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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 GA/T 268—2019(20190603)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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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 GA/T 268—2019(20190603)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 GA/T 268—2019》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9年6月3日发布,自2019年6月3日起施行。


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一般要求5 尸体检验主要任务6 尸体检验7 交通行为方式分析8 虚拟解剖附录A (资料性附录)体表穿刺提取检材的常用方法附录B (资料性附录)交通事故特征性损伤的检验与判定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A 268—2009《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与GA268—200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2009年版的第1章);——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删除了“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检验鉴定”、“鉴定机构”、“检验报告”、“鉴定结论”、“鉴定书”、“辗轧伤”等术语和定义(见2009年版的第2章);——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致伤方式”的术语和定义(见3.1):——增加了“特征性损伤”的术语和定义(见3.2);——修改了“撞击伤”的定义(见3.3,2009年版的2.7);——修改了“保险杠损伤”的定义(见3.4,2009年版的2.9);——增加了“碾压伤”的定义(见3.5);——修改了“安全带损伤”的定义(见3.7,2009年版的2.12);——修改了“挥鞭样损伤”的定义(见3.8,2009年版的2.13);——修改了“伸展创”的定义(见3.9,2009年版的2.14);——增加了“二次损伤”的术语和定义(见3.11);——增加了“交通行为方式”的术语和定义(见3.12):——修改了“一般要求”(见第4章,2009年版的第3章);——增加了“尸体检验主要任务”(见第5章):——修改了标准的结构(见第6章,2009年版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修改了“法医现场勘查”(见6.1,2009年版的第4章):——修改了“尸表检验”(见6.2.1,2009年版的第5章);——修改了“逃逸交通事故尸体的尸表检验”(见6.2.2,2009年版的7.6);——修改了“未知名尸体的尸表检验”(见6.2.3,2009年版的7.7):——修改了“解剖检验”(见6.3,2009年版的第6章);——增加了“二次损伤致死的尸体检验”(见6.3.3);——增加了“交通行为方式分析”(见第7章);——增加了“虚拟解剖”(见第8章):——删除了“多人死亡交通事故尸体检验内容”(见2009年版的7.8);——增加了“体表穿刺提取检材的常用方法”(见附录A);——增加了“交通事故特征性损伤的检验与判定”(见附录B)。本标准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四川大学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孔斌、黄思兴、邓振华、唐剑军、陈明、王政新、陈晓刚、张奎、黄家才、吴勇、云利兵、刘佳。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268—2001:——GA268—2009。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检验的要求、任务、内容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对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尸体检验,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9350法庭科学数字影像技术规则GA/T 4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 147法医学尸体检验技术总则GA/T 148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68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GA/T 193中毒案件采取检材规则GA/T 944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GA/T 1162法医生物检材的提取、保存、送检规范GA/T 1198法庭科学尸体检验照相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道路交通事故致伤方式 mode of injuries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人体损伤的形成方式。3.2 特征性损伤 characteristic injury可反映致伤物特点或致伤方式的损伤。3.3 撞击伤 impact injury撞击形成的人体相应部位损伤。3.4 保险杠损伤 bumper injury车辆保险杠撞击形成的人体相应部位损伤。3.5 碾压伤 run-over injury车辆轮胎碾压或挤压形成的人体相应部位损伤。3.6 拖擦伤 haul abrasion人体在地面上拖擦形成的损伤。3.7 安全带损伤 seat-belt injury车辆安全带对人体造成的损伤。3.8 挥鞭样损伤 whiplash injury人体颈部过伸或过屈形成的颈部软组织、颈椎及脊髓损伤。3.9 伸展创 extension wound人体皮肤因过度伸展形成的沿皮肤纹理裂开的浅表性撕裂创。3.10 摔跌伤 falling injury人体受到外力作用摔落形成的损伤。3.11 二次损伤 secondary injury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已受伤或死亡人员再次遭受车辆撞击或碾压形成的损伤。3.12 交通行为方式 manner of actions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当事人的行为状态,包括驾驶车辆、乘坐车辆、骑行或推行车辆以及在道路上行走、蹲踞、躺卧等。


