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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说爱你不容易: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2015-10-29 毕加索:野蛮拥抱 小甘读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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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卫与南通百川面粉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判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7期

一审法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摘要:
刑事判决认定的赃款数额并非等同于作案造成损失的范围,不能简单依据刑事判决认定赃款的数额确定损失范围。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不应以刑事案件的高标准取代民事证明标准。

简要案情:

孙卫系百川公司仓库保管员。百川公司委托会计事务所实施了审计并制作了审计报告后,孙卫等人承认了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事实,口头协商达成退赔协议。孙卫等人向百川公司退赔了400463.92元。该款中包括他人退款10万元。孙卫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孙卫等人共侵占百川公司10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缓刑。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载明,面粉比账面数少268600公斤,麸皮比账面数少64000公斤。在职务侵占案刑事庭审时,孙卫对审计报告没有异议。双方诉讼代理人共同查询获悉,面粉最低出厂价为2680元/吨。孙卫起诉请求要求百川公司返还248463.92元及利息54000元,其计算方式为:总退赔额400463.92元-他人退款额100000元-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孙卫赃款额52000元=248463.92元。

判决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孙卫以不当得利提起民事诉讼,应就其单独和共同侵占百川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低于口头协议赔偿额400463.92元举证证明。从本案现证据分析,孙卫所举证据并未达到证明标准,其理由如下:口头协议赔偿额400463.92元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并无胁迫、欺诈等非法情形,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审计报告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应作为本案证据认定损失范围。刑事判决认定的赃款数额并非等同于作案造成损失的范围,不能简单依据刑事判决认定赃款的数额确定损失范围。在处理刑事案件造成的民事损失赔偿纠纷时,赔偿所立足的依据是受害人的损失,而不是作案人所直接获得的赃款。孙卫诉讼中的主张,实质上是将刑事判决认定其所获赃款数额与受害人损失范围未加区分、混为一谈,不符合基本法律精神。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不应以刑事案件的高标准取代民事证明标准。处理法律问题,应以现代法律思维和方式进行。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民事证明标准已从刑事证明标准中脱离出来,建立了自己独立的体系,人们不应将刑事证明思维完全带人民事证明之中。刑事案件强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民事案件采行高度盖然性规则,可在一定证据基础上,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判断“推定”。相对而言,民事证明标准一般要低于刑事证明标准。刑事案件认定孙卫侵占赃款时,从十几万元、十万余元逐渐压缩固定为十万元,体现了刑事案件严格的证据标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陈述、刑事案件中孙卫的供述、审计报告、证人证言等基本统一,按照高度盖然性标准,相关事实足以证明。即便不将麸皮损失计入,仅按照案发阶段面粉最低出厂价计算,孙卫担任仓库保管员期间不能合理解释的损失仅面粉一项即达71万余元,远高于口头协议赔偿额400463.92元。判决:驳回孙卫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小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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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证明标准确定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已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就算得到证明,法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以该事实的存在作为裁判的依据。反之,法官就应当认为待证事实未被证明为真或者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1。新民诉法解释第108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此条规定正式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与民事诉讼法不同,新刑诉法第53条明确规定,认定证据需要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我国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一证明标准显然要高于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本判例中生效刑事判决运用较高的证明标准确定了赃款数额,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但在民事诉讼中,审计报告已经经过孙卫的认可,审计报告中所涉物品的价格远远高于孙卫自愿退还的数额,因此,民事判决认为孙卫自愿返还的数额具有高度盖然性,未通过刑事判决确定的赃款的数额确定为民事损失范围,实值赞同。但是证明标准具有模糊性的特征,精确界定证明标准是非常困难的。“无论对证明度的内容表达描述,任何表达其实都可以说只是一种形容或比喻。这是因为作为衡量认识程度或状态的基准,证明度看不见摸不着,只是人们心目中一种共通的理解或认识。”2因此,证据是否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需要法官综合所有证据,运用经验法则,比较相反证据,结合自己的价值判断,最终做出内心的确认。当然,现代证明理论也要求法官公开自己认定事实证据的理由,即法官的心证公开,这都对法官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就本判例还想说一点,本案判决详细指出了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性,并指出要用现代法律思维和方式处理法律问题,起到了判决书法制宣传和法律教育的作用,值得我们学习。小编真是不忍心对判决该部分内容进行任何删减。

1.参见:章武生等著:《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的建构》,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9-323页。

2.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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