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民一庭: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民商事实务 2024年08月29日 11:01

来源:最高法民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出版

问: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显然侵害 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但有种观点认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 效,而非全部无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 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 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 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掌握?

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 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 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民 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 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相关案例


(2023)辽05民终2021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法民一庭《审判实务问题》问答的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夏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陈某婚外同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陈某,侵害了妻子沙某某的合法财产权,夏某某的赠与行为应为无效行为。陈某明知夏某某有配偶而与之同居,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善意取得,沙某某要求陈某全部返还赠与财产,符合法律规定。现陈某主张与夏某某共同生活期间财产混同不属于赠与财产的问题,陈某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

(2021)川14民终1166号

因本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应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彭某将属于其与颜某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与其发生婚外情的郑某,既有违公序良俗,也损害了颜某的财产权益,颜某对此未予追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全部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故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郑某所提出的彭某有权将共有财产的一半向其赠与的理由不能成立。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民商事实务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选择留言身份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