4一般要求

     4.1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检验,应当从委托方获取案件的相关信息,明确尸体检验目的,确定尸体检验的方案和重点,并通过尸体检验,结合现场勘查情况等,对委托事项作出科学、客观、全面的分析。4.2 除法医现场勘查外,尸体检验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应尽量在尸体解剖检验室或殡葬服务单位、医疗机构等有尸体检验条件的场所进行。4.3 尸体检验应符合GA/T 147、GA/T 168的规定,尸体检验照相应符合GA/T 1198的规定。4.4 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各种检材应分别符合GA/T 148、GA/T 193、GA/T 1162的规定。4.5 环境、道路、车辆等痕迹物证勘查参见GA/T 41。4.6 交通行为方式分析中的机动车驾驶人识别,应按照GA/T 944的要求调查取证。

5尸体检验主要任务

5.1 交通事故尸体检验主要任务包括:致伤方式分析及致伤物推断、案件性质初步分析、死亡原因分析、交通行为方式分析、生前伤或死后伤分析、死亡时间推断、个体识别、相应痕迹物证的提取等。根据委托要求和案情需要,完成前述一项或几项任务。5.2 致伤方式分析及致伤物推断。根据损伤的形态学特征,结合现场情况,分析损伤的致伤方式,推断或认定致伤物。5.3 案件性质初步分析。根据尸体检验情况,分析其损伤是否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点,结合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和案件调查情况,初步分析案件性质。发现有不宜用交通事故解释的损伤,应及时向委托方反馈。5.4 死亡原因分析。根据损伤的部位及严重程度,结合案情、病案资料和实验室检查情况,综合分析死者的死亡原因。因两次或多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如需要,应判断各次损伤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对有自身疾病、医疗因素等其他非交通损伤因素参与死亡的,如需要,应分析交通事故损伤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5.5 交通行为方式分析。根据案情,结合伤亡人员损伤情况以及现场勘查、车辆勘查情况及其他调查情况,综合分析当事人在事故发生时的交通行为方式。5.6 生前伤或死后伤分析。根据损伤的生活反应情况,利用形态学或者其他检测技术判断损伤是生前伤、死后伤或濒死伤。5.7 死亡时间推断。根据尸体现象,结合周围环境情况,推断死者死后间隔时间。5.8 个体识别。针对未知名尸体,应重点注意和发现个人特征,为查找尸源以及认定死者提供线索和证据。  5.9 相应痕迹物证的提取。根据案情需要提取尿液、血液以及尸体上附着的痕迹物证等。

