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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现十年以来最大破产潮,企业如何应对?

刘卓麟 中国信保企业服务 2024-01-09


真案例|少踩雷|多当心


2023/6/14

第118期

作者:刘卓麟




《贸易名称案例分析与风险建议》


受新冠疫情、通货膨胀、美联储加息、俄乌冲突等多重因素影响,美国涌现十年来最大破产潮,不少知名零售商申请破产,本案出口企业与美国某知名零售商交易,该知名零售商近期申请破产,但债权人名单及贸易单证显示该交易存在债权主体不明确的问题,本文拟以此为案例,介绍出口企业在贸易交易过程中就贸易名称使用方面应注意的问题,并展现中国信保在处理破产案件时的勘查追偿措施。



案例概述

案情背景

中国家电出口企业A与美国买方B签订销售合同,于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向买方出运了数批小家电,货值130余万美元,采用FOB贸易术语,支付方式为OA65天。


交付部分货物后,A公司收到买方和破产管理人于2023年2月发送的破产重组通知。由于A公司在出运前已就本案交易向中国信保进行了投保。因此,A公司向中国信保通报了案件情况,并寻求中国信保协助。


中国信保接到报案信息及出口企业提交的全套单证材料后,委托美国追偿渠道介入调查追讨,渠道反馈买方集团已于2023年2月提交破产申请(买方B公司也在破产范围内)。渠道反馈,已陆续收到中国信保对该买方集团项下众多案件,渠道将统一代表案件项下出口企业及中国信保,参加债权人会议,争取最优债务解决方案。



存在的问题

经中国信保勘查审理,买方破产文件中列示本案债权人为R。A公司反馈,合同及发票列示的R是其贸易名,先前被保险人曾与买方沟通更改其系统内部的名称为A公司,买方以修改名称涉及各项成本过高拒绝。发票上同时列示了R和A公司,提单发货主体以及报关主体均为A公司。故A公司主张本案实际贸易主体及债权主体应为A。


该问题影响债权主体确认进而影响中国信保确定保险责任



解决方案及建议

解决方案

中国信保渠道代表A公司进行债权申报过程中,一方面在书面申报文件中就名称事宜进行明确,但渠道反馈破产管理人在目前阶段不会对申报文件进行实质性审理,故另一方方面,渠道专门向债权管理委员会请求核实本案债权归属。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的律师反馈,买方财务顾问书面确认破产文件列示债权归属于A公司,R仅是A公司使用的贸易名称。故渠道律师综合贸易单证及调查情况后分析认为,涉案业务的债权人为A公司。


至此,中国信保渠道成功协助本案项下A公司登记破产债权金额206万美元(其中涉案项下已出运部分的债权金额为130余万美元,其余为未出运订单的金额)。


建议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使用的贸易名称与官方名称不一致的情况偶有出现。根据本案处理经验,中国信保建议广大出口企业审慎使用贸易名称进行交易,尽量使用官方登记名称进行交易。


个别特殊情况下,如出口企业确需要使用贸易名与海外买方交易,为更好的证明债权归属,尽量与海外买方进行书面确认债权归属;如海外买方使用贸易名与出口企业交易,一方面可请买方提供官方证明文件证明贸易名称归属(部分国家地区可在官方备案贸易名),另一方面,亦可要求海外买方书面确认债务归属于官方登记的债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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