震构造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砖烟囱筒壁,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钢筋混凝土烟囱筒壁,混凝土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8。2 砖烟囱的顶部应有圈梁。3 砖烟囱的实际配筋应符合表11.1.4的规定;6度时,高度不超过30m的烟囱可不配筋,高度超过30mm的烟囱宜符合表中7度时Ⅰ、Ⅱ类场地的规定。11.1.5 A类烟囱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外观质量良好且符合非抗震设计要求的下列烟囱,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1)6度时及7度时Ⅰ、Ⅱ类场地的砖和钢筋混凝土烟囱;2)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高度不超过60m的砖烟囱;3)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高度不超过100m或风荷载不小于0.7kN/m2 且高度不超过210m的钢筋混凝土烟囱。2 不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可按本标准第11.1.7条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Ⅲ) B类烟囱抗震鉴定11.1.6 B类烟囱的抗震构造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砖烟囱筒壁,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钢筋混凝土烟囱筒壁,混凝土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2 砖烟囱顶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8度时在总高度2/3处还宜加设钢筋混凝土圈梁一道,圈梁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80mm,宽度不宜小于筒壁厚度的2/3且不宜小于240mm,纵筋不宜小于412,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50mm。3 砖烟囱上部的最小配筋要求应符合表11.1.6的规定,并宜有一半钢筋延伸到下部;当砌体内有环向温度钢筋时,环向钢筋可适当减少。4 砖烟囱钢筋端部应设弯钩,搭接长度不应小于40倍钢筋直径,搭接长度范围内宜用钢丝绑牢;贯通的竖向钢筋应锚入顶部圈梁内,不贯通的钢筋端部应锚入砌体中预留孔内并用砂浆填实。5 钢筋混凝土烟囱与烟道之间应设防震缝,其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烟道高度不超过15m时,可采用50mm。2)烟道高度超过15m时,6、7、8、9度,相应每增加高度5m、4m、3m、2m,宜加宽15mm。11.1.7 B类烟囱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下列烟囱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本标准第11.1.6条的构造规定:1)7度时Ⅰ、Ⅱ类场地的烟囱;2)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高度不超过60m的砖烟囱;3)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高度不超过210m且风荷载不小于0.7kN/m2 的钢筋混凝土烟囱。2 烟囱的水平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1)高度不超过100m的烟囱,可采用本条第3款的简化方法;2)除本款第1)项外的烟囱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高度不超过150m时,可按前3个振型的组合,高度超过150m时宜按前3~5个振型的组合,高度超过210m时宜按前5~7个振型的组合。3 独立烟囱采用简化方法进行抗震计算时,应按下列规定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产生的作用效应:1)普通类型的独立烟囱的自振周期,可分别按下列公式确定:高度不超过60m的砖烟囱T1=0.26+0.0024H2/d (11.1.7-1)高度不超过150m的钢筋混凝土烟囱T1=0.45+0.0011H2/d (11.1.7-2)式中 T1——烟囱的基本自振周期(s);H——自基础顶面算起的烟囱高度(m);d——烟囱筒身半高处横截面的外径(m)。2)烟囱底部地震弯矩和剪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M0=α1GKH0 (11.1.7-3)V0=ηcα1GK (11.1.7-4)式中 M0——烟囱底部由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产生的弯矩;α1——相应于烟囱基本自振周期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按本标准第3.0.5条的规定取值;GK——烟囱恒荷载标准值;H0——基础顶面至烟囱重心处的高度;V0——烟囱底部由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产生的剪力;ηc——烟囱底部的剪力修正系数,可按表11.1.7采用。4 8、9度时应进行烟囱的竖向抗震验算,竖向地震作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确定,竖向地震作用效应的增大系数可采用2.5。5 钢筋混凝土烟囱应计算地震附加弯矩;截面抗震验算时可不计入筒壁的温度应力,但应计入温度对材料物理力学性能的影响,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采用0.9。11.2 A类水塔抗震鉴定11.2.1 本节适用于下列独立水塔,其他独立水塔或特殊形式、多种使用功能的综合水塔,应采用专门的鉴定方法:1 容积不大于500m3 、高度不超过35m的钢筋混凝土筒壁式和支架式水塔。2 容积不大于200m3 、高度不超过30m的砖、石筒壁水塔。3 容积不大于20m3、高度不超过10m的砖支柱水塔。11.2.2 容积不大于50m3 、高度不超过20m的钢筋混凝土筒壁式和支架式水塔,容积不大于30m3 、高度不超过15m的砖、石筒壁水塔,可适当降低其抗震鉴定要求。11.2.3 水塔抗震鉴定时,对筒壁、支架的构造和抗震承载力,基础的不均匀沉降等,应重点检查。11.2.4 水塔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1 钢筋混凝土筒壁和支架仅有少量微小裂缝,钢筋无露筋和锈蚀。2 砖、石筒壁和砖支柱无裂缝、松动和酥碱。3 基础无严重倾斜,水塔高度不超过20m时,倾斜率不应超过0.8%;水塔高度为20~45m时,倾斜率不应超过0.6%。11.2.5 水塔的构造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塔构件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柜、支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8,筒壁、基础、平台等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3;2)砖砌体的强度等级,6度时和7度时Ⅰ、Ⅱ类场地不应低于M2.5,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9度时不应低于M5,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对本标准第11.2.2条规定的水塔,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5;3)石砌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7.5,石料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0;对本标准第11.2.2条规定的水塔,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5。2 砖支柱不应少于四根,每隔3~4m应有钢筋混凝土连系梁一道。3 支架(支柱)水塔的基础宜为整体基础;Ⅱ~Ⅳ类场地的独立基础,应有连系梁将其连接为一体。11.2.6 水塔鉴定时,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外观和内在质量良好且符合抗震设计要求的下列水塔及其部件,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1)6度时的各种水塔;2)7度时Ⅰ、Ⅱ类场地容积不大于10m3 、高度不超过7m的组合砖柱水塔;3)7度时Ⅰ、Ⅱ类场地的砖、石筒壁水塔;4)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每4~5m有钢筋混凝土圈梁并配有纵向钢筋或有构造柱的砖、石筒壁水塔;5)7度时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的钢筋混凝土支架式水塔;6)7、8度时的水柜直径与筒壁直径比值不超过1.5的钢筋混凝土筒壁式水塔;7)水塔的水柜,但不包括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的支架式水塔下环梁。2 对不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水塔,可按本标准第11.3节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11.2.7 水塔符合本节各项规定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不符合时,可根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不符合的程度,通过综合分析确定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对策。11.3 B类水塔抗震鉴定11.3.1 本节适用于普通类型的独立水塔。11.3.2 B类水塔抗震鉴定时,检查重点及外观和内在质量要求,应分别按本标准第11.2.3条和第11.2.4条的规定执行。11.3.3 钢筋混凝土筒支承水塔的构造,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1 筒壁的竖向钢筋不应小于12,间距不应大于200mm,搭接长度不应小于40倍钢筋直径。2 筒下部的门洞,宜有钢筋混凝土门框。3 筒的窗洞和孔洞周围,应有不少于212的加强钢筋。11.3.4 钢筋混凝土支架水塔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 支架的横梁应有较大刚度,梁内箍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40倍钢筋直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且梁端在1倍梁高范围内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2 水柜以下和基础以上各800mm的范围内,以及梁柱节点上下各1倍柱宽并不小于1/6柱净高的范围内,柱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8、9度时,柱的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 3 水柜下环梁和横梁的梁端应加腋;8、9度时,高度超过20m的水塔,沿支架高度每隔10m左右宜有钢筋混凝土水平交叉支撑一道,支撑截面不宜小于支架柱的截面。11.3.5 砖筒支承水塔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砖筒支承水塔的砖筒壁配筋,应按计算确定,其实际配筋范围和配筋量应符合表11.3.5的要求。