6尸体检验内容

  6.1 法医现场勘查
法医现场勘查应包括以下内容:a)确认死亡;b)判断是原始现场、变动现场或抛尸现场;c)勘查死者的现场位置与姿势,死者与嫌疑车辆及有关物品、痕迹的位置关系:d)勘查死者损伤的特征,初步判断是否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点,是否存在交通事故损伤以外的其他损伤,是单车或多车造成的损伤;e)勘查衣着痕迹,查看衣着痕迹与人体损伤之间的对应关系;f)初步判断死者的交通行为方式;g)勘查有关人体物证及现场、车体上的生物物证;h)了解车辆毁损情况。6.2 尸表检验6.2.1 常规尸表检验常规尸表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a)性别、尸长、营养状况、瘢痕、纹身、生理残缺及发育畸形等体表特征;b)衣着情况及衣着痕迹;c)尸斑、尸僵和角膜混浊度等尸体现象;d)检查体表损伤的部位、性状、类型、形态和大小,检查创面、创缘、创壁、创腔及创底,分析受力方向,发现并描述特征性损伤,判断是否存在交通事故损伤以外的其他性质的损伤;如有必要,分析损伤与致伤物的对应关系:e)检查全身骨骼的骨折、关节脱位情况以及离断肢体的形态、断端创面情况、断缘损伤情况;f)鉴别生前伤和死后伤;g)根据需要,进行胸腹腔穿刺,判断是否有胸腹腔器官损伤。穿刺的常见方法参见附录A中A.1:h)检查损伤部位的附着物的性质、形态等特征,并根据需要提取相关检材:i)根据需要,提取检材以备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等检验。穿刺提取检材的常见方法参见附录A中A.2及A.3。6.2.2 逃逸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表检验逃逸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表检验,除包括6.2.1规定的常规检验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a)推断死亡时间;b)勘查死者体表及衣着遗留的可用于推断或锁定逃逸车辆的痕迹物证;c)分析损伤的特征,判断是单车或多车接触,推断肇事车辆类型以及事发时行进方向;d)死者损伤或衣着痕迹与嫌疑车辆痕迹的比对。6.2.3 未知名尸体的尸表检验未知名尸体的尸表检验,除包括6.2.1规定的常规检验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a)体表的个人特征,包括性别、尸长、体型、脸型、肤色、眉及胡须特征,毛发的形状、长度、颜色、染发、假发,以及色素沉着、痣、胎迹、纹身、纹眉、纹唇、耳环孔,手术瘢痕、肿块、器官的病变等;b)衣着服饰及随身物品、饰品、装束特征、卫生状况及化妆等,推断其生活地区及身份:c)检验皱纹、牙齿的萌出和磨损程度等,推断年龄段;d)提取法医生物检材:e)协助提取指纹、掌纹等。6.3 解剖检验6.3.1 以下情形需进行尸体解剖:a)通过尸表检验,结合医院病案资料、影像资料、辅助检查等资料,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b)涉嫌其他性质犯罪行为致死的;c)对道路交通事故二次损伤致死的尸体或生前伤与死后伤并存的尸体,需要明确各次事故造成的损伤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d)涉嫌自身疾病、医疗因素等其他因素参与死亡,需明确交通事故损伤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e)其他需要通过尸体解剖明确的。6.3.2 解剖检验的基本内容:a)解剖检验应分别剖开颅腔、胸腔、腹腔、颈部等部位,检查各体腔内部及深部组织的损伤及其他病理改变;b)如有需要,可以对项部、腰背部及四肢剖开检验,明确有无深部损伤:c)根据需要提取重要脏器,如脑、心、肺、肝、胰、脾、胃、肾等器官组织作法医病理组织学检查;d)如有需要,提取检材以备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等检验。6.4 二次损伤致死人员的尸体检验二次损伤致死人员的尸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a)全面了解案情和现场勘查情况,初步再现事故发生过程,分析死者致伤过程:b)分析人体损伤情况及致伤方式,判断是否存在二次事故成伤;c)观察每一处损伤的生活反应,判断是生前伤、濒死伤或死后伤;d)分析评估每一处损伤的严重程度,明确各次损伤是否构成绝对或条件致命伤;e)根据各致命伤的生活反应情况,分析损伤形成的先后顺序;f)根据各损伤的特点及生活反应情况,分析损伤的致伤方式,判断损伤(特别是致命伤)是哪一次交通事故成伤;g)分析每一次损伤后其行为能力,估计伤后存活时间等。

