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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22处“违反”类规定梳理与解读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走近民法典 Author 孙政 杨磊 冯浩

法律法规等文本中经常会出现“违反”类的表述,如违反本法规定、违反前款规定、违反第—条规定……等类似表述。此类规定,往往直接与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相关,如新《公司法》第25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该规定直接明确了决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再如新《公司法》53条第1款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紧接着第2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规定直接明确了返还出资的后果以及相关连带赔偿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经梳理,共有20个条文22处内容涉“违反“类表述(已标黄),现汇总如下(左栏为新公司法,右栏为原公司法及关联规定,下为要点解读。图片可放大浏览。因篇幅原因,条文所附案例及关联规定并未完整,完整内容详见纸质书籍):

注:节选自《新公司法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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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   琳
排版:王誉霏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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