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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丨《广州市民宿开办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示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

《广州市民宿开办 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

公示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为促进广州民宿规范发展,我局制订了《广州市民宿开办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现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意见和建议于2020年于4月21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到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资源开发处。

  一、信函邮寄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40号13楼资源开发处,邮编510170。

  二、电子邮箱:cjb8248@gz.gov.cn

  三、传真:81077141

  四、联系人:蔡进兵,电话:81078248

  附件:《广州市民宿开办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0年4月8日

      

《广州市民宿开办指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广州民宿经营管理,促进我市民宿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广州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引。


     民宿的定义


      本指引所称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开办程序


      (一)证照办理(办理单位:区市场监管局或行政审批局)

  民宿经营者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其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应符合《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16〕8号)等有关经营场地证明要求。

  商事登记机关根据申请备案经营范围为“民宿服务”。

  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民宿登记(办理单位:属地镇街)

  民宿登记由属地旅游部门委托民宿所在地的街镇具体办理,登记事项包括:

  1、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

  2、民宿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数量;

  3、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

  4、营业执照;

  5、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还应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6、其它有关信息。


  (三)登记时限

  1、民宿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提交民宿登记事项相关信息和材料,并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登记,并提供登记回执;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3、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四)信息共享

  镇(街)在办理民宿登记、登记事项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民宿登记情况共享给区旅游、治安、生态环境、住建、水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消防等部门,以便加强服务与监管工作。


  (五)安装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

  完成登记的民宿经营者持民宿登记回执到属地公安部门申请并完成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安装工作。



       开办要求


   (一)民宿选址(指导单位:规划、住建、生态环境、水务、林业部门,属地镇街)


  1、民宿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处于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规定范围内,不得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总体规划相违背;不得选在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民宿选址应复核当地集中供水设施供水能力能否满足用水需求,如不能满足应自建供水设施供水,并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标准;设立餐饮场所的应符合《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要求指引(试行)》有关要求,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地势低洼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二)民宿规模(指导单位:规划、住建部门,属地镇街)

  1、单幢建筑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2、对利用西关大屋、东山洋楼、骑楼等特色历史建筑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在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前述规模要求。

  3、超过以上规模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另行研究确定。


  (三)民宿建筑(指导单位:规划、住建、水务、文物部门)

  1、民宿经营场所应具备不动产权证,或具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及宅基地范围内房屋的所有权证。

  2、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危险房屋不得用于民宿建筑。

  3、改建的民宿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申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可靠性鉴定且可靠性等级不低于Ⅱ级,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4、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民宿建筑,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5、文物建筑改造为民宿时应符合文物部门的有关规定,历史建筑改造为民宿时应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有关规定及保护规划的要求。


  (四)消防要求(指导单位:住建部门)

  1、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2、利用历史文化街区老旧小区既有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广州市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老旧小区既有建筑消防设计指引》(穗建消防〔2019〕1831号)执行。

  3、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


  (五)治安要求(指导单位:治安部门)

  1、安装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照要求上报治安主管部门。

  2、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六)卫生要求(指导单位:卫生健康部门)

  1、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

  2、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七)食品、网络安全要求(指导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规范经营,保证食品安全;网络交易第三平台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实名登记,审查民宿信息的真实性。


  (八)污染防治要求(指导单位:生态环境、水务、城市管理部门)

  民宿污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自建预处理设施,并依法办理排水手续后接入公共污水管网;无条件的区域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自建污水设施达标后排放自然水体或回用;民宿内部实行雨污分流,雨水散排或利用边沟边渠排放,避免排入污水管网;经预处理可达到排放水体标准的,应直接排放,避免进入污水处理系统重复处理;设立餐饮场所的民宿应落实《广州市餐饮场污染防治管理要求指引(试行)》中关于污染防治的各项要求;生活垃圾应按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要求,做好垃圾分类管理。


  (九)邻里关系(指导单位:属地镇街)

  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十)文化特色(指导单位:旅游部门)

  民宿经营者应当参与接待,民宿应当具有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和生产生活方式的特色。




      监督管理

     

   (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研究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以及协调处理。


  (二)市(区)旅游、文物、治安、消防、市场监管、住建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育专业化民宿人才队伍。


  (三)属地镇(街)负责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辖区内民宿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发现民宿经营者无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旅游、治安、消防、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民宿经营违法行为,对民宿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相关监督检查信息予以通报,必要时可在本辖区政府网站或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



       附则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XX年XX月XX日。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改。 



附件1
    广州市民宿开办流程


附件2

      XXX区民宿基本情况登记表


附件3
  XXX区民宿登记回执




来源: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网。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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