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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1632名;福建:1920名......多地省级统招聘用制书记员火热展开!

2017-09-27 烟语法萌 烟语法萌

        9月26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发布信息,天津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一批聘用制书记员,用工形式为劳务派遣,委托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招录并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派遣至各级法院、检察院工作。其中各级法院计划招录1200名。详情可以百度。


  其中招录条件为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专科学历要求天津户籍,本科及以上学历不限户籍。聘用制书记员享受五险一金及法定福利,应发工资3400元,绩效奖金400元左右。



  今年初,最高法、最高检、财政部、人社障部联合印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网上搜不到该文)以来,各地法院以省级为单位,相继开展了集中统一的聘用制书记员招录工作。来源网络,小编进行了用工形式及资格待遇初略统计,如下所示:


  1、搜狐新闻报道,6月11日,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3991名考生参加了福建法院第一批聘用制书记员统一招聘考试。据介绍,此次聘用制书记员统一招聘考试是福建高院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精神,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要求,经省编办、省人社厅同意,首批招聘聘用制书记员1920名。笔者搜索网络,未见之前福建省高院发布过面向社会招聘公告。



  2、7月14日,甘肃省发布《全省法院2017年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招聘计划表》,计划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1632名。其中招录条件为大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专业不限。新聘用的书记员待遇按照《全省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执行,未提及具体待遇。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所有新聘用的书记员,均需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未提及系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3、8月16日,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聘用制书记员过渡、招录工作方案》的安排,山西省法院继完成全省系统内书记员速录测试后,开始面向全国招聘劳务派遣书记员1000余名,由山西鑫富源人力资源派遣有限公司招录并派遣至各级法院工作。招录条件为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工资薪酬由省高院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相关政策制定相关标准执行。由山西鑫富源人力资源派遣有限公司代为缴纳六险一金(意外险)。



    4、3月14日,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发布公告称,2017上半年江苏法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1098人,招录条件为具有国民教育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各法院要求不一。工资实行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工龄工资相结合的计薪方法。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1.2倍;绩效工资以考核为依据,实行考核浮动制;岗位津贴根据法院确定的书记员等级确定。所录用聘用制书记员由招录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实行合同制管理。



  今年5月25日召开的全国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动员部署视频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指出,《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出台,就是要探索通过编外聘用的方式增补书记员,推动建立一支职责明晰、结构合理、管理规范、激励有效的聘用制书记员队伍。


  徐家新指出,以往书记员往往是法院新招录人员成为法官前的“跳板”,比如法学院毕业生经公务员考试被法院招录后,先担任两年书记员,然后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进入法官行列。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后,聘任制书记员将不再属于编制内人员,也将不再拥有这一通道。



  在案多人少压力的背景下,一个审判团队由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按照1:1:1或其他比例组成,因此出现书记员的大量缺口,急需通过聘用制方式补充书记员。下一步,符合条件的编制内书记员要逐步转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原则上不再占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主要实行聘用制管理。


  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徐家新强调,要按照编制内和聘用制书记员总量在省级层面与员额内法官数量大体相当的标准,实行省级统筹配备聘用制书记员,重点向基层和办案任务重的法院倾斜。


  目前,江苏、北京等地用人法院是与聘用制书记员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也有不少地方法院采取劳务派遣方式使用书记员,一些法院部分书记员承担的工作也采取了外包的办法解决。后者虽然用工灵活、用人法院风险责任较小,但是管人用人相分离,书记员缺乏归属感,难以克服管理不规范、人员流动性大等问题。


  因此,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用人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改革方案》规定,用人法院要依法与聘用制书记员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也可以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使用书记员。




  结束语


  书记员作为法院审判队伍的基础性力量,按照《改革方案》的规定,用人法院要依法与聘用制书记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实践中,很多法院采取了劳务派遣的形式,甚至有的法院采取了合同到期后,换家劳务公司的做法。其优劣在于“虽然用工灵活、用人法院风险责任较小,但是管人用人相分离,书记员缺乏归属感,难以克服管理不规范、人员流动性大等问题”。


       书记员都是吃青春饭的,给他们就业的前景和安身的待遇,才能不光留住人,进而留住心,不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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