7交通行为方式分析

7.1 一般原则:a)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必要时参与现场、车辆、人体损伤的勘查与调查取证:b)分析事故的碰撞形态、碰撞接触点以及碰撞后车辆、人员的运动轨迹,确定尸体检验顺序及重点:c)必要时,损伤的检验包括同行死伤者,并与同行人员的损伤进行对比;d)检验特征性损伤,方法参见附录B;e)比对特征性损伤的致伤客体;f)根据人体(尸体或活体)体表痕迹及损伤特点、致伤客体及对应关系、致伤方式等,推断死伤者的交通行为方式,必要时可以借助物证检验结果进行分析。7.2 汽车驾驶人与乘员的分析鉴别要点:a)通过人体与挡风玻璃或挡风玻璃框碰撞形成的损伤、创腔中玻璃碎渣等与车辆车窗玻璃破损或痕迹(特别是与软性客体碰撞形成的破损和痕迹)的比对进行鉴别;b)通过安全带损伤及安全气囊损伤鉴别:c)通过方向盘损伤鉴别驾驶人;d)通过四肢反射性损伤、脚踏板损伤鉴别驾驶人;e)通过膝部、小腿胫前部因前移与仪表盘下方撞击形成的损伤(包括擦伤、挫伤、挫裂创,膝关节韧带撕裂、关节腔出血,股骨下端骨折或髌骨模入股骨内外碟之间等)进行鉴别;f)通过双下肢分腿外展式损伤(包括髋关节骨折、脱位和股骨颈骨折、骨盆分离等)鉴别后排乘员;g)根据车内新鲜附着的毛发、血迹、人体组织,以及爆裂安全气囊附着的脱落细胞,结合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鉴别:h)协助采集死伤者指掌纹,以供与方向盘、排挡杆、车门等遗留的指掌纹比对;i)根据车内遗留物(鞋、手机等)的位置进行鉴别:j)对于已经抛出车外的死伤人员,应结合抛出原始位置、与抛出口(车门窗等)接触形成的损伤进行鉴别:k)通过人员衣物破损与车辆内附着物的比对进行鉴别。7.3 摩托车驾驶人与乘坐人的分析鉴别要点:a)通过会阴部、双下肢特征性骑跨伤的不同特点进行鉴别;b)通过四肢反射性损伤鉴别驾驶人;c)通过上肢车把印痕或后视镜边缘印痕鉴别驾驶人;d)通过双小腿胫前、膝部碰撞伤与摩托车前护杠的比对鉴别前位乘员;e)通过摔跌伤以及摔跌距离、落地位置进行鉴别;f)通过死者衣着的损坏与车辆表面附着物特征的比对进行鉴别:g)摩托车前方正面碰撞的事故:1)通过头面部(或头盔)的直接碰撞伤与被碰撞物的比对鉴别前位乘员:2)通过颜面部、颈部、胸腹部特征性碰撞伤、切割伤、擦刮损伤等与摩托车的挡风罩、后视镜、仪表盘等致伤客体的比对鉴别前位乘员;3)通过前位乘员腰背部、顶枕部与后位乘员颜面部等软性碰撞伤的对应关系进行鉴别;4)通过比较前后位乘员损伤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别。h)侧方碰撞的事故:1)通过身体侧边直接撞击伤与致伤客体的比对进行鉴别:2)通过身体侧边直接撞击伤的位置高度进行鉴别(针对摩托车前后座踏脚高度不同的事故)。i)追尾碰撞的事故:1)通过后位乘员后方(腰背部、枕部等)撞击伤与后方撞击车辆上的致伤客体的比对进行鉴别;2)通过伸展创进行鉴别。7.4 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乘坐人的分析鉴别要点参照7.3执行。7.5 自行车驾驶人骑、推行的分析鉴别要点:a)通过撞击伤距足底高度与致伤客体高度的比对进行鉴别;b)通过会阴部、双下肢内侧骑跨伤与骑乘交通工具的比对进行鉴别;c)通过衣着、尸表和损伤中附着物与车辆附着物的比对进行鉴别;d)通过当事人鞋子的新鲜擦划痕进行鉴别。7.6 行人的站立、蹲踞、躺卧状态的分析鉴别要点:a)通过撞击伤距足底高度与致伤客体高度的比对进行鉴别:b)通过摔跌伤严重程度评估摔跌时的速度、高度等进行鉴别:c)通过碾压伤分析碾压车辆类型及是否存在多次碾压或死后碾压等进行鉴别;d)通过拖擦伤、伸展创等进行鉴别:e)通过车辆破损痕迹及车上附着的血痕、毛发、组织和衣服纤维等与人体接触部位的比对进行鉴别:f)通过当事人鞋子的新鲜擦划痕进行鉴别。

8虚拟解剖

8.1 可以应用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成像(MRI)、微观放射性扫描技术和3D扫描等虚拟解剖手段进行尸体检验。8.2 根据需要确定虚拟解剖的部位和方式。8.3 虚拟解剖的数字影像的制作、传输、保存等应符合GB/T 29350要求。8.4 根据虚拟解剖明确损伤、分析致伤方式以及死因,应结合案情、尸表检验以及病案资料等综合分析,必要时进行尸体解剖。

