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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解读:《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77号)

小颖言税
2024-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7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2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3月1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附件1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将《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的“国家教育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二、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中的“邮电部”。
第七条第一款中的“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
三、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中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中的“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
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中的“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类遗传资源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中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修改为“人类遗传资源主管部门”。
五、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修改为“海关出具的相关事宜”。
六、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删去第三十二条中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可”。
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七、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修改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企业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收集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向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四)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企业银行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职权的,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将其中的“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修复失信记录。政府部门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修复失信记录的,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修改为“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修改为“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删去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中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六十七条中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六十八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 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
二、煤炭送货办法(煤炭工业部、铁道部修订 1965年12月6日国务院批转)
三、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982年3月16日国务院发布 1986年6月4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四、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国家气象局制定 1985年1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五、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1986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6月1日国家计量局、水利电力部发布)
六、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七、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1987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6月20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八、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1987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
九、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0年2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十、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88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号发布 根据1990年2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决定》修订)
十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7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十三、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1995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1号发布)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3月29日(星期五)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并答记者问。以下为发布会部分图文实录。想了解发布会全部内容,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记者提问

香港紫荆杂志记者: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法规支撑和制度保障,作为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加强信用监管的主要力量,请问市场监管总局在推动构建这种新型监管机制方面的工作进展情况如何?成效有哪些?谢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用监督管理司司长 刘敏:

谢谢这位媒体朋友的提问。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突出体现在聚焦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中心任务,以企业信用提升为主线,以信息归集公示为基础、以信用约束惩戒为重点,以双随机监管为抓手、以信用风险分类为依托,持续发挥信用赋能高质量发展的作用,以信用环境的改善,推动市场环境、营商环境、发展环境持续向好向优。具体从四个方面来看:

一是强化信用助企服务,发展环境持续向好。总局持续推进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企业诚信守法水平。部署全国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实施信用培育,推广信用承诺,去年一年,助力2400多万户经营主体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或修复信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信用信息,提升守信企业获得感。推动成立了企业信用同盟,实现社会协同共治。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加强了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支持失信主体便捷高效重塑信用。超过2200万户经营主体实现信用修复,依法解除了他们在招投标、投融资、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的限制,释放了经营主体的活力。

二是丰富信用监管工具,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总局推进年报精细化管理,改革个体工商户年报,深化“多报合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近五年全国企业年报率均达91%以上。发布中国企业信用指数,打造企业信用趋势“晴雨表”。编纂中国企业信用年鉴,全景展示企业信用状况。已经归集117.71亿条涉企信用信息,总局与18个中央部门和单位实现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服务协同监管。开展信用监管数据质量全面提升行动,探索建立信用监管标准体系,夯实信用监管基础。总局推动共建“信用京津冀”,赋能区域协同发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三是实施信用风险分类,市场监管更加精准。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推行“一业一查”。2023年,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共抽查企业475.6万户,通过抽查对企业做到了监管“无事不扰、无处不在”。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推动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常态化运用,使抽查问题发现率平均提高了51.9%,最高提高了近2倍,实现了精准监管。特别是实现了把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用与食品、特种设备专业领域监管深度融合。探索信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四是强化失信行为治理,信用环境有效改善。总局组织开展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实施“五个一批”,具体就是通过重点排查一批线索、集中查处一批案件、强力惩戒一批失信主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一批制度机制成果,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及时公示违法失信信息。截至今年2月底,通过公示系统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893万条、经营异常名录972万户、严重违法失信名单9923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欢迎,访问量、应用范围都很广,日均访问量突破1.31亿人次,日均查询量超过1600万人次,有效发挥了失信曝光、社会监督的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改为契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扎实推进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多措并举、精准施策,持续打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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