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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公司的“被老板”如何救济?

烟语法萌 2019-07-03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登记设立和变更并不需要投资人、股东本人亲自到场办理。通过出具委托书的形式,由他人也可按注册登记所需材料提交即可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手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规定工商部门仅形式审查公司登记的申请材料,并不审查被委托人是否获得真实的授权,也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审查责任。


另一方面,身份证管理方面的不完善,我国目前尚未建成统一、联网的失效身份证登记系统,大量的遗失身份证仍然能够正常读取身份信息。这就为冒用身份信息提供了“制度便利”。


一旦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登记设立企业后,出现了所谓的“被老板”状况。根据《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直接的风险就是将承担公司设立时承诺的股东出资责任,在公司财产无法偿还对外债务时,在承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极端情况下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现行法律规定,“被老板”的当事人想避免承担法律责任,有三种救济途径:1、工商部门投诉,要求撤销登记;2、股东资格确认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不具有股东资格;3、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工商部门准予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



历下法院当庭宣判 “被老板”的韩某某一审胜诉

(以下转自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6月4日下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韩某某诉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决撤销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行政行为,“被老板”的韩某某一审胜诉。


     作为某高校老师的原告韩某某诉称,2019年1月,韩某某因无法购买动车票,经查询才得知已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理由是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是一案件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原告作为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因而被限制高消费。


      但原告韩某某从来不知道有这家公司的存在,工商登记材料中留存的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原告丢失并挂失的身份证复印件,原告的身份信息被冒用,工商登记材料中所有的韩某某的签字也都不是原告所签。


      历下区市场监管部门辩称,本部门作出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合法有效;本部门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应通过民事诉讼先行处理。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被告历下区市场监管部门为第三人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核发了《营业执照》。2017年4月10日,第三人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形成了《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确定原股东持有的1800万元股权转让给原告韩某某,选举韩某某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聘任韩某某为公司经理。同日,第三人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向历下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公司登记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将法定代表人由邱某某变更为韩某某,股东由邱某某、史某某变更为原告韩某某、史某某。经审查,历下区市场监管部门认为,第三人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遂于两天后作出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并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法院另查明,原告韩某某因丢失《居民身份证》,于2013年5月申领补办了新的《居民身份证》。2019年5月,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案外人万某、房某某为逃避债务,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原告的身份证,将原告变更为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决定分别给万某、房某某二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历下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法规,对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提出的变更登记申请有作出行政处理的职权和权限,准予变更登记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已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但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


      本案中,现有证据证明,历下区市场监管部门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准予变更登记行为时,其据以登记的韩某某原《居民身份证》已经丢失,韩某某已经申领补办了新的身份证;且该丢失的身份证在原告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违法冒用。故法院认为,历下区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准予变更登记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和证据支持,结论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历下区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将原告韩某某登记为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的行政行为。


      日前,央视《焦点访谈》曾以《不想“被老板”,这事该谁管》为题,对某些企业冒用他人身份虚假注册的情况予以专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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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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