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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9


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数额,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

不少地方法院的判决书已经开始进行如上表述,但大多数法院的判决书未对诉讼费退还与否进行表述,有的法院直接写上,诉讼费在执行阶段由败诉方向胜诉方直接支付。即使作出如上退还诉讼费表述的,退还周期也是遥遥无期。

近日,上海高院发出通知要求:

自2018年4月1日起,原告胜诉后,全市法院应“生效后15日内退费”,并且“一次、全案、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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