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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上市:《税收案例述评》

小颖言税
2024-09-12

《税收案例述评》,作者:史玉峰,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2024年7月第1版,定价88元。


内容简介


本书根据涉税争议案件涉及重点不同划分为发票违法、税收征管、涉税行政行为与刑事司法行为的衔接、偷税与逃避纳税义务罪、税务行政争议以及其他涉税争议六大部分,从工作实践中搜集提炼了共30个涉税案例。

当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发生涉税行政争议时,司法机关需要以中立者的身份介入,而税收知识的复杂性和税收政策法规的多变性决定了司法人员难以轻易胜任裁判工作,除了一般的法理和行政法知识外,还需要具备财务和税务知识。因此,本书致力于从既有案例中厘清涉税案件行政执法程序和刑事司法程序的开展顺序,助力税务执法人员、处理涉税案件的司法人员发现程序瑕疵,规避执法风险。帮助纳税人、纳税人主管财税业务的工作人员和主管合规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和准确评估财税合规风险,发起和应对涉税法律争议和衍生民事争议时,能更准确地预估诉讼风险和收益。

作者简介

史玉峰: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律师、税务师,现任北京中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曾在区级税务局、省(市)级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多年,从事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专项课题研究、税收政策立法研讨等项目。为多家大中型企业客户和高净值自然人客户提供企业管理咨询方案、税务规划咨询方案、培训和法商训练服务、涉税争议代理服务。


目  录
样  章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详见:灵活用工平台涉税答复集锦(20230623更新)


政策法规链接: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 之一 【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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