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起,正式实施!
楼下的商家,用高音喇叭宣传促销,影响居民正常休息;入夜,广场舞高分贝的音乐让人头疼;晚上九点多了,邻居家孩子还在练琴;窗外,轰隆隆呼啸驶过的载重卡车发出刺耳的鸣笛……
新“噪声法”将噪声分为
社会生活噪声 建筑施工噪声
交通运输噪声 工业噪声
四大类进行防控
新“噪声法”实施后
我们的生活将会有怎样的改变?
社会生活噪声
广场舞声音太大影响休息怎么办?新“噪声法”六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邻居周末装修、深夜弹琴、宠物乱叫怎么办?新“噪声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六十六条则明确提出,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新“噪声法”明确新增了对居民区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
建筑施工噪声
近年来,夜间(晚10点至次日6点)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比较突出,以2020年为例,据统计全国范围内此项数据约占建筑施工噪声投诉举报量的九成。
新“噪声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另外,新“噪声法”还要求建设施工单位明确责任,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应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交通运输噪声
交通噪声是指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夜晚飙车或者大车轰鸣“炸街”扰民如何治理?
新“噪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明确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交通线路选址建造离我家小区很近怎么办?
新“噪声法”第四十五条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水路、港口和民用机场及其起降航线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
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民用机场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标准要求。
工业噪声
新建或扩建的工业企业所产生的噪声污染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对比新旧“噪声法”,旧法仅规定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工业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未标明工业企业选址以及隔音减振措施。
而新“噪声法”明确了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新增了工业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禁止其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新“噪声法”
不再一味强调超标
更在意是否扰民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辐射处副处长 徐茁
“新《噪声污染防治法》强调关注暂时无法界定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下噪声‘扰民’的问题,同时明确在这些领域内,实行‘源头防治’‘社会共治’等大的处置原则。”
根据我国发布的《中国噪声污染防治报告》统计,2020年以来,噪声污染投诉数连续占据总环境投诉量的前两位。其中社会生活噪声投诉举报最多,占比甚至高达53.7%。
与原来的旧法相比,新“噪声法”重新界定噪声污染内涵,针对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界定为噪声污染,并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工业噪声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增加对城市轨道交通、机动车“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餐饮等噪声扰民行为的管控。
徐茁表示,在目前社会发展状况下,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但是新“噪声法”体现出很重要的一个原则是并非一味强调“超标”,而是更在意“扰民”的困扰。比如,不少市民都被困扰的广场舞,邻居深夜弹琴、大功率吸尘器、豆浆机等运行声响,这类噪声因为涉及建筑隔音效果、距离远近等,很难用一个标准来界定到底多大分贝才算扰民,但是又确实对很多人的生活造成了一定困扰,对此,新“噪声法”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社会共治”。
第六十九条就明确提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通过社会共治的方式,来实现一定范围内大家共同对生活噪声管理的制度。
另外,新“噪声法”还体现出比较强的前瞻性。在很多领域,都提出了“源头防治”的原则。比如,在建筑施工方面,明确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这对施工噪声存在一定缓解作用,如果未达国家标准,责令整改,并处以相应罚款。
同时,还增加了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的要求。在工业生产领域更是如此。“不是等到噪声出现了再去治理或者惩罚,而是在问题出现之前就从制度上杜绝或减少可能产生的噪声。”徐茁介绍,这些重要原则,都将对未来我国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起到关键性作用。
来源:新闻大连
编辑:马巍
投稿邮箱:laoyoule@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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