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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扶起摔车老人反被索赔15万,法院判:无责,驳回原告诉求!
近日,监利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六旬老人刘某向监利法院提起诉讼称,2021年12月9日其在骑行人力自行车时,与同向朱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遇,造成其倒地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后经司法鉴定认定为:两轮电动车与自行车车体表面未检见相互接触所造成的新鲜痕迹;不排除事故发生时两轮电动车驾驶人与人力两轮自行车发生接触。请求判令被告朱某赔偿其医疗费、住宿伙食、鉴定等费用总额15万余元。
被告:不是我把你弄倒的,我是看你摔了好心扶你。
审理结果
监利法院通过仔细审查现场监控录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结果及笔录、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后作出如下认定和评价:
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朱某驾驶电动车超越自行车时,前方无障碍,视线良好,与自行车之间存在一定距离,在慢速车道正常行驶;而刘某骑上自行车后重心不稳,2、3秒后即向右倾斜最终倒地,其倒地受伤是自身原因在起作用。
从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来看,刘某倒地时自行车与朱某的电动车没有发生接触,该鉴定意见称“不排除事故发生时电动车驾驶人与自行车发生接触”,如果刘某据此主张朱某的身体触碰到了自行车导致其倒地,则该举证责任应当由刘某承担,但刘某自始至终没有陈述这一事实,也没有提供这一方面的证据。
从交警部门在事发后跟双方当事人所做笔录来看,刘某陈述朱某超车与其自行车刮擦导致其倒地,与视频反映的情况不符;而朱某的陈述前后基本一致,可信度更高。
综上所述,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朱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其损害后果与朱某没有因果关系,故对其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刘某承担。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本案事故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应依据法律规定的举证规则予以裁判,刘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摔倒受伤与朱某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作出朱某不承担责任的裁判于法有据。
转自:监利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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