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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使用?通报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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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根据线索,市生态环境局对天津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金属加工、塑料管制造业务。经查,该单位塑料波纹管车间有2台塑料波纹管挤出机正在进行生产。经检测,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光催化氧化装置正在运行。但污染防治设施的风机未启动,车间大门、部分窗户处于敞开状态,塑料波纹管挤出机产生的废气通过敞开的大门、窗户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启示意义】
来源: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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