·附录A

(资料性附录)体表穿刺提取检材的常用方法A.1 体表穿刺提取胸(腹)腔积液(血)方法A.1.1 腹腔穿刺尸体取仰卧位,以脐和左(或右)骼前上连线中外1/3交界点为穿刺点。采用腹腔穿刺针进行穿刺,有落空感后再进针0.5cm,然后再用注射器抽吸,抽吸过程中需不断轻轻变化针头方向,直到抽到积液(血)为止。A.1.2 胸腔穿刺尸体取仰卧位,以腋后线7~8肋间、腋中线6~7肋间为穿刺点,用胸腔穿刺针进行胸腔穿刺,有落空感后用注射器抽吸,抽吸过程中需不断轻轻变化针头方向和深度,直到抽到积液(血)为止。A.2 体表穿刺提取尸体血液方法A.2.1 心前区穿刺尸体取仰卧位,用腰椎穿刺针在穿刺点垂直表面进针,然后用注射器抽吸,直到抽到血液为止。常用的穿刺点及穿刺成功率由高到低顺序为:右胸部第3肋间隙(胸骨旁0.5cm~1.0cm),左胸部第3肋间隙(胸骨旁0.5cm~2.0cm),左胸部第4肋间隙(胸骨旁0.5cm~5.0cm),左胸部第5肋间隙(胸骨旁0.5cm~5.0cm)。A.2.2 锁骨下静脉穿刺由于解剖结构的关系,以右侧锁骨下静脉穿刺为宜。尸体取仰卧位,锁骨上入路,在胸锁乳突肌锁骨头的外侧缘与锁骨上缘相交的尖部向外0.5cm~1.0cm处为穿刺点,针头与身体正中线或与锁骨呈45°,与冠状面保持水平或稍向前15°,用注射器针尖指向胸锁关节处,进针深度通常为2.5cm~4.0cm,操作时边进针边抽吸,直到抽出血液为止;锁骨下入路,在锁骨中点下缘下方1.0cm~1.5cm,再偏外1.0cm处为穿刺点,针尖指向胸锁乳突肌胸骨头与锁骨形成的夹角的平分线上1.0cm处,紧贴在锁骨的后下方进针,深度通常为3.0cm~4.0cm,边进针边抽吸,直到抽出血液为止。A.2.3 颈内静脉穿刺尸体取仰卧位,头左偏,平右锁骨上缘以右侧胸锁关节处高点向右放两横指(约3.4cm)处为穿刺点,用注射器与身体正中线成45°,与冠状面保持水平或稍向前15°,进针2.0cm~3.0cm抽取即可,边进针边抽吸,直到抽出血液为止。A.2.4 腹股沟股静脉穿刺尸体取仰卧位,用注射器针头在穿刺点与皮肤成30°~45°,沿股静脉走向进针,边缓缓进针边抽吸,若未能抽出血液则先向深部刺入,采用边退针边抽吸直到抽到血液为止。穿刺点定位:从脐部引一直线垂直于腹股沟,垂直交叉点内侧0.3cm~0.5cm处为穿刺点;或以脐窝为中心向耻骨联合上缘与髂前上棘的连线作垂线,与腹股沟的交叉点就是穿刺点。A.3 体表穿刺提取尸体尿液方法尸体取仰卧位,以耻骨联合上缘1cm~2cm正中处为穿刺点,用腹腔穿刺针以垂直方向或向后下方呈70°~80°斜角穿刺,刺入膀胱腔内时有落空感。外抽针芯,即可抽取尿液。

