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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情披露,这是律师被自己当事人刺亡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烟语法明 2022-04-29


2021年8月14日,辽宁抚顺女律师董萃遭委托人金某持刀刺伤后不幸身亡,终年50岁。


据悉,金某所涉案件标的5000元。案件一审被法院驳回起诉后,金某委托了董翠律师代理二审,上诉到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疑因嫌董翠律师“拖沓”、案件审理期限过长二审判决过慢,转而迁怒于董萃,于是约见面后行凶。

董萃,系辽宁顺清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发生案件的地点即为董萃婆婆王某开设的河东法律服务所内。

据知情人士称,案发当日金某携带一个兜子来找董萃询问代理案件进展。彼时董萃和其公公婆婆在服务所内。“金某对董律师婆婆王某说‘没啥事你进屋吧’,考虑到董是正常接待当事人,王某转身往屋里走,不过两三步的距离,王某就听到董律师喊‘杀人了’。”当时王某急忙转身赶过来,而金某已行凶结束,桌子上、座位上满是鲜血,王某及其丈夫合力将金某按在办公桌上。待110、120赶到,董萃已经奄奄一息,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身亡。“一共捅了4刀,三刀伤在头部,一刀扎在腋下偏上的位置,正好伤到大动脉。”

据透露,金某此前所涉案件为一起房屋产权纠纷案。“2003年,金某花5000元买了一套住房,但是没有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随后金某出国打工,将房子借给朋友居住,没想到金某回国后,发现房子已被朋友后老伴的儿子变卖,金某为此提出起诉。”

“2019年,金某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2020年9月5日,一审法院以‘金某作为原告诉讼主体错误’驳回起诉。(裁定书附后)

2020年9月16日,金某找到董萃律师,董律师接受委托不到一周,就把案子立完了,但是预立案没给上案号,到2021年才上的案号,再一开庭就是2021年7月8日。7月8日开庭后因天气过热,董萃还开车送金某回家,她为当事人很尽心尽力。”

但金某一直着急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结果。“本来开庭后的案子都是电话沟通,可是他非要见面。董律师特别负责,觉得他不懂法律程序也想当面解释,就和他约了周六8月14日上午见面。”同事说,没想到金某却向董萃行凶。


以上来源红星新闻、北京青年报

以下民事裁定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411民初399号   

原告:金某某,男,1959年4月5日出生,朝鲜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系辽宁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力,男,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抚顺市顺城区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博,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王某力、王某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王某力与王某博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王某力立即搬离位于抚顺市顺城区的房屋;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3年10月13日从何某某处购买位于抚顺市顺城区房屋一处,房屋用地面积79平方米,占地面积47.4平方米,原为孙某某所有,后几经转手买卖最终由何某某购买,并在2003年10月13日以5000元价格卖给原告,未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原告一直实际占有。原告将该房屋借给朋友周某俊居住。周某俊去世后,其后老伴儿子即被告王某博在2017年9月12日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将该房屋非法卖给被告王某力。原告金某某系该房屋合法所有权人,虽暂时未办理更名过户,但作为实际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应受保护。原告多次找被告王某力要求腾房遭拒,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提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无权提起。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不存在合同上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合同当事人提起的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不适格,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

经审查,原告金某某非请求确认无效的《房屋买卖协议》的当事人,该合同当事人为被告王某力、王某博,金某某以原告主体资格向本院提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与法无据,金某某作为原告诉讼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金某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原告5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560元。

如不服本载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王平华
人民陪审员  王丽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侯文倩


转自:劳动法行天下


烟语君语:这个裁定书并非生效的法律文书,其中的法律观点不代表本号的法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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