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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牙刷GB-30002-2013(20141201)

戴卫祥 司法鉴定律师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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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牙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0日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  次

前  言

1 范  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要  求

5 试验方法

6 检验规则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前  言

本标准的4.1,4.2,4.5,表3中1、3、5项,4.6,4.7为强制性的(本网用蓝色字表示),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口腔护理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牙刷分技术委员会(SAC/TC492/SC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慈溪市洁达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市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江苏五爱集团有限公司、扬州明星牙刷有限公司、高露洁三笑有限公司、无锡市兴达尼龙有限公司、杜邦兴达(无锡)单丝有限公司、江苏兴盛刷业有限公司、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宝洁(中国)有限公司、扬州金巴丽刷业有限公司、扬州金霞塑胶有限公司、扬州今晨刷业有限公司、江苏晨洁日化有限公司、江苏三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三椒日化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传和、马剑波、杨兆金、张文生、肖清、胡瑞莉、邓小民、盛大明、李端翌、顾明、黄怡康、陈兴龙、屠金祥、王金燕、尤松、屈鹏、魏晓英、程小虎、宫宝利、王宝勤、林创有。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牙刷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手动植毛儿童牙刷。

本标准不适用于特殊型、功能型牙刷全注胶毛牙刷和电动牙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6675—2003 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19342—2013 牙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儿童牙刷 childs toothbrushes

14岁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牙刷。

3.2 毛束强度 tuft stiffness

由毛束弯曲力或公称丝径得到的毛束强度。

3.3 毛束强度分类 tuft stiffness category

由毛束弯曲力或公称丝径得到的强度分类,软、中、硬。

3.4 饰件 accessory

与产品使用功能无关,起装饰性作用的小物件。


4要  求

4.1 卫生要求

4.1.1 刷毛、刷柄、刷头、饰件不应脱色。

4.1.2 牙刷各部位、饰件应清洁,无污物,无异味。

4.1.3 销售产品应有包装,包装内外应干净整洁,无污物、开裂。

 

4.2 安全要求

4.2.1 牙刷头部、刷柄各部位、饰件外形应光滑(特殊工艺除外),无锐边,无毛刺,其形状不应对人体造成伤害。

4.2.2 牙刷头部应不能拆卸。

4.2.3 有害元素:产品中可溶性锑、砷、钡、镉、铬、铅、汞、硒或这些元素组成的任何可溶性化合物的元素含量不得超过表1中的数值。

4.3 规格尺寸

规格尺寸(见图1)应符合表2的要求。

4.4 毛束强度

毛束强度分类应为软毛,牙刷毛束弯曲力小于6N或公称丝径(ϕ)小于等于0.18mm。

 

4.5 物理性能

物理性能应符合表3的要求。

4.6 磨毛

牙刷刷毛单丝顶端轮廓经磨毛应去除锐角,且不应有毛刺。合格与不合格单丝顶端轮廓如图2中a)、b)所示。平形毛型牙刷刷毛单丝顶端轮廓合格率应大于等于70%;异形毛型牙刷刷毛单丝顶端轮廓合格率应大于等于50%。

4.7 饰件

4.7.1 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明示适用年龄范围。

4.7.2 产品的不可拆卸饰件连接牢度应大于等于70N。

4.7.3 产品的可拆卸饰件均应符合GB-6675—2003中A.4.4.1和A.4.4.2的要求。

 

4.8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 卫生要求

5.1.1 脱色试验:用充分浸透65%乙醇的脱脂棉,分别在刷头、刷柄、刷毛、饰件上用力往返擦拭100次,目测观察脱脂棉上是否有颜色。

5.1.2 目测检查牙刷各部位、饰件是否清洁,无污物,用嗅觉判断有无异味。

5.1.3 目测销售产品是否有包装,包装是否有开裂,包装内外是否干净整洁,无污物。销售产品包装检查以刷毛不被手直接触摸到为合格。

 

5.2 安全要求

5.2.1 牙刷头部、刷柄各部位、饰件在自然光或40W灯光下距离产品300mm目测,并用手感检查。

5.2.2 目测并手感检查牙刷头部是否可拆卸。

5.2.3 产品中有害元素按GB-19342—2013中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5.3 规格尺寸