·附录B

(资料性附录)交通事故特征性损伤的检验与判定B.1 交通事故损伤中特征性损伤种类B.1.1 行人的特征性损伤:a)撞击伤;b)摔跌伤;c)碾压伤:d)拖擦伤;e)伸展创。B.1.2 汽车车内人员的特征性损伤:a)驾驶人特征性损伤:1)挥鞭样损伤;2)安全带损伤:3)头面部与挡风玻璃或玻璃框碰撞伤;4)四肢反射性损伤;5)挤压伤。b)副驾位人员特征性损伤:1)上肢猛然杵向前方储物箱板,形成的肘部鹰嘴骨折或肱骨下段骨折;或者上臂下意识保护性遮挡头面部后,与前方直接碰撞形成损伤;2)头面部与挡风玻璃及玻璃框架碰撞伤。c)后排乘员特征性损伤:1)头面部与前方座位靠背碰撞伤:2)双腿外展式损伤;3)挥鞭样损伤:4)车内摔跌伤。B.1.3 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的特征性损伤:a)摩托车驾驶人的特征性损伤:1)颜面部、胸部直接碰撞伤:2)会阴部及大腿内侧特征性骑跨伤;3)四肢反射性损伤;4)挡风罩切颈伤;5)双虎口、大鱼际及指腹擦挫伤;6)胸部与车把碰撞形成的“车把综合症”。b)摩托车乘坐人的特征性损伤:1)特征性骑跨伤;2)颜面部软性碰撞伤。B.1.4 自行车骑车人及推行人的特征性损伤:a)自行车骑车人的特征性损伤:1)会阴部及下肢内侧骑跨伤:2)撞击伤(高度与站立状态不吻合)。b)推行自行车与骑行自行车造成的损伤主要区别在下肢损伤,表现在下肢撞击伤的位置、高度的不同。B.2 撞击伤的检验与判定B.2.1 人体被车辆直接撞击可形成撞击伤,主要表现为保险杠撞击伤、机动车车头(比如发动机罩、冷却器栅格、车头灯、挡风玻璃等)撞击伤、承重腿撞击伤等。B.2.2 撞击伤的检验应包括:a)形态:特征性撞击伤经常可以反映致伤物的尺寸、形态、质地等特点,如:汽车前部进气隔栅形成的规则条状皮肤擦挫伤;衣着织物形成的网格状皮下出血:承重腿出现的横行、楔形或螺旋形骨折等;b)部位:对部位的描述应使用人体解剖学术语和方位,必要时应测量损伤到参照点的距离,如:车辆保险杠或其他特殊部位撞击形成的损伤应测量撞击伤距足底的高度;c)方向:检查擦伤皮瓣的翻转方向以及骨折反映的受力方向,如:模形骨折指示的方向,骨折形成机制反应方向等;d)创腔内是否见挡风玻璃碎片、漆片、油污等;e)损伤范围测量;f)衣着的检验:应注意疑似撞击部位衣着纤维起毛、压平和损坏的检验,以及附着物的提取;g)撞击伤致伤客体的分析或认定。B.3 摔跌伤的检验与判定B.3.1 人体遭受车辆撞击被铲起或抛出后再跌落至车辆或者地面上可形成摔跌伤。B.3.2 摔跌伤的检验应包括:a)形态:呈片状,具有与平面钝性物体接触特征,受力较重部位可伴有星芒状或不规则挫裂创,与粗糙地面接触时可见梳状擦痕,其挫擦伤、挫伤突出,深部组织损伤明显;b)损伤范围的测量;c)部位:常见于身体裸露突出部位,如头、四肢和衣着较少部位;不同部位着地所形成的摔跌伤各异;d)衣着的检验:应注意衣着破损部位的附着物和擦痕检验。B.3.3 由于车辆传递相当的能量给人体,使人体具有水平向初速度,交通事故摔跌伤与高坠的摔伤不同:a)交通事故摔跌伤一般较为严重:b)交通事故摔跌伤常挫伤与擦伤并存,深部挫伤出血、骨折和内脏损伤较重:c)交通事故摔跌伤常分布于人体一侧或多处(发生翻滚时),广泛和多处损伤可用一次性外力作用解释,且外力方向性一致;d)在摔跌伤的躯体另一侧经常可见直撤伤。