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预审撤梯坠亡案:杀人罪,罪名成立!

2018-01-29 王鹰 教授散装课


案例(本案是近日发生的真实案例,因为“你懂的”原因做匿名化处理):


        两名工人在户外安装广告牌,因广告牌许可审批存在问题,工人按照老板和执法人员的要求进行拆除。大约拆除了四分之三的工程量,某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认为太慢,撤走工作作业的梯子。两名工人在三层楼高的作业处无法下来。时值北方城市冬季寒流期间,当日气温为零下5度到1度,工人欧某用绳子下来,不料手脚冻僵,失手坠落,经120送医抢救不治身亡。另一名工人在消防人员帮助下获救。目前广告公司老板已经被控制。据悉,执法人员被以“玩忽职守”为案由立案调查。


        此案涉及到的问题很多,这里只就执法人员的撤梯行为提出犯罪构成问题。执法人员在此案中涉嫌的罪名可能是:


杀人罪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首先明确一点,不管是渎职犯罪还是安全生产方面的犯罪,都要求发生严重后果,死亡一人以上,都属于构成犯罪的列为首位的严重后果。


        本文认为,本案是经由滥用职权行为而成立的杀人罪。


        滥用职权行为只有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等结果时才构成犯罪。但是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也可能完全符合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和侵犯财产等罪的犯罪构成。我们知道,滥用职权罪这个罪名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保护公民对公务行为的信赖。刑法规定滥用职权行为需要达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刑法397条)规定为构成要件,其目的是为了限制滥用职权罪的处罚范围,并不意味着滥用职权实施的伤害只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侵犯财产等罪不是对立关系,所以不能认为,凡是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行为都不符合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侵犯财产等罪的构成。从刑法法理上讲,滥用职权的行为同时触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侵犯财产等罪的犯罪构成时,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很明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作为方式杀害他人的,应当按故意杀人罪处罚。同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义务救助他人生命而不救助,导致他人死亡,符合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是成立故意杀人罪的。


        本案中的执法人员,虽然主观上可能并不想害死正在作业的工人,但是在天寒地冻的高空,撤走梯子的行为,完全是故意置人于危险境地。工人自救失败坠亡,正是由执法人员以滥用职权的方式实施的置他人于危险之中的行为直接造成的。


        当然,本案中执法人员的行为,也触犯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关于安全生产有相关的好几个罪名,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一般来说,这几个罪的主体都是生产的组织、管理者,如老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责任人。由于执法人员在此案中是以监管方式介入生产过程的,也能够成为犯罪主体。不过,上面已经说过,按照从一重罪处罚。


        本案中的广告公司老板,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违反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倒是可能构成安全生产方面的犯罪。但是要注意,所违反的必须是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而不是关于广告许可方面的法律法规。


        本文结束时,谨向死难者致以哀伤,并向本案中杀人式的执法行为表示强烈谴责。希望看到公正的审判。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