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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制需警惕企业“被动合谋”

邓忠奇等 中国工业经济 2023-10-24
本文是《中国工业经济》第850篇观点精粹。查阅论文原文和数据等附件,请访问《中国工业经济》网站或登陆中国知网下载。


作者:邓忠奇,高廷帆,庞瑞芝,杨彩琳
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院,南开大学企业研究中心

原文刊发:《中国工业经济》2022年第7期,原标题为《企业“被动合谋”现象研究:“双碳”目标下环境规制的福利效应分析》。




研究背景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仍在构建之中。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12月8日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近来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一些问题,有的搞‘碳冲锋’,有的搞‘一刀切’、运动式‘减碳’,甚至出现‘拉闸限电’现象,这些都不符合党中央要求。”归根到底,构建并完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是解决环境治理问题的釜底抽薪之策,但这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其中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环境规制。从中国国情出发,在环境规制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工作难点是,政府环境规制对企业行为的非竞争中性干预可能改变市场上原有的竞合博弈关系,进而改变产业组织结构、企业行为和市场绩效。

从企业层面,环境规制对市场竞争格局的影响至少可以从以下两种情形中得到体现:(1)部分企业可以正当地利用规制条款来打击对手。虽然被规制企业自身也面临合规成本,但只要规制能给竞争对手产生更大的合规成本,那么合规成本较小的企业将“因祸得福”。可见,在一定程度上,环境规制相当于政府给清洁型企业赋予了一种“行政许可”,使之在增加规制应对成本的同时获得某些好处。(2)当众多企业为了应对规制不约而同地采取某些行动时,对所有被规制企业产生了意想不到的好处。例如,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简称《公约》)签署之前,烟草广告盛行,但由于《公约》明文禁止烟草广告,一时间媒体上很少再有烟草广告。这一规制看似对烟草公司不利,但实际上避免了烟草公司之间在广告投入上的“内卷”,极大地节约了烟草公司的广告成本,给其带来额外好处。

本文将以上两种情况称为由环境规制引致的“相对变好”和“被动合谋”现象。在“相对变好”现象中,某种外部规制因改变了各市场主体面临的相对境况而使得一部分主体变好。在“被动合谋”现象中,外部规制的压力促成了市场主体之间没有合谋协议的无意识“合谋”,使得各主体的情况都变得更好。换言之,在“被动合谋”现象中,企业主观上没有合谋,但实际行动可能达到合谋效果。在努力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当前,研究清楚这两种效应对企业决策行为和社会福利的影响具有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有助于指导环境规制政策的制定。

研究发现


规制政策往往带有一定的导向性和“歧视”性,在引导规制对象行为的同时可能出现事与愿违的结果。例如,通过政策手段鼓励某一类产业发展可能导致“潮涌现象”,进而出现产能过剩;反之,通过政策手段抑制某一类产业发展可能导致众多企业退出市场,变相地提升了在位企业的市场份额。这样一来,从部分被规制者角度看,规制未必是坏事。一方面,在“规制俘虏”的情况下,规制政策可以为被规制者所用;另一方面,规制政策的非竞争中性干预会导致不同类型被规制者的相对境况发生改变,那么一部分被规制者就可能“因祸得福”,即本文所说“相对变好”现象。除这两种情况外,本文提出另一种被规制者可能因规制而获益的情况,即“被动合谋”现象。邓忠奇、高廷帆、庞瑞芝和杨彩琳发表在《中国工业经济》2022年第7期的论文《企业“被动合谋”现象研究:“双碳”目标下环境规制的福利效应分析》,对企业“被动合谋”现象进行了理论与实证分析。研究发现:

(1)环境规制的加强使得被规制企业整体减产,而减产的后果可能恰好是主动合谋所希望达成的结果,因此出现了由规制引发的企业“被动合谋”。这种没有合谋协议的、无意识的、稳定的横向合谋使被规制企业“失之东隅,收之桑榆”。因此,在一定条件下,环境规制可以使清洁型企业和污染型企业的利润都增加。

(2)面临环境规制时,被规制企业的减产涨价行为实质上将一部分规制成本转嫁给下游消费者,因此企业“被动合谋”可能降低消费者剩余。在产品具有差异化的条件下,污染型企业的产品涨价幅度更大,清洁型企业的市场份额提升更多。

(3)适度的环境规制可以使社会福利水平增加,并创造帕累托改进,但如果环境规制过于严格,则会导致社会福利水平下降。为实现帕累托改进,在环境规制的过程中应当注重阶段性减排目标的合理设定以及排放权配额的合理分配。

研究启示


(1)在制定阶段性减排目标的过程中,要注重对环境规制力度的把握。部分地方政府“碳冲锋”、运动式“减碳”的本质是未能审慎权衡政策力度而导致的忽视经济规律的过度规制。本文认为减排过程应当适度,不宜太激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的,“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坚定不移,但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要坚持稳中求进,逐步实现。”

(2)在制定具体环境规制政策时,要充分考虑规制对象的异质性。行业内企业间污染程度的差异、污染企业的数量多少、消费者对不同产品的偏好程度等都将对实际的环境规制政策效果产生影响。这启示相关政府部门在环境规制时切忌“一刀切”式施策。尤其是在对垄断程度较高的厂商进行规制时,要警惕大企业滥用市场地位在产业链上转嫁合规成本的现象。

(3)生态环境建设要坚持市场化导向,防止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过度干预市场竞争。环境治理政策发生调整时,市场上原有的竞合博弈关系很可能发生改变。那么,在理论研究时,不管是合作博弈,还是非合作博弈,都必须考虑到博弈所处的政策环境。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部门在制定规制政策时需要充分考虑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可能影响,审慎权衡政策力度,尽量做到竞争中性。

(4)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要注意“一揽子”政策的密切配合。“被动合谋”现象的存在,导致政策的制定和出台很可能出现一些“始料不及”甚至“事与愿违”的结果,因此政策制定者必须思考如何通过相关政策的密切配合,来确保政策意图的实现。例如,环境规制可能导致产品价格大幅上涨,因此与环境规制相匹配的价格管控和反垄断执法就显得必要。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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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引用范例:
[1]刘守英,熊雪锋,章永辉,郭贯成.土地制度与中国发展模式[J].中国工业经济.2022,(1):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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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主编:覃毅

推文编辑:杨涵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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