规格尺寸分别用最小分度值为0.02mm的游标卡尺、0.01mm的外径千分尺、0.5mm直尺进行测量。

 

5.4 毛束强度

5.4.1 毛束强度分类以毛束弯曲力评定,按GB-19342—2013中附录B方法进行测试。

5.4.2 毛束强度分类按明示的公称丝径评定。

5.4.3 如对毛束强度分类评定结果有争议时,按GB-19342—2013中附录B方法进行仲裁。

 

5.5 物理性能

5.5.1 毛束拉力

按GB-19342—2013中5.5.1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5.5.2 柄部抗弯力

5.5.2.1 试验装置:拉力试验机(最小分度值为0.1N)、反向器、专用夹具。

5.5.2.2 试样制备:自刷头顶端量至40mm处作第一标记,从此标记往下50mm处作第二标记。在温度(20±5)℃条件下,恒温4h。

5.5.2.3 试验条件:温度(20±5)℃,拉力试验机升降速度为匀速(100±10)mm/min,压头半径6mm,作用于跨距的中间部位。

5.5.2.4 试验步骤:将专用夹具放在反向器上,反向器安装在拉力试验机上,试样放在支座上,两标记分别对准左、右两支点,刷毛向下,压头垂直作用于试样的轴线(见图3),开动拉力试验机。读取试样断裂时的读数或从压头接触试样起,下降25mm,试样仍不断时停止加荷。

5.5.3 颈部抗弯力

5.5.3.1 试验装置:拉力试验机(最小分度值为0.1N)、钢丝、刷柄夹具。

5.5.3.2 试样制备:自刷头顶端量至10mm处作第一标记,从此标记往下65mm处作第二标记。在温度(20±5)℃条件下,恒温4h。

5.5.3.3 试验条件:温度(20±5)℃,试验机升降速度为匀速(100±10)mm/min。

5.5.3.4 试验步骤:将直径2mm,长约250mm的钢丝对折放入拉力试验机的上钳口中夹住。刷柄放入刷柄夹具中并固定在第二标记处(刷毛向下),刷柄夹具连接在拉力试验机的下钳口中,钢丝套在第一标记处(见图4),开动拉力试验机,读取试样断裂时的读数或弯曲至极限仍不断时停止加荷。

5.5.4 耐温性能

耐温性能按GB19342—2013中5.5.4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5.5.5 单丝弯曲恢复率

单丝弯曲恢复率按GB19342—2013中5.5.5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5.6 磨毛

磨毛按GB-19342—2013中5.6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5.7 饰件

5.7.1 目测产品包装上是否有明示的适用年龄范围。

5.7.2 不可拆卸饰件按GB-6675—2003中A.5.24.6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5.7.3 可拆卸饰件按GB-6675—2003规定方法进行测试。

 

5.8 外观质量

在自然光线或40W灯光下距离产品300mm目测,刷柄中的气泡缺陷用标准尘埃图对比检查。


6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 凡提出交货的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产品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检验合格标识。

6.2.2 出厂检验按GB/T-2828.1—2012规定进行,采用特殊检查水平S-3的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其检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接收质量限AQL值见表5。

6.2.3 出厂检验若判为不合格批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双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如复检有一项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该批产品应返工后方可交验。

 

6.3 型式检验

6.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变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后,对批量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d)产品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经过出厂检验的合格批中抽取18支检验,型式检验的评定以不合格支数计算。

6.3.3 型式检验按GB/T-2829—2002规定进行,采用判别水平I的一次抽样方案。检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不合格分类、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值)、样本数、判定数组见表6。

6.3.4 有害元素应符合4.2.3要求,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6.3.5 毛束强度测试样品5支,3支及以上的数据与明示强度相符,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6.3.6 有一项不合格判定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销售单位包装上应标有以下中文内容:

a)产品名称;

b)生产厂厂名、厂址;

c)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d)公称丝径;

e)适用年龄范围(指有饰件的产品);

f)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识。

7.1.2 产品包装箱应有以下中文内容:

a)产品名称;

b)生产厂厂名、厂址;

c)型号;

d)数量;

e)长×宽×高。

 

7.2 包装

产品包装箱应牢固,无破损,包装箱上的贮运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3 运输

产品搬运时要轻取轻放,防止雨淋和重压。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工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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