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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里看花”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2015-10-26 小甘读判例

赵俊诉项会敏、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案

判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一审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摘要:

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三、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简要案情:赵俊与项会敏系朋友关系,项会敏、何雪琴系夫妻关系。项会敏向赵俊出具落款日期为2007年7月20日的《借条》一张,载明:“今我项会敏向赵俊借人民币20万元整,于2009年7月20日前归还,利息按5%计算”。赵俊书写了两张《催款通知单》,向项会敏催款,落款日期分别是2009年7月23日、2011年7月27日,项会敏在两张《催款通知单》上签名。2007年8月2日,项会敏自银行账户支取10万元,同日,项会敏偿还个人购房贷款10万元。2010年9月、2011年6月何雪琴两次起诉,要求与项会敏离婚,在诉讼中,项会敏均未提及本案诉争借款,该两次离婚诉讼均经调解未离婚。2012年8月,何雪琴第三次起诉要求与项会敏离婚,该案正在审理中。现赵俊起诉项会敏,要求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项会敏对赵俊诉称事实无异议,并认为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何雪琴辩称,赵俊主张事实不存在,本案是赵俊与项会敏恶意串通,企图转移财产的虚假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赵俊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涉案借款已实际交付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在审理中,法院追加何雪琴第三人参加诉讼,后赵俊申请追加何雪琴为被告。在此过程中,赵俊及项会敏一再反对何雪琴参加本案诉讼,赵俊及项会敏行为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亦有违常理。项会敏称于2007年8月2日用涉案借款的10万元偿还购房贷款,但经法院调查,项会敏银行交易记录显示,当天有10万元存款从其名下账户支取,与其归还银行贷款在时间、金额上具有对应性。案件在开庭时,项会敏经法院合法传唤明确表示拒绝到庭。上述事实和行为足以对项会敏相关陈述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因此,赵俊仍需就其与项会敏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求赵俊提供证据证明其资产状况和现金出借能力,但赵俊明确表示拒绝提供相应证据。因此,法院认为,赵俊提供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借款的交付事实以及赵俊本人的资金出借能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项会敏个人对涉案借款的认可,因其与赵俊之间对此并无争议,其可自行向赵俊清偿,法院对此不予处理。一审判决:驳回赵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小甘看法:本案是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典型判例。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在民间借贷诉讼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1由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当事人之间通常具有特殊关系,常常存在共谋、串通等行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存在自认、不提任何异议等诉讼行为,因此,法官判断民间借贷诉讼的虚假性犹如“雾里看花”,很难做出确定性的认定。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本条是关于如何识别虚假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在民间借贷案件涉及上述10种情形的,应当严格审查,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这需要要法官系统地考察证据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日常经验作出认定,这对法官作出了较高的要求。本判例是在上述司法解释颁布前制作,但在判决中综合考虑了“借款人”配偶的异议、“借贷双方”诉讼行为的异常性、“借款人”对“借款”用途的虚假陈述、“借款人”拒不到庭陈述、“出借人”不能证明出借能力等情事,认定借款事实不真实存在,非常具有指导意义。还需指出一点,该判决中对于项会敏认可借款的行为,指出双方对此无争议,法院不予处理,这显然是采用了民事诉讼目的“纠纷解决说”2,认为双方无争议即无纠纷,无需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法院对无争议的案件不予处理。

注释:1. 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23页。

2.该说认为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从既存的实体权利出发来确认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的目的应为纠纷的强制性解决。参见:[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白绿铉译:《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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