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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违规动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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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1日,湖北黄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辖区某破产企业厂房拆除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1名工人在未持有应急部门制发的动火作业操作证且未对现场可燃物进行有效清理的前提下,实施氧割明火作业,大队依法进行了调查。 

经核查,该工人明知自己未持有动火行业操作证仍在工地实施氧割动火作业,且未有效清理现场可燃物,存在严重的火灾风险。查明情况后,大队依法将相关证据移送给黄冈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办理。

4月28日,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4日处罚


特种作业相关人员

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

持证上岗作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谨记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从源头做好防范

才能确保自身及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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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应急管理

编辑:闫玉瑞

一审:曹溪雯

二审:范珊珊

三审:李双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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