B.4 碾压伤的检验与判定B.4.1 人体被机动车轮胎碾压或挤压可形成碾压伤,一般损伤程度较重。B.4.2 碾压伤的检验应包括:a)形态:皮肤、软组织伸展创及囊状撕脱性损伤;四肢严重碾压伤可见呈环绕长骨的撕脱创;严重的头部、胸腹部损伤,如:头颅崩裂,胸廓、骨盆塌陷、碾压衬垫伤和对称性擦伤;b)大小和分布范围:应测量轮胎花纹两槽沟对应部位损伤之间的间距和损伤分布范围。c)衣着的检验:应注意衣着上轮胎花纹印痕和衣着破损的检验;d)检查轮胎花纹印痕,鉴别轮胎的凹面印痕与凸面印痕,区别刹车碾压和不刹车碾压,要点见附录B中B.4.3;e)勘查碾压伤的严重程度以及生活反应情况,区分一次碾压或多次碾压、生前碾压与死后碾压。B.4.3 刹车碾压和不刹车碾压的鉴别:a)不刹车碾压伤:现场尸体周围无车辆或车辆距离较远,尸体附近无车辆制动痕迹;死者皮肤上一般遗留轮胎凹面花纹印迹,有时可形成中空性皮下出血性轮胎花纹印迹;如果皮肤破裂出血,轮胎胎面上沾有血迹或人体组织,则会随滚动轮胎沾染到车轮离去的路面上;被碾压的另一侧骨骼突起部分可见轻度皮肤挫伤、皮下出血(碾压衬垫伤);b)刹车碾压伤:中心现场地面可见明显刹车拖痕,一般尸体位于拖痕的终止处;死者皮肤常形成与轮胎凸面花纹一致的表皮剥脱或皮下出血;被碾压的另一侧因推力作用,躯体前移与地面摩擦形成片状、条状擦伤(又称“对称性擦伤”,方向与人体推压方向相反,并多分布于人体一侧突出部位,由中轴向外,内侧重外侧轻)。B.5 拖擦伤的检验与判定B.5.1 人体被车辆的突出部件挂带并在行进过程中与地面刮擦可形成拖擦伤。B.5.2 拖擦伤的检验应包括:a)形态:大片状皮肤或软组织擦伤(包括伤及骨骼时),擦伤表面可见有方向基本一致、平行排列的条状擦痕,起始端重,尾端轻且分叉(刷状擦伤);同时,车底某些突出部件可在人体上形成特征性损伤;拖挂部位如果靠近排气筒,则可能出现局部皮肤烫伤。b)损伤范围测量:损伤程度与车速、拖行距离、地面状态、衣着保护有关;c)部位:位于从人体一侧突出与地面接触部位:d)衣着的检验,应注意衣着破损情况和衣着上尘土、油污等附着物的检验。尤其应注意衣物和车辆突出部件挂带部位的检验;e)拖擦伤常伴随的撞击伤、碾压伤的检验。B.6 伸展创的检验与判定B.6.1 当皮肤组织受到极大牵拉,牵拉力超过皮肤抗拉极限时,可沿皮纹裂开形成的浅小撕裂创。伸展创可见于:a)来自身体背部的撞击,身体后仰,过度伸展形成腹股沟或下腹部伸展创(此时可伴有颈椎骨折脱位);b)人体被碾压时,由于车轮旋转产生的巨大牵拉力,造成碾压部位附近皮肤菲薄的部位形成伸展创。B.6.2 伸展创的检验应包括:a)形态:皮肤表面细小撕裂群,断续平行排列,走向多与皮肤纹理一致;b)部位:一般位于四肢与躯干相连部位(腹股沟、腋前、颈部等)或身体屈侧部位(腹部、胆窝等);c)对应撞击伤或碾压伤的检验。B.7 挥鞭样损伤的检验与判定B.7.1 挥鞭样损伤多见于机动车上人员,在车辆急速加速或减速时,人体头部、躯干部发生不同步运动,导致颈椎过度伸、屈,可形成颈部损伤。B.7.2 挥鞭样损伤的检验应包括:a)颈部的异常活动或姿势的检验;b)可以借助X线片、CT等虚拟解剖手段检验;c)必要时,从项部切开行脊髓腔的解剖检验。B.8 四肢反射性损伤的检验与判定B.8.1 正常行驶时,驾驶员双手握方向盘,当碰撞发生瞬间,其双手本能抓紧方向盘或用力支撑身体避险,同时右腿用力踩刹车踏板,可形成双上肢、右下肢反射性损伤。