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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系统显疑云,高净值个人隐匿收入被处罚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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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9年来,明税累计为1000余家企业及高净值个人提供涉税法律服务,行业涉及高新科技、金融、影视、房地产、教育等多个领域。

一、概要信息 

本案是在稽查部门开展常态化的税收风险研判和监测预警的过程中,通过运用大数据分析和风险提示,及时抓取到肖某某存在从事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从多处领取收入、出资合伙成立多个医疗机构、转让股权等行为,税务人员再结合金税三期系统、天眼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锁定肖某某存在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疑点,决定对肖某某涉税风险开展前期检查。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肖某某是甲合伙制医院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比例87.37%,同时也是乙合伙制医院有限公司合伙人,持股比例5%。 
(二)主要违法事实 
一是少计收入偷逃税款。肖某某作为合伙人的甲合伙制医院账务管理混乱,成本核算不真实,2015-2020年帐载收入9,104.86万元,收银系统实际收入为10,141.22万元,共隐匿少计收入1,036.36万元。肖某某个人出资占比87.37%,少缴个人所得税283.43万元。 
二是合伙份额转让未申报缴纳税款。肖某某作为乙合伙制医院的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未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4.40万元。 
(三)违法手段及特点 
一是采购采用大量现金支付。甲合伙制医院2015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很少取得正规发票,付款多数是用现金支付。有800余万元的药品和耗材采购没有发票,也没有相应的银行流水,只有入库单。财务制度混乱,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 
二是成本的真实性无法核实。甲合伙制医院在支付款项时,有直接对个人支付,有直接对单位支付,有私人账户支付也有公账支付,无法进行区分。此外,还有大量的往来款项未支付,企业账上也未做处理,其成本的真实性难以认定。 
三是对公账户与对私账户混用。甲合伙制医院股东通过对公账户大量转给其中有两个股东,股东谭某1从对公账户转给自己2,582.56万元,谭某2和法人是夫妻关系,两人共从对公账户转出2,080.00万元,转出的资金有支付药品器材的采购,有工资支付,还有购买公司办公房的支出,至检查之时公司股东欠款挂账达上千万元。 
(四)处理、处罚结果 
1.处理结果:由于账务不真实,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补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83.43万元,补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14.40万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处罚结果:对肖某某隐匿收入少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处以0.5倍罚款141.72万元。 

三、案件分析 

(一)精准查前分析,挖掘违法线索 
检查人员持续开展全方位的查前分析,立足精准找出疑点和线索。通过金三系统掌握了肖某某作为合伙人或股东的相关企业的注册、申报、缴税、用票、在职人员等基本信息;收集纳税人近年来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及财务报表资料,分析企业税负;到医保局咨询了解有关医保报销政策、流程及药品价格管控等方面知识。通过分析初步认定,企业可能存在隐匿收入少缴税款、股权转让未申报缴税的较大嫌疑。 
(二)强化组织保障,积极安排部署 
根据查前分析掌握的情况,识别锁定风险目标后,六盘水市税务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亲自部署,及时召开会议对案件检查工作开展研究,成立了专项工作组,强调工作组要提升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要把此项工作当成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完成,办成典型、办成铁案,为税务部门加强对高收入人群、高风险行业的税收监管形成示范,充分体现税务机关的积极作为。 
检查部门结合本次案件的涉案特点,制定了相应的检查方案;到关联企业进行外调,掌握初步证据;用企查查软件梳理出所有供应商里关联人的名单;查询与关联人员、供应商之间的银行流水明细,掌握资金往来的蛛丝马迹;多次与医保、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办案人员沟通案情及进展情况,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丰富检查手段,创新执法方式 
一是突击检查“见成效”。要掌握真实的收入数据,必须调取医院的收银系统。于是,按照检查预案,检查人员与数据提取技术人员一起突击检查了被查对象的收银系统,并成功拷贝和调取了所有收入数据。通过调取的数据与账载进行对比,发现了甲合伙制医院隐匿少计收入行为,2015-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036.36万元,逃避缴纳税款。 
二是实地比对“现真容”。在对甲合伙制医院检查过程中,为进一步掌握真实数据,检查人员检查了该企业的药品库房和医院药房,通过掌握的实地盘存数据与账簿上的数据进行比对,发现了端倪。该库房里库存商品有70余万元,但账上的库存商品账上为负800万元。在确凿的事实面前,企业承认不真实入账的情况。 
三是外围调查“锁证据”。为进一步推进执法工作,检查人员多次到医保部门了解医保报销政策、流程和规范,到卫生部门掌握医疗许可证明审批政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被查对象的房屋情况,到银行部门调取被查对象的资金记录,到市场监管部门了解股权变更登记情况。通过开展多方外围调查取证,全面、真实地掌握了被查对象的有关涉税情况。  

四、建议及启示

(一)增强政治意识,体现税务作为。强化对高收入人群、高风险行业的税务监管,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有利于合理进行收入调节,促进社会公平,这是国家的明确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税务机关作为一个政治机关、执法机关,要增强政治意识,充分发挥好税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积极展现税务作为,深入推进税务风险监管,加强对高风险行业的风险预判、监测和应对,进一步提升监管的有效性、针对性和精准性,对税收违法行为开展有力打击,形成震慑,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强化税务监管,提升征管质效。针对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的税收征管现状,合伙企业作为法人主体,既不是纳税人也不是扣缴义务人,税法规定采取“先分后税、汇总缴纳”的原则,要求平时预缴,次年3月底之前汇算清缴。在现实中,许多自然人存在入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企业情况,存在从多处领取工资薪金、取得劳务报酬的情况,还有股权转让等情况,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涉及项目多、政策繁琐,税务漏征漏管的可能性很大,执法风险也很大。建议税源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对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税收监管,结合个人所得税综合汇算后的新特点,充分运用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等平台,加强税收政策辅导培训和税法宣传,提升汇算清缴的有效性,有效促进纳税遵从。 
(三)加强部门协作,优化营商环境。开展自然人税务风险管理,涉及面广、量大,群众反映强烈,需要进一步加强与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银行、公安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全面、真实地掌握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形成“打击一户、影响震慑一片”的良好社会效益,提升自然人纳税意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第一稽查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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