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 危害告知规范 GBZ/T 203—2007(20080301)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 危害告知规范 GBZ/T 203—2007》已经2007年9月25日由中华人共和国卫生部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敏、李涛、凌瑞杰、杜燮伟、陈曙旸、蔡世雄、黄金祥、徐伯洪、李德鸿、高星、陶永娴、王焕强、郑玉新、周安寿、秦戳、张爽。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毒物品作业岗位接触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高毒物品作业岗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158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立即威胁生命或健康的浓度 immediately dangerous to life or health concentrations(IDLHs)
在此条件下对生命立即或延迟产生威胁,或能导致永久性健康损害,或影响准入者在无助情况下从密闭空间逃生。某些物质对人产生一过性的短时影响,甚至很严重,受害者未经医疗救治而感觉正常,但在接触这些物质后12小时~72小时可能突然产生致命后果,如氟烃类化合物。
4技术要求
4.1 尺寸要求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的尺寸及设置按GBZ158的规定执行。
4.2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54种)。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工学、法学学士。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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