B.8.2 四肢反射性损伤的检验应包括:a)手腕、前臂尺桡骨骨折以及骨折断端刺创的检验;b)踝关节脱位或骨折、跟腱断裂,胫腓骨螺旋性骨折等的检验;c)脚踏板损伤的检验,包括右足鞋底脚踏板印痕、右脚滑入油门踏板与刹车踏板之间形成脚部的损伤;d)相应损伤致伤物的检验与分析。B.9 挤压伤的检验与判定B.9.1 人体被挤在车辆与车辆之间、车辆与建筑物之间可形成挤压伤,车辆毁损后人体被挤压在变形或移位的车体部件之间、车辆倾覆后将人体挤压在车辆与地面之间也可形成挤压伤,现场可保留挤压成伤的原始状态。B.9.2 挤压伤的检验应包括:a)窒息征象的检验,长时间挤压胸腹部会引起严重的窒息征象;b)挤压与衬垫形成损伤的检验:前、后侧或左、右侧同时出现的皮肤、软组织损伤,肋骨的间接骨折,骨盆骨折,器官损伤;c)衣着的检验,应注意衣着挫擦破损、受压皱褶的检验。B.10 骑跨伤的检验与判定B.10.1 驾乘人员会阴部、下肢内侧与摩托车、自行车等骑坐部件擦碰可形成骑跨伤。由于摩托车、自行车等结构不同,易形成有特征性的骑跨损伤。B.10.2 摩托车驾乘人员骑跨伤的检验应包括:a)裤子裆部及裤腿根部撕裂绽开的检验;b)会阴部、大腿内侧损伤的检验,常表现为严重擦挫伤,甚至撕裂出血、耻骨支骨折以及膀胱、尿道、阴道撕裂等;c)双小腿内侧与摩托车两侧部件形成损伤的检验;d)油箱等部件痕迹的勘查:常表现为凹凸变形或擦痕、局部油漆脱落;e)摩托车驾乘人员骑跨伤的对比检验:由于驾乘人员乘坐位置结构不同,可以形成不同的骑跨伤。B.10.3 自行车骑跨伤的检验应包括:a)裤子档部及裤腿根部撕裂绽开的检验;b)会阴部、大腿内侧与自行车鞍座擦碰形成损伤的检验:c)大腿及膝部内侧与自行车管梁擦碰形成损伤的检验:d)内踝及足内侧与脚踏板、链条擦碰形成损伤的检验;e)自行车驾乘人员骑跨伤的对比检验。由于乘坐位置结构不同或骑跨方式不同,自行车驾乘人员可以形成不同位置、形态的骑跨伤。B.11 方向盘损伤的检验与判定B.11.1 车辆突然减速时由于惯性作用驾驶人胸腹部与方向盘碰撞挤压可形成方向盘损伤。B.11.2 方向盘损伤的检验应包括:a)体表损伤形状的检验:主要表现为胸部皮肤出现与方向盘形状一致的弧形表皮剥脱或皮下出血,可伴有因侧向移动形成的片状擦伤;b)胸部骨折的检验:主要包括胸骨横断骨折,肋骨多发骨折(单侧骨折多见),胸廓变形;c)胸部脏器损伤的检验:包括肺、心脏、主动脉等挫伤、破裂;d)腹部损伤的检验:包括上腹部肝、脾等器官挫裂伤;e)颜面部损伤的检验。常表现为颏部、面部与方向盘碰撞形成的损伤。B.12 安全气囊损伤的检验与判定B.12.1 汽车发生碰撞后由于安全气囊的快速展开,与人体接触过程中可形成头颈部、颜面部、胸部损伤,或气囊排气过程喷出的气体可引发人体灼伤。B.12.2 安全气囊损伤的检验应包括:a)头颈部损伤的检验:包括颜面部擦挫伤、头面部骨折或颈椎骨折;b)眼损伤的检验:包括结膜擦伤及水肿、角膜擦伤及水肿、眼睑软组织淤血肿胀,甚至出现晶状体脱位、角膜巩膜破裂、眼球破裂、眼眶爆裂性骨折等,也可因眼镜片破碎扎伤眼球;c)胸部损伤的检验:常见胸部肋骨骨折、食管损伤、肺损伤、大动脉损伤、心瓣膜损伤、心脏破裂等;d)气囊排气孔对应位置的人体皮肤烫伤的检验。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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