2 砖筒壁内钢筋的搭接与锚固,应符合本标准第11.1.6条第4款的规定。3 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的砖筒壁,宜有不少于4根构造柱,构造柱截面不宜小于240mm×240mm,其他构造应符合本标准第5.3.4条第3款的规定。4 沿筒身高度每隔4m左右宜有圈梁一道,其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80mm,宽度不宜小于筒壁厚度的2/3且不宜小于240mm,纵向钢筋不应小于412,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50mm。5 砖筒下部的门洞上下应各有钢筋混凝土圈梁一道,门洞两侧宜设钢筋混凝土门框或砖门框;其他洞口上下应各配38钢筋,且两端伸入筒壁不应小于1m。11.3.6 Ⅱ~Ⅳ类场地的柱支承水塔基础,宜为整片或环状基础,独立基础应有基础系梁相互连接。11.3.7 B类水塔的下列构件符合本节构造要求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其他情况,应按本标准第11.3.8条规定进行下列抗震验算:1 水塔的水柜,但不包括8度时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的支架式水塔水柜的下环梁。2 7度时Ⅰ、Ⅱ类场地的钢筋混凝土支架,容积不大于50m3且高度不超过20m的砖筒支承水塔的筒壁,容积不大于20m3 且高度不超过7m的砖柱支承水塔的柱和梁。3 7度时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的钢筋混凝土筒支承水塔的筒壁。11.3.8 水塔的抗震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塔的截面抗震验算,应考虑满载和空载两种情况;支架式水塔和平面为多角形的水塔,应分别按正向和对角线方向进行验算;较高水塔的竖向地震作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计算。2 水塔的水平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1)支架水塔和类似的其他水塔,相应于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产生的底部地震弯矩可按下式确定:式中 M0——水塔底部地震作用标准值产生的弯矩;α1——相应于水塔基本自振周期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按本标准第3.0.5条的规定取值;Gi——水柜的重力荷载代表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取值;

——弯矩等效系数,等刚度支承结构可采用0.35,变刚度支承结构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0.25;

Gts——水塔支承结构和附属平台等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H0 ——基础顶面至水柜重心的高度。2)较低的筒支承水塔可采用底部剪力法;3)较高的砖筒支承水塔或筒高度与直径之比大于3.5时,可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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